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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分會和辦事處的區別(電子商務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規文件有哪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8 01:38:41【】7人已围观

简介>問題一: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三者之間的區別與聯系一、行政調解的概念調解,是指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通過第三者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對雙方當事人的思想進行排解疏導,說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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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三者之間的區別與聯系 一、行政調解的概念

調解,是指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通過第三者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對雙方當事人的思想進行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協商,互諒互讓,依法自愿達成協議,由此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范圍內,對特定的民事糾紛及輕微刑事案件進行的調解。調解的范圍包括民事糾紛、經濟糾紛和輕微的刑事糾紛。

在我國人口眾多的國家里,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經濟交往的不斷發展,民事、經濟等糾紛的大量發生是符合客觀規律的。如何解決這些矛盾糾紛,推動社會向前發展,是我們應當思考的范疇。按照我國現有法律規定,我國調解制度包括法院調解、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三大調解制度體系。此外還有仲裁調解、律師調解等。這些調解互有聯系、互有區別,構成了我國一套完整的調解體系。對于法院調解、人民調解的法律效力已十分明確,本文不作研究。筆者只想就行政調解的法律效力作以粗淺認識,以求拋磚引玉,共同為我國行政調解工作添磚加瓦。

二、行政調解的性質和作用

行政調解與法院調解相比,同人民調解一樣,屬于訴訟外調解,所達成的協議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的效力,但對當事人均應具有約束力。因為,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一樣,均是在自愿的基礎上所進行的調解活動,按照現有法律規定,當事人對所達成的協議,都應當自覺履行。因此,可以說行政調解所達成的協議,仍應與人民調解所達成的協議一樣,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在我國從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開始,各個革命根據地的基層人民 *** 都負有調解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的職責。建國后,行政調解逐步發展為多種形式,除基層 *** 調解一般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以外,法律還規定某些國家行政機關負責調解特定的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我國行政機關的職能主要體現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兩大職能上,行政調解就是國家行政機關對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執行管理和監督的一種方式。它不僅可以調解公民之間的糾紛,還可以調解公民與法人之間和法人與法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爭議。這是它不同于人民調解的一個重要特點。多年以來,我國行政機關調解處理了大量的經濟糾紛和民事糾紛,而通過調解的許多糾紛,大量的是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很少再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可以說,行政調解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為調整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起了重要作用。

三、行政調解的種類

就目前而言,我國行政機關依法可以調解的種類很多。可以說,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所遇到的糾紛,基本上都可以進行調解。但主要常指的行政調解有這樣幾類:(一)基層人民 *** 的調解。調解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一直是我國基層人民 *** 的一項職責,這項工作主要是由鄉鎮人民 *** 和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員負責進行。司法助理員是基層人民 *** 的組成人員,也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員。他們除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和法制宣傳外,還要親自調解大量的糾紛。(二)國家合同管理機關的調解。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發生爭議時,可以約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間和個體工商戶,公民和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三)公安機關的調解。我國治安處罰條例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

問題二:行政調解 能不能 調解行政爭議 不服行政調解,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您的問題表述不清,具體的法律問題發來。(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了行政復議機關可以調解的情形。《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第25條也有要求。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屬于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管轄范圍內的民事糾紛,通過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從而合理地、徹底地解決糾紛矛盾。(一)基層人民 *** 的調解。調解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一直是中國基層人民 *** 的一項職責,這項工作主要是由鄉鎮人民 *** 和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員負責進行。司法助理員是基層人民 *** 的組成人員,也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員。他們除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和法制宣傳外,還要親自調解大量的糾紛。(二)國家合同管理機關的調解。中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發生爭議時,可以約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間和個體工商戶,公民和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三)公安機關的調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中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組織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這是法律法規授予公安機關調解的權利,有利于妥善解決糾紛,增進當事人之間的團結。(四)婚姻登記機關的調解。中國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同時,該法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應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所以,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對婚姻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這樣有利于婚姻家庭的正常發展。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糾紛的一種方法。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屬于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管轄范圍內的行政糾紛,通過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從而合理地、徹底地解決糾紛矛盾。人民調解 又稱訴訟外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范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司法調解亦稱訴訟......>>

