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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銀行按貿易外匯收支規定審核相關單證后(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的單筆交易金額是否一定不得超過等值5萬美元)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15:25:20【】4人已围观

简介合理用匯相當不便。在出國用匯方面,民營企業既不能像預算內或預算外單位那樣按因公出國獲批準供匯,也不能像外商投資企業那樣可以參照某些標準從其外匯賬戶中支出,其用匯往往只能通過因私旅游或外匯黑市途徑解決。

合理用匯相當不便。在出國用匯方面,民營企業既不能像預算內或預算外單位那樣按因公出國獲批準供匯,也不能像外商投資企業那樣可以參照某些標準從其外匯賬戶中支出,其用匯往往只能通過因私旅游或外匯黑市途徑解決。在境外舉辦展覽費用方面,由于審批材料之一為因公出國任務批件,除參加政府部門的組團外,民營企業實際被排除在外。于是,民營企業往往通過截留外匯、地下錢莊等非法渠道滿足其合理用匯需求。

2.境外融資管理

廣東很多民營企業或多或少存在海外關系,當從國內銀行融資碰到困難時,往往希望從境外企業或親朋戚友處融資,但根據《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目前對此類問題還沒有相關規定。一些企業在不能合法從境外融資的情況下,有可能通過非貿易途徑如個人僑匯方式獲得。如2002年轄內某銀行收到一筆金額達1100萬港元的境外私人匯款,經查,是某民營房地產公司從境外籌集的建設工程款。這種資本項目收入混入經常項目收入的做法,一方面影響了國際收支申報的準確性,增加了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難度,另一方面也削弱了資本項目管理的效力。

3.境外投資管理

現行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是1989年出臺的,當時的經濟基礎決定了在制定該辦法時,只著眼于國有企業,而沒有將民營企業“走出去”考慮進去。事實上,這些年大部分外向型民營企業在境外均設有公司或辦事處,其中大部分企業未經外匯局和其它管理部門的審核。這不僅使有關部門因無法掌握其經營狀況并給予指導和監管而形成管理真空,而且企業為籌集境外投資資金,往往通過境外截留,或在黑市購買外匯,無疑助長了企業逃套匯的違規行為和黑市交易。

以涉外活動上游管理部門的審核為前提的外匯管理法規,在操作上給民營企業經營活動帶來某些不便

如經常項目下外匯賬戶的開立。由于審批中要求提供涉外業務經營許可證明等涉及上游管理部門的資料,給一些民營企業開立經常項目賬戶帶來不便。以某大型民營房地產公司為例,2001年其在境外銷售樓宇收入折合967萬美元,需向境外支付相關廣告、設計、傭金、服務等費用938萬美元。該企業自然要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往是通過資本項目對外售樓專戶管理)以節省匯兌成本。按規定,外匯局要求企業提供建筑主管部門允許其樓房外銷的證明材料。但目前實際情況是很多樓盤已經沒有內、外銷之分,很多地市的建筑主管部門已不再出具外銷房證明。因此,企業只能先將境外售樓款匯回境內結匯,再購匯支付相關的非貿易費用,經過匯價換算而增加的匯兌成本在2%以上。按該企業2001年的業務量結算,增加的成本達40萬美元。

另外,建立在上游管理部門規定基礎之上的非貿易外匯管理政策也不盡合理。以境外廣告發布為例,按規定必須委托經工商管理部門批準的、具有外商廣告經營權的境內廣告公司代理。而就廣東而言,目前具有代理外商廣告經營權的境內廣告公司只有2家(廣州和深圳各1家),且收取的費用較高,將直接導致企業成本增加。如某大型民營日用品企業在香港媒體發布一個廣告,直接費用支出為200多萬港元,若通過廣告代理公司則要支出500多萬港元。而且受廣告代理公司業務的地域范圍限制,通過其發布境外廣告至歐美、非洲地區存在相當缺陷,不利于企業拓展海外市場。

