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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北京勤業貿易有限公司(河北外國語職業學院的院系設置)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3 08:00:22【】6人已围观

简介管理、飯店服務與管理、國際貿易原理與實務、電子商務英語、電子商務案例分析(旅游、外貿行業為主)、電子商務法律與法規、管理學原理等。會計電算化培養會計職業崗位所必備的基本理論和基本方法,熟悉有關財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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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電算化

培養會計職業崗位所必備的基本理論和基本方法,熟悉有關財經政策、法律法規,具備會計業務操作技能和公司理財能力、計算機應用能力的高級應用型人才。本專業畢業生主要面向企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會計、統計等管理工作以及會計事務所的審計和買粉絲工作。專業主干課程:基礎會計、財務會計、成本會計、管理會計、審計基礎、財務管理、計算機應用、稅法、會計法、貨幣銀行學、政府與非營利組織會計、會計英語、綜合模擬實習、會計電算化、通用會計軟件應用。

營銷與策劃

畢業后可在各大旅行社、酒店、賓館以及各類工商企業從事柜臺銷售、業務代表、客戶管理、營銷策劃、市場開拓、廣告策劃、商務談判、公關策劃等工作。 中國加入WTO后,對營銷與策劃人才的需求將會大大增加。盡管也有一定數量的市場營銷人才,但高級營銷與策劃人才卻嚴重匱乏。

專業主干課程 : 旅游學概論、旅游經濟學、企業戰略管理、企業管理概論、旅游市場營銷學、商品學、消費者行為分析、市場調查與預測、市場發展策劃、企業策劃、商務談判技巧、現代推銷技巧、廣告策劃、公共關系學、營銷策劃實務、電子商務和網絡營銷。

9學院榮譽編輯

學院取得的成績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可,先后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山西省模范單位”,被省直工委授予“文明單位標兵”,被省教育廳授予“省文明學校”,被山西省勞動競賽委員會榮記“集體一等功”,被省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授予“平安建設標兵單位”,1998-2008年連續十一年被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省級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

試論述如何降低刑事辯護律師的職業風險

律師的刑事辯護是律師業務最重要也是最基礎的業務,是最完整體現律師執業特征的一項業務。我國的刑事辯護律師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行使辯護職責的律師。刑事辯護工作包括《刑訴法》第96條規定的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買粉絲,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以及審查起訴、審判階段行使辯護人的權利,為被告人的無罪、罪輕依法進行辯護。

隨著我國1997年《刑法》和《刑訴法》的修改,律師提前介入和控辯式庭審方式的改革,律師執業中的風險越大越大,矛盾越來越突出,刑事辯護律師面對諸多執業風險如何自我保護和防范成為律師業務開展和律師業務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律師自我保護的意義有幾個方面:首先,刑事辯護律師保護好自己,才能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才能進行刑事辯護;其次,刑事辯護律師自我保護的前提是嚴格依法辦案,有利于律師嚴格自律,提高辦案質量;第三,刑事辯護律師有自我保護意識也有利于公、檢、法等司法機關的嚴格依法辦案。

刑事辯護律師的執業風險明顯大于民、商案件的代理律師和其他業務律師,這不僅因為刑事案件涉及嚴重的罪與非罪的問題,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人的生命權與自由權。生命權是人類最基本的人權,勿庸置疑;自由權也是人類最基本的一項人權,所謂自由無價。因此,在刑事訴訟中,社會矛盾,人與人之間的矛盾,人與國家法律的沖突就表現的最為突出。刑事辯護律師面臨著來自各個方面的壓力,成為漩渦的中心!因此,刑事辯護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在不同的階段都存在不同的執業風險,刑事辯護律師都應當注意這些風險并注意進行防范。

一、刑事辯護律師與當事人建立委托關系時的執業風險及其防范。

1、刑事辯護律師要查清委托人的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如果是采取未羈押的取保侯審、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來委托,那應審核其身份證和相關法律文書,確定無誤后再與其建立委托關系,進一步開展工作。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來委托,就應當在搞清楚其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關系后作如下處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刑事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建立委托關系,待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后,還應當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成年人,刑事辯護律師可以與其親屬初步建立委托關系,待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后,再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立委托關系。

在司法實踐中有這樣一件事,有兩位刑事辯護律師異地辦理一件刑事大案,在偵查階段時,在偵查機關派員陪同下他們會見了犯罪嫌疑人,但他們忽視了與犯罪嫌疑人建立委托關系,之后,在審查起訴階段他們再去會見犯罪嫌疑人時,看守所不讓會見,理由是,他們沒有合法的辯護委托書。之后,兩位律師在與看守所交涉后,在看守所核實了辯護委托人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后,才允許兩位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會見,雖然最終兩位律師與犯罪嫌疑人還是會見了,但是他們花了五天的時間!

