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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國企 融資性貿易 犯罪案例(求2010年司法考試案例分析題)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08:45:06【】6人已围观

简介綠豆買賣合同,總價款為100萬元,仍由乙公司代辦托運,貨交丙公司后即視為完成交付。其他條款與大蒜買賣合同的約定相同。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約定將大蒜和綠豆交給丙公司,甲公司將50萬元大蒜貨款和

綠豆買賣合同,總價款為100萬元,仍由乙公司代辦托運,貨交丙公司后即視為完成交付。其他條款與大蒜買賣合同的約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約定將大蒜和綠豆交給丙公司,甲公司將50萬元大蒜貨款和50萬元綠豆貨款匯付給乙公司。按照托運合同,丙公司應在十天內將大蒜和綠豆運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簽訂以120萬元價格轉賣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價格大漲,甲公司又以150萬元價格將大蒜賣給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將大蒜運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運送大蒜過程中,因山洪暴發大蒜全部毀損。戊公司因未收到貨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貨款拒絕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萬元。

后綠豆行情暴漲,丙公司以自己名義按130萬元價格將綠豆轉賣給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貨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絕追認丙公司行為,要求己公司返還綠豆。

問題

1.大蒜運至丙公司時,所有權歸誰?為什么?

2.甲公司與丁、戊公司簽定的轉賣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3.大蒜在運往戊公司途中毀損的風險由誰承擔?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貨款為由,拒絕向乙公司支付尾款?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時要求甲公司承擔定金責任和違約金責任?為什么?

6.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綠豆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7.丙公司將綠豆轉賣給己公司的行為法律效力如何?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己公司返還綠豆?為什么?

五、(本題20分)

案情 甲省A縣大力公司與乙省B縣鐵成公司,在丙省C縣簽訂煤炭買賣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鐵成公司出售3,000噸煤炭,交貨地點為C縣。雙方約定,因合同所生糾紛,由A縣法院或C縣法院管轄。

合同履行中,為便于裝船運輸,鐵成公司電話告知大力公司交貨地點改為丁省D縣,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經海運向鐵成公司發運2,000噸煤炭,存放于鐵成公司在D縣碼頭的貨場。大力公司依約要求鐵成公司支付已發煤款遭拒,遂決定暫停發運剩余1,000噸煤炭。

在與鐵成公司協商無果情況下,大力公司向D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鐵成公司支付貨款并請求解除合同。審理中,鐵成公司辯稱并未收到2,000噸煤炭,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鐵成公司員工季某(季某是鐵成公司業務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貨確認書,但該確認書是季某以長遠公司業務代表名義出具的。經查,長遠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認長遠公司為其杜撰。據此,一審法院追加季某為被告。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鐵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貨款,季某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鐵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中關于責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貨款的內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訴。經審理,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并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送達后第10天,大力公司負責該業務的黎某在其手機中偶然發現,自己存有與季某關于2,000噸煤炭驗收、付款及剩余煤炭發運等事宜的談話錄音,明確記錄了季某代表鐵成公司負責此項煤炭買賣的有關情況,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再審,堅持要求鐵成公司支付貨款并解除合同的請求。

問題

1.本案哪個(些)法院有管轄權?為什么?

2.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存在什么錯誤?為什么?

3.分析二審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4.二審法院的判決有何錯誤?為什么?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個(些)法院申請再審?

6.法院對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審請求如何處理?為什么?

六、(本題22分)

案情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資設立北陵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萬元現金出資,丙以私有房屋出資,丁以專利權出資,戊以設備出資,各折價100萬元;甲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潤,甲得28%,其他四位股東各得18%,從第六年開始平均分配利潤。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過戶登記到公司名下,但事實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個月,丁提出急需資金,向公司借款100萬元,公司為此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作出決議如下:同意借給丁100萬元,借期六個月,每月利息一萬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條。雖至今丁一直未歸還借款,但每月均付給公司利息一萬元。

千山公司總經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設銀行借款1,000萬元,借期一年,王五請求北陵公司提供擔保。甲說:“公司章程規定我只有300萬元的擔保決定權,超過了要上股東會才行。”王五說:“你放心,我保證一年到期就歸還銀行,到時候與你公司無關,只是按銀行要求做個手續。”甲礙于情面,自己決定以公司名義給千山公司的貸款銀行出具了一份擔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難,其13歲的兒子幸存下來。

北陵公司欲向農業銀行借款200萬元,以設備作為擔保,銀行同意,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將其股份全部轉讓給甲,甲愿意受讓。

2010年7月,當地發生洪水災害,此時北陵公司的凈資產為120萬元,但尚欠萬水公司債務150萬元一直未還。北陵公司決定向當地的一家慈善機構捐款100萬元,與其簽訂了捐贈合同,但尚未交付。

問題

1.北陵公司章程規定的關于公司前五年利潤分配的內容是否有效?為什么?

