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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加強海外黨建工作的指導意見(宣傳部一周工作總結怎么寫)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4 23:27:42【】4人已围观

简介(九)關于“抓緊制定重要農產品國際貿易戰略,加強進口農產品規劃指導,優化進口來源地布局,建立穩定可靠的貿易關系”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農業部、財政部、外交部、質檢總局、海關總署、糧食局等部門

(九)關于“抓緊制定重要農產品國際貿易戰略,加強進口農產品規劃指導,優化進口來源地布局,建立穩定可靠的貿易關系”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農業部、財政部、外交部、質檢總局、海關總署、糧食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關于“加快實施農業走出去戰略,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糧棉油等大型企業”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農業部、財政部、國資委、外交部、科技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質檢總局、銀監會、保監會、林業局、糧食局、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中投公司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落實。

(十一)關于“探索建立農產品國際貿易基金和海外農業發展基金”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農業部、外交部、中投公司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落實。

(十二)關于“落實地方政府屬地管理和生產經營主體責任”、“支持標準化生產、重點產品風險監測預警、食品追溯體系建設,加大批發市場質量安全檢驗檢測費用補助力度”、“加快推進縣鄉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和監管能力建設”和“完善農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制度,開展示范市、縣創建試點”的問題,由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安全辦會同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科技部、商務部、質檢總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四)關于“按照穩定存量、增加總量、完善方法、逐步調整的要求,積極開展改進農業補貼辦法的試點試驗”、“新增補貼向糧食等重要農產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主產區傾斜”和“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按實際糧食播種面積或產量對生產者補貼試點,提高補貼精準性、指向性”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林業局、統計局、糧食局、商務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五)關于“加大農機購置補貼力度,完善補貼辦法,繼續推進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七)關于“降低或取消產糧大縣直接用于糧食生產等建設項目資金配套”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農業部、水利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八)關于“建立江河源頭區、重要水源地、重要水生態修復治理區和蓄滯洪區生態補償機制”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九)關于“穩步推進從財政預算編制環節清理和歸并整合涉農資金”和“支持黑龍江省進行涉農資金整合試點,在認真總結經驗基礎上,推動符合條件的地方開展涉農資金整合試驗”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扶貧辦、審計署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關于“改革項目審批制度,創造條件逐步下放中央和省級涉農資金項目審批權限”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扶貧辦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一)關于“改革項目管理辦法,加快項目實施和預算執行,切實提高監管水平”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扶貧辦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二)關于“加強專項扶貧資金監管,強化省、市兩級政府對資金和項目的監督責任,縣級政府切實管好用好扶貧資金”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審計署、林業局、中國殘聯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落實。

(二十三)關于“深化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加快落實灌排工程運行維護經費財政補助政策”、“開展農田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和創新運行管護機制試點,落實小型水利工程管護主體、責任和經費”和“通過以獎代補、先建后補等方式,探索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新機制”的問題,由水利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四)關于“加大各級政府水利建設投入,落實和完善土地出讓收益計提農田水利資金政策,提高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加大征收力度”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會同國土資源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五)關于“謀劃建設一批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水利工程,加強水源工程建設和雨洪水資源化利用,啟動實施全國抗旱規劃,提高農業抗御水旱災害能力”的問題,由水利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氣象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六)關于“深化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對具備條件的項目,實施法人責任制和專員制,推行農業領域國家科技報告制度”、“明晰和保護財政資助科研成果產權,創新成果轉化機制,發展農業科技成果托管中心和交易市場”、“推動發展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協同創新戰略聯盟”和“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的問題,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七)關于“發揮現代農業示范區的引領作用”的問題,由農業部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銀監會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八)關于“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育種創新體系,推進種業人才、資源、技術向企業流動,做大做強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的問題,由農業部、科技部會同教育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資委、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九)關于“著力加強促進農產品公平交易和提高流通效率的制度建設,加快制定全國農產品市場發展規劃,落實部門協調機制,加強以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為骨干、覆蓋全國的市場流通網絡建設,開展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試點”的問題,由商務部會同中央農辦、發展改革委、農業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工商總局、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關于“實施糧食收儲、供應安全保障工程”的問題,由糧食局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一)關于“啟動農村流通設施和農產品批發市場信息化提升工程,加強農產品電子商務平臺建設”的問題,由商務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二)關于“大力推進機械化深松整地和秸稈還田等綜合利用,加快實施土壤有機質提升補貼項目,支持開展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和“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支持高效肥和低殘留農藥使用、規模養殖場畜禽糞便資源化利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使用有機肥、推廣高標準農膜和殘膜回收等試點”的問題,由財政部、農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林業局、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三)關于“抓緊編制農業環境突出問題治理總體規劃和農業可持續發展規劃”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農業部會同環境保護部、財政部、水利部、國土資源部、林業局、科技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四)關于“啟動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試點”、“從2014年開始,繼續在陡坡耕地、嚴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實施退耕還林還草”和“開展華北地下水超采漏斗區綜合治理、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和退耕還濕試點”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中央農辦、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五)關于“在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進行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試點”的問題,由財政部、林業局會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六)關于“加大天然草原退牧還草工程實施力度,啟動南方草地開發利用和草原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的問題,由農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七)關于“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的問題,由農業部、林業局會同中央農辦、法制辦、國土資源部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八)關于“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和“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提出規范的實施辦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資產處置機制,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的問題,由人民銀行會同中央農辦、法制辦、農業部、林業局、民政部、銀監會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九)關于“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抓緊抓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充分依靠農民群眾自主協商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可以確權確地,也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中央財政給予補助”的問題,由農業部、林業局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關于“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健全國有林區經營管理體制”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林業局會同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一)關于“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流轉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和“有關部門要盡快提出具體指導意見,并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的問題,由國土資源部會同中央農辦、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稅務總局、林業局、法制辦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四十二)關于“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完善農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前提下,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和“有關部門要抓緊提出具體試點方案”的問題,由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會同中央農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法制辦、民政部、銀監會、稅務總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三)關于“加快包括農村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地籍調查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問題,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四)關于“抓緊修訂有關法律法規,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變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辦法,除補償農民被征收的集體土地外,還必須對農民的住房、社保、就業培訓給予合理保障”的問題,由法制辦、國土資源部會同中央農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水利部、稅務總局、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五)關于“提高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的問題,由財政部、林業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六)關于“鼓勵有條件的農戶流轉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加快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完善縣鄉村三級服務和管理網絡”的問題,由中央農辦會同農業部、國土資源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七)關于“探索建立工商企業流轉農業用地風險保障金制度,嚴禁農用地非農化”的問題,由農業部、林業局會同財政部、工商總局、法制辦、國土資源部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四十八)關于“允許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合作社持有和管護,有關部門要建立規范透明的管理制度”的問題,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農業部會同水利部、林業局、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九)關于“推進財政支持農民合作社創新試點,引導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工商總局、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供銷合作總社、法制辦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五十)關于“按照自愿原則開展家庭農場登記”的問題,由工商總局、農業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一)關于“在國家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單列一定比例專門用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配套輔助設施”的問題,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農業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二)關于“落實和完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農產品加工流通”的問題,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農業部、商務部、林業局、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三)關于“采取財政扶持、稅費優惠、信貸支持等措施,大力發展主體多元、形式多樣、競爭充分的社會化服務,推行合作式、訂單式、托管式等服務模式,擴大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試點范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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