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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一個人的外貿江湖卷一(你好,我想問一下,新出臺的勞動合同中有沒有規定公司必須給職工上最低的保險)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7 03:26:04【】8人已围观

简介、美洲的加拿大及亞洲的日本等都把勞動合同列為其民法典中的內容。20世紀,出于國家干預勞動合同和協調勞動關系的需要,勞動合同由民法轉入勞動法范圍。比利時于1900年3月制定《勞動契約法》,從勞動契約的角

、美洲的加拿大及亞洲的日本等都把勞動合同列為其民法典中的內容。

20世紀,出于國家干預勞動合同和協調勞動關系的需要,勞動合同由民法轉入勞動法范圍。比利時于1900年3月制定《勞動契約法》,從勞動契約的角度進行立法。法國在1910年頒布的《勞動法典》第一卷把雇傭合同列為第二篇。其后,許多國家相繼把勞動合同置于勞動立法范圍。

現代勞動合同有三種模式:(1)在勞動法典等勞動基本法中將勞動合同單列一章或一篇,如法國、日本、加拿大;(2)制定關于勞動合同的專項法規,如意大利、比利時等;(3)少數國家仍然沿用民法的合同法,或者按普通法有判例對勞動合同進行規范,如英國、美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勞動合同立法一直是勞動立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由勞動部于1950年制定的《失業技術登記介紹辦法》,1951年制定的《關于各地招聘職工的暫行辦法》,1954年《關于建筑工程單位往外地招用建筑工人訂立勞動合同的辦法》等,都要求用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但是,隨著固定工制度的普遍實行,勞動合同僅在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直到80年代初勞動合同立法才有了突破性的進展,其間頒布了大量的勞動合同方面的規定,如1980年國務院發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1986年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1993年《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勞動工資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都要求把勞動合同作為締結勞動關系的法律形式。

在勞動立法的過程中,199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特別重要的意義,該法系統地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定義、適用范圍、內容、變更、解除和終止等情形及其法律適用,為建立統一的勞動合同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礎。

《勞動法》對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有了較為全面的涉略,但是,由于勞動法還只是勞動領域的一個基本法,該法所設各個章節尚需具體的法律規定詳盡調整,因此,十分有必要制定一部《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設立及解除的全過程予以系統、專門的調整。為了配合勞動法中勞動合同制度的執行,勞動部在勞動法實施的同時,還配套制定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為了更加明確地調整勞動關系,制定勞動合同法的呼聲越來越高。

2005年12月24日,《勞動合同法(草案)》提交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2006年3月20日,勞動合同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這一關乎億萬人切身利益的法律成為社會矚目的焦點。在《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調研、起草、審議過程中,從立法宗旨到具體條款,勞資雙方均展開了針鋒相對的立法博弈,開門立法收到了191849件意見,引起了非常廣泛的社會關注和強烈反響。

2006年12月24日,充分吸納各方意見并做出大幅修改的《勞動合同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進行二審。按照立法進程,草案進入三審。

2007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勞動合同法》。這部備受關注的法律經歷了向社會全文公布征求意見、四次審議之后,終于出現在人們面前,并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從契約角度看勞動合同的實踐意義

人與人之間只要建立關系,他們之間就會產生某種契約。

契約俗稱合同或協議。法國民法典(即拿破侖法典)1101條對契約的定義為:“契約是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于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后來契約制度的發展已使其含義廣泛化。在商業或經濟層面上,它是社會共認的一種讓渡財產權的方式;在道德倫理層面上,它是一個人應該信守自己訂立的協議,履行自己諾言的道德原則的體現;在政治層面上,契約成為政府與民眾聯接起來的法律形式。

契約在法律上是指“兩個以上當事人間具有法律約束力之協議,或由一個以上當事人為一組具有法律拘束力之允諾。”從這一概念,不難分析出它所包含的結構要素:

第一,“契約”的概念意味著訂約主體或當事人的復數性,契約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

第二,“契約”的概念意味著某種目的性、互惠性,意味著定約必然存在著某種目的,契約的達成是為了追求一定的利或善,目的的實現則是雙方互惠的實現;

第三,“契約”的概念意味著某種程度上的一致意見和某種形式的允諾,即合意與合意的達成。這種合意可能是相向的,也可能是同向的,而允諾是契約的核心和實質內容,只有允諾才使得合意具有意義,使契約最終成立;

第四,“契約”的概念意味著約束力,義務和責任。法律概念中的契約具有明顯的法律約束力,這種責任和義務的實現主要依賴法律。

由契約的定義可以看出,契約界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是對雙方未來行動的約束,降低了不確定性。而且契約本身具有嚴格的條文或條款。因此,契約會對組織及其員工產生特定的約束,規范雙方行為,并促使組織目標的達成,屬于雇傭關系中的關鍵要素之一。

