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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國對外貿易發展歷程心得體會(大學生改革開放發展史個人心得體會(兩篇))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07:26:21【】1人已围观

简介《教民榜文》這類民間訴訟和鄉里管理的單行法律,縣以上地方長官或衙門還以條例、則例、禁約、告示等形式頒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規。要全面地認識中國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須對各種形式的法律有一個全面的了

《教民榜文》這類民間訴訟和鄉里管理的單行法律,縣以上地方長官或衙門還以條例、則例、禁約、告示等形式頒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規。要全面地認識中國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須對各種形式的法律有一個全面的了解。雖然我們不可能對每一種法律都進行深入研究,但起碼應做到不能把中國古代法律僅僅理解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僅僅理解為是打擊犯罪。

在學習和研究中國古代法律體系時,應充分評估少數民族建立的王朝對中華法系的貢獻。如北魏拓跋氏創立的《北魏律》,宗承漢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結構體系和基本內容都為隋唐律奠定了基礎,唐律實際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綜合體。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與元代的條格相同,說明明初修律時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經驗。滿族入關前的一些民族習慣和行為規則,也融進了大清律、例。對于少數民族貴族集團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華法系中的地位,應該予以恰如其分的評價。

三、客觀地論述中國古代的社會矛盾與法律的功能

中國歷史上任何一種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層社會原因,都是為了解決某些社會矛盾,適應時局的發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國古代法制必須正確分析社會矛盾。傳統觀點在闡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歷史條件時,往往把當時的社會矛盾概括為階級矛盾。然而,無論是古代還是近、現代社會,并非只存在階級矛盾,還有大量的并不屬于階級斗爭范疇的各類社會矛盾,有統治集團內部的矛盾,平民與平民之間的矛盾等。由少數民族建立的王朝,還存在嚴重的民族矛盾。在社會矛盾之外,還存在著人與自然的矛盾。不同歷史時期、不同的朝代進行的各種立法活動,所面臨和需要解決的社會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針對性也是很具體的。在分析古代社會矛盾時,應當采取實事求是的態度,對那些用于解決階級矛盾、鎮壓勞動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運用階級分析的觀點予以評判。但對于那些用于行政、經濟、文化和其他社會生活管理以及處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對外關系方面的法律,就應當按照歷史實際客觀地闡述當時的社會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歷史上的各種類型的法律,因其內容不同,發揮著不同的功能。如西晉的《晉令》,南北朝時期的《梁令》,隋朝的《開皇令》、《大業令》,唐代的《貞觀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內容都是以行政法律為主,詳細規定了國家的各種基本制度,屬于令典性質,是治理國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條法》、明代的《諸司職掌》、清代的《欽定吏部則例》,其內容是有關國家官制及其職掌的規定,是吏治方面的單行行政法律。至于行使國家經濟管理職能方面的法律,內容也十分豐富,其內容涉及到農業、手工業、商業、對外貿易、財政稅收、貨幣金融等各個方面。就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漢以后各朝,都制定了鹽法、茶法,禁止私人經營,實行國家專賣。唐代的兩稅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條鞭法,也都是為了簡化稅制、減輕人民負擔,確保國家財政收入而制定的。至于明清兩代頒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為了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及時處理民間糾紛,維護社會治安。可以說,歷朝頒行的上千種法律,每一種法律都有特定的內容和功能,這些法律共同發揮著維護統治集團的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實行社會經濟生活管理、協調社會各階層人們的相互關系和權益等各種功能,因而具有階級性和社會性兩種屬性。只有正確地認識和區分法律的屬性和功能,才能正確地評價不同形式、不同內容法律的歷史作用。

傳統觀點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階級性而否定法律的社會性,所導致的后果不僅是許多著述忽視了對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還在評價律典與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關系和歷史作用時,把兩者對立了起來。如在對宋代的編敕、元代的條格、明清的條例等論述和評價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對后者采取貶低或否定態度。事實上,律典的刑事職能,并不能包羅萬象般地替代古代國家的行政和社會經濟生活管理的多種職能。律典頒行后,因在較長時間內保持相對穩定,歷代為了適應社會發展和時局變化的需要,有針對性地解決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的問題,往往是通過各種形式的立法以補充律典的不足。離開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實踐的許多方面也很難操作。因此,我們絕不能貶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兩代為例。雖然在某一時期也曾出現過“以事制例”、“條例浩繁”的弊端,但從現知的數百種條例來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補律”的立法原則制定的,與律文和律義沖突的條例極其罕見,這就要求我們應當重新審視以前的研究結論是否正確。

四、科學地闡述中國法制發展的基本線索和規律

在中國古代社會里,法律作為歷朝治理國家和管理經濟、社會生活的工具,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革和完善的。由于歷史的發展是曲折復雜的,法律在其發展的進程中因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也呈現出極其紛雜的現象。但縱觀兩千多年的中國法律發展史,從總體上說,“因時變革,不斷發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進的主旋律。法律條文從表面上看是靜態的,而法律的制定過程和實施歷來都是動態的。即便是在國家政局比較穩定的時期,法律也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司法活動的實踐,在逐步發展和完善,并未處于停頓狀態。因此,我們應當用發展的、動態變化的觀點去論證和闡述中國法制史。

