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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企業海外知識產權風險應對管理指引(進一步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是對的嗎)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07:54:21【】1人已围观

简介,下面這些公司就不需要:1、開曼、BVI國內(或本土)公司(DomesticCompany);2、投資基金或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的主體(InvestmentFund)3、其他稅收管轄區的稅收居民第一個好理

,下面這些公司就不需要:

1、 開曼、BVI國內(或本土)公司(Domestic Company);

2、 投資基金或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的主體(Investment Fund)

3、 其他稅收管轄區的稅收居民

第一個好理解,也就是說,如果你是按照開曼、BVI相關的本土公司法案注冊成立的本土企業,我們理解是這類本土公司在注冊條件的設定上就提出了本地人員任職和經營場所的要求,這些公司在注冊條件的設定上就直接滿足經濟實質要求了,也就不適用經濟實質法案。

第二個是投資基金,對于投資基金,開曼和BVI明確都申明,按照他們相關投資基金法案注冊成立的投資基金可以不適用經濟實質法案,這表明這兩個地方還是很歡迎投資基金的注冊的。這里說稱的投資基金是指主要從事發行投資權益單位籌集資金并將這些資金匯集起來進行投資,為權益單位的持有人創造收益的實體。這里的權益單位包括股份、信托份額、合伙份額或其他可以參與投資收益分享的權益單位。但是,有一點要說明的是,即使投資基金符合經濟實質法案的豁免,他們如果符合CRS和FATCA定義的主體仍然要進行信息申報的。因為CRS和FATCA對于“投資實體”(Investment Entities)的定義更寬泛,涵蓋了這些投資基金。

第三個就是其他稅收管轄區的稅收居民。這個就更好理解了,我不反對你在我開曼、BVI注冊成立公司。但是,為了滿足稅收透明度要求,如果你能證明你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是稅收居民了,那說明你已經納入一個確定的管轄區的稅收監管了,你只要提交足夠的資料證明并告訴我,那就證明你有人管了,這就不是我開曼和BVI的責任了,此時你也不適用開曼、BVI經濟實質法案。

當然了,如果一家中國貨運代理公司在BVI成立了一家貨代公司,實際人員和業務都是在中國境內,但利潤都留在BVI沒有繳納任何稅收。現在開曼和BVI出臺了經濟實質法案。如果你說我適用開曼、BVI經濟實質法案的豁免條款,我告訴你我是中國稅收居民,那你提供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那OK,你可以豁免。但悲催的是,你就必須回中國按25%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還有對應分紅20%的個人所得稅。

那中國企業可能不干啊,回來成本太高了,我就是希望賴在你這,那怎么辦,開曼、BVI報告說了,那你必須在我這滿足足夠和適當的經濟實質要求。所謂滿足經濟實施要求,就是你這家公司“創造收入的核心經營活動”(CIGA)必須在開曼和BVI。為此,開曼和BVI梳理了在他那注冊的國際公司的各種類型,分門別類地列出來了“創造收入的核心經營活動”在開曼和BVI就算有經濟實質:

當然,對于上面列的所有創造收入的核心經營活動,是否需要全部在開曼和BVI開展才算,或者開展多少才算,法案沒有說也沒法說,我們看到在開曼的經濟實質法案指引中也沒有明確的說明。但是,如何以更低的成本也滿足經濟實質法案,這個既需要研究開曼和BVI當局的態度,也需要結合具體個案來看。

比如,按照開曼、BVI經濟實質法案的要求以及開曼的指引,傳統的無形資產持股公司戰略應該是徹底終結了,人家都在報告里把你定義為高風險了。也就說傳統的,跨國公司僅僅將商標、專利授予避稅地公司,通過這類只有法律所有權而無經濟所有權的避稅地公司向全球公司收特許權使用費模式肯定是無法進行了。因為你根本無法滿足開曼、BVI知識產權類業務的經濟實質要求。但是,是不是說這種模式就沒有變種呢,也不是。只是說,跨國公司要實現這種避稅安排的成本更高了,有些業務場景為滿足經濟實質做就不經濟了。

一些大的跨國公司早就開始應對。大家關注的蘋果愛爾蘭避稅問題實質就是這么回事。既然你要我有經濟實質,我就在愛爾蘭設立公司,招聘研發人員,開展研發活動,那肯定我在愛爾蘭有經濟實質。但是,核心研發業務還是在美國開展的,此時我通過愛爾蘭公司和美國公司簽訂“成本分攤協議”進行聯合研發,將專利注冊申請放在愛爾蘭公司,就可以通過愛爾蘭公司向全球公司收取特許權使用費。通過這個案例可以看到,并非跨國公司就對此坐以待斃,只是大家需要根據各自業務特點,重新進行全球價值鏈和業務活動布局,以最低的成本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并同時獲取稅收利益。

