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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國際貿易買賣合同案例(列舉兩則貿易案例)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4 14:36:04【】1人已围观

简介p;結合本案例,這一批洋蔥在裝運港裝船時,經公證行驗證符合商銷品質,很顯然洋蔥的腐爛變質完全發生在貨物裝船的運輸途中,理應由買方承擔,此為其一;其二,CIF合同為象征性交貨,賣方提供的單據齊全、正確,

p;結合本案例,這一批洋蔥在裝運港裝船時,經公證行驗證符合商銷品質,很顯然洋蔥的腐爛變質完全發生在貨物裝船的運輸途中,理應由買方承擔,此為其一;其二,CIF合同為象征性交貨,賣方提供的單據齊全、正確,買方仍需付款,故,買方是無權利拒收貨物和要求賣方退回貨款的權利的。

      9. CIF術語下的保險問題

      某公司以CIF條件出口一批罐頭。1、合同簽訂后,接到買方來函,聲稱合同規定的目的港口最近經常發生暴亂,要求我方在辦理保險時加保戰爭險。對此,我公司應如何處理?2、這批貨物運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買方支付貨款的通知,聲明:因貨物在運輸途中躲避風暴而增加的運費已代我公司支付給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貨款中已將此項費用扣除。對此,我公司應如何處理?

      案例分析:

      我方可同意買方的要求加保戰爭險,但需由買方支付此筆保險費或另作商定。

      此案例涉及CIF術語中的保險問題,在CIF術語條件下成交,按照國際一般的做法,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在合同的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險別,保險金額等內容,這樣賣方就按照合同的規定對貨物進行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險險別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那就根據國際慣例來處理,即:賣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險別,并由買方承擔費用,但在買方要求時,可在買方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加保戰爭險。

      在上述安全中,由于目的港情況特殊,買方要求加保戰爭險,是在雙方合同簽訂后,也就是說合同中沒有訂立需要加保戰爭險,是買方事后要求的。根據《INCOTERMS2010通則》,賣方只須按《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或其他類似的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投保,如果買方要得到更大的責任保險險別的保障,則買方需自行支付加保戰爭險的保費,故而,對于買方加保戰爭險的要求,我方可以辦理,但我方有權要求買方支付相應的保費。

      10. EXW術語風險轉移問題

      有一份出售茶葉的合同,采用EXW條件,數量10000公斤,總值為25000美元,合同規定買方應于10月份提取貨物,賣方于10月8日將提貨單交付給買方,買方也已付清貨款,但買方直到10月31日尚未提走貨物,于是賣方將茶葉搬到一個存放牛皮的倉庫與牛皮一起存放,當買方于11月15日提貨時,發現有10%的茶葉已與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銷價值,對此雙方發生爭議。

      試分析:(1)本案中買方應承擔何種責任?為什么? (2)本案中賣方應承擔何種責任?為什么?

      案例分析:

      (1)買方應承擔延期提貨的責任。應賠償因延期提貨而給賣方造成的實際損失。并從11月1日起承擔貨物的風險。因為在EXW條件下,由買方自理運輸并提貨,在正常情況下貨物風險隨貨轉移;而在本案中,買方依照有關的公約與慣例應從約定受領貨物的日期或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的風險。(2)因為串味是賣方將茶葉存放不當造成的。本案中,賣方有義務在買方提取貨物之前保全貨物,保全不當應承擔責任。

      11. 貿易術語的選擇

      我某進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貿易公司出口香料15噸,對外報價為每公噸2500美元FOB湛江,裝運期為10月份。我方10月16日收到買方的裝運通知,為及時裝船,公司業務員于10月17日將貨物存于湛江碼頭倉庫,不料貨物因當夜倉庫發生火災而全部滅失,以致貨物損失由我方承擔。問:該筆業務中,我方選用的貿易術語是否妥當?若不妥,應選用何種貿易術語?

      案例分析:

      我方選用FOB術語不妥當,應選擇FCA術語成交。本案采用集裝箱運輸,若采用FCA術語成交,比采用FOB術語有以下好處:(1)可以提前轉移風險(2)可以提早取得運輸單據(3)可以提早交單結匯,提高資金的周轉率(4)可以減少賣方的風險責任。

      12. 貿易術語的選擇

      新疆某公司和日本客商洽談一項出口合同,計劃貨物由烏魯木齊運往橫濱,我方不愿承擔從烏魯木齊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貨物風險,日本客商堅持由自己辦理運輸,則采用何種貿易術語使雙方都滿意?