審核式的管理模式相對增加了民營企業的經營成本

由于管理手段和匯兌資金流動監測體系的不健全,仍有相當部分項目的匯兌交易實行逐筆事前審核和事后核銷制度,如逐筆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等。這些審核措施及其審核過程給匯兌交易主體造成的成本負擔,在民營企業的經營中反應得更為強烈。因為,如前所述,目前的民營企業大多還是中小型企業,其涉外交易尤其是單筆交易的規模都比較小,假定管理部門逐筆審核給每個交易主體帶來的成本相對固定,那么在收益與交易量成正比的情況下,單筆交易量較小的交易主體,其成本/收益比要大于單筆交易額較大的交易主體。同樣,涉及管理環節較多的交易類型的成本/收益比也要大于涉及管理環節較少的交易類型。此外,對匯兌交易的審批環節過多、時間過長也會使交易主體喪失潛在的獲利機會,這種機會收益的減少對中小企業的影響相對更大些。

對中外資銀行的區別管理,使民營企業融資處于“劣勢”

從外匯監管角度看,對外資銀行采取的超國民待遇與低國民待遇相結合的松緊搭配政策,既鼓勵了外資銀行進入中國,也避免了其與中資銀行的正面競爭。這種政策制定上的不對稱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監管成本和監管難度,也造成不同性質企業在融資方面的差別待遇。如中資銀行可向所有境內機構發放外匯貸款,且無須經外匯局事前審批;外資銀行向中資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發放外匯貸款盡管從統計口徑上看不再視同外債,但在具體操作上仍按照外債管理。如前述原因,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相比,獲得中外資銀行的外匯貸款比較困難。即使民營企業獲得了中資銀行的外匯貸款,除出口押匯和打包放款外,既不能結匯成人民幣使用,也不能用于質押人民幣貸款。而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外資銀行的外匯貸款,不僅可結成人民幣,也可用于質押人民幣貸款。

受外匯局政策宣傳和銀行業務輔導慣性等因素的影響,民營企業匯率風險規避意識普遍偏低

調查中發現,一些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民營企業規避匯率風險意識薄弱,明顯低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國有企業,除其自身原因外,也與外匯局政策宣傳和銀行業務服務對象習慣定位于后兩類企業有關。

例如,某民營股份公司清遠高密度纖維生產線項目引進設備共需2205萬歐元,在合同洽談期間,即期售匯匯率約為100歐元=726.88元人民幣,由于企業匯率風險防范意識不強,沒有申請遠期售匯業務,至2003年1月18日合同簽約時,售匯匯率已是100歐元=879.86元人民幣,此時履行合同,企業需多付3373萬元人民幣。

改進管理模式適應民企“走出去”

上述外向型民營經濟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固然在廣東更為突出,也迫切需要解決。但不難預計,這些問題很快或在不久的將來也會在欠發達地區出現。因此,從中長期來看,需要未雨綢繆,可考慮根據經濟結構變化和市場發育的成熟程度,通過調整相關統計口徑,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改進外匯管理模式,以適應外向型民營經濟快速發展的趨勢。

一、積極建立以對內資開放和對外資開放、中資銀行和外資銀行平等對待為中心的外匯管理政策框架。消除中外資企業(銀行)在外匯管理政策上的差別,實行針對資金性質而非企業(銀行)性質的匯兌管理,促進所有企業(銀行)在公平規范的環境下健康發展。

二、適應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的要求,建立定位在監管外匯指定銀行基礎之上的外匯管理法律法規框架。

三、適應政務管理信息電子化的迫切需要,整合優化以監管銀行為主的業務系統,構建服務于企業、社會的多功能外匯電子政務平臺。

四、加快強制結售匯制向意愿結售匯制的轉變,資本流入和流出監管政策更合理搭配。近年來國家外匯管理局連續出臺了一系列措施,如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取消部分進口項下備案表、放寬中資企業外匯賬戶開立和留學供匯限制、取消或放寬資本項目購匯限制等,對滿足外匯需求、抑制外匯黑市交易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由于這些政策主要定位在國有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沒有充分考慮民營企業是最大的潛在外匯需求者,使政策的外延作用打了折扣。

