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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2000國際貿易術語通則有關Fca(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13個貿易術語)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7 01:58:41【】9人已围观

简介的含義與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負責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在

的含義與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負責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在貨物被交由承運人控制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發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該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根據《2000通則》,按此術語達成的交易,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與FCA術語的區別主要在于: 貨物運輸合同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的支付由FCA的買方劃歸CPT的賣方負責。因此,只要將前述的FCA買方義務中第(1)項責任歸在CPT的賣方責任中即可,而買賣雙方的其他義務與FCA術語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二)使用CPT術語應注意的問題

1.關于風險劃分的界限問題

按照CPT術語成交,雖然賣方要負責訂立從啟運地到指定目的地的運輸契約,并支付運費,但是賣方承擔的風險并沒有延伸至目的地。按照《2000通則》的解釋,貨物自交貨地點至目的地的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而不是賣方承擔,賣方只承擔貨物交給承運人控制之前的風險。在多式聯運情況下,賣方承擔的風險自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控制時即轉移給買方。

2.關于責任和費用的劃分問題

采用CPT術語時,買賣雙方要在合同中規定裝運期和目的地,以便賣方選定承運人,自費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運往指定的目的地。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之后,應及時充分地向買方發出貨已交付的通知,以便買方及時自費辦理貨運保險,并在合同規定的地點受領貨物,支付貨款。關于通知的重要性及其處理辦法,在前文CFR中所作的說明,也同樣適用于CPT術語達成的交易。

按CPT術語成交,賣方只是承擔從交貨地點到指定目的地的正常運費。正常運費之外的其他有關費用,一般由買方負擔。貨物的裝卸費可以包括在運費中,統一由賣方負擔,也可以由雙方在合同中另行訂明。

從上述三種價格術語的責任劃分可以看出,買賣雙方的主要責任依然是運輸和保險,同時,這兩項責任也是這三種價格術語的差別所在。因此,這三種價格術語買賣雙方義務劃分的基本原則與FOB、CIF、CFR三種術語是基本相同的,從而相對應的兩種術語(如FCA與FOB、CIP與CIF、CPT與CFR)之間買賣雙方的責任、風險與費用的劃分以及價格構成也基本相同。但是,由于它們所適用的運輸方式完全不同,所以還是有區別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FOB、CIF、CFR僅適用于海洋運輸和內河運輸;而FCA、CIP、CPT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

2.交貨地點及風險轉移界限不同。FOB、CIF、CFR三種術語的交貨地點均為出口國裝運港,風險和費用的劃分則以裝運港船舷為界;FCA、CIP、CPT三種術語的交貨地點一般都是出口國境內指定裝運地,但應視不同的運輸方式和不同的約定而定,它可以是出口地的某運輸工具上,也可以是承運人的運輸站或其他地點,至于風險則于賣方將貨物交由承運人控制時轉移至買方。

3.運輸單據不同。FOB、CIF、CFR條件下,賣方一般提供海運提單。而FCA、CIP、CPT條件下,賣方提交的運輸單據因運輸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如鐵路運單、航空運單、國際多式聯運單據等等。

4.裝卸貨費用負擔不同。FOB、CIF、CFR三種術語,在租船運輸情況下,有關裝卸貨費用必須通過價格術語的變形或合同的具體規定來確定。而FCA、CIP、CFR三種術語由于其風險費用的轉移以貨交承運人為界,因此就不存在上述問題,裝卸貨費用會因交貨點不同而由賣方或買方負擔,具體細則可參見FCA術語下應注意問題的第1點。

5.運費的負擔與保險的內容不同。就運費負擔而言,按FOB、CIF、CFR術語,運費主要是指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海運運費;而按FCA、CIP、CPT術語,運費則包括從出口國指定地點到進口國指定地點的運費,中間可能涉及到幾種不同運輸方式的費用。就保險而言, FOB、CIF、CFR主要涉及的是海洋貨物運輸保險;FCA、CIP、CPT則涉及各種運輸方式下的貨物保險。

《 200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 199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不同之處

二 新版術語的創新

不斷修訂,與時俱進,是《通則》的一個重要特點。連續

修訂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為了使其適應當代商業活動

的實踐。施米托夫教授這樣寫道:“從實務的角度看,最為成

功的制法機構是國際商會。過去50年來,它對全球出口貿易

法的協調與統一方面的突出貢獻是由它主持制訂的《國際貿

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以及國際商會仲

裁院的活動。

戰后以來《通則》的修訂頻率大體上是每十年一次,到了

1996年,國際商會面臨又一次修訂的時刻。對于是不是需要

有一個修訂的2000年版的問題在國際商業慣例委員會上曾

經有過激烈的爭論。事實上,國際商業慣例作為一種自我調

節的規則不同于國際公約的一個主要優越性就在于,自我調

節的規則可以跟上時代,做到與時俱進。

《INCOTERMS2000》對《INCOTERMS1990》在實踐中存在的

一些問題作了修正。

第一,《INCOTERMS1990》規定FAS術語要求買方辦理出

口清關手續,由買方自擔風險及費用,取得貨物出口所需的

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相反,DEQ術語要求賣方辦理

進口清關手續,由賣方自擔風險及費用,取得貨物進口所需

的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這種規定在實際中給買方/賣

方帶來很多不便,如果買方賣方在當地沒有營業機構或代理

機構,而要到對方國去辦理清關手續,其困難可想而知。《IN-

COTERMS2000》規定FAS術語中由賣方辦理辦理出口手續,并

由賣方支付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交納關稅、稅款和其他費

用。DEQ術語中,改為由買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并在進口

時支付一切辦理海關手費的費用、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第二,《通則》規定CIF術語下,如果運輸單證包括一份租