      案例分析:

      應選用EXW或FCA術語。因為根據“日本客商堅持由自己辦理運輸”的要求,可排除C組和D組術語,因為這兩組術語下都是賣方負責辦理運輸;根據“我方不愿承擔從烏魯木齊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貨物風險”的要求,可排除FAS和FOB術語,因為這兩個術語下,賣方都需承擔貨物裝船前的風險。而EXW或FCA術語可滿足雙方的要求。但采用EXW術語的前提是買方能辦理出口通關手續,采用FCA的前提是交貨地點應在烏魯木齊。

列舉兩則貿易案例

良禧有限公司訴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無單放貨損害賠償糾紛案「案情」

原告(被上訴人):良禧有限公司被告(上訴人):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1995年12月30日,原告良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良禧公司)委托被告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以下簡稱外運公司)將價值為CIF上海418100美元的毛腈綸衣料從香港運往上海,外運公司的代理人簽發了收貨人為憑指示的提單。1996年1月6日,外運公司的代理人上海船務代理公司根據上海太平洋機械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公司)出具的“因生產急需,請予放貨,愿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等內容的保函,將貨放給沒有正本提單的太平洋公司。1月14日,良禧公司、太平洋公司、常熟服裝十廠三方就該批貨簽訂補充協議,但未對貨款作出處分。此后,良禧公司與太平洋公司產生貿易糾紛,太平洋公司未(付款)贖取提單、注銷外運公司處的保函,致良禧公司貨款無著,損失418100美元。

原告訴稱:1995年12月30日委托被告承運739卷毛腈衣料,價值418100美元,被告簽發了提單,貨抵上海后,被告未憑正本提單擅自放行貨物,原告無法提取貨物。請求判令被告賠償貨物損失418100美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本案所涉貨物抵港后,自己憑副本提單加保函放行了貨物,且原告與案外人太平洋公司、常熟服裝十廠共同驗收了該批貨物,并簽訂了“補充協議”確認貨物交付,故原告無權提貨,無權要求賠償。

「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承運人外運公司無單放貨不當,應承擔賠償良禧公司貨款的責任,遂判決外運公司賠償良禧公司貨款418100美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訴稱:其憑保函將進料加工的貨物放給加工單位太平洋公司并無不當;良禧公司也參與驗收了抵達目的港的貨物,故無權要求外運公司承擔賠償貨款的責任。

良禧公司答辯認為:外運公司違反國際慣例無單放貨不當;外運公司另案起訴太平洋公司無單提貨已勝訴,故太平洋公司應承擔賠償其貨款損失的責任。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11月1日,良禧公司同時與太平洋公司簽訂供應價值418100美元衣料的合同,及衣料加工后收購657100美元大衣的售貨確認書各一份。1996年1月2日,良禧公司委托外運公司將衣料運抵上海。1月6日,太平洋公司憑保函從外運公司的代理人處提走衣料。1月9日,太平洋公司發現提單上有未注明單件貨物的數量、重量、包裝以及裝船通知等違反信用證約定的不符點,遂通知銀行拒付貨款。1月14日,良禧公司與太平洋公司、(生產廠)常熟服裝十廠驗收太平洋公司所提取的衣料。同時,三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因時間緊迫,不可能待驗收全部衣料后投產,衣料質量問題與生產廠無關,衣料有破洞、霉爛不予使用,有色差在裁剪時注意,良禧公司按原合同價支付成衣貨款,等等。1月22日,太平洋公司又與常熟服裝十廠簽訂委托加工10000件女式大衣的合同。2月7日、8日,常熟服裝十廠、太平洋公司先后要求良禧公司驗收大衣,良禧公司未予理睬。5月9日,良禧公司向太平洋公司承諾5月15日派人驗貨,亦食言。

1996年11月15日,良禧公司因未收到衣料款,以衣料無著向一審法院起訴外運公司無單放貨。1997年1月8日,太平洋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要求參加本案訴訟,1月10日,外運公司也向一審法院申請追加太平洋公司尉案第三人,均未被接受。

1997年1月16日,外運公司為維護自身的權益,另案起訴太平洋公司無單提貨后未交還正本提單,致其被良禧公司起訴,要求太平洋公司交還提單,或賠償提單項下的貨款損失。1998年2月2日,一審法院在作出本案一審判決的同時,另案一審判決判處:太平洋公司賠償外運公司貨款418100美元。判決后,太平洋公司未予上訴,該案先于本案發生法律效力。

1997年1月31日,太平洋公司因本案要求與良禧公司對簿公堂未能如愿,無奈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申請仲裁,要求良禧公司支付服裝加工費23.9萬美元(即銷售成衣款657100美元與進口衣料款418100美元之間的差額),“仲裁委”因良禧公司搬遷失蹤而無法裁決。

1996年底1997年初,常熟服裝十廠至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訴太平洋公司,要求該公司支付服裝加工費、逾期違約金人民幣145萬余元及其利息損失。1998年1月22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判決太平洋公司賠付常熟服裝十廠人民幣172萬元(該款已由常熟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完畢)。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良禧公司驗貨的法律行為,系追認外運公司無單放貨的行為,其未收到衣料款應系貿易原因所致,與運輸合同中的無單放貨無因果關系,遂改判良禧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

一審判決外運公司賠償良禧公司418100美元貨款不當。

一、良禧公司所持的提單已喪失物權的效力良禧公司在主張海運合同的提單物權前,已選擇主張貿易合同中的貨款債權。外運公司無單放貨后,良禧公司非但不持異議,相反還與太平洋公司、服裝生產廠共同驗收這批貨物,在三方共同驗貨的協議中,作為貨主的良禧公司承認衣料的質量問題,并要求廠家盡快生產。良禧公司這一驗貨的法律行為,因放貨是驗貨的前提,且所驗的又無單放行的貨物,故系追認外運公司無單放貨的行為,亦即認可了海運合同中的提單物權向貿易合同中的貨款債權轉化,實際上也是對自己權利的一種處分。根據“一物一權”的原則,良禧公司所持的提單不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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