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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國外貿易公司從我進口公司購買小麥500噸(信用證問題)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8 06:50:20【】8人已围观

简介;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出口人開出信用證,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統稱通知行);通知行核對印簽無誤后,將信用證交與出口人;出口人審核信用證與合同相符后,送備齊各項貨運單據,開出匯票,在信用證

;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出口人開出信用證,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統稱通知行);通知行核對印簽無誤后,將信用證交與出口人;出口人審核信用證與合同相符后,送備齊各項貨運單據,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請當地銀行(議付行)議付;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后,按照匯票金額扣除利息,把貨款墊付給出口人;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付款行)索償;開證行(付款行)核對單據無誤后,付款給議付行;開證行通知進口人付款贖單。

2、什么叫接受?簡要說明構成接受的條件。

答案:接受在法律上稱為承諾。它是指受盤人在發盤有效期內無條件同意發盤的全部內容,愿意訂立合同的一種表示。

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和各國法律的規定,一般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接受必須是受盤人;接受必須是無條件的同意發盤的全部內容;原則上說,當接受中含有對發盤內容的增加、限制或其它修改,接受均不能成立,應作為拒絕或還盤,或稱為有條件的“接受”;接受必須在實盤有效期內接受。

3、簡述CIF與DES的異同

相同點:水上運輸,賣方負責運輸,承擔運費,

交貨地點不同:CIF是裝運港船上交貨,而DES是目的港船上交貨。

風險劃分不同:前者為裝運港船舷,后者為目的港船上

交貨性質不同:前者為象征性交貨,交單為交貨;后者為實際交貨。

賣方承擔的責任與費用不同:前者包括正常的運費和保險費,后者包括貨到目的港交貨前的一切費用。

4、簡述托收支付方式的當事人。

答:托收方式的當事人主要有:

1). 委托人(Principal)。它是指委托銀行辦理托收業務的客戶,通常是出口人。

2). 托收銀行(Remitting Bank)。它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托收業務的銀行。

3). 代收銀行(Collecting Bank)。它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進口地銀行。代收銀行通常是托收銀行的國外分行或代理行。

4). 付款人(Payer)。它通常是指買賣合同的進口人。

5、國外一家貿易公司與我國某進出口公司訂立合同,購買小麥500公噸。合同規定,2005年1月20日前開出信用證,2月5日前裝船。1月28日買方開來信用證,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賣方按期裝船發生困難,故電請買方將裝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將信用證有效期延長至2月25日,買方回電表示同意,但未通知開證銀行修改。2月17日貨物裝船后,賣方于2月20日到銀行議付,遭到銀行拒絕。

問題:(1)銀行是否有權拒付貨款?為什么?

(2)作為賣方,應當如何處理此事?

答案:(1)銀行能拒付貨款,因為信用證已過期。(2)作為賣方應通過進口商要求開證行改證,然后再議付。

某公司購入500噸小麥,價格為1300 元/噸,為避免價格風險,該公司以1330元/噸價格在鄭州期貨交易所做套期

有現貨500噸 到成交日期每噸虧損40元也就是現貨方面虧損20000元《不計其他費用》。

該公司在鄭州期貨交易所做套期保值以每噸1330的價格做空,《期貨玉米每一手為10噸,也就是該公司共擁有50手玉米空單》。玉米期貨每手浮動一個點差就是10元,50手即為500元。該公司1330價格做空以1270成交,共獲利差價60個點即30000元整《除期貨交易手續費每手雙邊6元》共300元。保值交易結果為9700元。

信用證問題

信用證的性質有三條:這是做信用證案例的關鍵。

一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 《UCP600》第七條A款明確規定:“只要規定的單據提交給指定銀行或開證行,并且構成相符交單,則開證行必須承付。” B款規定:“開證行自開立信用證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承付責任。” 可見,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行一旦開出信用證,就表明他以自己的信用作了付款保證,并因此處于第一性付款人的地位。 由此可以看出,案例分析5-1中開證行的做法是錯誤且無理的。因為,信用證一旦開立,開證行就要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即使開證申請人倒閉,開證行仍應履行付款責任。

二信用證是一種自足文件,它不依附于貿易合同而獨立存在,不受貿易合同條款的約束。 《UCP600》第四條A款規定:“信用證與可能作為其開立基礎的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含有對此類合同的任何援引,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可見,銀行只對信用證負責,貿易合同的修改、變更甚至失效都絲毫不影響信用證的效力。

三信用證業務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它處理的對象是單據。而不是以貨物為準。(Pure Document Transaction) 《UCP600》第五條規定:“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可能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 《UCP600》第十四條a款規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的話)及開證行須審核單據,且僅基于單據本身確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構成相符交單。 因此,銀行的信用證業務是純粹的單據業務,是不管貿易合同、不管貨物、不管單據真偽、不管是否履約的“四不管”業務。唯一要求是“單證相符的原則”。

注意:“單證相符”強調的是單據內容表面上與信用證相符,而不是指單據真正的內容相符。 因此,只要單證表面相符,申請人就必須付款。

案例 國外貿易公司從我進出口公司購買小麥500噸,合同規定,1月30日前開出L/C,2月5日前裝船。1月28日買方開來L/C,有效期至2月10日。后由于賣方不能按期裝船,故電請買方將裝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將L/C有效期延至2月20日,買方回電表示同意,但未通知開證行。2月17日貨物裝船后賣方到銀行議付時,遭到拒絕。 (1)銀行是否有權拒絕付款,為什么? (2)作為賣方,應當如何處理此事?

分析: (1)銀行有權拒付。據《UCP500》規定,L/C雖是根據合同開出的 ,但一經開出就獨立于買賣合同。銀行只受信用證條款的約束。本案雖合同條款改變,但L/C條款未改,故銀行只按原L/C條款辦事,2月17日超出了原L/C的有效期,故銀行可以拒付。 (2)作為賣方,當銀行拒付時,可依據修改后的合同條款要求買方履行付款義務,賣方也可要求修改信用證。

不好意思,不知為什么私信回不了,就在這回了。

某公司購入500噸小麥,價格為1300 元/噸,為避免價格風險,該公司以1330元/噸價格在鄭州期貨交易所做套期

該公司成功的利用期貨套期規避了價格風險。計算方法。

1、現貨市場。買入價:500噸*1300=650000元。

售出價:500噸*1260=630000元。

現貨市場實際上盈虧為:-20000元。

2、期貨市場:售出價:500噸*1330=665000元。

買入價:500噸*1270=635000元。

期貨市場實際盈虧為:30000元。

最終該公司盈虧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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