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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國對外貿易地位與貢獻PPT(匯豐銀行在中國現狀)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6 00:00:35【】0人已围观

简介華戰略并對中國進行長期遏制的一場特殊“戰斗”。換句話說,打壓華為是美國針對中國地緣政治行動的一部分,而匯豐銀行已經深深卷入其中。面對中國媒體指責其“構陷”華為,匯豐在該行(中國)的買粉絲賬戶上發布聲明

華戰略并對中國進行長期遏制的一場特殊“戰斗”。換句話說,打壓華為是美國針對中國地緣政治行動的一部分,而匯豐銀行已經深深卷入其中。

面對中國媒體指責其“構陷”華為,匯豐在該行(中國)的買粉絲賬戶上發布聲明稱,它沒有參與美國司法部調查華為的決定,“華為事件發展的背景清楚地表明,美國對華為的調查并非是由匯豐銀行觸發的”,“匯豐銀行對華為沒有惡意,也沒有‘陷害’華為”。聲明還稱,“為響應美國司法部的信息要求,匯豐僅提供了事實信息。匯豐銀行沒有‘捏造’證據或‘隱瞞’事實,也不會為了我們自己的利益而歪曲事實或損害任何客戶。”

不過,匯豐的聲明回避了重點。美國司法部發起對華為的調查,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用不著匯豐解釋。匯豐在此事中的角色、動機和利益交換才是重點,匯豐的積極配合對于美國司法部實施打擊華為的行動,并以此為理由借加拿大之手逮捕孟晚舟,無疑起到了關鍵的支撐作用。

在這個敏感時點,深圳銀保監局于7月24日公布了一份批復——同意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關閉深圳龍崗支行(巧合的是,華為公司總部正好也在龍崗)。市場高度關注的是,匯豐銀行的未來命運將會如何?它在中國市場會受到什么影響?對此,安邦智庫的研究人員有如下個人判斷:

第一,匯豐銀行難以離開中國市場。與其他西方金融機構不同,匯豐控股的注冊地雖在倫敦,但其“歷史和文化注冊地”卻在中國香港,其市場深深根植于中國市場(包括香港和內地)。據匯豐年報,2019年匯豐銀行經調整的收入為554億美元,經調整的稅前利潤為222億美元。在亞洲市場,經調整的收入為305億美元(占全球收入55%);稅前調整后利潤達186億美元(總利潤占比83.8%)。其中,香港市場調整后的稅前利潤為121億美元(總利潤占比54.5%)。匯豐2020年一季報顯示,一季度集團106.6億美元的總營收中,香港地區貢獻了46.1億美元,占40%;在32.3億美元稅前利潤中,香港占28.5億美元,占比高達88.2%。

第三,匯豐在中國內地和香港的處境將有微妙變化。加拿大法院公布的最新證據,揭示了匯豐銀行參與“構陷”孟晚舟、配合美國打壓華為的事實。這迅速在中國國內輿論中激起了對匯豐的憤怒情緒,今后針對匯豐的攻擊性言論肯定會增多。此外,匯豐協助美國充當“污點證人”的行為,將會影響其商業信譽和市場形象。今后一些與中國有重要關系的企業和個人客戶,在選擇銀行時有可能會避開匯豐,避免成為匯豐向美國奉獻的“祭品”。這對匯豐在內地和香港的市場將會負面影響。

第四,中國政府可能不會刻意打壓匯豐銀行。雖然匯豐銀行在背后“捅”了華為一刀,但從更大的格局來考慮,安邦智庫的研究人員估計,中國政府不會因此而刻意打壓匯豐銀行。理由是:(1)匯豐銀行對香港來說十分重要。未來香港需要維持繁榮,保持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在香港誕生、與香港居民和企業有重大關系的匯豐銀行是一個重要象征,也是一個重要的商業存在。(2)中國的對外開放需要有外資,不僅需要引進外資,也需要有外資的持續經營。匯豐銀行是在中國網點最多的外資銀行,在外資金融機構中具有代表性。(3)中國“制裁”外資銀行需要基于法律,目前的立法現狀難以溯及以往。中國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于2018年出臺,《港區國安法》于2020年6月30日出臺,這兩項法律可能不會追溯匯豐過往的行為,但會對匯豐今后的行為形成法律約束。

匯豐銀行參與美國打壓華為一案,在中國將引發復雜的反響。從大局出發,中國政府應該不會刻意打擊匯豐,法律上可能也不會溯及過往。不過,匯豐今后在中國市場的發展可能會受到一定影響,匯豐未來的行為將受到中國法律的約束。說白了,協助“構陷”中國公司僅此一次,下不為例。

現階段國際服務貿易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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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國際服務貿易

第一節 國際服務貿易概述

第二節 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

第三節國際服務貿易壁壘

第四節國際服務貿易協定

服務貿易的概念

服務貿易的分類

服務貿易的特征

第一節 國際服務貿易概述

一,服務貿易的概念

雖然服務業作為一個傳統的產業部門已經有數千年的發展史,但是"服務貿易"(trade in services)這一概念的提出相對于古老的貨物貿易而言,則是一件并不遙遠的事情.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在進行各國國際收支統計時一直把服務貿易列入無形貿易(invisible trade)一欄中,這種情況直到1993年才做出了調整,而中國過去一直把服務貿易稱作勞務貿易.在1986年9月發起的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之前,服務貿易只是在發達國家的有限范圍內展開,還談不上作為國際貿易的普遍問題引起人們的高度關注.

