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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廈門尤采貿易有限公司(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5 01:11:37【】8人已围观

简介明確的是,如果政府支付了系統開發費用,收益就應該歸采購人所有,不存在供應商的后續收益問題。因此,一般情況下,應該將現行采購價格與供應商后續可能的收益劃分清楚,而不應該捆綁在一起,避免采購成本和未來付出

明確的是,如果政府支付了系統開發費用,收益就應該歸采購人所有,不存在供應商的后續收益問題。

因此,一般情況下,應該將現行采購價格與供應商后續可能的收益劃分清楚,而不應該捆綁在一起,避免采購成本和未來付出混雜不清,影響不同供應商做出預期差別過大的決定。

第七,不合情理、不合規則的低價采購為何能屢屢順利成交?

綜上所述,1分錢中標數百萬元預算價格的項目,不是嚴重低價競爭,就是預算價格過度離譜,兩者必居其一,左右都不符合政府采購的優良目標及法律制度規定。

但讓人不理解的是,這種明顯存在問題、且廣受社會關注和質疑的項目,卻能接二連三、沒有梗阻地順利成交,且有繼續升級的泛濫之勢,說明政府采購運行機制和監督管理方面出現了值得反思的問題。

其次,在具體操作中,缺乏實質、有效的低價成交防范機制。有關法律要求不低于成本價,但究竟什么是成本價、怎么計算成本價、計算的依據是什么,誰認可的算數等,都沒有明確,也沒有設定最低成本價限制,相對于作為最高限制價的預算價格這種實實在在的存在,作為限制過低價格缺乏實際的限制標準和措施。

再次,在整個采購過程中,各方當事人都難以有效發揮抵御過低價格中標的作用。從許多人寄托厚望的評審專家看,由于沒有最低價格標準和數額限制,評審專家雖然有把關的義務,卻缺乏把關的尺度和責任,也缺乏計算成本價的義務,可以輕易“放過”,所以幾乎形同虛設;而作為采購人單位,雖然也擔心低價成交不能保障產品質量和合格的服務,只要其拿不出低于成本價的證據,卻同樣難以從低于成本價去否定成交,改變采購的結果;對于參與競爭的未成交供應商而言,往往也因為沒有低于成本價標準去質疑和投訴。

最后,政府采購監督管理不到位、力度不夠同樣是非常重要的原因。應該說這些年來,豪華高價采購、異常低價成交的現象都存在。但受到處理和糾正的顯然偏少。從最近幾次低價成交的情況看,雖然廣為社會所知,相關部門卻沒有做出相應反映,既沒有及時調查了解異常低價成交的情況,更沒有回應社會。這本身說明監督管理需要加強和改善。

第八,未來何處去?政府采購異常低價成交當休矣!

供應商一分錢獲得政府采購開價數百萬元項目的合同,不管相關當事人是否回應,以及如何回應,社會廣泛的關注和質疑是現實存在的。人們更關心的是,未來會怎樣?這樣的事情還會一幕一幕地重演嗎?可以說,政府采購應該形成制度嚴謹、行為規范、結果優良的運行機制。明顯低于成本價的異常低價成交,既不利于公平公正競爭,又可能帶來產品質量和服務方面的風險;既不符合供需雙贏,也為法律制度所禁止,是當休矣!

為避免異常低價競爭,至少應該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努力:

一是政府采購應該增強市場規則意識和法制觀念,遵循市場公平公正競爭、反對不當競爭的理念和相關法律制度規則。

二是建立實實在在的防范機制。包括科學制訂采購預算價格,防止預算價格本身出現太大偏差。特別是應該設置異常低價限制機制,如預算價格作為最高價限制一樣,以異常低價作為最低價限制,或者作為低價預警線。只是有所不同的是,最低價限制可以是強制性,即低于自動廢除;也可以是參考性質,表明低于此價將會受到質疑,或者低于此價專家將會質詢;還也可以是扣分方式,即低于此價價格分會有較大幅度扣除。只有建立實實在在的限制機制,才能在實際操作中發揮作用。

最后,就是增加當事主體的責任感,無論是采購人,還是采購機構、評審專家、供應商,都應該認識到自己的義務和責任,對于異常低價競爭,在包括預算、采購文件編制、選擇供應商評審、合同授予與履行的每個環節,都按照制度要求落實把關,通過落實每個當事主體的責任,避免不當競爭行為。

同時,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好監督管理職責,對于各種明顯低于成本價的異常低價競爭和成交的行為進行制止,對于嚴重的應該追究責任。

(本文發表于《中國政府采購》雜志2017年第11期,作者徐煥東系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乾力單位系北京中財公采買粉絲中心。)

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

法律主觀:

