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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三國法國際貿易術語表(國家司法考試歷年真題:2013年三國法單選題)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0 07:35:03【】5人已围观

简介審判。選項D錯誤。國際刑事法院只對四種犯罪行使管轄權:滅絕種族罪、侵略罪、戰爭罪、*罪。據此可知,危害國際民航安全的非法行為,不屬于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范圍。34.關于聯合國國際法院的表述,下列哪一選項

審判。

選項D錯誤。國際刑事法院只對四種犯罪行使管轄權:滅絕種族罪、侵略罪、戰爭罪、*罪。據此可知,危害國際民航安全的非法行為,不屬于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范圍。

34.關于聯合國國際法院的表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對國際法院法官的選舉不具有否決權

B.國際法院法官對涉及其國籍國的案件,不適用回避制度,即使其就任法官前曾參與該案件

C.國際法院判決對案件當事國具有法律拘束力,構成國際法的淵源

D.國際法院作出的買粉絲意見具有法律拘束力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聯合國國際法院。

選項A正確。法官在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中分別獨立進行選舉,只有在這兩個機關同時都獲得絕對多數票方可當選。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對法官選舉沒有否決權。

選項B錯誤。法官對于涉及其國籍國的案件,不適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參與該案件。

選項C錯誤。國際法院判決不構成國際法的淵源。

選項D錯誤。國際法院作出的買粉絲意見沒有法律拘束力,但對于有關問題的解決以及國際法的發展都具有重要的影響。

35.中國甲公司與德國乙公司進行一項商事交易,約定適用英國法律。后雙方發生爭議,甲公司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關于該案的法律適用問題,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

A.如案件涉及食品安全問題,該問題應適用中國法

B.如案件涉及外匯管制問題,該問題應適用中國法

C.應直接適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質的實體法

D.法院在確定應當直接適用的中國法律時,無需再通過沖突規范的指引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涉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根據《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不能通過約定排除適用、無需通過沖突規范指引而直接適用于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條規定的強制性規定:(一)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衛生安全的;(三)涉及環境安全的;(四)涉及外匯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壟斷、反傾銷的;(六)應當認定為強制性規定的其他情形。據此可知,直接適用的中國法律不僅指民事性質的實體法,還包括行政法規。

36.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和司法解釋,關于外國法律的查明問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行政機關無查明外國法律的義務

B.查明過程中,法院應當聽取各方當事人對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的內容及其理解與適用的意見

C.無法通過中外法律專家提供的方式獲得外國法律的,法院應認定為不能查明

D.不能查明的,應視為相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外國法律的查明。

選項A錯誤。《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1款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

選項B正確。《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8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聽取各方當事人對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的內容及其理解與適用的意見,當事人對該外國法律的內容及其理解與適用均無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確認;當事人有異議的,由人民法院審查認定。

選項C錯誤。《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通過由當事人提供、已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的國際條約規定的途徑、中外法律專家提供等合理途徑仍不能獲得外國法律的,可以認定為不能查明外國法律。

選項D錯誤。《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2款規定,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37.張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勞務派遣到馬來西亞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轉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間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與家人團聚。2012年1月,張某離職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現居該地。依《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不考慮該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釋,關于張某經常居所地的認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2010年5月,在馬來西亞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自然人經常居所地的認定。《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5條規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關系產生或者變更、終止時已經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作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的自然人的經常居所地,但就醫、勞務派遣、公務等情形除外。

38.法國某公司依1958年聯合國《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請求中國法院承認與執行一項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的裁決。依據該公約及中國相關司法解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法院應依職權主動審查該仲裁過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與仲裁協議不符的情況

B.該公約第5條規定的拒絕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理由是窮盡性的

C.如該裁決內含有對仲裁協議范圍以外事項的決定,法院應拒絕承認執行該裁決

D.如該裁決所解決的爭議屬于侵權性質,法院應拒絕承認執行該裁決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選項A錯誤。仲裁程序與仲裁協議不符的情況,屬于按照公約第5條第1款的規定,由被請求承認與執行的國家的主管機關依照被執行人的申請,拒絕承認與執行。

