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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博士招生(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碩士研究生招生簡章)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2 04:53:57【】9人已围观

简介復率檢查、答辯委員會表決未通過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表決未通過者,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還應再次審議,對是否同意其修改論文、重新提交學位申請進行表決,確定同意重新提交學位申請的人員名單。重新提交學位申請的有效期

復率檢查、答辯委員會表決未通過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表決未通過者,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還應再次審議,對是否同意其修改論文、重新提交學位申請進行表決,確定同意重新提交學位申請的人員名單。重新提交學位申請的有效期限為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同意之日起半年后兩年內。

第二十二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學位進行表決,根據表決結果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議或者不授予博士學位的決議。

第五章 授予學位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在我校攻讀學位的留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位授予參照本工作細則和學校國際合作交流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的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除履行經審批并在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備案的我校與境外大學聯合培養協議約定條款之外,申請學位人員不得以同一篇學位論文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學位申請。

第二十五條 對于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違規招生、學術不端、舞弊作偽等情況,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核準,予以撤銷。

第二十六條 非授予學位單位的學生向我校申請學位,應根據與我校簽署的相關協議,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公告、公示與復議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分委員會的學位授予相關決議應在決議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獲得學位的日期以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之日為準。

被批準授予博士學位的名單需公示三個月,公示期自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通過之日起計算。公示期內無異議的,方可頒發博士學位證書。

學位申請人要求復議的,由本人書面申請,提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或分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或分委員會根據各自的權限,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復議,有重大異議的應以會議表決的方式進行復議。復議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六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會委員一般由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當職稱的相關學校領導和教學、研究人員20至25人組成,任期3年。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任1人,主任由校長擔任,副主任2至5人,秘書長1人,秘書長由學校研究生部主任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各分委員會的主任應是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委員。

第二十九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若因工作變動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工作,應及時進行相應的調整。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調整名單由研究生部提出,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

第三十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通過申請碩士和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二)審議通過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的考試科目、門數和其他要求。

(三)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四)作出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的決定。

(五)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六)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問題和其他事項。

(七)審議通過增列和調整碩士、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名單。

(八)審議通過學位點設置等學位工作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各學院(系、中心)設置分委員會,分委員會由7至15人組成,任期3年。由學院(系、中心)領導,具有副教授、教授等職稱的專家,教師擔任委員。分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應由院長(系主任、中心主任)擔任。分委員會成員名單由學院(系、中心)審批,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備案。分委員會委員若因工作變動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工作的,應及時進行相應的調整,并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備案。

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本學院(系、中心)碩士、博士學位的考試科目、門數和其他要求,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二)審查通過本學院(系、中心)申請碩士、博士學位人員建議名單,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三)審查答辯委員會的決議,提出授予學位的建議名單,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四)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安排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三十二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分委員會的表決事項須通過會議進行,會議須有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通過,通過的結果應達到全體成員的半數以上。會議不能采用通訊方式。會議應有文字記錄。

第三十三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常設工作機構為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部。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在學位評定委員會休會期間,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學士學位授予辦法(試行)》、《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授予工商管理碩士學位工作細則(暫行)》和《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的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工作細則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2022年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招生章程

2022年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招生章程已經公布,主要包含學校概況、招生計劃、報考條件、錄取規則、 收費標準 、獎助學金等信息,以下是詳細內容,供大家參考。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 校招 生 工作 有關規定,結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主管部門: 北京 市教育委員會

第三條 學校層次:本科

辦學類型:普通公辦高校

證書 類型: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是一所以經濟學、管理學為重要特色和突出優勢,法學、文學、理學和工學等多學科相互支撐、協調發展的北京市重點建設高水平研究型大學。學校頒發學歷證 書 類型為“普通高等學校 畢業 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 畢業生 學士學位證書”,學校名稱為“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育部批準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畢業時符合雙方畢業要求的可獲頒兩校學士學位,并獲得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畢業證書。

第四條 學校地址:校本部位于北京市豐臺區花鄉張家路口121號;紅廟校區位于北京市朝陽門外金臺里2號。

辦學地點:除“雙培生”外,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本部 學習 ,“雙培生”前三年在聯合培養高校學習,第四年在校本部學習。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全程接受校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的監督,接受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委員會由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及招生辦公室主任組成。

第七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開展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政策的擬定、執行和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 學校招生工作全程接受校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的監督,接受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

學校招生辦公室嚴格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學校對普通類招生計劃編制的要求,根據學科專業建設和發展及各專業畢業生 就業 狀況等,編制學校年度招生計劃,經招生委員會審議、校長辦公會審定后,上報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審批,審批通過后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

按教育部規定,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錄取

第十一條 招生錄取規則

1.調檔比例

按照順序 志愿 投檔,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學校在當地招生計劃數的120%;按照 平行志愿 投檔,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學校在當地招生計劃數的105%。

2.專業分配原則

在錄取考生時,嚴格按照在當地普通高校招生 考試 部門確定的相應批次錄取最低控制 分數線 以上,對于已進檔考生,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全面審核,分專業擇優錄取。

專業錄取時, 高考 分數優先,依據進檔考生專業志愿情況進行錄取,不設專業級差。同等分數下,依次比較語文成績、數學成績、外語成績、選考科目總成績/文科綜合成績/理科綜合成績,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3.加分政策

學校在提檔及分專業時認可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加分政策。

4.高考改革省份相關要求

在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須滿足學校相關專業當年對選考科目的要求,考生的高中綜合素質評價在同排位考生錄取專業時參考。

5.特殊省份錄取要求

對于 內蒙古 考生,依據內蒙古自治區的要求,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規則。

依據《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高等學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養計劃的通知》(京教高〔2015〕1號)文件規定,實施分區投放“雙培計劃”。錄取規則和批次按照北京教育考試院相關招生文件執行。

根據教育部有關提高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比例的相關精神,在北京市城市發展新區和生態涵養發展區投放的“農村專項計劃”,只招收戶籍和學籍均在上述區的農業戶口考生。錄取規則和批次按照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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