【事件經過】 5個月時間,一個12人的犯罪團伙以全國166家 公司 名義,通過黃金交易取得近百億元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將這些發票倒賣牟利,涉嫌偷逃稅款13億余元。 廈門 近日破獲一起特大“黃金票案”,“新華視點”記者追蹤采訪,揭開了黃金交易領域多發的增值稅發票騙稅犯罪利益鏈。 166家公司“采購”黃金獲93億元增值稅發票 根據我 國稅 法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就其實現的增值額繳納增值稅。據業內人士介紹,增值稅是我國第一大稅種,也是征收管理最為嚴格的稅種之一。企業可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應 納稅 額。 2015年11月, 柳州 、 南京 等地國稅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當地一些企業在進行稅款抵扣時,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都是廈門一家黃金銷售企業開具的,而這些企業絕大多數是商貿公司,從事煤炭、電子、服裝等貿易,與黃金交易毫無關聯。 通過進一步核查,相關國稅機關了解到,柳州、南京這些企業確實與廈門這家黃金銷售企業簽訂了黃金 買賣合同 ,這家黃金銷售企業也確實收到了從這些公司賬戶上打過來的貨款。但蹊蹺的是,這些并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從黃金買賣合同的洽談到簽署,再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黃金的領取,都是由同一伙人“包辦”的。 廈門警方調查發現,使用這家黃金銷售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牟利企業有166家,分布在全國17個省份,但他們在廈門的黃金交易都是由居住在 深圳 的3人完成:鄭某洽談合同,洪某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鄭某某領取黃金。“在5個月時間里,3名 犯罪嫌疑人 以全國166家企業的名義向廈門這家企業購買黃金,并領取了93億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專案組相關負責人說。 警方調取了數百個涉案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發現,該犯罪團伙利用他人身份證開設多個銀行賬戶,利用這些“人頭賬戶”將資金轉到這166家企業賬戶,再從這些企業賬戶打款給廈門的黃金銷售商,由團伙成員分別領取黃金和增值稅專用發票。 【法律條文】 【虛開增值稅如何定罪處罰】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量刑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1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3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不滿1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不滿5000元的,情節嚴重的,可以本罪論處,基準刑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10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6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3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50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1萬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 緩刑 適用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30萬元以上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25萬元以上的; (二)曾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 行政處罰 或判刑的; (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累計5次以上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60%以上 罰金 的。

法律客觀: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條雖然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罪未規定任何情節上的限制,但并非所有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和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行為都應以犯罪論處。對于其中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應根據本法第l3條但書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數額較小而又無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等其他情節的,虛開數額較小尚未造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其他后果的;圖謀虛開但尚未著手且無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他人的威脅、要挾之下被迫為他人虛開但虛開數額不大的,等等,應不作為犯罪處理。 需要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有關司法解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即應認定為犯罪,否則不是犯罪。在無新的司法解釋之前,這一標準可資參考。 本罪與偷稅罪的界限 本罪與偷稅罪,二罪往行為方式上有些競合之處、如涂改單據,偽造帳目等,尤其是行為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終目的就是用來騙取(抵扣)國家稅款,從實質上說是偷稅。所以從這個角度看、二罪之間存在著手段與目的關系,即“虛開”只不過是偷稅的手段之一,它們之間呈牽連犯關系、按照從一重處的原則,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罪定罪量刑;但“虛開”行為又不完全包容于偷稅罪之中,“虛開”有著它自己的一套相對獨立而又比較復雜的行為過程,只有當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去抵扣稅款時,才與偷稅罪發生關系。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罪的成立并不必然以抵扣稅款的出現或實現為必然條件,只要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達到法定數額(即便是沒有抵扣),就可構成犯罪,“虛開”和“抵扣”,是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罪的兩個選擇性條件,因此,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罪與偷稅罪之間的競合還是很有限的。從總的行為方式上看,二罪之間的區別也很明顯,偷稅是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使國家得不到應該得到的稅款;而“虛開”是沒有繳稅而偽裝繳稅,將國家已經得到的稅款通過抵扣再騙回來。 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主要應注意兩種情況: l、行為人偽造或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后又將其虛開的情況,應屬于數罪,但因為行為人的前一行為與后一行為存在著手段和目的的牽連關系,因此應視為牽連犯,而應以其中的一個重罪論處,即應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罪論處,對于偽造或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行為,可作為一個從重的量刑情節對待。 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后又以此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情況下,存在著行為同時適用本罪與本法第204條騙取出口退稅罪、本法第201條偷稅罪的可能。這屬于一罪同時觸犯數法條的法條競合,應適用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處理。即本法第205條是特別法,第204條、第201條是普通法,應以本罪論處。 區分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犯罪與教唆犯罪及傳授犯罪方法罪的界限 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在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 (即開票方)與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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