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 > 

03 facebook日活量(海外媒體投放平臺有哪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0 04:31:14【】0人已围观

简介在1971年曾經有過如下描述:“如今(司法部反托拉斯)局里的經濟學家們是律師們的女仆,一直受到忽視”。哈佛大學梅森教授及其弟子貝恩,吸收了張伯倫和羅賓遜夫人的壟斷競爭理論,提出了著名的產業組織理論——

在1971年曾經有過如下描述:“如今(司法部反托拉斯)局里的經濟學家們是律師們的女仆,一直受到忽視”。

哈佛大學梅森教授及其弟子貝恩,吸收了張伯倫和羅賓遜夫人的壟斷競爭理論,提出了著名的產業組織理論——結構主義。這個理論認為,市場結構決定市場績效。貝恩考察了1936-1940年的42個美國樣本制造業,得出的結論是集中度與企業績效呈正相關。貝恩還檢驗了20個美國制造業的進入壁壘和利潤的關系。結果高壁壘條件下的平均回報率明顯地高于低壁壘。

哈佛學派的研究相當于論證了“大即原罪”,指出大型企業利用高壁壘及市場集中優勢獲得超額利潤,阻礙技術進步,降低市場效率;同時,告訴政府及法官,看一個企業是否涉嫌壟斷,只需要看市場結構——市場集中度的高低、企業數量多少及規模大小。

哈佛學派的結構主義非常符合美國司法部門的胃口,被稱為“反托拉斯法經濟革命的第一聲禮炮”。這一理論大肆滲透到反壟斷立法與司法裁決中。

1965年,哈佛學派的唐納德·特納教授成為助理司法部長。他吸引了一批年輕的經濟學家加入反壟斷工作。在他的推動下,1968年司法局頒布了《合并指南》——“是由一組經濟和政策專家與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職業律師共同制定的,其中蘊含著產業組織分析框架”。

實際上,哈佛學派的結構主義存在嚴重缺陷。這一理論缺乏堅實的理論基礎和嚴密的邏輯推理及數學論證。大型企業一定會降低經濟效率和阻礙技術創新?

經濟學家托馬斯•迪洛倫佐曾經在《國際法律與經濟評論》上發表過一篇重要文章。這篇文章指出整個19世紀80年代,實際GDP增長率為24%,而當時有據可查的壟斷行業產出的實際增長率卻高達175%。

大型企業組織還大大降低了產品價格。卡內基鋼鐵將鋼軌價格從1875年的160美元/噸降至近25年后的17美元/噸;洛克菲勒在1897年將精煉石油價格從30多美分/加侖壓低到5.9美分/加侖;北方證券的鐵路網絡極大地拓展了五大湖區工廠的銷售市場,促進美國形成一個統一的國內市場,商品價格大幅度下降;到20世紀20年代,老福特發明了流水線,將 汽車 的價格在短時間內降到了平民價格,從此 汽車 進入了尋常百姓家。

大型企業為何高效?

古典經濟學家一直認為,自由市場是資源高效配置的唯一方式。1931年,還在倫敦經濟學院就讀的羅納德·哈里·科斯,獲得了一筆獎學金,前往美國研究工業結構。科斯發現,美國大型工業企業實施有效的管理(泰勒革命),其內部的經濟效率非常高。他敏銳地察覺到,企業內部的組織計劃,與自由市場一樣都是有效率的。他引入了交易費用將其觀點寫成了著名的《企業的性質》(1937)。后來,威廉姆森等新制度經濟學家認可了企業及一般經濟組織的內部效率。這一理論相當于否定了哈佛學派的結構主義。

七十年代開始,美國陷入滯脹危機,新自由主義崛起,芝加哥學派的“經濟效率至上”的思想開始流行。施蒂格勒、德姆塞茲、波斯納等經濟學家的研究,告訴聯邦政府及法官,判斷一家企業是否壟斷,主要看經濟效率,而不是哈佛學派提倡的市場份額和集中度。

隨著信息產業開始興起,芝加哥的績效主義掀起了“反托拉斯革命的第二次浪潮”,在新技術時代與哈佛學派的結構主義激烈交鋒。具體表現在兩個著名案件中:

