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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國際快遞屬于什么貿易條款(請問一般國際快遞出口是用啥貿易術語的?)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1 03:13:56【】2人已围观

简介0克以下的國內信件的速遞業務屬于郵政專營范圍。這樣的規定雖然并沒有違反中國在WTO服務貿易談判中的承諾,但激起廣大非郵政速遞企業的強烈不滿。中國在服務貿易減讓表中對速遞服務業的承諾,排除了當時郵政依法

0克以下的國內信件的速遞業務屬于郵政專營范圍。這樣的規定雖然并沒有違反中國在WTO服務貿易談判中的承諾,但激起廣大非郵政速遞企業的強烈不滿。中國在服務貿易減讓表中對速遞服務業的承諾,排除了當時郵政依法專營的服務,也就是國內速遞業務。郵政法修改稿的規定擬開放部分國內速遞業務。但是350克以下的信件的速遞占民營速遞企業業務的90%以上,因此這樣的專營規定仍然是極具限制性的。

在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郵政法時,中國實際上已經對外資開放了本國的國際快遞業務,因此立法者在制定郵政專營條款時,要解決給予外國快遞企業在中國經營的合法權力的問題。本次修法要解決的是對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非郵政企業開放國內速遞市場的問題。這實際上已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中國政府,特別是郵政部門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首先,快遞業已經成為中國經濟中發展最快的產業之一,其中非郵政企業,特別是民營快遞企業已經成為國內速遞市場中一只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力量,對國民經濟的許多部門的運行和效率產生著不可低估的影響,并對擴大就業產生著積極的作用。第二,中國早已對外資企業開放了國際快遞業,但卻長期限制本國企業進入國內速遞市場,形成了事實上的對外開放程度高于對內開放的局面,給人留下外資快遞企業享受超國民待遇的印象。長期如此將動搖人們對開放的信心,削弱中國對外開放的政治基礎。第三,扶持民營企業的發展已經成為中國政府的一項既定政策。

保障郵政企業代表國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和應當享受的權利是郵政部門堅決維護郵政專營的一個理由,實際上這也是許多WTO成員至今實施郵政專營制度的一個理由。問題是區分郵政部門的普遍服務和非普遍服務業務,并實行不同的運營和管理制度、制定不同的指導政策和監管模式,包括建立適當的補償機制,才能更好地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而不能以犧牲新興產業的發展為代價、以犧牲市場效率為代價、以降低稀缺資源的高效配置為代價,通過制定嚴格的專營制度,來保障普遍服務。

郵政法修改稿中雖然對普遍服務的定義(第3條)、范圍(第20條)、標準(第37條)、提供者及提供者的義務(第3條、第5條、第22條)、保障機制(第4條:國家優惠政策、第10條:郵政專營、第13條:對郵政設施建設提供財政支持、第23條:虧損補貼、第24條:稅收優惠、第25條:政府定價、第44條:郵件優先運輸、)作出了規定,突出了郵政企業承擔普遍服務的職能及享有的特殊權利,但由于修改稿中沒有郵政部門的普遍服務(非競爭性業務)與其他競爭性業務(包括信件速遞服務)拆分的明確規定,因此郵政部門從事信件速遞業務的企業是否享有上述優惠,就成為郵政企業以外其他從事信件速遞業務的企業(簡稱其他企業)和商務部門關注的問題之一。其他企業關注的是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商務部門關注的是國民待遇,后者與中國入世承諾有關。

加入WTO時,我國在速遞服務國民待遇項下承諾沒有限制。根據GATS第17條國民待遇第1款,“對列入減讓表的部門,……每一成員可在影響服務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給予本國同類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因此,對從事速遞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待遇不應低于從事同類業務的國內企業。這里的關鍵是“同類”的判定。在現有的GATS框架下,郵政服務和速遞服務是兩個不同的服務部門,前者是公共郵政當局提供的服務,后者是非郵政部門提供的服務,雖然它們業務類似但服務主體不同,因而外國服務提供商不應比照中國郵政速遞服務提供商(EMS)的待遇要求國民待遇,而只能比照中國政府給予中國的郵政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待遇。

盡管如此,GATS有關壟斷服務提供商的規定,對中國郵政速遞服務提供商的行為將有很大的制約。GATS第8條第2款規定,各成員政府要確保壟斷服務的提供商在專營之外的服務領域競爭中不得濫用其壟斷地位。由于速遞服務納入了中國服務貿易減讓表,而中國郵政參與這一服務市場的競爭,因此盡管中國沒有在郵政服務項下作出相關的承諾,不得濫用壟斷地位的條款仍將適用于速遞市場中的中國郵政的速遞服務提供商。顯然,中國郵政速遞服務提供商要享受郵政企業從事普遍郵政服務的待遇,將很有可能面臨濫用壟斷地位的指控。

2.許可制度

關于透明度

在中國工作組報告中,針對有些成員對中國現行服務體制缺乏透明度的關注,特別是在獲得、延長、換發、拒絕和終止許可證和在中國市場提供服務所需其他批準以及此類行為的申訴方面,中國代表承諾,增加中國許可制度的透明度,保障中國的許可程序和條件不構成市場準入的障礙。

修改稿第10條規定,國家對郵政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從事信件寄遞業務實行許可制度。第60條具體規定了取得信件速遞業務許可證的必備條件。其中第3款(有與從事信件速遞業務地域范圍相適應的業務能力;)和第4款(從業人員具有與從事信件速遞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能力;)由于表述過于原則使得法律效力不確定,增加了審批機構官員工作中的隨意性,有違上述中國增加透明度的承諾。

