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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什么是國際服務貿易領域的新的國際規則和基本制度(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什么)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6 02:06:35【】8人已围观

简介化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促進美加旅游業發展美國旅游業的創收相當一部分來自加拿大.加拿大和美國領土靠近,且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和美加相互開放領空協定為美加間商務往來大開方便之門,促進了美加旅游業的發展.2000年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促進美加旅游業發展

美國旅游業的創收相當一部分來自加拿大.加拿大和美國領土靠近,且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和美加相互開放領空協定為美加間商務往來大開方便之門,促進了美加旅游業的發展.2000年,加拿大有4266.7萬人次前往美國旅游,占加拿大外出旅游人次的90.4%.美國有4399.4萬人次到加拿大旅游,占加拿大旅游人數的90.5%.

經濟全球化的需要

經濟全球化極大地促進了資源在全球范圍內的合理流動和配置,為服務貿易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和豐富的渠道.尤其是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經濟組織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的談判進程,各國政府在此基礎上逐漸放松了對服務貿易的管制,從政策上為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

與商品貿易的發展相輔相成

貨物出口對服務出口有顯著的拉動效應,貨物貿易的發展過程中蘊含著服務貿易的巨大機會.

另一方面,服務貿易對貨物貿易起著支撐和促進作用.貨物貿易優勢的發揮與競爭力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與相關服務貿易的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如:隨著國際競爭的加劇,制造業需要更為廉價而又可靠的連接全球的通訊和運輸網絡以維持出口業績;隨著產品生命周期的縮短,國外廠商對購買產品的時間要求更高,只有高效率的通信和運輸系統才能滿足這種要求;優秀的人力資源,先進的技術,高效的科研與買粉絲機構是提升貨物貿易國際競爭力的支撐和保障.

國際服務貿易成為競爭優勢的重要因素

例如有的企業初次"走出去",缺乏必要的營銷渠道和國際營銷經驗,如果有完善的會展服務,電子商務網絡提供平臺并有出口管理知識培訓等服務提供幫助,對企業無疑是極大的支持;再如我國廣大的中小企業在進入國際市場時,對國外客戶缺乏了解,對市場變化缺乏預測,很容易遭到各類風險,如果有專業性的買粉絲服務機構提供客戶資信調查,市場調研等服務,企業就可以少冒風險;還有與國際貨物貿易緊密相關的運輸服務,金融保險服務等,這些可以說是貨物貿易的支撐性行業.

第四節 國際服務貿易總協定

1986年的"烏拉圭回合"談判將服務貿易納入談判議題.經過長達7年的談判,到1993年12月"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時,終于達成了《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of Services,簡稱GATS),服務貿易至此被正式納入多邊貿易體制的管轄范圍. 《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是迄今為止第一套有關國際服務貿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邊規則,是在烏拉圭回合中談判達成的.

服務貿易總協定主要組成部分

各國提交的具體承諾表(共94個)

第三部分

附件(共8個)

包括:豁免附件;根據本協議自然人移動提供服務的附件;空運服務的附件;

金融服務附件一;金融服務附件二;海運服務談判附件;電信服務的附件;基礎電信談判附件

第二部分

服務貿易總協定條款(共29條具體條款)

第一部分

服務貿易總協定

范圍和定義

服務貿易基本原則

服務貿易的具體義務規范

跨境交付

境外消費

商業存在

自然人流動

透明度原則

逐步自由化原則

最惠國待遇原則

限制和禁止原則

申請獲準原則

市場準入

國民待遇

爭端解決

一,范圍和定義

根據提供服務的方式不同,GATS將服務貿易分成四個類型:

境外消費

自然人流動

商業存在

跨境交付

二,服務貿易基本原則(177頁)

透明度原則

最惠國待遇原則

逐步自由化原則

限制和禁止原則

申請獲準原則

服務貿易的透明度原則

由于國際服務貿易規則調整的范圍是各成員有關服務貿易的"措施",因而保持這些"措施"的透明度就顯得尤為重要.并且由于服務貿易的特點,服務貿易提供者將涉及到其他國家境內提供服務,因而了解所在國的法律,法規,對其經營活動十分必要和重要.

成員方透明度的基本義務

立即公布相關法規.

每年向服務貿易理事會報告新的或更改 的措施

設立買粉絲點.

成員方沒有義務提供機密材料.

最惠國待遇原則

GATS第二條對最惠國待遇原則作了規定:"有關本協議的任何措施,每一締約方給予任何其他締約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立即無條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給予其他任何締約方相同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

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內涵

最惠國待遇不僅適用于服務產品,而且還包括服務的提供者.這是由于通常情況下,服務與服務的提供者不可分離.

《服務貿易總協定》關于最惠國待遇的規定屬于"一般義務",即最惠國待遇原則適用于服務貿易的各個部門,不論成員方是否將某個服務貿易部門對外開放,在采取有關的管理措施時,都必須遵循最惠國待遇原則.

例外和豁免

所謂例外是指GATS認可成員方在國際服務貿易管理方面的某些差別性安排不在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適用范圍之內.

所謂豁免則是允許成員方在特定條件下維持某些與最惠國待遇原則不一致的管理措施.