一是1974年聯邦政府訴AT&T案。

訴訟理由是該公司存在利用從電子設備獲得的壟斷利潤補貼其網絡的行為;阻止MCI或者其他運營商鏈接到本地制造商,并通過拒絕購買非貝爾供應商的設備,從而壟斷了電信設備市場。

這個官司打了將近十年,AT&T于1982年同意了接受司法部的裁決方案。兩年后,這家美國最大的電話通信公司被依法拆分為7個大型的區域性電話控股公司,其只保留了長途電話業務以及貝爾實驗室和西電公司,規模和銷售額均被削減了80%。

人們普遍認為對AT&T的拆分推動了通訊領域的競爭與創新。不過,人們很快反應過來,打敗壟斷的力量并非反壟斷,而是技術創新——正在爆發的信息革命。貝爾系統解體后,移動通信系統的創新在不斷削弱貝爾系統基于有線通信的自然壟斷。

薩繆爾森在《經濟學》一書中這樣寫道:“貝爾體系的解體,向人們清楚地揭示了這樣一個真理:迅猛發展的技術革新,并不需要依賴于壟斷的力量。【4】”

第二個案件是1969年聯邦政府訴IBM案。

訴訟理由是壟斷或企圖壟斷通用數字電子計算機系統的市場,尤其是商業設計的電腦;通過降低價格阻止競爭對手進入該產業以及引進新產品、減少其他公司產品的吸引力等。

這是一個曠日持久的官司,一打就是十幾年。當時,芝加哥學派對反壟斷司法行動的影響在增加,聯邦司法部和最高法院的反壟斷思維處于轉型期,判決一時難以抉擇。

IBM辯稱,政府是在懲罰成功者,而不是在懲罰反競爭行為。政府的所作所為,是對預見到計算機革命的巨大潛力并通過自己“高超的技術、遠見和產業”來統治該產業的企業進行懲罰。IMB還指出,它在美國銷售電子數據程序產品和提供勞務中所得的收益份額并不是像政府聲稱的那樣占據市場的壟斷地位。它所占據的市場份額在1961年為56.4%,1968年為54%,到了1972年,則下降到了40.7%。

1982年,里根政府的反托拉斯局負責人威廉·巴克斯特決定以“沒有必要”為由撤銷這一訴訟。他的解釋是,與電信業不同,計算機行業是無管制的,承受著市場競爭的強大壓力。他認為,這一產業本質是競爭的,政府重組計算機市場的企圖,可能不是促進而是損害經濟的效率。

與AT&T相比,IBM是幸運的。

1992年司法部與聯邦貿易委員會聯合發布《企業橫向合并指南》基本放棄了結構主義思想,而以合并前后的經濟效率作為判斷基準。

方興未艾的信息技術革命,正在擊潰一切壟斷者。芝加哥學派告訴世人,沒有真正的壟斷,沒有永久的壟斷,唯有不斷前行的技術浪潮。

1983年以后的反托拉斯局的組織架構中顯示,經濟學家與律師處于同等地位。此后,美國反壟斷工作進入了經濟學家主宰的理性階段。

到這里,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對反壟斷法的觀點發生了轉變。最初,他們根據庫爾諾模型支持反壟斷法,但如今他們中不少人轉向反面。比如,弗里德曼認為,反壟斷法弊大于利。科斯也說:“我被反壟斷法給煩透了。當價格上升的時候,法官就說這是壟斷;當價格下降的時候,法官就說這是掠奪性定價或者說是傾銷;當價格不變的時候,法官又說這是一種價格勾結。法官到底想怎么樣呢?”

正如波斯納法官所說:“企業謀取或保持壟斷利潤的真正的單邊行為,是欺詐專利局或是炸毀競爭對手的工廠。而欺詐和暴力一般而言又會受到其他法規的充分懲罰。【5】”

比如著名的聯邦政府訴微軟案。訴訟理由是微軟公司利用其在操作系統領域的壟斷優勢,強制捆綁銷售其應用軟件;司法部要求將微軟一分為二。最后,小布什政府決定不再試圖拆分微軟公司,而是禁止微軟的搭售行為,同時要求微軟確保Windows軟件和非Windows軟件的兼容性。

