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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上海冠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醫用護腰帶10大品牌分別是哪些品牌?)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10 00:17:07【】4人已围观

简介經過多年的努力,公司穩步發展,在文具類、日用品類、家居類已在電子商務平臺有了屬于自己的領域,如今公司擁有自己的供應鏈體系,擁有500多家優質的供應商,擁有7000平方米獨立倉儲空間。我們的產品暢銷國內

經過多年的努力,公司穩步發展,在文具類、日用品類、家居類已在電子商務平臺有了屬于自己的領域,如今公司擁有自己的供應鏈體系,擁有500多家優質的供應商,擁有7000平方米獨立倉儲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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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本案中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證明地位和證明作用日 期:2006-8-6 8:33:14作 者: 謝振銜來 源: 中國法院網內 容:〖提要〗

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無單放貨案件中,已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是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實施行政行為時產生的一種公文書證,而非具體行政行為本身;就出口企業是否收到涉案貨款的待證事實而言,根據國家有關核銷規定,已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可以推定出口企業已收到涉案貨物的貨款,它又是一份間接證據。

〖案情〗

原告:上海弘成進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環宇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2000年7月,原告與案外人香港A&C公司簽訂了三份買賣合同,由原告向香港A&C公司出售木衣架及搟面杖,共計15657.60美元。2000年8月,原告從工廠將貨物購入后委托被告出運。被告通知原告將貨物送指定倉庫后,以自己的名義委托韓進公司出運,韓進公司出具了提單。被告將韓進的提單交香港A&C公司,同時以自己的名義簽發了一份貨物收據交原告用以結匯,因進口商未付貨款,銀行托收未成,該貨物收據退還給原告。2000年11月10日涉案貨物在目的港被進口商提走,原告遂于2001年12月28日向法院起訴,認為被告擅自放行貨物,致原告喪失對貨物的控制,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貨款損失、出口退稅等共計人民幣150,461.05元。庭審中,原告為證明涉案貨款的數額,向法院出示了其已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本院經審查認為,被告擅自將海洋提單交案外人,致使原告在持有貨物收據的同時,卻喪失了對貨物的控制,被告的行為存在過失。但訴訟中,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已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表明原告出運的該票貨物的貨款已經收回,故原告請求的損失并不存在。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對原告上海弘成進出口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是一起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無單放貨糾紛,其中無單放貨事實清楚,雙方爭議焦點是原告是否已經收到涉案貨物的貨款。對此,如何認定已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成為本案的關鍵。

1、對出口收匯核銷制度的解析

我國是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但我國于1996年12月宣布接受《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款,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為了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進行區分管理并督促企業及時足額收回各類外匯,國家實行進出口外匯核銷制度,對外匯進行真實性審查(內容包括是否有交易背景、是否足額收匯),以審查該筆外匯是否屬于經常項目下的真實貿易交易。出口收匯核銷,是指外匯管理局以出口貨物價值為標準核對是否有相應外匯收回國內的一種事后管理措施,是國家為管理外匯而建立的專項制度。外貿出口企業在相關貨物出口收匯后,必須向外匯管理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同時,國家為鼓勵出口,采取出口退稅政策。外貿企業憑已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可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出口收匯核銷單在整個外匯核銷制度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申請人(即出口企業)根據我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只有向銀行表明自己確已如期收到某筆出口貨物的相應外匯,銀行在確認該筆外匯是直接從境外收到的出口貨款,才按有關結、收匯管理規定,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含出口企業提供的該筆出口貨物相應的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出口企業憑此專用聯、出口收匯核銷單、報關單等才能向外匯管理當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同時,作為該制度的延伸,國家為鼓勵出口,對出口貿易收匯實行退稅鼓勵政策。所以從我國的出口收匯核銷制度可以明確以下三點:一,出口企業應當真正收到境外貿易貨款,才能辦理相關貨物的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當事人所謂實際操作中大量存在“滾動”核銷的說法,從國家外匯管理的角度來說是不存在的,即沒有“滾動”核銷這個概念。二,根據我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實行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銀行是根據收匯人(出口企業)自己的申報在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上填寫涉案貨物核銷單編號的。如果出現“張冠李戴”的情況,完全是由于收匯人自己的原因。三、根據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和已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可以證明已核銷的事實,該事實可以推定當事人已經收到涉案外匯貨款。