最惠國待遇的例外和豁免

對于最惠國待遇例外,主要規定了兩種情況,一是邊境服務貿易,并限于當地生產和消費的服務貿易;二是對經濟一體化成員相互提供的優惠.

關于最惠國待遇的豁免,《服務貿易總協定》允許各成員根據協定附件規定的條件自行做出選擇. GATS第四個特別的部分,即關于最惠國待遇豁免的清單,它列明了各國分別在哪些服務領域暫時不適用非歧視性原則中的最惠國待遇原則.

中國第2條(最惠國待遇)豁免清單(節選)

根據簽署方之間目前的貿易狀況

根據有關協定的有效期限

阿爾及利亞,阿根廷,孟加拉國,巴西,泰國,美國,扎伊爾

貨載分配協定

根據簽署方之間目前的貿易狀況

不可預見

未明確

通過雙邊協議,有關方可以根據中國關于合資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的法律,在中國設立合資企業或外資獨資子公司形式的實體,為其承運人所擁有或經營的船舶從事日常業務

海運

國際運輸

貨物與旅客

產生豁免的必要性的條件

計劃期限

措施適用的國家

與第2條不一致措施的描述

部門或分部門

逐步自由化原則

由于烏拉圭回合是第一次將服務貿易列入談判內容,不可能僅僅經過一次談判就解決復雜的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全部問題,有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什么

NGOs和跨國公司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的爭論。

1.NGOs國際經濟法主體地位的爭論。

2.跨國公司國際經濟法主體地位的爭論。

3.爭論的解決:國際經濟法主體的確定標準問題。

二、國際經濟法主體的確定標準問題:從國經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角度分析。

前提:廣義的國際經濟法調整對象。與狹義說僅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個分支不同的是,廣義的國際經濟法認為:它的調整對象不僅局限于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屬于不同國家的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以及他們與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的各種經濟關系。 筆者認為,國際經濟法既調整縱向的國際經濟管制法律關系,也調整橫向的國際交易法律關系。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便存在于這兩種法律關系中。因此,處于任何一種法律關系中且負擔了一定的權利義務的行為體都應當被認為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在國際經濟法發揮調整作用的過程中,享受法定權利和承擔法定義務的主體,就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因此不僅包括從事跨越國境的經濟交往的國家政府和國際組織,而且包括從事此種經濟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三、分析和結論。

從這一角度分析,NGOs對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對國際經濟活動的制約等都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可以認為其負擔了部分國經經濟管制的職能。此外,當它作為平等主體參與國際經濟活動時,又受到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因此其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時確定無疑的。對于跨國公司,強調的是其經濟活動對國際經濟法的影響以及其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行為,這也證明了它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最后,把國際經濟法做這樣的拆分是否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筆者認為不會。這只是一種理論上的劃分,這樣做只是希望把國際經濟法律關系弄的更明確一些。從而區別各個法律關系主體在不同的情況下的身份、功能及其法律地位。

2.劉一樺:國際經濟法主體問題

一、國際經濟法調整的范圍

“廣義說” 與 “狹義說”。在主體問題上都認為國家,國際組織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對待個人和法人是否具有主體資格有著不同看法。

二、國際經濟法主體的概念

學者們對這一概念的本質認同一致與差別

判斷國際經濟法主體的要件:從民法原理中的民事主體權利能力與主體資格的關系來看國際經濟法主體資格的構成與判定.

三、以跨國公司為重點,考察其主體地位及特殊性

國公司是一定范圍內的國際經濟法主體:國際司法,國際組織相關規定的證明.承認起有限的國際經濟法主體地位是為了更好的調整其行為,促進全球財富更加公平的分配,有利于建立更加合理的國際經濟秩序。

跨國公司對東道國影響加深,必須受到國家經濟主權的管制。國自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以來,進出口總額逐年增加,2001年全年進出口總額為5090.5億美元,其中出口額為2661億美元,進口額為 2435.5億美元;2007年全年進出口總額為21738.3億美元,其中出口額為12180.2億美元,進口額為9558.2億美元。我國對外貿易發展增長速度連續六年保持在20%以上,進出口總額增長了4.27倍,在世界貿易總額中居于第三位。但是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著影響我國出口的一些問題。

一、我國對外貿易存在的問題

1.服務貿易發展滯后

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水平落后于貨物貿易的發展水平,服務貿易出口與貨物貿易出口的比例為1:9,遠低于世界平均1:4.2的水平(美國這一比例為1:2.6)。

(1)我國服務貿易規模偏小,整體水平差。我國服務業總量不足,2006年服務貿易出口額920億美元,進口額1008億美元,貿易逆差88億美元,在國民經濟中比重偏低,服務業落后使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受到很大制約。2006年我國服務貿易總額占全球服務貿易總額的3.6%,而同期美國服務貿易總額占全球的13.02%,是我國的3.6倍。

(2)服務貿易結構不合理。

①出口的部門結構不合理。目前我國服務貿易出口主要集中在運輸、旅游、建筑等傳統服務部門。②服務貿易的國別(地區)結構不合理。我國服務貿易的進出口主要集中在香港地區、歐盟、美國和日本,合計約占我國進出口總額的60%以上。③服務貿易的區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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