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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哪種國際貿易交易方式屬于逆匯A(什么情況下買方愿用信用證而不愿用d/a作為支付方式?)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23 16:50:05【】4人已围观

简介。備用信用證已發展成為一種全面的金融工具,其應用范圍比一般的見索即付保函更為廣泛,因此,備用信用證可用于支持委托人的融資和非融資性契約責任,并提高這種第一性資金保證的信用等級。國際保理業務有何積極作用

。備用信用證已發展成為一種全面的金融工具,其應用范圍比一般的見索即付保函更為廣泛,因此,備用信用證可用于支持委托人的融資和非融資性契約責任,并提高這種第一性資金保證的信用等級。

國際保理業務有何積極作用?

答:在信用額度內具有百分之百的安全收匯保證;應收帳款的付款期限可以得到保證;便利出口商獲得融資;減少方式的進口風險;提供多種貨幣的分類服務;利用銀行優勢,使客戶避免外匯風險;事先對出口商進行資信調查。

匯票持票人享有哪些權利?

答:提示要求承兌或付款之權;匯票轉讓他人之權;背書匯票權;發出退票通知給前手當事人;向前手當事人行使追索權;用自己名字起訴的權利;丟失匯票后獲得副本權;在支票或銀行即期匯票上劃線和委托一家銀行托收票款的權利。

比較可轉讓信用證與背對背信用證的異同點?

背對背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

1、背對背信用證的開立,并非原始信用證申請人和開證行的意旨,而是受益人的意旨,申請人和開證行與背對背信用證無關。

1、可轉讓信用證的開立是申請人的意旨,開證行同意,并在信用證加列“是否可以轉讓”字樣,始可開出可轉讓信用證。

2、憑著原始信用證開立背對背信用證,兩證同時存在。

2、可轉讓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出去,該證失去那部分金額之存在。

3、背對背信用證的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原始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保證。

3、可轉讓信用證的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七證行的付款保證。

4、開立背對背信用證的銀行就是該證的開證行

4、轉讓行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指示開立變更條款的新的可轉讓信用證,通知第二受益人,該轉讓行地位不變,仍是轉讓行。

《國際結算》復習資料1

支票:是以銀行作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

授信額度:進口商向開證行申請開出信用證,不用交付全部開證金額。

SWIFT:環球銀行間金融電訊協會,是一個國際銀行間非盈利性的國際合作組織,總部設在比利時的布魯塞爾,該組織成立于1973年5月,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信用證:是一種帶有條件的銀行付款書面承諾。

票匯匯款: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申請,代匯款人開立以及其分行或代理行為解付行的銀行即期匯票,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另一種匯款方式。

出口押匯:是以出口商的匯票及/或單據作為押匯行的抵押品,由押匯行墊款,付給出口商,然后將抵押品的匯票及/或單據寄至開證行向其收取貨款歸墊。

海運提單:是一種運輸單據,它被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字,承認貨物已經收妥,等待運至一個特殊的目的港,并說明貨物承運條款。

跟單信用證:商業信用證必須要求出口商提交單據,故稱跟單信用證。

貼現:是指遠期匯票承兌后尚未到期,由銀行或貼現公司從票面金額中扣減按照一定貼現率計算的貼息后,將凈款付給持票人,從而貼進票據的行為。

光票信用證:商業信用證不須要求出口商提交單據,故稱為光票信用證。

國際保理:是保理商為國際貿易記帳賒銷方式提供出口貿易融資、銷售帳務處理、收取應收帳款,及買方信用擔保合為一體的金融服務。

什么情況下買方愿用信用證而不愿用d/a作為支付方式?