船合同,賣方還必須提供該合同的一份副本。但在實踐中這

又是很難做到的。因為按CIF報價,C(成本)和l(保險費)都

是隨行就市,透明度比較高。惟獨F(運費)在很大程度上帶

有暗室操作的因素,運費公開報價是一回事,暗底下賣方與

船東之間的互惠以及連帶的在運輸方面做出的相應安排,則

是不愿曝光的。為此,賣方通常只向買方提供租船合同中的

幾個項目,而不提供原本的租船合同。《INCOTERMS2000》取

消了這一要求。

第三,貨過船舷、風險較移這一原則,是否應廢除?雖然

貨過船舷、風險自賣方轉移到買方這項規則曾經隨著《通則》

在1936年問世而閃亮登場,成為《通則》的一項重要原則。在

這次修訂的過程中,對于船舷,有著種種說法。比利時代表

認為“這個風險轉移的實際的點在現實中不起一點作用”,有

的則認為這是個“想象中的點”。對“以船舷為界”與實際工

作中需要提供“清潔的裝船提單”兩者之間的矛盾應如何解

決? 1980年版在FOB的術語下清楚寫明“有效地越過船舷”

起,風險與費用轉移。1990年版則在POB術語的序言中寫

明:“本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在船舷無實際意

義時,在滾裝/滾卸或集裝箱運輸的情況下,使用FCA術語更

加適宜”。意在引導商人正確區別和使用FOB和FCA,并將

“有效地”三字刪去。2000年版在FOB的序言中做了這樣的

說明:“該術語僅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

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FCA術語”。與1990年版相比,這個

提法顯然又有了很大的改進,表現在: 1990年版說的是在集

裝箱運輸的情況下,船舷沒有實際意義時,這是一個客觀的

標準。在這樣的客觀條件下,當事人沒有別的選擇,只能使

用FCA術語。與此相對照,2000年版的提法是一個主觀標

準,取決于當事人“有意”與否,將決定的權力交給當事人主

觀掌握,[3]從而比較圓滿地解決了“船舷”問題。

第四,貨交承運人術語下堆場服務費或稱碼頭服務費該

由誰支付?這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問題。集裝箱運輸的特

點是將貨物交給集裝箱堆場或集裝箱貨運站就完成了交貨

義務。在這個過程中,勢必要發生一些裝卸費用,如在裝船

港堆場接受來自貨主或集裝箱貨運站的整箱貨,這里有個卸

車費的問題;將集裝箱堆存和搬運至裝卸橋下又有個裝卸的

費用;同樣,在卸船港則又發生從裝卸橋下接收進口箱的費

用,將箱子搬運至堆場和在堆場的堆存費用,也包括裝卸港

的有關單證費用的管理費。在1990年版中盡管對貨交承運

人的7種運輸方式分別做了規定,但是對于堆場服務費的問

題卻沒有涉及,因此,實踐中對這個問題爭論很大。新版的

《通則》對于這個術語做了重新改寫。改寫后的交貨一項,規

定如下:

“交貨在以下時候完成:

a)若指定的地點是賣方所在地,則當貨物被裝上買方指

定的承運人或代表買方的其他人提供的運輸工具時;

b)若指定的地點不是a)而是其他任何地點,則當貨物在

賣方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貨而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

他人或由賣方按照A3a)選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的處置時。

若在指定的地點沒有約定具體交貨點,且有幾個具體交

貨點可供選擇時,賣方可以在指定的地點選擇最適合其目的

的交貨點。

若買方沒有明確指示,則賣方可以根據運輸方式和/或貨

物的數量和/或性質將貨物交付運輸。”

這種新的規定改善了貨交承運人術語的結構。不僅明

確了交貨的時段,也明確交貨地點的選擇決定裝貨和卸貨的

59義務,有助于解決碼頭搬運費的爭議

第五,新形勢下帶來的新問題。1993年歐盟實現了統一

的大市場,成為沒有關稅的自由貿易區,對貨物進出口也更

為寬松。這就使得歐盟國家感到,《通則》中關于清關、交納

關稅、稅款以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等規定,對他們已不再

適用。對于《通則》,他們提出形形色色的意見:西班牙說協

議中要訂立專門條款以代替《通則》;比利時說不妨創設一個

《通則》涵蓋“歐盟內部”需要;法國則大同小異地主張在歐盟

內部創設《通則》。其實質都不外乎強調歐盟無關稅區的特

點,在《通則》之外另起爐灶,搞自己的一套。問題必須解決,

問題也終于得到了解決。解決的關鍵只是在相關的條款(每

個術語的A2,B2,A6,B6)前加上一個英文詞組,Where applica-

ble,中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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