據文獻記載"服務貿易"這個概念,最早出現在1972年9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提出的《高級專家對貿易和有關問題報告》中.1974年美國在其《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款中首次使用了"世界服務貿易"的概念.

目前,由于服務的界定本來就很復雜,此外不同的國家和研究人員從各自的立場出發有不同的視角,因此關于國際服務貿易,各國統計和各種經濟貿易文獻并無統一的,公認的,確切的定義.下面介紹幾種有代表性的定義:

1,聯合國貿發會議的定義

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是聯合國處理有關貿易和發展問題的常設機構.它從過境這一視角來闡述國際服務貿易.將國際服務貿易定義為:貨物的加工,裝配,維修以及貨幣,人員,信息等生產要素為非本國居民提供服務并取得收入的活動,是一國與他國進行服務交換的行為.

狹義的國際服務貿易是無形的,是指發生在國家之間的符合于嚴格服務定義的直接服務輸出與輸入活動.

而廣義的國際服務貿易既包括有形的勞動力的輸出輸入,也包括無形的提供者與使用者在沒有實體接觸的情況下的交易活動,如衛星傳送與傳播,專利技術貿易等.

一般人們所指的服務貿易都是廣義的國際服務貿易概念.

狹義與廣義

2,《美加自由貿易協定》的定義

國際服務貿易是指由代表其他締約方的一個人,在其境內或進入某一締約方提供所指定的一項服務.

這里所說的 "指定的一項服務"包括(1)生產,分配,銷售,營銷及傳遞一項所指定的服務及其進行的采購活動;(2)進入或使用國內的分配系統;(3)奠定一個商業存在,為分配,營銷,傳遞或促進一項指定的服務;(4)遵照投資規定,任何為提供指定服務的投資及任何為提供指定服務的相關活動."一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3, 烏拉圭回合《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定義

烏拉圭回合談判在1994年4月簽訂了GAST,該協定第一條第二款將服務貿易定義為通過以下四種形式提供的服務:

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從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提供服務 ;(這種服務不構成人員,物質或資金的流動,而是通過電訊,郵電,計算機網絡實現的服務,如視聽,金融信息等)

這種服務提供方式特別強調買賣雙方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國境和邊界的只是服務本身,而不是服務提供者或接受者.

2.境外消費(買粉絲nsumption abroad):在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如接待外國游客,提供旅游服務,為國外病人提供醫療服務)

這種服務提供方式的主要特點是消費者到境外去享用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

3.商業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一成員的服務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通過商業存在提供服務;(指允許一國的企業和經濟實體到另一國開業,提供服務,包括投資設立合資,合作和獨資企業.如外國公司到中國來開辦銀行,商店,設立會計,律師事務所等.)

這種服務提供方式的特點是:服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在同一成員的領土內;服務提供者到消費者所在國的領土內采取了設立商業機構或專業機構的方式.商業存在是四種服務提供方式中最為重要的方式.

4.自然人流動(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 :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通過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務 .(如一國的醫生,教授,藝術家到另一國從事個體服務).

自然人流動與商業存在的共同點是:服務提供者到消費者所在國的領土內提供服務;不同點是:以自然人流動方式提供服務,服務提供者沒有在消費者所在國的領土內設立商業機構或專業機構.

二,國際服務貿易的分類

(一)民間分類

1,以"移動"為標準

2,以生產過程為標準

3,以要素密集度為標準

4,以商品為標準

(二)世貿組織的分類

(三)IMF分類

(一)民間分類

1.以"移動"為標準

___ R· M·期特恩在1987年所著的《國際貿易》一書中,將國際服務貿易按服務是否在提供者與使用者之間移動分為4類:

(1)分離式服務(separated services).是指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在國與國之間不需要移動而實現的服務.運輸服務是分離式服務的典型例子.如民用航空運輸服務,一家美國航空公司可以為中國的居民提供服務,但并不需要將這家美國航空公司搬到中國去,也不必要求中國顧客到這家航空公司所在的美國去接受服務.

GAST中定義的第一種服務提供方式"跨境交付"類似于這一類服務.

(2)需要者所在地服務(demander-located services).它是指服務的提供者轉移后產生的服務,一般要求服務的提供者與服務使用者在地理上毗鄰,接近.銀行,金融,保險服務是這類服務的典型代表.例如,一英國銀行要想占有日本的小額銀行業務市場份額,它必須在日本開設分支機構,這就要求國與國之間存在著資本和勞動力的移動.GATS中定義的第三種服務提供方式"商業存在"類似這一類服務.

(3)提供者所在地服務supplier-located services).它是指服務的提供者在本國國內為外籍居民和法人提供的服務,一般要求服務消費者跨國界接受服務.國際旅游,留學教育,涉外醫療屬于這類服務貿易.例如,外國游客到中國的長城,桂林等游覽接受中國旅行服務.此時,服務提供者并不跨越國界向服務消費者出口服務,對服務提供者而言,也不存在生產要素的移動. GATS中定義的第二種"境外消費"類似這一類服務.

(4)自由并非分離的服務(footloose non-separated services).也叫"流動的服務".它是指服務的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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