五、我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出現勞動爭議時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根據2003年全國職工隊伍狀況抽樣調查,相當一部分民營企業不簽訂用工合同,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無法為勞動者權益保護提供法律保障。全國勞動合同的簽訂率僅為57.1%,其中私營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只有30.5%。在民營經濟發達的廣州市,國有企業職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在99%左右,中外合資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為85%,而民營企業的簽訂率只有40%。據2004年抽樣調查統計,在單位就業人員中,勞動合同平均簽訂率與2002年相比降低了近10個百分點。特別是建筑業、餐飲服務業勞動合同簽訂率較低,在40%左右,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使得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都難以確認,建立在勞動關系基礎上和與勞動關系相關的勞動者工資報酬權利、參加工會組織和參與集體協商的權利、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權利、社會保險權利等等,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勞動法執法檢查中發現,一些地方中小型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的勞動合同簽訂率仍不到20%,個體經濟組織的簽訂率更低。有些企業只與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而不與一線工人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原因很復雜。許多用人單位不愿簽訂勞動合同,主要是為了降低用工成本。

那么,簽訂勞動合同后,一個勞動者到底給企業增加多少成本呢?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以南京市一個不為員工繳納五險、辭退員工不給經濟補償、不實行帶薪休假的企業為例:

在社會保險方面,按照南京市的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的最低社保繳費基數為每月1189元,養老、失業、生育、工傷、醫保五項保險合計每人每月繳費536.73元,其中個人承擔140.79元,企業每月要為一名員工繳納社保費395.94元。

辭退員工的企業需要給員工經濟補償,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需要解除勞動關系,企業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按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也就是說,企業實際上每年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不是12個月,而變成了13個月。以南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850元計算,企業每年要多支付850元。

關于強制帶薪休假的規定,員工在企業工作滿1年以上10年以下必須帶薪休假5天,否則要按照3倍工資支付加班費。企業對于這項的支出是: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照此計算,每月實際工作日為20.83天,按照職工最低工資標準850元計算,每個工作日工資為40.8元,如果不允許員工帶薪休假,企業每年要向員工支付612元。

以上3項,企業每年為每個員工多支付6214元,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資計算,企業的勞動力成本上漲了61%。

有些勞動者不敢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主要是在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形勢下,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

2.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關系不穩定。

據有關調查,到2005年,全國勞動合同期限以短期合同為主,簽訂3年以下的占60%左右;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僅占20%。許多用人單位為減少解雇成本,寧愿一年接一年地與勞動者訂立短期勞動合同,也不愿意與勞動者訂立一個較長時間的勞動合同。這一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關系的穩定,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職工的職業穩定感和對企業的歸屬感,影響了其為企業長期服務的工作熱情和職業規劃,對企業的長期發展、社會的穩定產生不利影響。

勞動合同短期化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單位試圖通過短期勞動合同,最大限度地自由選擇勞動者,并減少因解除勞動合同而應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有些企業花最低的用工成本使用工人最有活力的“青春期”。這種狀況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感和對企業的歸屬感,影響了他們為企業長期服務的工作熱情。事實證明:勞動合同短期化,不僅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企業自身發展也最終會受到影響。

3.用人單位利用自己在勞動關系中的強勢地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

在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背景下,用人單位利用自己在勞動關系中的強勢地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有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條件為“理由”,試用期滿不予錄用;有些用人單位通過設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規避對勞動者的法律義務;有些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拖延、克扣工人工資,不按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有些用人單位不執行勞動定額標準,隨意延長勞動時間,不支付加班費;有的用人單位甚至對勞動者實行強迫勞動;有的用人單位隨意設立違約金,限制了勞動者的擇業自由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致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上述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到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近些年來,勞動爭議案件和因勞動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呈不斷上升的趨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統計顯示,1995—2006年的12年中,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增加13.5倍,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增加5.4倍。因此,在總結勞動法實施以來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勞動合同法,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合理規范勞動關系,是迫切需要的。

4.集體合同立法缺失。

自1995年勞動法頒布實施以來,在全國總工會的推動下,集體合同制度在我國得以迅速展開。至2003年底,全國共簽訂集體合同67.29萬份,覆蓋企業121.4萬個,覆蓋職工1.035億人。其中:企業單獨簽訂53.74萬份,覆蓋職工6706.67萬人。其中,公有制企業18.67萬個,職工4668.3萬人;非公有制企業27.32萬個,職工1293萬人。簽訂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共13.54萬份,覆蓋企業67.67萬個,覆蓋職工3641.6萬人。其中,簽訂區域性集體合同9.52萬份,覆蓋企業54.27萬個,覆蓋職工2398.16萬人;簽訂行業性集體合同4.02萬份,覆蓋企業13.4萬個,覆蓋職工1243.44萬人。全國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協議的企業29.31萬個,覆蓋職工3579萬人。全國建立各級三方協調機制5062個。

但隨著我國集體合同制度的推行,立法中存在的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這些問題包括:(1)規章的立法層次低,缺乏法律的權威性。(2)法律規定分散,過于原則,缺乏操作性,且法律之間規定不相一致。(3)集體合同的實施范圍過窄,缺少對行業或產業以及地區集體合同的規定。我國關于集體合同的規定依然停留在企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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