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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演變(中國近代法制發展史——從皇權到人權的演變)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3 08:19:54【】4人已围观

简介如中國與東盟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區意向協定,積極開展湄公河流域經濟合作等等。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固然能夠給中國經濟發展和中國企業的成長帶來相當大的好處,但是獲得好處的同時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也就是中國

如中國與東盟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區意向協定,積極開展湄公河流域經濟合作等等。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固然能夠給中國經濟發展和中國企業的成長帶來相當大的好處,但是獲得好處的同時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也就是中國對世界貿易組織及其成員的承諾。從現有的資料和兩年的發展來看,中國議定書中有三方面的內容將對中國產生相當大的影響:第一是特別產品保障措施條款,印度和美國已經對中國使用過此條款;第二,在進行反傾銷調查等程序時,在中國入世15年內wto成員依然可以將中國等同于非市場經濟國家看待;第三,入世后8年內每年對中國的貿易政策進行審議。

這些都意味著中國對外貿易政策會出現大幅度調整。例如農產品貿易方面的政策,中國入世議定書中規定“中國應該執行中國貨物減讓和承諾表的規定,以及本‘議定書’中具體談到的農產品的那些規定。在這方面,中國不得保持或采取對農產品的任何出口補貼。中國應按‘過渡期內審議機制’規定將農業部門的國有企業(不論是國家級還是地方級)與農業部門用作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其他企業之間,或者上述各企業相互之間的財務或其他轉移,做出通知。”從這些條款可以看出,中國農產品的出口補貼政策已經無法使用,根據wto農業協定,中國對農業的扶持政策只能從國內支持上出發,或者說只能采取“綠箱措施”和“黃箱措施”。對于農產品的進口,中國已經約定關稅稅率和關稅配額,但是,根據wto的若干例外條款——如國家安全例外、環境例外和國際收支例外等,可以采取一些臨時性的限制措施,但前提是符合wto的例外規定。

各國制定對外貿易政策時主要考慮國內的政治經濟狀況,國際經濟環境以及各主要貿易對象國的政治經濟狀況,和本國參加的國際或區域性經濟組織的要求。對于中國來說,國家安全、可持續發展應該是考慮對外貿易政策的重要因素。由于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中國已經成為“世界工廠”,納入了全球生產鏈、資本鏈、產品鏈的環節,中國依靠傳統的勞動力比較優勢已經不能維持長久的優勢,因為勞動力比較優勢極容易為它國取代,或被機器節約。從美國、德國、日本、韓國的經驗出發,中國對外貿易政策的指導理論應該從傳統的外生比較優勢理論轉移到內生比較優勢,從靜態比較優勢轉移到動態比較優勢。

簡而言之就是:首先,認識到比較優勢不是天生的,而是可以通過后天的培養形成的,所以政府可以采取各種措施來扶持比較優勢產業的形成;其次,比較優勢不是靜止的,而是不斷發生變化的,在整個的生命周期中,產品和技術會從知識密集型轉移到資本密集型再到勞動力密集型,所以一國在某種產品和技術的生產上是不可能永遠具備比較優勢的。這就意味著,每個國家都必須在產品和技術的創新與模仿上做文章,而且根據波特的國家競爭優勢理論可以知道,要素越是高級、專業,其帶來的競爭優勢或比較優勢就越持久,企業自身管理和競爭情況也可以帶來強大的競爭優勢。因此,中國的對外貿易政策的選擇就應該圍繞培養更持久的競爭優勢或比較優勢,換句話說,就是斟酌采取某些戰略性貿易政策。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日本、歐盟等發達國家開始從自由貿易或貿易自由化傾向逐漸轉向“公平貿易”政策的實行。所謂“公平貿易”主要是指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必要時采取反傾銷、反補貼或保障措施等一系列的貿易救濟措施以恢復市場的可競爭性。wto的規則在很大程度上是依照了美日歐的這些做法,因此,中國在入世之后的對外貿易政策必須加強這方面政策措施的改進與完善,防止本國產業和企業或產品在遭受類似的損害之時無法可依,在遭遇貿易對象國的指責時無以回應,當然首要的還是《反壟斷法》出臺。

綜合來說,中國對外貿易政策的趨向應該是依據wto的基本原則以及例外條款,以國內經濟發展要求為基礎,在兼顧區域經濟發展的利益上進行完善,傾向于采取開放型的公平與保護并存的貿易政策。

中國近代法制發展史——從皇權到人權的演變

清朝法制與民國法制的區別。

其實民國法制在一定程度上是清末法制的延續,其民法刑法等都是繼續沿用的清末頒布的法律,法律體系也是沿用的清末的六法體系。

如果說有什么區別,就是國體和政體的不同,清末是君主立憲,內閣制,民國是共和,先內閣制后總統制。

法制為什么會由專制護符轉變為保障自由增進人權的保護神?

近代法制是建立在古典自然法學的基礎上,理論基礎為“天賦人權”、“社會契約”,目的是為了以人權對抗神權,以“天賦人權”對抗“君權神授”,以分權對抗集權,以民主對抗專制。在專制主義下,法律是為維護神權和君權而存在的,規定神權和君權神圣不可侵犯,近代為了反對專制主義和封建主義,于是提出人權不可侵犯的近代法制。

如何朝開拓現代人權法制建設的方向邁進?

首先需要啟蒙運動,然后在全社會普及公民意識。接著進行自下而上的改革,樹立憲法權威,再使政府在機制上實現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將法制同人權聯系起來有什么重要意義?

