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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六種常用貿易術語關系圖(信用證操作中,出口商需要做哪些單據?)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6 23:57:52【】7人已围观

简介聲明書,亦稱否定聲明書(NegativeDeclaration),凡紡織品的主要價值或主要重量屬于麻或絲的原料或含羊毛量不超過17%,則可填用此格式,以說明該類商品為非配額產品。F.檢驗證書國際貿易中

聲明書,亦稱否定聲明書(Negative Declaration),凡紡織品的主要價值或主要重量屬于麻或絲的原料或含羊毛量不超過17%,則可填用此格式,以說明該類商品為非配額產品。

F.檢驗證書

國際貿易中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ion)種類很多,分別用以證明貨物的品質、數量、重量和衛生條件等方面的情況。檢驗證書一般由國家指定的檢驗機構出具,也可根據不同情況,由出口企業或生產企業自行出具。應注意出證機構檢驗貨物名稱和檢驗項目必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還須注意檢驗證書的有效期。一般貨物為60天,新鮮果蔬類為2-3個星期,出口貨物務必在有效期內出運,如超過期限,應重新報驗。

G.包裝單據

包裝單據(Packing Document)是指一切記載或描述商品包裝 種類和規格情況的單據,是商業發票的補充說明。主要有裝箱 (Packing List)、重量單(Weight List)、尺碼單(Measurement List)。

H.其他單證

其他單證按不同交易情況,由合同或信用證規定,常見的有:寄單證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 of Documents)、寄樣證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 of Shipment Sample)、郵局收據(Post Receipt)、快速收據(Courier Receipt)、裝運通知(Shipping Advice)以及有關運輸和費用方面的證明。

2 交單結匯

A.交單

交單是指出口商(信用證受益人)在規定時間內向銀行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全套單據,這些單據經銀行審核,根據信用證條款不同付匯方式,由銀行辦理結匯。

交單應注意三點:其一是單據的種類和份數與信用證的規定相符,其二是單據內容正確,包括所用文字與信用證一致,其三是交單時間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和有效期之內。

交單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兩次交單或稱預審交單,在運輸單據簽發前,先將其他已備妥的單據交銀行預審,發現問題及時更正,待貨物裝運后收到運輸單據,可以當天議付并對外寄單。另一種是一次交單,即在全套單據收齊后一次性送交銀行,此時貨已發運。銀行審單后若發現不符點需要退單修改,耗費時日,容易造成逾期而影響收匯安全。因而出口企業宜與銀行密切配合,采用兩次交單方式,加速收匯。

B.結匯

信用證項下的出口單據經銀行審核無誤后,銀行接信用證規定的付匯條件,將外匯結付給出口企業。我國出口業務中,大多使用議付信用證,也有少量使用付款信用證和承兌信用證的。主要結匯方式如下:

議付信用證。議付又稱出口押匯。議付押匯收取單據作為質押。按匯票或發票面值,扣除從議付日起到估計收到開證行或償付行票款之日的利息,將貨款先行墊付給出口商(信用證受益人)。 議付是可以追索的。如開證行拒付,議付行可向出口商追還已墊付之貨款。

議付信用證中規定,開證行對議付行承擔到期承兌和付款的責任,UCP 5OO規定,銀行如僅僅審核單據而不支付價款不構成議付。

我國銀行對于議付信用證的出口結匯方式,除上述出口押匯外,還采用另外兩種:一是收妥結匯,即收到單據后不敘做押匯,將單據寄交開證行,待開證行將貨款劃給議付行后再向出口商結匯 ;另一種是定期結匯,即收到單據后,在一定期限內向出口商結匯,此期限為估計索匯時間。因此上述兩種方式,對議付銀行來說,都是先收后付,但按UCP 5OO規定,銀行不能取得議付行資格,只能算是代收行。

付款信用證。付款信用證通常不用匯票,在業務中使用的即期付款信用證中,國外開證行指定出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為付款行,受益人徑直向付款行交單。付款行付款時不扣除匯程利息。付款是不可追索的。顯然在信用證方式中,這是對出口商最為有利的一種。

承兌信用證。承兌信用證的受益人開出遠期匯票,通過國內代收行向開證行或開證行指定的銀行提示,經其承兌后交單。已得到銀行承兌的匯票可到期收款,也可貼現。

若國內代收行愿意敘做出口押匯(議付),則出口商也可立即收到貨款,但此時該銀行僅以匯票的合法持票人向開證行要求付款,不具有開證行所邀請的議付行的身份。

3 單證不一致時出口商可采取的措施

在出口業務中,由于種種原因造成單據不符,即單據存在不符點,而受益人又因時間條件的限制,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更正,則有下列處理方法:

憑保議付。受益人出具保證書承認單據瑕疵,聲明如開證行拒付,由受益人償還議付行所墊付款項和費用,同時電請開證人授權開證行付款。

表提。議付行把不符點開列在寄單函上,征求開征行意見,由開證行接洽申請人是否同意付款。接到肯定答復后議付行即行議付。如申請人不予接受,開證行退單,議付行照樣退單給受益人。

電提。議付行暫不向開證行寄單。而是用電傳和傳典通知開證行單據不符點。如開證行同意付款,再行議付并寄單,若不同意,受益人可及早收回單據,設法改正。

有證托收。單據有嚴重不符點,或信用證有效期已過,已無法利用手上的信用證,只能委托銀行在向開證行寄單函中注明信用證項下單據作托收處理,作為區別,稱為有證托收。而一般的托收,則稱為無證托收。由于申請人已因單證不符而不同意接受,故有證托收往往遭到拒付,實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方式。

國際慣例有哪些?

