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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銀行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按照本指引規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操作指引的操作指引)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22 14:56:41【】0人已围观

简介且實行集中收付的,由主辦企業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存放賬戶開戶核準手續。境內成員企業與主辦企業屬不同外匯局管轄的,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存放賬戶開戶核準手續時,應向異地境內成員企業所在地外匯局發

且實行集中收付的,由主辦企業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存放賬戶開戶核準手續。境內成員企業與主辦企業屬不同外匯局管轄的,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存放賬戶開戶核準手續時,應向異地境內成員企業所在地外匯局發送《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服務貿易外匯收入存放境外征詢函》(以下簡稱《征詢函》,見附1),異地境內成員企業所在地外匯局應在收到《征詢函》3個工作日內書面向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反饋。

第十九條 境內機構開立境外存放賬戶后,應在開戶后10個工作日內將開戶銀行、賬號、賬戶幣種等信息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境外存放賬戶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獲知相關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境內機構關閉境外存放賬戶的,應自關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境外開戶行的銷戶通知書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余額調回境內。

第二十條 境外存放賬戶的外匯資金調回境內同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境內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賬戶,直接在金融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境內機構變更境外存放賬戶的開戶行、收支范圍、使用期限以及需提高存放境外資金規模的,境內機構應憑申請書向所在地外匯局進行變更核準,境內企業集團應由主辦企業辦理變更核準。

第二十二條 境外存放賬戶的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符合中國及開戶行所在國家(或地區)相關法律規定。

境內機構應于每個季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境外存放賬戶銀行對賬單,銀行對賬單上需加蓋具有法律效力的境內機構印章。

第二十三條 境內機構存放境外,應由境內機構按照國際收支申報的有關規定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臺報送境外存放賬戶收支余信息。境內企業集團存放境外,應由主辦企業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境內機構辦理境外存放賬戶的外匯收支,應當按照《指引》及本細則的規定留存相應交易單證5年備查。

第二十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和外匯管理需要對存放境外的資格條件、期限、存放規模或調回要求等進行調整。 第二十六條 外匯局通過外匯監測系統對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進行非現場監測,對外匯收支異常的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進行非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或檢查;對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合規性與報送相關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實施非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或檢查。

第二十七條 外匯局對需現場核查的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應出具《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現場核查通知書》(以下簡稱《現場核查通知書》,見附2),并可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實施現場核查:

(一)要求被核查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提交相關交易單證及書面的解釋說明材料;

(二)約見被核查境內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當面詢問核實情況;

(三)現場查閱、復制被核查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文件;

(四)其他必要的現場核查方式。

第二十八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應當按下列規定如實說明情況,并提供相關資料,配合外匯局開展現場核查工作,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一)外匯局要求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提交相關書面材料的,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應當在收到《現場核查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提交書面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外匯局約見被核查境內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負責人或其授權人,上述人員應當在收到《現場核查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外匯局說明相關情況;

(三)外匯局現場查閱、復制被核查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的相關資料,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應當按外匯局要求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四)外匯局采取其他現場核查方式的,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應當按外匯局要求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第二十九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金融機構應當按本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對違反規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未按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依據《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由外匯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的,由外匯局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境內機構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進行服務貿易外匯收支信息報告;

(二)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提交有效單證、資料或者提交的單證、資料不真實;

(三)未按規定辦理境外存放賬戶核準;

(四)未按規定辦理境外外匯賬戶資金收付;

(五)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或核查;

(六)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留存相關交易單證或留存不全。

第三十二條 虛構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辦理服務貿易外匯付匯的,依據《條例》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罰。虛構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匯的,依據《條例》第四十一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境內機構境外存放賬戶余額超過已核準的存放境外資金規模,依據《條例》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

(二)境內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

(三)境內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紐帶,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不含金融機構)。

(四)關聯關系,是指境內外機構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

(五)故意分拆,是指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為逃避外匯限額管理,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等頻繁與境外同一收(付)款方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行為。

第三十五條 境內機構捐贈項下外匯收支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機構捐贈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63號)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辦法

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通知。通知主要針對境內外各類貿易業務中,所發生的外幣現鈔提取、支付、轉賬等業務的有關詳細規定。

境內機構從事對外貿易活動收取的外幣現鈔辦理結匯時,憑對外合同、發票、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海關簽章的入境申報單正本辦理。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現鈔結匯后,應當在上述有關單證上簽注結匯金額、日期并加蓋戳記,留存單證復印件備查,同時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結匯水單。

銀行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以下簡稱“14號文”)相關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確認交易單證所列的交易主體、金額、性質等要素與其申請辦理的外匯收支相一致。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銀行應按照14號文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規定進行審核。

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

為完善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我局制定了《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請轉發各有關單位。

【法律依據】:

《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系指境內機構從事對外貿易和非貿易活動所發生的外幣現鈔提取、支付、收取、結匯和轉現匯行為。

第三條 境內機構資本項目項下不得收付外幣現鈔。

第四條 境內機構單筆提取不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外幣現鈔,可以持《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第二章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直接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辦理。

第五條 境內機構單筆提取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外幣現鈔,須持《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向外匯局申請,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后予以核準。銀行須憑外匯局核準件辦理。外匯局在核準外幣現鈔提取時,應區分貿易和非貿易性質,審核外幣現鈔提取的真實性和必要性。對于貿易項下銀行匯路暢通的,原則上不得支付外幣現鈔。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支付外籍、華僑、港澳臺職工工資和境外差旅費,如需提取外幣現鈔,單筆不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可以持董事會決議,完稅證明直接到銀行辦理;單筆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須持董事會決議,完稅證明向外匯局申請,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后予以核準。銀行須憑外匯局核準件辦理。

展業三原則是哪三原則

展業三原則”,即“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和“盡職審查”。

1.“了解你的客戶”即銀行應了解企業客戶的經營范圍、規模和發展方向,即把好各項業務的客戶準入關,從源頭上防范融資風險;

2.“了解你的業務”即銀行應根據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品和市場情況,加強業務資料審查,嚴格審核業務背景的真實性、合規性;

3.“盡職審查”即銀行應按照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要求,針對具體業務與憑證單據進行全面完整的真實性審核,是對“了解業務”、“了解客戶”兩階段信息進行充分印證的關鍵。

目前,銀行普遍通過完善內控制度和業務流程設計、加強部門分工協作、加強貸后管理等措施落實展業三原則,對業務真實合規性審核更加審慎嚴格。同時,外匯管理部門為了適應原則性監管的要求,也正在從完善法規建設、優化核查檢查手段等方面探索改進管理方式。

關于金融監管原則

1、金融監管原則是指政府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內部監管機構在金融監管活動中應始終遵循的價值追求和最低行為準則。

2、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銀行業監管機構及其從事管理和監督的人員有明確的職責和目標。原則上,金融監管享有運營自主權和充足的資源。金融監管原則上負有依法對銀行進行監督管理的責任,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預。

3、法律監督和嚴格執法的原則。法律監督原則(又稱合法性原則)和嚴格執法原則是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共同遵守的原則。金融監管原則、金融監管主體、監管權限和監管措施由金融監管條例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監督活動應當依法進行,保持監督的嚴肅性、權威性、強制性和一致性。

4、公平、公開和公正原則。金融監管原則無論哪種金融機構必須在統一標準下進行公平競爭,金融監管部門都必須公平執法,提高監管透明度。金融監管原則平等對待金融市場的所有參與者。只有監管部門公平、公正、公開地實施監管,金融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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