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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國主要貿易伙伴國經濟與商業文化概況(公司簡介范文(精選10篇))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1 07:10:49【】1人已围观

简介西爾剝奪了他傳自父親的田產,并給了另一人。漢謨拉比立即寫信責問沙馬什·哈西爾:“曾幾何時可以沒收永久性財產?核查此事,如田產確系伊什米阿尼得自其父,應把土地還給他!”漢謨拉比的中央政府組織情況,目前所

西爾剝奪了他傳自父親的田產,并給了另一人。漢謨拉比立即寫信責問沙馬什·哈西爾:“曾幾何時可以沒收永久性財產?核查此事,如田產確系伊什米阿尼得自其父,應把土地還給他!”漢謨拉比的中央政府組織情況,目前所知甚少。從材料看,漢謨拉比身邊有一些官居要職(具體職位不詳)之人,他們構成中央政府的核心。其中較著名的是魯·尼努爾塔。他不僅掌管王室事務,也負責公社事務,不單單是執行國王的命令,而且在某些方面有獨立決定權。如果有人在地方蒙冤,可直接上書魯·尼努爾塔,他有時直接做出最后裁決,有時移交給地方行政機關,后者根據他的指示進行處理,并把處理結果報告給他。地方總督直接聽命于他(例如,他經常寫信批評沙馬什·哈西爾工作中的過失);他參與國王政策的制定,漢謨拉比在一些問題的處理上經常征求并采納他的意見。無論是王室依附民還是自由的公社成員,如遭受不公,都可直接上書國王或中央政府(如魯·尼努爾塔),求得公正解決。上訴到國王的案子通過三種途徑解決:其一,國王(或國王的法官)親自審理并做出最后裁決,一般情況下證人要前往巴比倫出庭;其二,國王做出指示,然后移交地方當局執行,國王要聽取最后的處理結果;其三,國王將整個案子全權交由地方法官辦理,最后聽取結果。國王或中央政府對地方法庭實行監督和控制。

漢謨拉比建立了嚴格的軍事制度,軍隊的最高指揮官稱將軍(VGVLA.MARTU),由國王任命。阿摩利人是其軍隊的核心。漢謨拉比實行份地與軍事義務相關聯的兵役制度,即王室為所有服兵役之人提供相應的土地(包括田園、房屋等),軍人的財產受到保護。漢謨拉比親自掌管軍隊大權,他可以任意調撥軍隊。例如,他曾命令辛·伊丁那姆把他所控制的一支240人的軍隊并入另一人統領的軍隊,不得延誤。”在另一封給辛·伊丁那姆的信中,漢謨拉比命令他“從烏爾城一帶的部隊中抽出90人”,派到一只船上去。

漢謨拉比還加強對國內經濟的控制。他把神廟經濟完全納入王室經濟,使其成為王室經濟的一部分。在漢謨拉比以前,神廟官員自稱為“神廟仆從”,或某位神人仆從。從漢謨拉比開始,他們改稱“國王的仆從”。漢謨拉比還控制地方神廟的收入。例如,他曾命令辛·伊丁那姆催促一些神廟官員迅速到巴比倫向國王報帳。灌溉農業在兩河流域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漢謨拉比非常重視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漢謨拉比在位的第8、9、24、33年都是開鑿運河之年、興修水利之年,尤其是第33年重鑿的“安努與恩利爾所寵愛的漢謨拉比”運河。漢謨拉比控制著大量勞動力,從事公共工程的建設,他經常寫信給辛·伊丁那姆,讓他組織勞動力。

漢謨拉比竭力神化自己。他自稱為“天神安努與地神恩利爾所寵愛之人”,“恩利爾所任命的牧者”,“戰神薩巴巴的堂兄弟”及“眾神之王”,其權力得自享有統治全人類大權的馬爾都克的神授。為適應中央集權制的需要,他將巴比倫城主神馬爾都克的地位提高到眾神之上,同時為各城之神修建或重建廟宇,以求得被征服地區居民在精神上的歸附。

三.漢謨拉比法典及其反映的社會

法典概況 古代美索不達米亞很早就有立法傳統,漢謨拉比在統一了兩河流域之后,便效仿其前輩,制定了著名的《漢謨拉比法典》。

漢謨拉比法典的石碑是1901年12月至1902年1月由丁·摩爾根率領的法國考古隊在埃蘭古都蘇薩遺址發現的。石碑由三塊黑色玄武巖合成,高2.25米,上部周長1.65米,底部周長1.90米。石碑上部刻有太陽神、正義之神沙馬什授予漢謨拉比王權標的浮雕,下部是用阿卡德語楔形文字刻寫的法典銘文,共3500行,石碑現存巴黎盧浮宮。

