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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使用貿易術語的變形時,不僅涉及費用(貿易術語FOB及CIF有哪些變形并解析?)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1 18:19:34【】7人已围观

简介2.關于風險轉移與買方風險提前的問題在采用FCA術語成交時,買賣雙方的風險劃分是以貨交承運人為界。這在海洋運輸以及陸運、空運等其他運輸方式下,均是如此。但由于FCA與F組其他術語一樣,通常情況下是由買

2.關于風險轉移與買方風險提前的問題

在采用FCA術語成交時,買賣雙方的風險劃分是以貨交承運人為界。這在海洋運輸以及陸運、空運等其他運輸方式下,均是如此。但由于FCA與F組其他術語一樣,通常情況下是由買方負責訂立運輸契約,并將承運人名稱及有關事項及時通知賣方,賣方才能如約完成交貨義務,并實現風險的轉移。而如果買方未能及時給予賣方上述通知,或者他所指定的承運人在約定的時間內未能接受貨物,其后的風險是否仍由賣方承擔呢?《通則》的解釋是,自規定的交付貨物的約定日期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由買方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貨物已被劃歸本合同項下為前提條件。可見,對于FCA條件下,風險轉移的界限問題也不能簡單片面地理解為一概于交承運人處置貨物時轉移。雖然在一般情況下,確實是在貨交承運人時,風險由賣方轉移給買方,但如果由于買方的原因,使賣方無法按時完成交貨義務,只要貨物已被特定化,那么風險轉移的時間可以前移。此說明也適用于其他由買方負責運輸的貿易術語。

3.有關責任和費用的劃分問題

FCA適用于包括多式聯運在內的各種運輸方式,賣方交貨的地點也因采用的運輸方式不同而異。有時,賣方須在出口國的內陸,如車站、機場或內河港口,辦理交貨。不論在何處交貨,根據《通則》的解釋,賣方都要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并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這一規定對一些在出口國的內地口岸就地交貨和交單結匯的做法是十分適宜的。

按照FCA術語成交,一般是由買方自行訂立從指定地點承運貨物的合同,但是,如果買方有要求,并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也可以代替買方指定承運人并訂立運輸合同。當然,賣方也可以拒絕訂立運輸合同。如果拒絕,應立即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另行安排。

在FCA條件下,買賣雙方承擔的費用一般也是以貨交承運人為界進行劃分,即賣方負擔貨物交給承運人控制之前的有關費用,買方負擔貨交承運人之后的各項費用。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買方委托賣方代辦一些本屬自己義務范圍內的事項所產生的費用,以及由于買方的過失所引起的額外費用,均應由買方負擔。

五、CIP

(一)CIP的含義與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負責訂立貨物運輸合同與貨運保險合同并支付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和保險費,在貨物被交由承運人控制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發生各種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該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根據《2000通則》,按此術語達成的交易,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與FCA術語的區別主要在于: 貨物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的辦理和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與保險費的支付由FCA的買方劃歸CIP的賣方負責。因此,只要將前述的FCA買方義務中第(1)、(2)兩項責任歸在CIP的賣方責任中即可,而買賣雙方的其他義務與FCA術語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二)使用CIP術語應注意的問題

1.正確理解風險和保險問題

按CIP術語成交的合同,賣方要負責辦理貨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但貨物從交貨地運往目的地的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所以,賣方的投保仍屬于代辦性質。根據《2000通則》的解釋,一般情況下,賣方要按雙方協商確定的險別投保,而如果雙方未在合同中規定應投保的險別,則由賣方按慣例投保最低的險別,保險金額一般是在合同價格的基礎上加成10%。

2.應合理確定價格

與FCA相比,CIP條件下賣方要承擔較多的責任和費用。賣方要負責辦理從交貨地至目的地的運輸,承擔有關運費;辦理貨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這些都應反映在貨價之中。所以,賣方對外報價時,要認真核算成本和價格。在核算時,應考慮運輸距離、保險險別、各種運輸方式和各類保險的收費情況,并要預計運價和保險費的變動趨勢等。從買方來講,也要對賣方的報價進行認真分析,做好比價工作,以免接受不合理的報價。

六、CPT

(一) CPT的含義與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負責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在貨物被交由承運人控制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發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該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根據《2000通則》,按此術語達成的交易,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與FCA術語的區別主要在于: 貨物運輸合同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的支付由FCA的買方劃歸CPT的賣方負責。因此,只要將前述的FCA買方義務中第(1)項責任歸在CPT的賣方責任中即可,而買賣雙方的其他義務與FCA術語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二)使用CPT術語應注意的問題

1.關于風險劃分的界限問題

按照CPT術語成交,雖然賣方要負責訂立從啟運地到指定目的地的運輸契約,并支付運費,但是賣方承擔的風險并沒有延伸至目的地。按照《2000通則》的解釋,貨物自交貨地點至目的地的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而不是賣方承擔,賣方只承擔貨物交給承運人控制之前的風險。在多式聯運情況下,賣方承擔的風險自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控制時即轉移給買方。

2.關于責任和費用的劃分問題

采用CPT術語時,買賣雙方要在合同中規定裝運期和目的地,以便賣方選定承運人,自費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運往指定的目的地。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之后,應及時充分地向買方發出貨已交付的通知,以便買方及時自費辦理貨運保險,并在合同規定的地點受領貨物,支付貨款。關于通知的重要性及其處理辦法,在前文CFR中所作的說明,也同樣適用于CPT術語達成的交易。