太陽底下沒新鮮事,就好比2016年前,我們在西藏隨便注冊一個公司就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實際9%的稅率優惠。但是西藏去年頒布了新的要求,要求西藏注冊企業享受15%的稅收優惠必須符合西部大開發鼓勵類目錄,要繼續享受地方財政返還需要按照安置西藏當地人、繳納社保、經營場所等情況綜合評定。說白了,和開曼、BVI經濟實質法案一樣,你可以在西藏注冊,但要享受我的稅收優惠,你必須在我西藏當地有經濟實質。因此,享受西藏稅收優惠的成本更高了。

最后,開曼和BVI對于經濟實質法案的申報時限和處罰進行了明確:

三、中國企業究竟應該如何應對

毫無疑問,完全不理睬是肯定不行的。但是,究竟如何應對則需要根據每個企業的業務類型來具體分析。

首先,我們發現很多中國公司在海外設立了很多復雜且多層的BVI、開曼構架,此時在經濟實質法案要求下,這些構架需要根據實際功能和要求,盡快進行調整。比如中國海外紅籌上市的公司普遍都采用了雙BVI——開曼構架:

再比如,很多在海外上市的公司(包括香港和美國),都會通過在BVI設立公司的形式授予員工股權激勵。經濟實質法案實施之前,相比于通過信托授予,BVI公司形式授予成本更低。而經濟實質法案實施后,這些BVI公司每年的合規成本大幅增加,此時我們就要比較是繼續保留BVI,還是改為信托或直接授予,這些也都需要根據最新的監管要求進行對應調整。

總之,說白了一句話,就是在新的國際反避稅形勢下,如果你設立的商事主體純粹是為避稅考慮的,這樣商事主體的后期合規性成本會大大增加。因此,經濟實質法案也可以看成是一種經濟學調控方法,即加大避稅成本遏制避稅行為。

其次,從開曼和BVI的態度來看,他們也不是對離岸構架一棍子打死。比如,對于純粹的持股平臺型公司,可以適用降低的經濟實質測試標準,同時開曼的指引報告還說了,對于滿足經濟實質測試的相關持有和管理股份的活動,公司既可以自己雇人做,也可以外包,甚至開曼經濟實質法案指引中說了,即使你全部的“創造收入的核心經營活動”外包也可以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因此,對于純粹的持股平臺型公司,通過當地秘書公司還是可以滿足經濟實質法案要求。當然成本肯定也增加不少。據我了解,目前在開曼或BVI要請一個當地人做代表董事最低成本年成本可能也要1萬美金,這還僅僅是一個請當地人的費用,還不包括其他行政性費用和董事每年要飛過去開會的費用。

第三,成為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居民可以豁免適用經濟實質法案,這個也是擺在很多中國企業面前的選擇。如果嫌在開曼、BVI滿足最低經濟實質的要求成本太高,但又不想或也無法回中國(比如有些開曼是作為上市實體,涉及法律等其他因素),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做實稅收居民身份也是另外一個選擇。

第四,很多中國境內企業在海外注冊的從事離岸貿易,國際貨代業務的公司,長期以來由于開曼、BVI監管要求低,很多企業不設賬簿或設置混亂,財務數據不真實。此時,在開曼、BVI經濟實質法案頒布后,這些公司就面臨很高的稅收風險。企業應該及時聘請國外會計專業人士對企業的賬務進行合規性清理。如果企業不積極應對,不僅面臨高額的處罰風險,而且CRS下數據交換回中國,也會因為賬務核算不健全面臨高額的補稅風險。當然,正如開曼經濟實質法案指引所說的,并非你一定要取得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才可以豁免經濟實質法案,你如果能提供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納稅號、稅收申報表、納稅記錄等,也可以作為豁免經濟實質法案提交的資料。所以,對于很多中國企業設立的離岸貿易公司、國際貨代公司,能否通過在香港、新加坡領稅號交稅(但無法取得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來應對呢?這個我們認為后期還存在不確定性,這個是否會被認定為一種刻意規避經濟實質法案的行為從而受到處罰也是要進一步看的。

第五,鑒于投資基金可以豁免經濟實質法案,是否可以通過在開曼、BVI注冊成立投資基金,并以投資基金形式開展后續業務,這個也是要結合企業的具體業務特點,和境外離岸律師溝通來確定的事情,有些問題還需要等后面進一步實踐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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