漢謨拉比法典由前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組成。前言大致包括三方面的內容:其一,神化王權,宣揚其權力來自神授;其二,炫耀他的偉大業績,其三,表明他的立法目的,即“發揚正義于世,滅除不法邪惡之人,使強不凌弱。”在結語中,漢謨拉比主要宣揚他的法典之“公平”與“正義”,希望垂之后世,并詛咒敢于破壞其法典之人。正文共282條,內容涉及訴訟程序、盜竊處理、土地管理、租佃、雇傭、高利貸、債務、買賣奴隸、合伙經商、婚姻家庭、繼承以及行醫、建筑等技術性勞動。

土地制度 漢謨拉比時代土地制度的最基本格局是王室土地和私人占有土地并存。漢謨拉比在征服過程中,不斷地把被征服地區的土地劃歸王室所有,因此王室占有大量的土地。王室土地大體上可分為以下三部分:

第一類是王室直接享用的土地(eqlut ekallim或eqlumsaresekallim ukallu),包括王室莊園和皇家牧場、花園等。

第二類是分配給為王室服務的人員的土地,稱為“服役田”(ilkum—land)或“供養田”(eqlum Kurumatum或sukūsum)。凡為王室負擔某種義務之人,均可享有與其所負義務相當的一份土地,作為其報酬。這些人包括祭司、商人、軍人、官吏和各種以技能為王室服務之人,如書吏、占卜者、歌手、金銀細工、碑銘刻工、寶石工、木工、石工、紡織工、轎夫、漁人、牧人和廚師等。這類土地的所有權歸王室,服役之人具有使用權和支配權。一般說來,服役的內容和期限以及與此相適應的享有土地的份額,均有明確規定。只要堅持負擔義務,服役者可長期享用其份地,甚至20年或40年。這類土地又分兩種情況。一種土地可以有條件地轉讓和出賣,包括祭司和商人等的份地,條件是買者在買得土地的同時,必須承擔附著在土地上的相應的義務(見法典第40條)。另一種禁止買賣和轉讓的土地是士兵(red um和’rum)的份地。士兵不得將與其所負義務相關的田園房屋出賣、遺贈給其妻女及抵償債務,但自行買得的田園房屋不受此限制(參見法典第36—39條)。如果士兵在戰爭中被俘,其子能代父服役,他就可以繼承其父的那塊土地;如其子年幼不能代父服兵役,就只留三分之一的土地給其妻,讓她養育幼子。接替被俘者服役之人可以享用其土地,被俘者回來后仍可領回土地;如果士兵自己離開職守而放棄土地,他人占用其地并代其服役超過3年,即使他再回來也不能領回原來的土地(見法典27—31條)。

第三類為出租地(eqel biltim)。王室將這類土地出租出去,以收取租稅,這是王室的主要收入來源之一。領取和租種這類土地之人被稱為納貢人(nā i biltim)。這類土地同樣不能買賣和轉讓。通常納貢人要將所租種土地收成的一半或三分之一交給王室,自己則留下另一半或剩余的三分之二。這類土地直接歸王室管理,王室負責組織和安排這類土地的耕種。

古巴比倫時期私人占有土地的現象比較普遍。從漢謨拉比法典中可以看出,一般的公民(城市公社成員)都擁有自己的土地,可以轉讓、抵押和買賣(參見法典第39、49、50、137、150、165、198等)。這時期有關買賣土地的文書相當多,反映出私有經濟比較活躍。國家承認私人土地的買賣和轉讓,并給予保護。例如,在一件土地糾紛中,一人聲稱從另一人手中買得了一塊土地,漢謨拉比命令沙馬什·哈西爾調查此事,把土地判給買者。

等級制度從漢謨拉比法典中可以看出,古巴比倫社會的居民明顯地劃分為三個等級:阿維魯(Awilum)、穆什欽努(Mu kēnum)和奴隸(男奴為Warm,女奴為Amatum)。一般認為,①阿維魯是在公社中占有土地并享有全部權利、處于公社司法管轄之下的全權公民。在公社中擁有土地是保持公民身份和地位的必要前提,一旦喪失公社土地,也就喪失了阿維魯身份或公民地位。阿維魯中的上層為少數的王族、大官吏、高級祭司和大商人等,下層主要為擁有小塊土地的小土地所有者、自耕農以及自由的小手工業者。商人塔木卡和高級祭司無疑屬于阿維魯,在許多材料中,塔木卡被直接稱為“某某城市的阿維魯”,如“西帕爾城的阿維魯”等。