按CPT術語成交,賣方只是承擔從交貨地點到指定目的地的正常運費。正常運費之外的其他有關費用,一般由買方負擔。貨物的裝卸費可以包括在運費中,統一由賣方負擔,也可以由雙方在合同中另行訂明。

從上述三種價格術語的責任劃分可以看出,買賣雙方的主要責任依然是運輸和保險,同時,這兩項責任也是這三種價格術語的差別所在。因此,這三種價格術語買賣雙方義務劃分的基本原則與FOB、CIF、CFR三種術語是基本相同的,從而相對應的兩種術語(如FCA與FOB、CIP與CIF、CPT與CFR)之間買賣雙方的責任、風險與費用的劃分以及價格構成也基本相同。但是,由于它們所適用的運輸方式完全不同,所以還是有區別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FOB、CIF、CFR僅適用于海洋運輸和內河運輸;而FCA、CIP、CPT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

2.交貨地點及風險轉移界限不同。FOB、CIF、CFR三種術語的交貨地點均為出口國裝運港,風險和費用的劃分則以裝運港船舷為界;FCA、CIP、CPT三種術語的交貨地點一般都是出口國境內指定裝運地,但應視不同的運輸方式和不同的約定而定,它可以是出口地的某運輸工具上,也可以是承運人的運輸站或其他地點,至于風險則于賣方將貨物交由承運人控制時轉移至買方。

3.運輸單據不同。FOB、CIF、CFR條件下,賣方一般提供海運提單。而FCA、CIP、CPT條件下,賣方提交的運輸單據因運輸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如鐵路運單、航空運單、國際多式聯運單據等等。

4.裝卸貨費用負擔不同。FOB、CIF、CFR三種術語,在租船運輸情況下,有關裝卸貨費用必須通過價格術語的變形或合同的具體規定來確定。而FCA、CIP、CFR三種術語由于其風險費用的轉移以貨交承運人為界,因此就不存在上述問題,裝卸貨費用會因交貨點不同而由賣方或買方負擔,具體細則可參見FCA術語下應注意問題的第1點。

5.運費的負擔與保險的內容不同。就運費負擔而言,按FOB、CIF、CFR術語,運費主要是指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海運運費;而按FCA、CIP、CPT術語,運費則包括從出口國指定地點到進口國指定地點的運費,中間可能涉及到幾種不同運輸方式的費用。就保險而言, FOB、CIF、CFR主要涉及的是海洋貨物運輸保險;FCA、CIP、CPT則涉及各種運輸方式下的貨物保險。

試述FOB、CFR和CIF三種貿易術語的變形及其含義。

【答案】:在使用程租船運輸時,為了明確裝貨費用由買方還是由賣方負擔,FOB術語有下列幾種常見的變形:

(1)FOB Liner Terms(FOB班輪條件),指裝貨費用的負擔按班輪方法辦理,即由船方,實際為支付運費的一方(買方)負擔。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指裝貨費用由買方負擔。賣方只負責將貨物置于買方指派船只的吊鉤可及之處。

(3)FOB Stowed(FOB包括理艙費在內),指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支付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貨費用。

(4)FOB Trimmed(FOB包括平艙費在內),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負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費用。

(5)FOB Stowed and Trimmed(FOB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指賣方不僅要負擔裝船費用,而且要負擔理艙和平艙的費用。

CIF與CFR條件下,采用程租船運輸時,可用CIF與CFR術語的變形來明確卸貨費用的負擔問題。這里只舉CIF術語的變形,這些變形同樣也適用于CFR術語。

(1)CIF Liner Terms(CIF班輪條件),指卸貨費用的負擔按班輪的做法辦理,即由船方,實際上為支付運費的一方(賣方)承擔。

(2)CIF Ex Tackle(CIF吊鉤交貨),指由賣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費用。

(3)CIF Landed(CIF卸到岸上),指由賣方負責將貨物卸到岸上并承擔目的港的費用和必要時的駁船費用。

(4)CIF Ex ship's hold(CIF艙底交貨),指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起吊至碼頭的費用。

上述FOB和CIF、CFR的變形,只是為了明確裝貨費、卸貨費由何方負擔,其交貨地點與風險劃分的界線,并無任何改變。

國際貿易實務-國際貿易術語案例分析篇

1. CIF合同性質案例

      某出口公司按CIF倫敦向英國客戶出口一筆堅果,由于商品的季節性較強,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買方須于10月底之前將信用證開到賣方,賣方保證貨物不遲于12月10日到達目的港,否則買方有權取消合同。請分析這一份合同是否屬于CIF合同?

      案例分析:

      這一合同的性質不屬于CIF合同。因為合同條款內容與《INCOTERMS2010》對CIF貿易術語本身的解釋相違背。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合同在CIF條件下規定了“到貨日期”,這違背了CIF價格術語下買賣雙方責任和風險的劃分界限,CIF是裝運合同,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之后,一切風險由買方承擔;第二,CIF是“象征性交貨”,只要賣方提供齊全和正確的貨運單據,買方不得拒付貨款。因此,該合同的條款已與CIF術語本意相抵觸,實質上不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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