2、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證據性質及作用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出口企業是否收到了涉案貨物外匯?二審訴訟中出現兩份相反的證據:已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出口企業在整個外匯申報、核銷的過程中都聲稱自己已經收到了涉案貨物的貨款;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貿易對家沒有支付貨款等形式的證據,表明在訴訟過程中,出口企業卻又竭力來證明自己并沒有收到過涉案貨物的貨款。上述兩個相反證據,就其合法性和形式的真實性,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異議,問題是如何依據證據規則并結合證據關聯性來判斷這兩份證據內容的真實性及其證明力大小。首先,已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是國家外匯管理局核銷的證明,應屬公文書證,根據證據規則,其證明力高于其它一般書證。其次,就與待證事實涉案貨款是否收到的關聯性而言,它是一種間接證據,其本身只證明已核銷的事實,通過上述所講的核銷操作流程可以推定涉案貨款已經收到,同時它證明出口企業在向銀行申報和核銷的過程中是承認收到涉案貨款的,構成對該事實的自認。最后,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實行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該證據所推定的事實是出口企業自己聲稱的,不是銀行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的結果,這同國家機關依職權調查或檢查后對某一事實作出的認定或處罰存在本質的區別。

3、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所證明的事實是否可以推翻?

本案已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是一份公文書證這一點不存在爭論,但由出口收匯核銷單所證明或推定的事實是否可以推翻呢?答案是肯定。有人認為核銷行為是國家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只有通過行政訴訟進行司法審查才能予以否定,民事訴訟中不能改變具體行政行為,也就不能推翻當事人已經收到貨款的事實。上述說法的理由是正確的,但結論卻是錯誤的。它混淆了具體行政行為與待證事實的不同。的確對具體行政行為加以否定必須通過行政訴訟來進行,司法審查的對象是具體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核心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包括法律審查和事實審查。而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涉案貨款是否收悉,根本不存在對核銷行政行為的爭議,因此也不涉及司法審查問題。況且,國家外匯管理局是根據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進行書面的形式審查,并未直接審查涉案貨款是否收悉的事實情況。總之,已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在本案的作用是一份證據,且雙方當事人對其合法性沒有異議,對外匯管理局核銷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沒有異議,但對核銷單所證明的事實有不同觀點。根據證據規則第七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也就是說其所證明的事實并非不可否定或推翻,只要法官有足夠理由相信其他書證的證明力大于公文書證。

本案二審中,出口企業曾提出二份相反證據,一份是本案進口商未支付涉案貨款的申明書,一份是銀行結匯水單,證明涉案貨款是借用其它三票案外貨款來核銷的。但由于第一份證據作為申明人的進口商未出庭質證,其又同案件的結果存在某種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該申明內容的真實性。第二份證據未有相應的三筆案外貿易合同佐證,因此也不能排除是對涉案貨物的支付,最終,法院根據證據規則,對同一事實有相反的證據,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對上述二份證據未予采信。

4、本案中的自認問題

自認,即對事實的承認。依事實承認時間的不同,可分為訴訟上自認與訴訟外自認。訴訟上自認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承認對方所主張的不利于己的事實。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訴訟上的自認一般具有免除對方當事人舉證責任的作用,自認的事實有拘束司法認定的效力,法院應以自認的事實為裁判基礎,不必進行審查,也不得作相反的認定,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自認也可發生在訴訟過程之外,即訴訟外的自認。但訴訟外自認與訴訟上自認在效力上差別很大,理論和實踐中都否定訴訟外自認具有免除舉證責任的效力,也就是說,對訴訟外的自認事實,則不能免除主張一方的舉證責任,但可以把這種自認作為證據來使用,通過舉證證明訴訟外自認或證明所主張的事實。本案出口企業在辦理收匯核銷手續時,曾承認收到該案貨款,就是一種訴訟外的自認。在本案訴訟中,對出口收匯核銷單已核銷的事實,出口企業作的是訴訟上的自認,但對收到涉案貨款這節事實,出口企業從未作過訴訟上的自認。因此,對這節事實,被告作為主張一方仍負有舉證責任。但被告可以將出口企業的訴訟外自認作為證據來證明這節事實。

(作者單位:上海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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