穆什欽努是沒有公民權的自由民,他們自己沒有土地、靠為王室服務獲得王室不是一個統一的階級,他們內部也有貧富之別。穆什欽努中的少數富有者有一定的私人經濟,甚至擁有奴隸,大部分人則很貧窮,地位不斷惡化。阿維魯的上層和穆什欽努的上層構成統治階級,下層則成為被統治、被剝削階級。奴隸處于社會的最底層,他們同牲畜一樣被視為奴隸主的財產,可以任意買賣、轉讓、交換、租借和贈送。據漢謨拉比法典,奴隸的價格一般為20舍克勒。奴隸大多數控制在王室、神廟、大官吏和大商人手中,一般自由民擁有的數量在三、五個左右,不超過十幾個。三個等級的人的法律地位顯然不同。例如,傷害了阿維魯的眼睛或骨頭,必須受到同樣的懲罰;傷害了穆什欽努的眼睛或骨頭,只需賠償一明那銀子(合505克);傷害了奴隸的眼睛或骨頭則只需向奴隸主賠償奴隸身價的一半。

社會經濟的發展 古巴比倫時期的社會經濟與以前相比,得到了巨大發展。在農業方面,青銅工具已廣泛使用,農業工具除巴狄勒犁和淑金犁以外,還有修整土地的窄斧、鎬及平整土地的耙等。灌溉技術也已達到相當高的水平,對灌溉網的管理和使用納入國家的立法之中。這時期,農人已懂得總結長期以來的農耕經驗,出現了一部用蘇美爾語寫成的農人歷書,這是目前所知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農人歷書。歷書記述了從灌溉、耕作到收獲的過程,并提出了各環節應注意的問題。王室的手工工場和私人手工作坊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發展,僅漢謨拉比法典中提及的工匠就達十幾種,例如制磚工、織麻工、刻石工、珠寶匠、冶金工、皮革工、木工、造船工和建筑工等。

這時期商品經濟比較發達,除國家和神廟控制和組織的商業貿易外,私人的商業活動也十分活躍。出現了一些商業中心,如巴比倫、烏爾、西帕爾,和拉爾薩等,其中以巴比倫和烏爾最為著名。許多商船云集在巴比倫的碼頭,這里成為商貿的集散地,這些商業活動多半是屬于私人性質的。古巴比倫時期的對外貿易具有如下特點:其一,商人在生意結束后往往向神廟和國家交稅;其二,商人常常采用合伙經營的方式。①其三,商業資本多半來自私人,一般的借貸契約都有5—8位證人,并有證人的印章;最后,這時期出現了專營某種商品的大商人。

漢謨拉比法典中提到了兩種主要商人,一是“大商人”( AB.GAL)塔木卡(Tamkārum),一是“小商人”( AB.TUR)沙馬魯( arnall m)。塔木卡的活動包括:從事商業貿易、高利貸(法典中有30多條涉及到塔木卡的借貸活動)、販賣奴隸、為國家征收租稅,塔木卡因此享有王室份地。①沙馬魯既是塔木卡的代理人,也是其商業伙伴(參見法典第100—107條),他所從事的商業活動有的是為塔木卡推銷商品,塔木卡付給其工資;有的則是與塔木卡合伙經營,參加分成。沙馬魯在社會經濟地位上雖比不上塔木卡,但也可能比較富有,基本是獨立的私商,而不是王室官員。

漢謨拉比法典是現知古代世界一部相當完備的法典。法典在法律上肯定了自烏爾第三王朝滅亡以來兩河流域在社會經濟方面出現的新秩序,從而有利于鞏固奴隸制經濟的基礎,促進私有制和奴隸制經濟的迅速發展。

四 古巴比倫王國的衰亡

古巴比倫王國的鼎盛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漢謨拉比的強權,其內部根基并不穩固。公元前1750年漢謨拉比死后,其子薩姆蘇伊魯納繼位(公元前1749—1712年),王國開始陷入內外交困的境地。在其統治早期,埃蘭邊界地區發生暴動,領導者自稱里姆辛(拉爾薩王朝末代王之名),堅持戰斗了兩年多,最后被鎮壓。公元前1740年左右,一位名叫伊魯瑪·伊魯的人在蘇美爾舉起獨立的旗幟,他假稱伊新王朝末代國王之后代,成為尼普爾以南整個地區的主人,建立了所謂的巴比倫第三王朝或海國王朝。薩姆蘇伊魯納在應付內部反叛的同時,還面臨著外敵入侵的壓力。在其統治的第九年,東北部山區的喀喜特人開始入侵巴比倫,這一次雖然被打退,但他們以后逐漸對巴比倫構成威脅。在他統治末年,其父所開拓的疆土已喪失殆盡,王國的領土又縮回到漢謨拉比以前的疆域,即僅限于阿卡德地區。

薩姆蘇伊魯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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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程序员,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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