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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6 05:41:31【】1人已围观

简介裝諸方面存在無法完善的嚴重缺陷,導致無法完成調試運行,是兩臺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劣質設備,屬于不合格產品。2011年5月17日,周某甲經網上通緝,在北京市東城區被當地派出所民警抓獲,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

裝諸方面存在無法完善的嚴重缺陷,導致無法完成調試運行,是兩臺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劣質設備,屬于不合格產品。2011年5月17日,周某甲經網上通緝,在北京市東城區被當地派出所民警抓獲,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周某甲提起公訴;庭審期間,公訴機關變更起訴,以非法經營罪對對周某甲提起公訴。

本案,周某甲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以營罪,主要在于涉案的生活垃圾焚燒爐是否整臺整體屬于特種設備。如果屬于特種設備,那周某甲沒有特種設備制造、安裝許可證,其行為將構成非法經營罪;如果不屬于特種設備,那周某甲將無罪。

公訴機關為了證明本案的生活垃圾焚燒爐屬于特種設備,提供了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出具的函件,該函查詢涉案的SLC-100-1.47/280-2生活垃圾焚燒鍋爐整體是否屬于國務院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1982年7月1日施行)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3年6月1日施行)中規定的整臺整體鍋爐,該處回函答復石獅市公安局提供的SLC-100-1.47/280-2型鍋爐總圖(圖號NS02-00)所示的鍋爐部件均屬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監管的特種設備(鍋爐類)。

其后,該處出具給石獅市人民檢察院查詢復函,證明上述鍋爐屬于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特種設備目錄》內“鍋爐”種類中的“承壓蒸汽鍋爐”,由該總圖中所示的鏈條爐排、進料系統、料斗接口、爐體、過熱器、操作平臺等部件組成。

然而,辯護人提出:

1.垃圾焚燒爐是否整臺整體屬于特種設備,其解釋權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但目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并未曾就此問題做出解釋,證明該整體設備屬于特種設備的技術依據不明。

2.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出具的關于本案鍋爐整體屬于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特種設備目錄》內“鍋爐”種類中的“承壓蒸汽鍋爐”等意見與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監督總局的《特種設備目錄》及2008年《生活垃圾焚燒爐及余熱鍋爐》國家標準的規定不符,現有證據僅能證明涉案垃圾焚燒鍋爐中只有北京鍋爐廠設計、制造、安裝的余熱鍋爐才屬于特種設備。

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04年1月19日公布了《特種設備目錄》。在該目錄中,鍋爐類包括承壓蒸汽鍋爐、承壓熱水鍋爐、有機載體鍋爐以及鍋爐部件、鍋爐材料,并未直接將生活垃圾焚燒爐或生活垃圾焚燒鍋爐列入其中。而該目錄列明的鍋爐部件也只包括鍋爐封頭、鍋筒、集箱、鍋爐過熱器、鍋爐再熱器、鍋爐省煤器等(2014年10月30日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在鍋爐類中,只列明承壓蒸汽鍋爐、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并刪除了原有的鍋爐部件、鍋爐材料等),并未包括本案所涉的爐排。

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02年12月頒布的《生活垃圾焚燒鍋爐》國家標準取代2000年建設部頒布的《生活垃圾焚燒爐》行業標準后,又于2008年10月頒布《生活垃圾焚燒爐及余熱鍋爐》新國家標準,該標準將垃圾焚燒爐界定為“對生活垃圾進行焚燒處理的裝置”,將余熱鍋爐界定為“對焚燒過程釋放的能量進行有效轉換的熱力設備”,在概念上、內容上對焚燒爐和余熱鍋爐予以區別。

綜上,人民法院采納的辯護人的意見,認定鈉锘公司雇傭王某甲的安裝隊安裝本案生活垃圾焚燒爐中的鏈條爐排等部件屬于特種設備依據不足,遂判決周某甲無罪。

二、在(2017)川07刑終103號《刑事判決書》中,辯護人提出:本案非法經營數額的鑒定意見的基礎材料來源于三臺縣食品藥品和工商質監管理局對相關證人的詢問,無法確保這些送檢材料的真實性,因此鑒定意見的結論的真實性也存在疑問,人民法院認可辯護人的意見,遂判決被告人陳某甲無罪