2.丙作為出資的房屋未過戶到公司名下,對公司的設立產生怎樣的后果?在房屋已經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況下,丙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萬元的行為是否構成抽逃注冊資金?為什么?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請求丁歸還借款,其請求權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權請求法院確認其向建設銀行出具的擔保函無效?為什么?

6.戊13歲的兒子能否繼承戊的股東資格而成為公司的股東?為什么?

7.如北陵公司不能償還農業銀行的200萬元借款,銀行能否行使抵押權?為什么?

8.乙向甲轉讓股份時,其他股東是否享有優先受讓權?為什么?

9.北陵公司與當地慈善機構的捐贈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萬水公司可否請求法院撤銷北陵公司的上述行為?為什么?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四參考答案

二、參考答案:

1.趙某將錢某的9萬元存款劃轉到自己賬戶的行為,成立盜竊罪。在我國,存款屬于盜竊罪的對象,趙某的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而且是盜竊既遂。

2.趙某致錢某死亡的行為,在刑法理論上稱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論對這種情況有以下處理意見:(1)第一行為即勒頸部、捂口鼻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未遂,第二行為即將錢某“尸體”縛重扔入河中的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實施第二行為時對死亡有間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則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否則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3)將兩個行為視為一個行為,將支配行為的故意視為概括的故意,認定為一個故意殺人既遂;(4)將兩個行為視為一體,作為對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來處理,只要存在相當的因果關系,就認定為一個故意殺人既遂。應當認為,第一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并未中斷,而且客觀發生的結果與行為人意欲發生的結果完全一致,故應肯定趙某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3.趙某向孫某勒索20萬元的行為是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想象競合犯。一方面,趙某實施了脅迫行為,孫某產生了恐懼心理,并交付了財物。所以,趙某的行為觸犯了敲詐勒索罪;另一方面,錢某已經死亡,趙某的行為具有欺騙性質,孫某產生了認識錯誤;如果孫某知道真相就不會受騙、不會將20萬元交付給趙某。因此,趙某的行為也觸犯了詐騙罪。但是,由于只有一個行為,故成立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

4.趙某的行為成立自首。雖然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這是針對后來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雖然可以根據司法解釋否認趙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認后一次自動投案與如實交待成立自首。

5.孫某的行為雖然屬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為孫某雖然將公款挪用給個人使用,但并沒有超過三個月未還。

三、參考答案(要點):

1.判斷。不能認定張某收受賄賂。

2.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2條、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52條、第176條規定的證明標準。刑事訴訟證明理論關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闡述,具體是指:(1)據以定罪的每個證據都已查證屬實;(2)證據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系;(3)犯罪事實各部分有相應證據證明;(4)全案證據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結論唯一。

3.分析。——從犯罪行為是否存在角度看,在證明張某收受兩筆款項問題上,均為“一對一”證據,既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沒有收受賄賂,也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收受了賄賂。——從本案涉案人員情況看,石某、楊某均為本案利害關系人,有可能為了推脫罪責陷害張某。現有證據不足以排除這種可能性。

4.處理。本案證據在證明張某收受這兩筆錢這一關鍵問題上沒有排除其他可能性,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四、參考答案:

1.甲公司。因為大蒜是動產,除合同有特別約定外,以交付作為其所有權轉移的標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約定,大蒜交給丙公司時視為完成交付,故此時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權人。

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權,享有處分權,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的多重買賣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間是不排斥的。

3.戊公司承擔。在途貨物的買賣,自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故大蒜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戊公司承擔。

4.不能。因為合同具有相對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購銷合同的當事人,甲公司不能因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不能。因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購銷合同中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乙公司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

6.有效。因為甲公司通過向乙公司支付50萬元綠豆貨款的行為,表示其已對張某無權代理行為進行了追認。

7.無效。丙公司的轉賣行為屬無權處分(效力待定)行為,因為甲公司拒絕追認丙公司行為。

8.無權。因為己公司構成善意取得。

五、參考答案:

1.B縣和D縣法院有管轄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兩個法院,管轄協議無效。本案為合同糾紛,屬特殊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轄。

2.一審法院追加季某為被告是錯誤的,因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訴訟;一審法院漏判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請求是錯誤的,因為判決應針對當事人請求作出。

3.本案中,上訴人為鐵成公司;被上訴人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4.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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