從項目構成角度看,“重”貿易和資本項目,“輕”非貿易項目,非貿易資本流入和流出監管政策不對稱,如沒有考慮居民移民后國內資產轉移等非貿易外匯需求,對非貿易流入如居民結匯收入超常增長采取的措施明顯不足。為此,有必要擴大合理的非貿易項目外匯支出。畢竟貿易項目支出中的進口需求要與國內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不可能無限制地增長;資本項目支出中的支持企業“走出去”開展境外投資政策要真正發揮規模效應作用還需時日(廣東試點效果不盡理想,目前通過審查的僅5家),要將支出可能性轉變為現實還有一段相當長的路要走。

重新審視過去各部門對民營經濟發展的經驗教訓,固然在政策整體配套性方面存在相當不足,外匯管理部門的作用也相當有限,但并不妨礙我們將適應民營經濟中長期發展的目標置于上述外匯管理政策取向調整過程中去。當我們以扶持外向型民營企業發展為契機,盡快在進料加工抵扣核銷、非貿易用匯、外幣債券發行、長短期外債協調管理等方面進行政策調整后,也許會發現目前外匯順差的形勢給我們提供了一個比較成熟的時機。同時,在市場機制作用下,民營企業潛在外匯需求的現實化必將在逐步弱化資本流出管理、緩解外匯供給壓力方面發揮相當重要的作用。

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依據《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等除貨物貿易以外的經常項目外匯收支(以下統稱服務貿易外匯收支)。

第三條 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應按國際收支申報的規定辦理申報。

金融機構應按照國際收支申報和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審查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填寫的申報憑證,及時向外匯局報送信息。 第四條 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按照《指引》及本細則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金融機構審查的交易單證無法證明交易真實合法、或與辦理的外匯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補充其他交易單證。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的原則合理盡職。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將《指引》和本細則等相關規定落實到自身業務操作規程中,規范具體業務操作。

第六條 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按以下規定審查并留存交易單證:

(一)國際運輸項下:運輸發票或運輸單據或運輸清單;

(二)對外勞務合作或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合同(協議)和勞務預算表(工程預算表或工程結算單);

(三)對外承包工程簽訂合同之前服務貿易項下前期費用對外支付:申請書(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費用預算情況、使用時間、境外收款人與境內機構之間的關系等)。未使用完的外匯資金,境內機構應及時調回境內;

(四)專有權利使用費和特許費項下:合同(協議)和發票(支付通知);

(五)利潤、股息和紅利項下對外支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相關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董事會關于利潤分配的決議和最近一期的驗資報告。境內機構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東所得的股息、紅利;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外國合伙人所得利潤項下對外支付:外國合伙人出資確認登記證明和利潤分配決議,其中,外國合伙人出資確認登記證明可由金融機構從外匯局相關系統打印;

利潤、股息和紅利項下收匯:利潤處置決議和境外機構相關年度的財務報表;

(六)代表處(辦事處)辦公經費項下:經費預算表;

(七)技術進出口項下:合同(協議)和發票(支付通知)。屬于限制類技術進出口,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還應提供商務部門頒發的《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八)國際賠償款項下:原始交易合同、賠款協議(賠款條款)和整個賠償過程的相關說明或證明材料;或者僅審核法院判決書或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書或有權調解機構出具的調解書等;

(九)具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外機構代墊或分攤的服務貿易費用項下:原始交易合同、代墊或分攤合同(協議或說明)、發票(支付通知),代墊或分攤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十)服務貿易項下退匯:按照原匯入或匯出資金交易性質規定的交易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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