微軟案的結果再次說明,反壟斷調查與壟斷本身并無太大關系,它針對的是非法競爭行為。越來越多法學家及經濟學家相信,壟斷的問題應該交給自由競爭,技術創新解決壟斷,法律解決非法競爭。

然而,隨著Facebook、谷歌等互聯網巨頭的崛起,有些人對巨頭們的超級市場支配能力感到擔心。

Facebook穩坐全球社交龍頭地位,旗下坐擁Instagram和WhatsApp兩員社交大將。Facebook日活用戶為15.9億,月活用戶為24.1億,分布全球主要國家。

谷歌在全球搜索引擎及移動操作系統中占據統治地位。在美國,谷歌搜索引擎市場份額高達86.4%,在歐洲,則是91.4%。谷歌安卓系統,在全球智能手機市場中占據85.9%的絕對份額。

Facebook和谷歌的市場支配力可能超過 歷史 上的北方證券、標準石油、電話電報公司等巨頭。

這時,“大即原罪”的思想又開始流行起來。今年8月初,美國兩位參議員試圖推出一項稱為《壟斷威懾法案》的新法案。若法案通過,Facebook、蘋果等 科技 巨頭,可能面臨嚴厲懲罰——美國市場營收15%的罰款。

最近十多年來,歐美國家對互聯網巨頭的反壟斷指控,最多的一項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這一指控似乎是“有罪推論”。

其實不然,互聯網巨頭的市場支配地位,存在一定的非正當性——控制私人數據。

數據本是用戶的一項私人資源,數據所有權也就是一項私人權力。但是,互聯網巨頭沒有采用分布式系統,私人數據被中心化的數據庫壟斷。 所以,互聯網巨頭的市場支配地位,其實是對私人數據的支配優勢。在算法時代,私人數據極可能被巨頭以“大數據”之名濫用。

近些年,Facebook因此屢受國會調查。Facebook卷入數據濫用丑聞,一家名為“劍橋分析”的英國公司被曝以不正當方式獲取8700萬臉書用戶數據。隨后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對臉書展開調查。

扎克伯格其實百口莫辯。Facebook存有用戶的私人數據,同時根據個人數據匹配相應的信息。這就涉及兩大問題:一是偷錄用戶私人信息;二是以算法方式控制(匹配)信息。在美國,這種行為涉嫌侵犯個人隱私,控制言論自由。在大選期間,還可能涉嫌干擾大選,威脅美國民主政治。

最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以3比2的投票結果批準了和解協議。和解的代價是,Facebook繳納50億美元的罰款——美國政府對 科技 公司開出的最大罰單。

近期,中國官方強調,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不得開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二選一”、商譽詆毀、裹挾交易等違法違規競爭行為,或依托算法推薦、人工智能和大數據薈萃分析進行的“隱形”不正當競爭行為。

英國經濟學家庇古在1920年《福利經濟學》按照價格歧視程度,分為一級價格歧視、二級價格歧視、三級價格歧視【6】。其中,一級價格歧視,也叫完全價格歧視,同一商品針對每一個不同的買家都采用不同的價格。

美國1936年出臺的《羅賓遜帕特曼法》是一部針對價格歧視的法律。這部法律規定,確定價格歧視違法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同一個商品針對不同消費者采用不同售價;二是這種行為對競爭構成破壞或給消費者造成損害。可以看出,這部法律禁止的是一級價格歧視。

通常,企業是無法做到一級價格歧視,而存在一級價格歧視往往是因為所有客戶的私人數據被無償支配。所以,反對一級價格歧視并不是反對價格歧視本身,而是其背后的非法行為,如大數據殺熟背后的濫用私人數據。

亞馬遜是互聯網大數據殺熟的“始作俑者”。2000 年,亞馬遜針對同一張 DVD 碟片施行不同的價格政策,新用戶看到的價格是 22.74 美元,但如果是算法認定有購買意愿的老用戶,價格則會顯示為 26.24 美元。如果刪除 Cookie,價格馬上又回落。很快這種策略被用戶發現并投訴,亞馬遜 CEO 貝索斯公開道歉,說這僅僅是一場實驗,也承諾不再進行價格歧視。

我在《算法,即剝削》一文中分析了大數據殺熟。大數據殺熟,

很赞哦!(365)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的名片

职业:程序员,设计师

现居:河北省唐山滦南县

工作室:小组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