關于經濟需求測試的要求

根據GATS有關市場準入的規定,在作出市場準入承諾義務的部門,WTO成員除了在減讓表中確定的外,不應在某一地區分部門或整個國境內維持或采取通過數量配額、經濟測試的要求限制國外提供者的數量、服務交易的總金額、資金額、業務總量等。

在中國服務貿易減讓表中,速遞服務的市場準入項下,中國沒有要求在決定是否給予外國企業市場準入時,保留使用經濟需求測試的要求。

修改稿61條規定,郵政監管機構審查信件速遞業務許可證時,應當考慮國家安全、信件速遞市場的發展和競爭狀況等因素。考慮信件速遞市場的發展和競爭狀況核發信件速遞的許可證,意味著通過經濟需求測試決定市場準入,這不符合我國的入世承諾。

3.對外商投資企業以速遞以外的方式經營包裹業務的限制

修改稿第91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速遞以外的方式從事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的寄遞業務。”這一條規定可能違反了中國加入WTO的承諾。

首先,根據我國現行郵政法,包裹的寄遞從未列入郵政企業的專營范圍,不論包裹的大小以及是否采用快遞的方式。因此在中國加入WTO時這一限制并不存在。這就意味著91條的規定違背了入世之后不對外國服務和服務提供商,采取比加入之時更具限制性的措施的承諾。

第二,91條的規定只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并不適用于國內從事速遞業務的其他主體,因而違反了中國在速遞服務領域所作的有關國民待遇的承諾,即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商的待遇,不低于其給予本國同類服務或服務提供商的待遇。

第三,中國在WTO承諾的速遞服務所對應的聯合國主要產品分類編碼是CPC75121(現由中國郵政部門依法專營的服務除外),其服務范圍是多式速遞服務,即“除國家郵政當局所提供的服務以外,由非郵政速遞公司利用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所提供的服務,包括提取、運輸、遞送信函、大小包裹的服務,無論目的地在國內或是國外。這些服務可利用自有、或公共運輸工具來提供。” 由于修改稿并沒有對“速遞”方式進行定義,現無法將其與CPC75121進行對比。但從CPC75121看,它定義的不是時間、速度概念,而是服務的主體、服務的范圍。據此,可以推斷,中國在WTO對速遞服務的承諾,包括了大小包裹的寄遞業務,同時通過附加限制,排除了郵政專營范圍內的信函的寄遞業務。91條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服務范圍作出的新限制,可能與我國入世承諾不一致。

結束語:中國的改革開放是一個歷史性的進程,加入WTO為這一進程的持續推進提供了某種制度保障。目前WTO有關服務貿易的規則仍在發展、完善之中,服務貿易開放的談判還在進行之中,中國的改革開放開放在不斷深化,有關快遞業的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地演變。盡管還存在一些不確定因素,但總的演變的方向是明確的,即中國的市場將日趨開放。(來源:國家商務部官網,有刪減)

請問一般國際快遞出口是用啥貿易術語的?

一般國際快遞出口會使用DAP貿易術語。DAP即delivered at place,意為“目的地交貨”,是一種國際貿易術語,旨在劃分貨物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的責任、費用和風險。

在使用DAP貿易術語時,賣方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不辦理進口手續,也不承擔將貨物交由買方處置前的任何風險和費用。買方則需要承擔交貨地點從賣方裝運工具上卸下貨物的風險和費用,并辦理進口手續。

其他常用的國際貿易術語包括FOB(船上交貨)、CIF(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和CNF(成本加運費)等,它們在不同的貿易條件下有著各自的優勢和適用范圍。根據不同的貿易條款和雙方約定,選擇合適的貿易術語對于降低貿易成本、規避風險和保障交易安全都具有重要意義。

國際快遞屬于什么貿易方式

國際快遞只是一個跨國地域的貨物流通方式,并不是貿易方式。

國際快遞的定義如下:

國際快遞是指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間所進行的快遞、物流業務。國家與國家(或地區)傳遞信函、商業文件及物品的遞送業務,即是通過國家之間的邊境口岸和海關對快件進行檢驗放行的運送方式。國際快件到達目的國家之后,需要在目的國進行再次轉運,才能將快件送達最終目的地。

國際物流中常見的貿易術語有哪些?

  國際貿易術語(Trade terms),又稱貿易條件、價格術語(price terms),是用一個簡短的概念或三個字母的外文縮寫來表示價格的構成和買賣雙方在國際物流貨物交接中有關手續、費用和風險責任的劃分。

    今天,百運網就為大家詳細講述國際物流中常見的貿易術語,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EXW,即工廠交貨(……指定地點)。它指賣方負有在其所在地即車間、工廠、倉庫等把備妥的貨物交付給買方的責任, 但通常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準備的車輛上或辦理貨物結關。 買方承擔自賣方的所在地將貨物運至預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2、FCA(買粉絲 carrier)是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并辦理了國際物流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

3、FAS,船邊交貨是指賣方負責把貨物交到港口碼頭買方指定船只的船邊,船舶不能停靠碼頭需要過駁時,交到駁船上,賣方的風險、責任和費用均以此為界,以后一切風險和費用均由買方承擔的一種買賣協議。在對外貿易中,當賣方不愿承擔貨物的實際出口責任,或者貨物在裝船方面有特殊困難時,往往采取船邊交貨條件,以便使自己免除某些義務。

4、FOB,船上交貨價亦稱“離岸價”。當國際物流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此外賣方必須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本術語僅適用于國際海運或內河運輸。

5、CFR,成本加運費(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必須支付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開支和運費,但從貨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貨物的風險、滅失或損壞以及發生事故后造成的額外開支,在貨物越過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賣方轉向買方負擔.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國際海運或內河運輸。

6、CIF,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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