2、刑事辯護律師要全面了解案情:向當事人了解案情,是建立委托關系前后都要認真做的事情。比如違法嫌疑人被治安拘留,其家屬沒講清楚,讓我們以刑事辯護律師身份出現,如果不查清楚,那就出現笑話了!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屬了解案情,要充分地聽他們講,但不能過份輕信。因為他們會避重就輕,或因不懂法律常識而講太多“ 外行話”。 刑事辯護律師了解案情還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而不能完全聽他們的“ 一面之詞”。這是刑辯律師自我保護的重要問題。真正對案情的了解,是我們在閱卷、調查取證,會見被告人過程中自己形成觀點的過程,這是我們工作的原則。

3、建立委托關系時,一定擺正律師自己的位置,正確處理好與當事人的關系不能給當事人承諾,更不能答應其“用錢擺平”等無理請求。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律師為了爭得一個案子,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屬拿出多少錢來,就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作出關于案件事實,量刑結果等問題的不正確、不嚴肅的承諾。事實上,當事人基于各種原因聘請律師,其心理狀態極其復雜,大多數當事人認為律師拿了我們的錢,就得給我們辦事,而無論什么事!于是當事人會向刑事辯護律師提很多無理要求:違反羈押場所的規定為被告人傳帶信件、物品、打電話、私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去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偽證、向司法人員行賄等等。刑事辯護律師的這些行為都將承擔巨大的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風險,以及律師執業聲譽和經濟賠償的風險!這也是律師刑事辯護中經常出現的矛盾焦點,至于向司法人員或相關人員行賄或請客送禮等變相行賄,那就不是簡單的執業風險問題,而是涉嫌犯罪了!

4、告知當事人案件處理過程中及判決之后的風險:刑事案件的訴訟過程,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有極大的不確定性。有些是基于案件本身的原因,有些則是基于一些人為因素,但當事人委托刑事辯護律師要的不是過程,而是結果。只要結果不理想。當事人就不會滿意,律師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就必須充分明白這一點,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一定要讓被告人及其家屬清楚,律師不是“萬能的”,律師給其提供的是法律服務而不是“包打官司”,更不是給他們“打關系”。當然,刑事辯護律師也應當將有關本案的相關法律規定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委托人。

5、受案程序要按本所的規定嚴格執行不得私自收費。刑事辯護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按規定收費是受法律保護而無可非議,但是,律師服務收費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條例》的規定交到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并不得截留,否則,刑事辯護律師也將受到來自《律師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方面的風險,還可能受到來自當事人方面的風險。

司法實踐中有這樣一個案例,某位律師接受了一個刑事辯護的案子,由于一已之私而沒有將律師費交到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之后,由于被告人拒絕與這位律師合作,使得這位律師無法為其繼續辯護,被告人的家屬找這位律師退費,因為這位律師是私自收費害怕被告人家屬去上訪,而且又拿不出被告人家屬實際交了多少律師費的依據,結果被被告人的家屬狠狠地敲了一下。

二刑事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執業風險及其防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買粉絲、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因此,刑事辯護律師在辦案中要嚴格按照《刑訴法》第96條規定的范圍行使律師職責,不要超出法律規定辦案,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執業風險。

由于歷史原因,偵查機關尤其是公安機關,對律師有很大的抵觸情緒。律師的提前介入,有些偵查人員認為就是與他們作對,甚至在律師提請會見犯罪嫌疑人時設制障礙。因此,刑事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更加強自我保護,防范執業風險,首先是要處理好與偵查機關辦案人員的關系,對偵查機關辦案人員明確立場,我們律師也是在履行職務,互相尊重是一個大前提。而刑事辯護律師自我保護的關鍵是嚴格依法辦案,委托合同必須與律師事務所簽訂,所函、授權委托書等法律文書都要嚴格依照《刑訴法》和《律師辦案規則》的規定辦理。辦案時了解案情也只限于了解罪名、羈押地、刑拘、批捕時間等問題,物證、證人證言,在偵查階段律師都不要主動去調取(特殊情況除外)。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尤其要注意,在通常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見到自己的刑事辯護律師后一定會急于向律師談案情,表白自己的無辜,即使偵查人員在場也是如此。而這時律師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一方面這是遵守法律規定,另一方面也是律師的自我保護。

在司法實踐中有一個案件,一位刑事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由偵查人員陪同去會見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見到律師后大談案情,律師一再制止,但是,犯罪嫌疑人還是不斷表白自己的無辜,最后,律師不得不終止會見,并向偵查人員解釋犯罪嫌疑人的心情,但是,偵查人員還是將律師會見時與犯罪嫌疑人討論案情的情況向其上級匯報,并反饋到這位律師所在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門,這位刑事辯護律師也受到了律師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的警告。

在另起案件中,刑事辯護律師偵查階段的會見由偵查人員在場陪同,由于犯罪嫌疑人對律師談到其實際被刑拘的時間與文書上注明的時間不符等問題,偵查人員立即宣布終止會見,大聲喝斥犯罪嫌疑人,并粗暴地將刑事辯護律師推搡出提審室!這些當然只是極個別現象,但警鐘長鳴!我們在偵查階段一定要注意自我保護。

三、刑事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執業風險及其防范。

1、刑事辯護律師與公訴人職業沖突的自我保護及其風險防范:審查起訴階段律師開始與公訴人打交道,公訴人是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檢察官,與刑事辯護律師是法庭上的對抗雙方,職業上的沖突以及個人素質的良莠不齊,使檢察官對律師整體的對抗心理,有時竟表現在對某律師個人的職業報復上!尤其《刑法》第306條,成了所有律師的“ 緊箍咒”,也成了某些檢察官的“ 殺手锏”。動輒“ 祭起”這一條,把律師變成階下囚,甚至在法庭外等著,開庭之后立即把律師逮捕!這種職業風險是每一位刑事辯護律師都十分懼怕的,以致于很多律師都不從事刑事辯護工作,筆者認為這種職業風險的防范,關鍵在于律師要嚴格依法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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