黨員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學習心得體會五篇

黨員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學習 心得體會 五篇

十九屆五中全會,順利實現“十四五”規劃目標,從根本上說有賴于在黨的全面和有效領導下,不斷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制度優勢。下面我整理黨員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學習心得體會五篇,歡迎閱讀。

篇1

把握新發展階段,構建新發展格局,歸根結底要把新發展理念貫穿發展全過程和各領域。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價值立場,進一步明確和重申了當代中國發展的價值指向與訴求。

把人民群眾的所思所想、所急所盼作為發展的重心所在,把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期待作為奮斗的最高目標,讓發展成果真正轉化成為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在這一理念引領下,創新發展為了給人民群眾創造更有質量的生活;協調發展為了讓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人民群眾都能與國家發展大體同步;綠色發展是通過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回應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追求;開放發展讓人民群眾在更大范圍內、更高水平上分享經濟全球化帶來的紅利;共享發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本質在發展領域的展開,是為了真正實現2035年遠景目標中“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的要求。

新發展理念致力于解決如何發展的問題,體現了當代中國在從大國邁向強國的新發展階段對發展規律的科學遵循,體現了在世界經濟復蘇乏力背景下科學應變、主動求變,在危機中育先機、于變局中開新局的發展自覺。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的統籌發展和安全的問題、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更好結合的問題、堅持系統觀念的原則等等,都可看作是在新發展階段對新發展理念的創造性堅持和創新性運用,是辯證處理發展與安全的關系、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堅持全國一盤棋,堅持發展的前瞻性、全局性、戰略性、整體性,為我們在新階段實現新發展確立了基礎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

篇2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著眼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強調要“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當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勝利在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在環境、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持續增長。“十四五”時期,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開好局、起好步,應在以下方面加快補短板,讓生態環境得到根本好轉,美麗中國建設目標基本實現。

統籌資源、環境、生態協同發展,全面推進“十四五”時期生態文明建設。“十三五”期間,我國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在推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環境綜合治理、健全生態安全保障機制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以水資源利用效率提升為例,2019年全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分別由2016年的81立方米、52.8立方米降至60.8立方米、38.4立方米,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由0.542提高到0.559。然而,當前資源節約、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三大領域的協同作用尚未得到很好發揮。事實上,環境綜合治理是生態保護修復的必然要求,只有將三大領域的戰略規劃結合起來,才能更好地統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議》圍繞“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從加快推動綠色低碳發展、持續改善環境質量、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全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等四個方面提出具體要求。各地應注重提高資源節約、環境治理和生態建設在政策設計中的地位和占比,更加注重系統觀念,統籌資源環境生態源頭化治理,加快形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控制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系統三者相互促進的生態文明建設格局。

深化生態資源產權制度改革,強化生態產品市場化基礎。盡管當前我國生態產品市場規范已初步形成,但仍存在一定約束。其一,生態產權邊界不明晰:一是空氣、水等自然資源的自身屬性決定其產權無法準確界定,二是國有自然資源的收益群體存在爭議,導致產權邊界難以界定,由此阻礙了生態資源轉化為生態資產,進而影響生態資源轉化為經濟效益。其二,缺乏成熟統一市場體系:一是生態產品認證標準制度不完善,生態產品的供需雙方信息不對稱現象明顯,二是由于難以統一制定生態產品價格標準,當前林權、水權、碳排放權等生態虛擬產權始終相互分離、自成體系,規范生態產品市場難度很大,市場體系化進程緩慢。為此,需完善生態資源的產權制度,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農房所有權、林權、水權等自然資源產權進行確權和賦權,力求“山有界、樹有權、地有證”,為生態資源向生態資產轉化奠定基礎。另一方面,需建立完善的生態產品認證標準體系,加強生態產品標志管理,指導和監管生態產品生產過程,助推生態產品品質提升;規范生態產品市場標準,維護生態產品標準化市場秩序,引導生態產品市場消費。

擴大生態補償覆蓋面,完善生態補償標準。當前,我國生態補償覆蓋面有序增加,逐步由單一的天然林擴展到水域、山區、農田等區域。但生態補償標準亟待統一,在補償主體界定、補償方式、補償資金來源與數量等方面均缺乏科學界定與統一標準。因此,一要統一生態補償受益主體標準,改變當前生態補償受益方多停留在政府層面的現狀,將居民納入生態補償受益群體。二要統一生態補償方式標準,當前我國生態補償方式以單一財政支付為主,如果生態補償方式標準無法統一,將進一步增大社會資金進入生態補償體系的風險,從而阻礙生態補償方式有序創新,導致生態補償資金來源單一的困境無法突破。三要統一生態補償資金標準,加快構建生態系統生態價值核算體系,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生態系統生態價值核算標準,減少補償資金的隨意性,增強生態補償制度的公平性建設。通過制定統一的生態補償受益主體標準、生態補償方式標準、生態補償資金核算標準,在保障生態補償資金的補貼性質基礎上,進一步增強其對生態保護與建設的激勵作用。

篇3

“一老一小”牽動著億萬家庭,對全周期美好生活具有深刻影響。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可以為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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