問題三:行政調處與行政調解是同一個意思嗎? 不是,調處是要進行相應的處理,而調解只是解除矛盾。

問題四:調解是具體行政行為嗎 您好!下列九種情況可以調解:一、具有行政行為存在違法或者不當,被告得自行變更或者撤銷原行政行為的

問題五:行政調處制度是什么??? 行政調處制度是指行政主體依申請或依職權以非訴訟程序解決社會糾紛的法律制度,是各種糾紛行政解決機制的統稱。

行政調處是一個未完全確定成型的概念。在學界,“行政調處”一詞極少出現,更不用說對其進行界定。要對一個缺少界定且未完全成型的實踐性概念進行法學界定并非易事。然而,“語言的首要用處在于名詞的正確定義;……語言的最大濫用則在于錯誤定義或是沒有定義。”〔5〕行政調處的界定就是以一種簡單明了的邏輯方法揭示其內涵及其所具有的本質屬性。

首先,在性質上,行政調處是一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所謂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就是指不經過正式的審判程序而解決糾紛的辦法的總稱〔6〕。行政調處是行政主體以獨立的、超然的第三人身份解決糾紛的過程。行政調處在某種程度上引入了訴訟程序,具有較強司法化特征,可看作是一種準司法行為。但不能因此認為,行政調處就是一種司法行為,是委托司法〔7〕或行政司法〔8〕。因為行政調處所適用的程序盡管引入了一些司法機制,但它比司法程序要相對靈活、簡便,成本低廉,且更加注重效率。它不像司法行為一樣必須嚴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則,行政主體既可因當事人申請而啟動調處程序,也可依職權啟動。而且行政調處一般不具有終局性。這種非訴訟程序,從根本上說是屬于行政程序范疇。同時,行政調處“對民事糾紛的管轄沒有法院的寬泛。通常是那些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或者交給法院審理確有困難和不便的糾紛,國家才通過法律、法規授權相應的行政機關作出裁判”〔9〕。

其次,行政調處是行政主體解決社會糾紛的法律行為和法律制度。在我國,調處社會糾紛的制度主要有三種:社會調處、司法調處和行政調處〔10〕。行政調處與前兩者的根本不同在于調處主體是行政主體。只有行政主體運用行政職權解決社會糾紛的行為,才是行政調處行為。在我國,行政主體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行政機關名義調處社會糾紛的所有行為理應屬于行政調處范疇,因為行政機關會有形或無形中運用行政職權進行調處。但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調處社會糾紛的行為,只有與其所授職權相關才屬于行政調處范疇,否則屬于社會調處。另外,“在中國,幾乎無人不隸屬于一定的單位、部門或社區……當一定的單位、部門或社區的成員與相對方產生民事沖突的時候,他們的負責人為穩定軍心、團結同事,往往要出面作‘規勸工作’,而這種規勸又有別于一般的第三者的勸說,因為它有形或無形中帶有行政職權的色彩。”〔11〕這種糾紛解決機制雖帶有某種行政色彩,但不屬于行政調處范疇,而是單位、部門或社區內部化解糾紛的一種方式,屬于社會調處范疇。

第三,行政調處是各種糾紛行政解決機制構成的制度體系。“糾紛解決的各種方式,以及任何文化中的社會制裁的選擇,傳達出人們所鐘愛的理想,表達了他們對自己的看法,也反映了他們與他人的關系的質量。它們顯示出人們是希望回避還是鼓勵沖突,是壓制還是溫和地解決這一沖突。”〔12〕在社會轉型中,糾紛產生原因是紛繁復雜的。這種復雜性必然造成對糾紛行政解決機制多樣化的客觀需求。 *** 、行政申訴、行政調解、行政仲裁、行政裁決和行政復議等都屬于糾紛行政解決機制的范疇。行政調處與 *** 、行政申訴、行政調解、行政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糾紛的具體解決機制不是處于同一層次的事物。行政調處是行政主體解決社會糾紛各種機制的總稱。

問題六: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對嗎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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