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 > 

03 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規則將13個貿易術語(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中十三種貿易術語的中英文全稱和英文縮寫是)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6 02:35:07【】0人已围观

简介的費用等規定,對他們已不再適用。對于《通則》,他們提出形形色色的意見:西班牙說協議中要訂立專門條款以代替《通則》;比利時說不妨創設一個《通則》涵蓋“歐盟內部”需要;法國則大同小異地主張在歐盟內部創設《

的費用等規定,對他們已不再

適用。對于《通則》,他們提出形形色色的意見:西班牙說協

議中要訂立專門條款以代替《通則》;比利時說不妨創設一個

《通則》涵蓋“歐盟內部”需要;法國則大同小異地主張在歐盟

內部創設《通則》。其實質都不外乎強調歐盟無關稅區的特

點,在《通則》之外另起爐灶,搞自己的一套。問題必須解決,

問題也終于得到了解決。解決的關鍵只是在相關的條款(每

個術語的A2,B2,A6,B6)前加上一個英文詞組,Where applica-

ble,中譯本譯為“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這種靈活的處理

較好地解決了《通則》在無關稅區適用的棘手問題,從而避免

了《通則》適用范圍一分為二的局面。

三 對《INCOTERMS2000》規定的法律思考

第一、在國際進出口貿易領域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

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無疑是一項根本性的法律文

件。在這次修訂中,工作小組明確“只要可能,均使用了《1980

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表述”。

典型的例子如在2000年版中,許多地方都將原來的提法

“The Seller has made the goods available to the Buyer”(中文譯為

“賣方將貨物交付買方”)改為“The Seller places the goods 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中文譯為“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后

者是根據《公約》的提法修改的。make available to the buyer是

一般的表述,意思是讓買方從形體上(physically)能得到它,表

達的不是一種法律概念;而place it 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

則指交由買方處置,買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處置它,這

里聯系著所有權的轉移或者至少是占有的轉移,因而是個法

律概念。在交易中,交付的行為應當伴隨發生貨物所有權或

占有狀態的轉移,通過交付,使買方從形體上和法律上都得

到了對該物的處置權,而不只是買方單純從形體上得到一個

物品(available to),兩者相較,顯然前者要比后者嚴謹得多。

另外,關于劃歸合同項下的法律效力問題。以FCA術語B5

(風險轉移)為例。該條規定:“由于買方未按照A4規定指定

承運人或其他人,或其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未在約定時間

接管貨物,或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通知,則自約

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及/或損

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

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B6費用

劃分也有類似規定。

這里講的是一個很重要的劃歸合同項下的法律概念。

在貨物還沒有裝運之前例如在賣方的倉庫里,發生天災,貨

物滅失,怎么認定是歸屬于買方還是賣方的損失呢?認定的

標準就是看貨物是否已經用明顯的標志標出,凡標出的稱為

劃歸合同項下的貨物,其損失即作為買方的損失,由買方負

責;如果沒有區分出來,則作為賣方的損失,由賣方負責。

B5、B6的這項規定的法律根據就是《公約》第69條第3

款,“如果合同指的是當時未加識別的貨物,則這些貨物在未

清楚注明有關合同以前,不得視為已交給買方處置”。[4]

第二、《INCOTERMS2000》采納了中國商會的意見,將歷年

來使用的“賣方必須”、“買方必須”的這種表達形式修改為

“賣方義務”、“買方義務”,把它上升為一個法律術語,從而增

加了其權威性,強化了買賣雙方違約必究的心理意識,有利

于雙方更好地履行合同項下的各種職責。

引入國際條約的法律概念,是《INCOTERMS2000》的一個

重要特點。這樣可以使《通則》與國際條約進一步接軌,逐步

做到概念準確和同一,更好地規范國際經貿行為和維護國際

經貿秩序。

13種國際貿易術語的分組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 1932〕

《華沙一牛津規則》是國際法協會專門為解釋CIF合同而制定的。19世紀中葉,CIF貿易術語開始在國際貿易中得到廣泛采用,然而對使用這一術語時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具體義務,并沒有統一的規定和解釋。對此,國際法協會于1928年在波蘭首都華沙開會,制定了關于CIF合同的統一規則,稱之為《1928年華沙規則》,共包括22條。其后,將此規則修訂為2l條,并更名為《1932年華沙一牛津規則》,沿用至今。這一規則對于CIF的性質、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和費用的劃分以及所有權轉移的方式等問題都作了比較詳細的解釋。