問題一: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有哪些? 目前,在國際貿易領域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由以下這些:1、國際貿易術語方面(1)國際商會制定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國際法協會制定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3)美國全國對外貿易協會制定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2、國際貨款的收付方面(1)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國際商會第 500 號出版物) 。(2)國際商會制定的《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3、運輸與保險方面(1)英國倫敦保險協會制定的《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條款》(3)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4、國際仲裁方面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立法的關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規定。一般地,在許多國家,國際條約有自動生效和非自動生效之分。國際慣例多與當事人約定有關,而不與國內法或國際條約相關。在當事人的約定與其采用的國際慣例矛盾時,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的意圖予以解決。

問題二:國際慣例的構成要素 某一規則或實踐要構成國際慣例,必須滿足兩個必要條件:一是,“物質因素”或稱“客觀因素”。即應有多國的長期共同實踐,表現為相同規則的反復適用或相同實踐的反復形成,并由此在國際社會形成“通例”,如各國在交往中,處理某類問題時所樹立的先例,如果其他國家在處理同類問題時,也以之作為有拘束力的規范并反復適用,則可能構成國際慣例。二是,“心理因素”或稱“主觀因素”。即該慣例應具有“法律確信”,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并為各國承認具有法律拘束力。]為了證明某一慣例是否存在和是否被接受為法律,必須尋找證據。證據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的資料去查找:(1)國家間的各種外交文書;(2)國際機構的決議和判決等;(3)國內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各種有關文件等。一項原則、規則或制度,只有從國際實踐的有關資料中找到已被各國承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充分證據,才能確立為國際習慣,如查找不到證據,則不能確立為國際習慣。

問題三:國際結算中常用的國際慣例有哪些 1.UCP600: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2.UR激522: 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

3.URR525: 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間償付統一規則

I4.SP98: 備用信用證慣例

5.ISBP: 關于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

6.國際保理通則

問題四:國際慣例與國際習慣有何區別 國際慣例有其特定的解釋和適用范圍,概括地說,它通常饑指由國際組織根據國際上長期實踐中逐漸形成的一般習慣做法而制定成文的規則,這些規則,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被國際上普遍接受和廣泛使用,而成為公認的國際慣例。國際慣例本身并不是法律,但通過 *** 立法和國際立法可賦予它具有法律效力。為了弄清國際慣例的基本概念及其適用范圍,必須明確下列幾點:第一,國際慣例是在人們實踐中逐漸形成的習慣做法的基礎上產生的,但必須指出,并不是任何一種習慣做法,都可成為國際慣例,更不能把習慣做法與國際慣例視為同義語。第二,國際慣例通常是指經國際組織編纂成文的規則,如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凡未經國際組織編纂成文的某些習慣做法,不能視為國際慣例。第三,國際慣例必須是國際上普遍接受和廣為使用的規則,如國際法協會制定的《1932年華沙一牛津規則》和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1974年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等。凡國際市場上某些做法,尚未被人們普遍接受,甚至還遭到 *** 和強烈反對,那就不能視為是國際上通行的習慣做法,更不能視為是國際慣例。即使某些做法已形成慣常做法,且在某局部地區的某行業或某港口成為慣例,卻未被各國普遍接受和廣為使用,由于其適用范圍的局限性,也不能算作通行的國際慣例。第四,國際慣例是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采用,即當事人是否采用該慣例,完全根據自愿的原則,當事人可以采用或排除某項慣例,也可通過各方當事人約定,對某項慣例進行修改。第五,國際慣例本身既然不是法律,故不能強制推行,而不具備國際慣例品格的某些實際做法,更不能非法強制推行。第六,國際慣例本身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通過立法可賦予它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國家的涉外法律規定,凡本國法律未規定的,可適用國際慣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國際慣例的作用作了充分肯定,其中規定,合同沒有排除的慣例、人們經常使用與反復遵守的慣例以及人們已經知道和應當知道的慣例,均適用于合同。此外,各國法院和仲裁庭處理涉外爭議案件時,也往往參照國際慣例,這充分表明,國際慣例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實踐意義。綜上所述,足見習慣做法、國際慣例與法律是三個不同層次的不同概念,它們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不能混為一談。習慣做法,是指人們在長期實踐中逐漸形成的一套慣常做法;國際慣例,是在一般習慣做法的基礎上,經過國際組織編纂成文的規則,而這些規則被國際上普遍接受和廣為使用,并成為眾所周知的共同遵守的準則;法律,是通過立法程序制定的,它具有強制性,法律與國際慣例相抵觸時,本著“法律優先于慣例”的原則,以法律規定為準。最后,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在習慣做法基礎上形成的國際慣例是法律的重要淵源之一,通過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它也具有法律效力,它與法律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因此,人們不僅應嚴格遵守法律,受有關法律的約束,而且也應尊重國際慣例,按國際規范辦事。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問題五:什么是國際慣例? 國際慣例,又稱為國際習慣,它也是一種國際行為規范。國際慣例大別為兩類:一類為屬于法律范疇的國際慣例,別一類為屬于非法律范疇的國際慣例。前者具有法律效力,而后者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國際私法范圍內,也有兩種不同的國際慣例:一種是不需要當事人選擇都必須遵守的國際慣例,即強制性的國際慣例。另一種是只有經過當事人選擇,才對其有約束力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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