將法制和人權相聯系構成了古典自然法學的理論基礎,構成了反封建和反專制的理論武器,在反抗專制和封建上發揮了重要作用,構建了近代社會的法制理論來源,一切近代法律制度都是在此基礎上建立的。

清朝法制史. 作者:張晉藩主編; 出版社:中華書局

中華民國法制簡史;作者:張國福著;出版社:北京大學

第三節 清朝(上)法制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清朝立法活動及法律內容概況,掌握清朝法律及司法制度

☆一、主要法典

(一) 《大清律例》

(二) 《大清五朝會典》

△二、法制特點

(一) 嚴刑峻法

(二) 維護滿族特權的法律制度

(三) 重法扼制資本主義經濟因素發展

三、 司法制度

(一) 司法機關

(二) 訴訟制度

(三) 審判

1. 秋審

2. 朝審

3. 熱審

第一節 清(下)、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法制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清(下)修律的背景、主要內容和意義,掌握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的立法概況及現代法治的確立。

☆一、晚清修律的原因及內容

(一) 沈家本

(二)中國古代法制(人治)的衰落

△二、修律的主要內容

(一) 憲法性文件

1.《欽定憲法大綱》

2.《十九信條》

(二)大陸法傳統的建立及其他立法成果

1.大陸法傳統的確立

2.修律的其他主要成果

☆三、孫中山的立法思想與現代法治的確立

(一) 孫中山的立法思想

(二) 現代法制的確立

(三)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四、 北洋政府的立法與司法

(一) 立法

(二) 司法

第二節 中華民國法制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民國法制的立法原則,掌握《六法全書》。

一、 立法原則

二、六法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六法全書》

清末“預備立憲”

(《欽定憲法大綱》--1908年8月頒布,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憲法性文件。分正文君上大權和附錄臣民權利義務兩部分。第一部分14條規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統軍等各方面的絕對權力,維護皇帝尊嚴,保障皇權,限制議會權力等。第二部分規定了臣民的諸項義務,并加以種種限制。其特點為:皇帝專權,人民無權。實質為:給封建君主專制制度披上了憲法的外衣,以法律形式確認君主的絕對權力,體現了滿洲貴族維護專制統治的意志及愿望。

十九信條--全稱《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義爆發后拋出的又一個憲法性文件。迫于武昌革命風暴,命令資政院迅速起草憲法,僅用3天時間即擬定,并于1911年11月3日發布。形式上被迫縮小了皇帝的權力,相對擴大了議會和總理的權力,但仍強調皇權至上,且對人民權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虛偽性。因此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敗局。

諮議局--預備立憲時期清政府設立的地方買粉絲機關。

資政院--預備立憲時期清政府設立的中央買粉絲機關。)

清末主要修律內容

(《大清現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

《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訴訟法律與法院編制法)

清末司法體制的變化

(四級三審制

領事裁判權

觀審

會審公廨)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2年3月11日公布,中國歷史上最初的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

“天壇憲草”--,又稱《中華民國憲法<草案>》,1913年10月31日完成,是北洋政府時期的第一部憲法草案。

“袁記約法”--又稱《中華民國約法》,1914年5月1日公布,是軍閥專制全面確立的標志。

“賄選憲法”--又稱《中國民國憲法》,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是中國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頒行的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1947)》--南京國民政府,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

清末時期。清末時期是指公元1840年鴉片戰爭以后至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成立,清朝滅亡這一特殊歷史時期。1840年以后,由于西方列強的入侵,中國社會發生了劇烈變化,由一個主權獨立的封建國家蛻變為一個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在這種特殊的社會背景下,中國也艱難地開始了由古代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向近現代法律文明的轉變。因此,清末法律制度的變化在中國法制發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這一時期的學習重點包括清末預備立憲及憲法文件、清末對部門法的修訂及其主要成果、清末修律的特點及其歷史意義、清末司法制度的變革、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制度的確立及其后果,等等。

民國時期。自1912年1月1日孫中山先生在南京宣布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成立至1949年國民黨統治集團退出大陸,是中國近代史上的民國時期。在此期間,先后存在過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和國民黨南京國民政府等政權。在20世紀初的特殊社會環境下,中國近代法制開始艱難邁步。南京臨時政府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北洋政府的憲政活動與憲法文件、南京國民政府的六法體系、南京國民政府的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主要法典的制定、國民黨政權的司法制度等,是這一時期的復習重點。

清朝法制在關外經歷了從習慣法向成文法的過渡,以及由簡單到復雜的演變,入關后到清末經歷了從封建法制到近代法制的演變。

關 外 時 期

努爾哈赤欣賞諸葛亮的治蜀經驗,重視以法治國。明萬歷十五年(1587)“六月二十四日,定國政,作亂、竊盜、欺詐,悉行嚴禁”,開始立法。但法律形式粗疏,多為努爾哈赤口頭宣布的某些“禁令”,或者是諸貝勒口頭議定的規則,或者是八王發布的“文書”。努爾哈赤口頭“禁令”是基于女真傳統習慣的不成文諭令。四十四年(1616)后金政權建立,努爾哈赤對于以法治國的重要性理解更深,強制八旗將領乃至八旗之主嚴守法度。這時法則多了一些但不全面,“內容涉及到八旗的組織和制度、軍令、圍獵令以及訴訟等各個方面。”開始有了成文法,例如天命六年(1621)《禁單身行路諭》就是。

在“定國政”之前,努爾哈赤政權還沒有什么司法機構。那時誰犯了罪,直接按照軍中的刑法規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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