2016年1月4日至同年6月4日,上訴人人陳某甲在未取得定點屠宰生豬的情況下從養殖戶陳某乙、陳某丙、陳某丁、王某、尤某某等人處收購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76頭,交易價格16萬余元,在其屠宰場所內將收購的生豬擅自宰殺并將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產品(邊口)在甲鎮、乙鎮、丙鎮等地市場銷售。經三臺縣發展和改革局鑒定:2016年1月至6月,被告人陳某甲生豬產品(邊口)共計21102斤,價格為人民幣245959.40元,盈利額為人民幣2990元。

然而,辯護人認為:

本案認定上訴人陳某甲購買和銷售生豬及“邊口”的數量僅有單方言詞證據,且認定其非法經營數額的鑒定意見的基礎材料來源于三臺縣食品藥品和工商質監管理局根據對易某某、劉某乙、武某某、宋某甲、劉某甲詢問進行統計后得出陳某甲銷售生豬產品(邊口)的總重量,因該送檢材料本身的真實性缺乏其他證據印證,故以此為據所得鑒定結論的客觀性必然存疑,且該鑒定意見的鑒定程序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故對該證據不予采信。人民法院認可的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在案現有證據不能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據標準,上訴人陳某甲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證據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三、在(2014)東三法刑重字第5號《刑事判決書》中,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提交了痕跡檢驗報告書,僅以外觀特征為基準認定涉案槍形物品及零部件是仿真槍和仿真槍零部件,未對涉案槍形物品及零部件的性能(殺傷力)作出測定,因此本案的鑒定意見的真實性存疑,人民法院認可辯護人的意見,遂判決被告人李某甲無罪

被告人李某甲在東莞市謝崗鎮曹樂村經營東莞市必優迪運動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必優迪公司),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實際經營者。2011年2月至2011年12月期間,李某甲在必優迪公司其他員工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香港富興彩球有限公司的委托,超經營范圍生產了大批槍帽、單某、準星等疑似槍支零件,并通過東莞市友通國際物流貿易有限公司將其中一部分疑似槍支零件(約價值人民幣24萬元)運至香港交付。隨后,李某甲將相關訂單、銷售單據予以銷毀。上述銷售所得款項均未經必優迪公司賬戶入賬,全部歸李某甲個人支配使用。2011年12月6日,李某甲接到其妻子劉某乙的電話回到公司接受調查,隨后公安人員在公司將李某甲抓獲,并扣押了槍形物品2支以及槍帽、單某、準星等疑似槍支零件一批(約價值人民幣9.8萬元)。

庭審期間,公訴機關提供痕跡檢驗報告書,認這本案相關零件屬于仿真槍零件。

然而,辯護人提出:

公訴機關提交了東莞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痕跡檢驗報告書,該鑒定意見僅以外觀特征為基準認定涉案槍形物品及零部件是仿真槍和仿真槍零部件,未對涉案槍形物品及零部件的性能(殺傷力)作出測定。公訴機關的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實涉案槍形物品及零部件的性質。即涉案槍形物品及零部件是槍支還是仿真槍,若屬于仿真槍,是否對人身有傷害力,是否明顯區別于玩具槍,公訴機關均未能舉證充分證明。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在于公訴機關,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證據,無法對涉案槍形物品及零部件性質作出客觀、科學的結論,達不到定罪的標準。人民法院認可辯護人的意見,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遂判決被告人李某甲無罪。

結語:

由于鑒定意見具有專業性,辯護人往往缺乏鑒定意見所在領域的專業知識,要推翻司法機關的鑒定意見,談何容易。

但是難,并不代表不可能。鑒定意見終究是由具體的某個人做出來的,只要是人,就會犯錯誤;只要犯了錯誤,就有可能被辯護人識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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