選項B正確。拒絕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理由僅限于《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5條規定的理由。

選項C錯誤。如果裁決所處理的事項不是當事人交付仲裁的事項,或是不包括在仲裁協議規定之內,那么被請求承認與執行的國家的主管機關依照被執行人的申請,拒絕承認與執行。

選項D錯誤。如該裁決所解決的爭議屬于侵權性質,即依照執行地國的法律,爭議事項可以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決,被請求承認與執行地國的主管機關可以依職權主動查明,也可以拒絕承認與執行。

39.中國某法院審理一起涉外民事糾紛,需要向作為被告的外國某公司進行送達。根據《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海牙《送達公約》)、中國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該案件的涉外送達,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確的?( )

A.應首先按照海牙《送達公約》規定的方式進行送達

B.不得對被告采用郵寄送達方式

C.可通過中國駐被告所在國使領館向被告進行送達

D.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向被告送達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涉外送達。

選項A錯誤。根據《海牙送達公約》規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必須遞送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以便向國外送達的情形,才適用本公約。因此如果該外國公司在中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的,可以直接向該代表機構送達而不必根據《海牙送達公約》向國外送達。

選項B錯誤。《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六)項規定,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選項C錯誤。《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三)項規定,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據此可知,使領館送達必須針對具有中國國籍的受送達人。

選項D正確。《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七)項規定,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40.某國甲公司向中國乙公司出售一批設備,約定貿易術語為“FOB(In買粉絲terms2010)”,后設備運至中國。依《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甲公司負責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并支付運費

B.甲、乙公司的風險承擔以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

C.如該批設備因未按照同類貨物通用方式包裝造成損失,應由甲公司承擔責任

D.如該批設備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國的專利權,甲公司對乙公司不承擔責任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貿易術語FOB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關于賣方義務的規定。

選項A錯誤。FOB術語下,貨物的運輸應由買方負責,即由中國的乙公司負責支付運費。

選項B錯誤。FOB術語下,賣方承擔裝運港船上完成交貨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選項C正確。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關于賣方義務的規定,貨物應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包裝。

選項D錯誤。如果該批設備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國的專利權,除非其不明知,否則是要承擔責任的。

41.2011年4月6日,張某在廣交會上展示了其新發明的產品,4月15日,張某在中國就其產品申請發明專利(后獲得批準)。6月8日,張某在向《巴黎公約》成員國甲國申請專利時,得知甲國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國就同樣產品申請專利。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

A.如張某提出優先權申請并加以證明,其在甲國的申請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這一時間點對張某在甲國以及《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申請專利沒有任何影響

C.張某在中國申請專利已獲得批準,甲國也應當批準他的專利申請

D.甲國不得要求張某必須委派甲國本地代理人代為申請專利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巴黎公約》中有關專利申請優先權的規定。

選項A正確。根據《巴黎公約》第4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的優先權期限為12個月,該期限內,在締約國內每一個在后申請的申請日均為第一次申請的申請日。

選項B錯誤。根據《巴黎公約》第11條的規定,臨時性保護原則要求締約國應對在任何成員國內舉辦的或經官方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專利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可注冊的商標給予臨時保護。如展品所有人在臨時保護期內申請了專利或商標注冊, 則申請案的優先權日是從展品公開展出之日起算,而非從第一次提交申請案時起算。據此可知,根據臨時性保護原則,2011年4月6日這一時間點可以作為申請日期。

選項C錯誤。根據《巴黎公約》第4條及第6條的規定,關于外國人的專利申請或商標注冊,應由各成員國依本國法決定,而不應受原屬國或其他任何國家就該申請作出的決定的影響。專利的申請和商標注冊在成員國之間是相互獨立的。在優先權期限內申請的專利,在后申請是否提供保護、申請的結果如何,與在先申請沒有關系。據此可知,張某在中國申請專利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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