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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國際大宗貿易合同(國際貿易中簽訂銷售合同的注意事項)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9 15:09:31【】3人已围观

简介,賣方不承擔責任(主要運費已付)。1、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為

,賣方不承擔責任(主要運費已付)。

1、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并負責租船訂艙,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2、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

負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并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以及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3、CPT(Carriage Paid to):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在貨物被交由承運人保管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在貨物交給承運人后發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4、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并對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的買方風險取得貨物保險,訂立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用。

在貨物被交由承運人保管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在貨物交給承運人后發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四、為“D”組(DAF、DES、DEQ、DDU和DDP),指賣方須承擔把貨物交至目的地國所需的全部費用和風險(貨到)。

1、DAF(Delivered at Frontier):邊境交貨(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的邊境地點,將仍處于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付買方,并辦妥貨物出口清關手續,承擔將貨物運抵邊境上的指定地點所需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此地點為毗鄰邊境的海關前,包括出口國在內的任何國家邊境(含過境國)。進口清關手續則由買方辦理。

2、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交給買方,但不辦理進口清關手續,賣方負擔將貨物運抵指定卸貨港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買方負擔貨物從船上開始卸貨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是指將貨物交付給買方,但不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賣方負擔將貨物運抵卸貨港并卸至碼頭為止的一切費用與風險。買方則負擔隨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進口國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給買方,不辦理進口手續,也不從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將貨物卸下,即完成交貨。

賣方應該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為止的一切費用與風險,不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進口應繳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5、DDP(Delivered Duty Paid):進口國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進口國指定地點,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付給買方,賣方負責辦理進口報關手續,交付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應繳納的任何進口“稅費”。

賣方負擔將貨物交付給買方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如賣方無法直接或間接的取得進口許可證時不宜采用該術語。DDP是賣方責任最大的貿易術語。

擴展資料:

國際貿易術語(Trade Terms of International trade),又稱價格術語。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會影響到商品的價格。 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了把某些和價格密切相關的貿易條件與價格直接聯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種報價的模式。

每一模式都規定了買賣雙方在某些貿易條件中所承擔的義務。用來說明這種義務的術語,稱之為貿易術語。

2011年國際貨代綜合輔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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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還盤

又稱還價,在法律上稱反要約,是指受盤人對發盤的內容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提出的修改、限制或添加的建議。

還盤的兩個法律后果:

1、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作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2、還盤等于是受盤人向原發盤人提出的一項新的發盤。

案例分析: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向國外某商人詢購某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對方8月15日的發盤,發盤的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回電“若價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對方未作答復,8月21日,我方得知國際市場行情有變,于當日又向對方去電表示完全接受對方8月15日的發盤。

問: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為什么?

答: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因為,我方8月20日曾向對方復電“若價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該復電已經構成了還盤。該還盤一經作出,原發盤就已經失效。所以,當我方8月21日得知國際市場行情,向對方表示的接受已經不具有接受的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四、接受

接受是指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后,以聲明或行動向對方表示同意的行為。

根據《公約》的解釋,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接受必須是由受盤人作出

(二)受盤人表示接受,要采取聲明的方式

受盤人表示接受是以口頭或書面的聲明形式向發盤人明確表示出來。

(三)接受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

接受必須是受盤人無條件地、全部同意發盤中的條件。

《公約》規定,受盤人在表示接收時不可以對發盤的內容作實質性的變更。如對發盤的條件作了實質性變更,則構成還盤;如屬非實質性變更,仍可構成有效的接受,使合同得以成立。

《公約》的規定,實質性變更的是有關貨物的價格、付款、品質、數量、交貨時間與地點、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的辦法等條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為實質性變更發盤條件

案例分析1:

我方A于2002年12月1日對法國客戶B發電稱:“可提供商品甲3000公噸,每公噸500美元,FOB Shanghai ,舊麻袋裝。12月5日復到我方有效。” 法方B的回電于12月4日復到我方,內容如下:“接受你方的12月1日電:若價格降為每公噸480美元FOB Shanghai ,就再追加2000公噸。請用新麻袋裝。”

我方未予答復。但過了10天后,三、還盤

又稱還價,在法律上稱反要約,是指受盤人對發盤的內容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提出的修改、限制或添加的建議。

還盤的兩個法律后果:

1、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作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2、還盤等于是受盤人向原發盤人提出的一項新的發盤。

案例分析: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向國外某商人詢購某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對方8月15日的發盤,發盤的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回電“若價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對方未作答復,8月21日,我方得知國際市場行情有變,于當日又向對方去電表示完全接受對方8月15日的發盤。

問: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為什么?

答: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因為,我方8月20日曾向對方復電“若價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該復電已經構成了還盤。該還盤一經作出,原發盤就已經失效。所以,當我方8月21日得知國際市場行情,向對方表示的接受已經不具有接受的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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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

接受是指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后,以聲明或行動向對方表示同意的行為。

根據《公約》的解釋,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接受必須是由受盤人作出

(二)受盤人表示接受,要采取聲明的方式

受盤人表示接受是以口頭或書面的聲明形式向發盤人明確表示出來。

(三)接受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

接受必須是受盤人無條件地、全部同意發盤中的條件。

《公約》規定,受盤人在表示接收時不可以對發盤的內容作實質性的變更。如對發盤的條件作了實質性變更,則構成還盤;如屬非實質性變更,仍可構成有效的接受,使合同得以成立。

《公約》的規定,實質性變更的是有關貨物的價格、付款、品質、數量、交貨時間與地點、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的辦法等條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為實質性變更發盤條件

案例分析1:

我方A于2002年12月1日對法國客戶B發電稱:“可提供商品甲3000公噸,每公噸500美元,FOB Shanghai ,舊麻袋裝。12月5日復到我方有效。” 法方B的回電于12月4日復到我方,內容如下:“接受你方的12月1日電:若價格降為每公噸480美元FOB Shanghai ,就再追加2000公噸。請用新麻袋裝。”

我方未予答復。但過了10天后,法方來電要求我方盡快發貨,但我方認為合同根本就未達成,而法方卻不這樣認為。請問合同是否達成?

答:根據公約的規定,接受的內容必須與發盤的內容一致。接受必須是受盤人無條件地、全部同意發盤中的條件。這個案例中對于價格和數量都做了變更,根據公約的規定,都已經構成了實質性的變更,如對發盤的條件作了實質性變更,則構成還盤。因此合同不能夠成立。

案例分析2:

我某出口公司向美國A公司發盤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對方在發盤有效期內復電表示接受,同時提出“凡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過銀開來的信用證。因獲知該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已大幅度上漲,我公司當天將信用證退回,但A公司認為其接受有效,合同應該成立。雙方意見不一致,于是提交仲裁機構解決,試問。如你是仲裁員,你將如何裁決?并說明理由。

答:裁決結果:合同不成立。依據《公約》的規定,有關解決爭端條款的變更,應視為實質性變更發盤的條件。本案A公司復電時,有關解決爭端條款的增加就屬于對發盤的實質性變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法方來電要求我方盡快發貨,但我方認為合同根本就未達成,而法方卻不這樣認為。請問合同是否達成?

答:根據公約的規定,接受的內容必須與發盤的內容一致。接受必須是受盤人無條件地、全部同意發盤中的條件。這個案例中對于價格和數量都做了變更,根據公約的規定,都已經構成了實質性的變更,如對發盤的條件作了實質性變更,則構成還盤。因此合同不能夠成立。

案例分析2:

我某出口公司向美國A公司發盤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對方在發盤有效期內復電表示接受,同時提出“凡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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