D/A--承兌交單(這個定義你可以百度百科一下)

OA--賒賬銷售 (這個定義你也可以百度百科一下)

在承兌交單(D/A)托收方式下,進口商只要在代收銀行出示的由出口商簽發的匯票...在這種形式中,顯然前者基本無收匯風險,而后者也屬賒賬銷售(OA),所蘊含的收匯...選用信用證支付方式和匯付方式中的預付方式是最為安全的方式。

以下這些是我在資料里看來的,送你了----

摘要:在國際貿易中,有許多種不同的結算方式。對于進出口企業而言,即要考慮資金的流動性又要考慮風險控制,因此,企業采用何種方式結算要依雙方交易時的具體情況而定,比如買賣合同所采用的價格術語、雙方相互信任的程度、業務量的大小、資金流動速度對交易者的重要程度等,而且,結合不同的支付方式合理選擇融資方式也可減少融資成本,這直接關系到一個企業的經營效益與流動性狀況。

關鍵詞:信用證 匯付 托收 貿易術語

一、不同支付方式的比較

目前進出口實踐中較為常用的基本結算方式主要有信用證支付方式、匯付與托收三種。匯付是指付款人主動委托銀行通過電報或信函或郵寄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將款項付給收款人,因此,它又分為三種:信匯、電匯與票匯。這種方式下,資金流向與支付工具的流向是一致的,因此又稱為順匯;信用證支付是指付款人向銀行提出申請,由銀行按照申請人的指示出具一種名為信用證的付款承諾書,承諾當收款人能夠提供信用證所要求的票據和滿足信用證所要求的條件時付款的方式,它是銀行信用作保證的一種支付方式;托收方式是收款人出具某種票據作為債權憑證,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一種支付方式。后兩者支付工具與資金的流動方向恰恰相反,因此這種支付方式被稱為逆匯。不同的支付方式各自有不同的特點,也各有利弊。不能單純地講哪種支付方式更為合理。

1.信用種類不同決定收匯風險不同

對于賣方而言,信用證方式是收匯風險最小的一種方式。只要信用證中所述條件滿足,銀行就必須付款,這種結算是以銀行信用為基礎的,當然信用證分為可撤銷信用證與不可撤銷信用證,從風險控制角度來講,賣方應該只接受不可撤銷信用證。在這種支付方式下,賣方基本上不需要擔心在發運貨物后由于買方信用不足而出現貨款不能收回的問題。

托收則是賣方在發貨后將含提單在內的所有商業票據遞交給銀行,委托銀行代收貨款,買方是否付款與銀行都無關系,它是以商業信用為基礎的,根據該方式下的支付工具是否隨同提貨的單據同行,可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兩種基本形式。在光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只是委托銀行收回出口貨物的價款,可供進口商提貨的單據由出口商直接郵寄,銀行對進口商支付貨款的行為沒有任何約束力,因而收匯風險是很大的。跟單托收相對而言對風險可有所控制,其控制能力的大小取決于是采用付款交單還是承兌交單方式。在承兌交單(D/A)托收方式下,進口商只要在代收銀行出示的由出口商簽發的匯票上簽章承認付款責任,即可取得可供其提貨的單據,因而所蘊含的收匯風險也比較大;而在付款交單(D/P)托收方式下,進口商只有向代收銀行支付了貨物的價款,才能取得可供其提貨的單據,因而所蘊含的收匯風險要小得多。但總體上講托收的收匯風險大于信用證結算方式,一般只對有著長期合作關系并具有良好信用的老客戶才采用。目前在我國的貿易實踐中采用得已越來越少,在少數由國家支持并進行擔保的機電產品出口行業中采用。

匯付分兩種情況,一種為預付貨款,即由進口人在賣方發貨前將款項匯付給賣方,另一種是貨到付款,都是純粹的商業信用形式。在這種形式中,顯然前者基本無收匯風險,而后者也屬賒賬銷售(OA),所蘊含的收匯風險非常大。是各種結算方式中收匯風險最大的。

2.資金轉移方式不同決定收匯時間長短不同

信用證支付方式中,賣方收款時間是在發貨后備齊所需單據后到銀行議付貨款,如果單據齊全并符合要求,議付銀行就可支付貨款。無需等到貨物到達或支付工具到期時才收款,即使是遠期信用證,議付銀行也可貼現由賣方開出的跟單匯票。對賣方而言這是一種收款較及時的結算方式。

托收方式下結算時間是先發貨后付款,其收款時間又因托收種類的不同而不同。從收匯時間上講,托收方式也不同于信用證方式,由于它是商業信用,很少有人愿意貼現此種方式中的跟單匯票,因此,遠期跟單托收的收匯時間就只能在規定的期限到期以后。

