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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國自由貿易試驗區發展藍皮書百度網盤(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2022修訂))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5 00:01:56【】5人已围观

简介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應當建立自貿試驗區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片區建設發展工作。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

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應當建立自貿試驗區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片區建設發展工作。

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批準的《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在天津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第三條自貿試驗區以制度創新為核心,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擴大投資領域開放,推動貿易轉型升級,深化金融領域開放創新,建立與國際貿易投資規則相銜接的制度框架和監管模式。第四條自貿試驗區應當成為貿易自由、投資便利、高端產業集聚、金融服務完善、法治環境規范、監管高效便捷、輻射帶動效應明顯的自由貿易園區,在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和經濟轉型發展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第五條自貿試驗區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保護制度創新的主動性、積極性,營造自主改革、積極進取的環境。第二章管理體制第六條自貿試驗區建立權責明確、管理高效、信息公開、運轉協調的行政管理體制。第七條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自貿試驗區整體改革工作,研究決定自貿試驗區改革的重大事項。第八條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推動落實《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各項改革創新措施;

(二)組織研究自貿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的政策措施;

(三)總結評估自貿試驗區形成的改革創新經驗,提出可復制、可推廣創新成果建議;

(四)協調研究和解決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中的難點和問題;

(五)組織推介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發展政策,發布自貿試驗區重要信息;

(六)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九條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和天津市濱海新區中心商務區管理委員會,行使對自貿試驗區相應片區的管理職能,承擔相應管理責任。第十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依法向自貿試驗區下放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管理權限。第十一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公布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的行政許可目錄,統一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標準、程序,簡化辦理流程。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依法統一行使相關行政許可權。第十二條自貿試驗區應當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行政監督管理體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依法統一行使相關行政處罰權。第十三條自貿試驗區建立風險防控和預警體系,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處置機制,確保改革試驗合理可控。第十四條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金融、稅務、公安、郵政等部門駐自貿試驗區的工作機構,依法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責,落實有關自貿試驗區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濱海新區等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承擔自貿試驗區其他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第三章投資開放第十六條自貿試驗區在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社會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和裝備制造、新一代信息技術等先進制造業領域擴大開放,逐步減少或者取消對國內外投資的準入限制。

鼓勵跨國公司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地區性總部、研發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結算中心。第十七條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對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但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實行備案管理。探索實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信息報告制度。第十八條在自貿試驗區內登記設立的市場主體可以到區外再投資或者開展業務,國家有專項規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的,按照規定辦理。第十九條自貿試驗區簡化企業名稱登記程序,除涉及前置審批事項或者企業名稱核準與企業設立登記不在同一機關的以外,企業名稱不再實行預先核準,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開放企業名稱數據庫,建立企業名稱申請的查詢比對系統,申請人可以自行登錄查詢比對系統,確認其擬使用的名稱不違反企業名稱登記規則,即可自主申報,并對申報的名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違反企業名稱登記規則的企業名稱,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對于已登記的不適宜名稱,登記機關有權糾正,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

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批準的《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包括南寧片區、欽州港片區、崇左片區(以下簡稱各片區),以及根據發展需要報經國務院批準的自貿試驗區擴展區域。

自治區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央駐桂單位以及個人從事與自貿試驗區有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自貿試驗區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復制可推廣為基本要求,以服務“一帶一路”建設和中國—東盟開放合作為重點,圍繞把廣西建設成為西南中南西北出海口、面向東盟的國際陸海貿易新通道,形成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和絲綢之路經濟帶有機銜接的重要門戶,打造西南中南地區開放發展新的戰略支點的戰略任務,著力建成貿易投資便利、金融服務完善、監管安全高效、輻射帶動作用突出、引領中國—東盟開放合作的高標準高質量自由貿易園區。

自貿試驗區應當積極探索建設自由貿易港。第四條各片區發展應當堅持國家確定的功能定位,科學規劃,差異化發展,通過招商引資、資金支持、土地開發利用等,引導生產要素向重點發展產業集聚。

建立各片區聯動合作機制,相互借鑒、優勢互補、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第五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制定、實施有效措施,有針對性地防范化解貿易、投資、金融、數據流動、人員流動、生態環境、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等領域重大風險。第六條對在自貿試驗區建設和改革創新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鼓勵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推動全面創新,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對法律、法規未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項,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創新活動。第八條自貿試驗區建立允許試錯、寬容失誤的機制。在自貿試驗區推進改革、探索創新、推動發展、破解難題過程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第二章管理體制第九條自貿試驗區應當按照統籌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精簡高效、科學合理、運轉協調的管理體制,持續推進自貿試驗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第十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自貿試驗區建設和管理工作。

自治區設立自貿試驗區議事協調機構,在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籌協調自貿試驗區建設工作,研究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支持政策、重點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項。

自貿試驗區議事協調機構的具體工作由自治區商務主管部門承擔,負責組織實施《總體方案》和國家、自治區的有關部署,研究擬訂和督促落實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政策措施,統籌推進自貿試驗區各項改革和制度創新,協調中央駐桂單位在自貿試驗區的行政管理工作,復制推廣自貿試驗區經驗做法等。第十一條各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片區建設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將自貿試驗區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保障片區發展所需的資金、用地、組織、人才等,支持片區改革創新,探索和推進各類園區、開放平臺協同發展,促進產城融合。

未經批準,自貿試驗區建設不得改變國家批準或者根據國際協議確定的產業園區、合作園區的實施范圍、功能定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毗鄰自貿試驗區的集中連片區域設立自貿試驗區的協同發展區。第十二條自治區和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應當支持各片區自主設置、調整工作機構,創新人事人才管理、績效評價和薪酬制度,探索市場化運營模式和社會化管理模式。

各片區管理機構負責本片區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有關自貿試驗區的決策部署和改革措施,并根據片區實際開展自主創新改革;

(二)組織實施片區發展規劃,統籌片區產業布局和開發建設活動;

(三)統籌推進片區貿易、投資、金融、產業發展等工作;

(四)統籌協調片區綜合監管和行政管理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監管;

(五)統籌開展片區招商引資,為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指導、買粉絲和服務;

(六)履行自治區、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片區發展規劃、自主推動的重大改革創新措施,應當向自治區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進和保障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充分發揮其推進改革和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試驗田”的作用,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國務院批準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國務院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第三條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應當圍繞國家戰略要求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國際貿易中心、國際航運中心、國際經濟中心建設,按照先行先試、風險可控、分步推進、逐步完善的原則,將擴大開放與體制改革相結合,將培育功能與政策創新相結合,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基本制度體系和監管模式,培育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建設具有國際水準的投資貿易便利、監管高效便捷、法治環境規范的自由貿易試驗區。第四條本市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應當聚焦制度創新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充分運用現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資源,改革妨礙制度創新的體制、機制,不斷激發制度創新的主動性、積極性,營造自主改革、積極進取的良好氛圍。第五條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法律、法規、規章未禁止的事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貿試驗區積極開展改革創新活動。第二章管理體制第六條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要求,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積極推行告知承諾制等制度,在自貿試驗區建立事權劃分科學、管理高效統一、運行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在國務院領導和國家有關部門指導、支持下,根據《總體方案》明確的目標定位和先行先試任務,組織實施改革試點工作,依法制定與自貿試驗區建設、管理有關的規章和政策措施。

本市建立自貿試驗區建設協調機制,推進改革試點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落實階段性目標和各項措施。第八條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具體落實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統籌管理和協調自貿試驗區有關行政事務,依照本條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制定有關行政管理制度。

(二)負責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貿易、金融服務、規劃國土、建設、交通、綠化市容、環境保護、人力資源、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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