二、《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美國對外貿易定義》是由美國幾個商業團體制定的。它最早于1919年在紐約制定,原稱為《美國出口報價及其縮寫條例》,后來于1941年在美國第27屆全國對外貿易會議上對該條例作了修訂,命名為《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中所解釋的貿易術語共有六種,分別為:

1.Ex(Point of Origin,產地交貨);

2.FOB(Free on Board,在運輸工具上交貨);

3.FAS(Free Along Side,在運輸工具旁邊交貨);

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

5.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險費、運費);

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碼頭交貨)。

《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主要在北美國家采用。由于它對貿易術語的解釋與《通則》有明顯的差異,所以,在同北美國家進行交易時應加以注意。

三、《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2000》〕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這是由國際商會制定并進行過多次修訂。在進入2l世紀之際,國際商會廣泛征求世界各國從事國際貿易的各方面人士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對實行60多年的《通則》進行了全面的回顧與總結。為使貿易術語更進一步適應世界上無關稅區的發展、交易中使用電子信息的增多以及運輸方式的變化,國際商會再次對《通則》進行修訂,并于1999年7月公布《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簡稱《INCOTERMS 2000》(以下簡稱《2000年通則》)。《2000年通則》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2000年通則》的公布和實施,使《通則》更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的實踐,這不僅有利于國際貿易的發展和國際貿易法律的完善,而且起到了承上啟下、繼往開來的作用,標志著國際貿易慣例的最新發展。

(一)《2000年通則》的適用范圍

《2000年通則》明確了適用范圍,該《通則》只限于銷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中與交貨有關的事項。其貨物是指“有形的”貨物,不包括“無形的”貨物,如電腦軟件等。《通則》只涉及與交貨有關的事項,如貨物的進出口清關、貨物的包裝、買方受領貨物的義務以及提供履行各項義務的憑證等。不涉及貨物所有權和其他產權的轉移、違約、違約行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況的免責等。有關違約的后果或免責事項,可通過買賣合同中其他條款和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二)《2000年通則》中的貿易術語

在《2000年通則》中,根據買賣雙方承擔義務的不同,將13種貿易術語劃分為下列四組:

1.E組(啟運)

E組僅包括EXW(工廠交貨)一種貿易術語。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點(如工廠、工場或倉庫等)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不負責辦理貨物出口的清關手續以及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EXW術語是賣方承擔責任最小的術語。

2.F組(主要運費未付)

F組包括FCA(貨交承運人)、FAS(裝運港船邊交貨)和FOB(裝運港船上交貨)三種貿易術語。在采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而主要運費未付的情況下,即要求賣方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指定裝運港時,應采用F組術語。按F組術語簽訂的買賣合同屬于裝運合同。

在F組術語中,FoB術語的風險劃分與C組中的CFR和CIF術語是相同的,均以裝運港船舷為界。但如合同當事人無意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可相應地采用FCA、CFr和cIP術語。

3.C組(主要運費已付)

C組包括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Fr(運費付至目的地)和cIP(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四種貿易術語。按此類術語成交,賣方必須訂立運輸合同,并支付運費,但對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發運后所產生的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C組術語包括兩個“分界點”,即風險劃分點與費用劃分點是分離的。按C組術語簽訂的買賣合同屬于裝運合同。

從上述可以看出,C組術語和F組術語具有相同的性質,即賣方都是在裝運國或發貨國完成交貨義務。因此,按C組術語和F組術語訂立的買賣合同都屬于裝運合同。

4.D組(到達)

D組包括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船上交貨)、 DEQ(目的港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和DDP(完稅后交貨)五種貿易術語。采用D組術語,賣方應負責將貨物運至邊境或目的港(port)或進口國內約定目的地(Place)或地點(Point),并承擔貨物運至該地以前的全部風險和費用。按D組術語訂立的買賣合同屬于到貨合同。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主要有哪幾種?分別解釋哪些術語?由誰制定的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3種:(1)《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專門解釋CIF術語;(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它對下列6種貿易術語作了解釋:Ex Point of Origin(產地交貨)、FOB(在運輸工具上交貨)、FAS(在運輸工具旁邊交貨)、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Ex Dock (目的港碼頭交貨);(3)《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13種貿易術語進行解釋,即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中十三種貿易術語的中英文全稱和英文縮寫是

2000通則中的貿易術語(13種)

一、六種主要貿易術語

FOB(Free on Boar

很赞哦!(95)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的名片

职业:程序员,设计师

现居:江西吉安吉安县

工作室:小组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