匯付的收匯時間則取決于買賣雙方采用的匯付方式,由合同進行約定。

以上三種支付方式中,信用證支付程序相對繁瑣,涉及的銀行當事人較多,又是銀行信用保證,所以費用收取比例比托收和匯付方式要高,有些費用還采用一次性固定收費方式,托收方式與匯付方式的程序則相對簡單,費用比例基本相同,比信用證支付方式要低一些。

二、合理選擇和利用各種支付方式

1.合理選擇支付方式

在訂立買賣合同中的支付條款時,選用何種貨款的支付方式是買賣雙方反復磋商的重點問題。雙方一般都要對各種因素進行全面考慮,如對方資信狀況與經營作風的好壞、貨物本身是否暢銷、市場競爭是否激烈、交易金額是否較大、企業本身的流動狀況等,并在此基礎上確定采用一種對交易雙方都比較安全的支付方式,并充分地利用好所選擇的支付方式進行流動性管理是相當重要的。

就出口方而言,選用信用證支付方式和匯付方式中的預付方式是最為安全的方式。在信用證方式中,以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為最佳支付方式;而采用匯付方式中的預付方式的好處就不言而喻了,無論是電匯、信匯還是即期票匯,所收的貨款都是現匯。即使是采用銀行承兌匯票的票匯方式也是可以接受的,因為只在貼現市場進行貼現就獲得現金。最好不要采用托收方式;而對于進口方而言,一般情況下采用遠期信用證支付方式,即可防止賣方不及時發貨,也可獲得相當一段時間的融資;小額交易可采用匯付或托收方式,大宗成套設備爭取采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方式。但為了吸引客戶,促成交易,有時也需要采用對對方較為有利、對自己風險較大的支付方式,這取決于雙方在貿易中地位與雙方的信用程度,信用證支付方式是雙方矛盾最小的一種方式,因為有銀行出面來緩和了雙方的矛盾,但信用證方式的費用較高,關鍵是要找到一家愿意提供信用的銀行,手續相對復雜,在一些小額交易中,應考慮用托收或匯付方式。

此外,在選擇支付方式時,還應考慮貿易取采用的貿易術語。不同的術語所規定的交貨方式和運輸方式是不同的。而不同的交貨方式和運輸方式能適應的貨款收付方式也應有所不同的。在使用FOB、CIF、CFR、FCA、CIP、CPT等屬于象征性交貨貨術語的情況下,賣方交單收款 、買方憑單付款,控制單據就意味著控制貨物,這類交易既可使用信用證方式 ,也可通過跟單托收方式收取貨款。但在使用EXW、DAF、DES、DDU、DDP等屬于實際交貨方式的術語的交易中,由于賣方是向買方直接交貨,因此,除非經約定由進口地銀行收貨,一般不能采用托收方式。即使是在采用象征性交貨術語的情況下,也要考慮運輸方式不同來確定支付方式。如果貨物通過海洋運輸時,賣方發貨后所取得的是不記名提單,加上貨物在途時間較長,因此采用結算程序較復雜、收匯時間較長的信用證支付與托收方式收款都是可以的。此時如果是采用信用證支付方式,銀行承擔了買方拒付的風險;而在托收方式中,賣方可以在買方付款前通過控制提單控制貨物的處置權。但如貨物通過航空、鐵路運輸或用郵包寄送,賣方得到的運輸單據是航空運輸單、鐵路運輸單或郵包收據,在貨物運抵目的地后,由運輸機構直接通知收貨人取貨,只要收貨人沒有拒收貨物,貨物不管是否已經付款,都由收貨人買方控制,賣方將失去貨物的控制。因此采用這些方式運輸貨物的交易,都不適宜采用托收方式收款,最好采用信用證或匯付方式,如果是采用信用證方式,通常也應把這些運輸單據的收貨人填寫為開證行。

2.合理利用不同的支付方式進行融資

不管采用何種支付方式,合同一旦確定,就必須履行,對于出口商而言,在支付方式確定后,也可以在確定的支付方式下充分利用金融市場進行合理的融資,以提高資金的流動性。如在采用托收方式的情況下,可以利用國際保付代理業務來獲得資金的融通,由保理公司收取一定的保付代理費用,墊付貨款,并代為追償貨款,也可以利用銀行進行托收方式下的出口押匯融資等;如采用的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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