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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國際貿易合同案例分析(國際貿易 中的一個案例分析)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5 02:50:37【】4人已围观

简介貨物裝船的運輸途中,理應由買方承擔,此為其一;其二,CIF合同為象征性交貨,賣方提供的單據齊全、正確,買方仍需付款,故,買方是無權利拒收貨物和要求賣方退回貨款的權利的。  &nbs

貨物裝船的運輸途中,理應由買方承擔,此為其一;其二,CIF合同為象征性交貨,賣方提供的單據齊全、正確,買方仍需付款,故,買方是無權利拒收貨物和要求賣方退回貨款的權利的。

      9. CIF術語下的保險問題

      某公司以CIF條件出口一批罐頭。1、合同簽訂后,接到買方來函,聲稱合同規定的目的港口最近經常發生暴亂,要求我方在辦理保險時加保戰爭險。對此,我公司應如何處理?2、這批貨物運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買方支付貨款的通知,聲明:因貨物在運輸途中躲避風暴而增加的運費已代我公司支付給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貨款中已將此項費用扣除。對此,我公司應如何處理?

      案例分析:

      我方可同意買方的要求加保戰爭險,但需由買方支付此筆保險費或另作商定。

      此案例涉及CIF術語中的保險問題,在CIF術語條件下成交,按照國際一般的做法,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在合同的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險別,保險金額等內容,這樣賣方就按照合同的規定對貨物進行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險險別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那就根據國際慣例來處理,即:賣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險別,并由買方承擔費用,但在買方要求時,可在買方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加保戰爭險。

      在上述安全中,由于目的港情況特殊,買方要求加保戰爭險,是在雙方合同簽訂后,也就是說合同中沒有訂立需要加保戰爭險,是買方事后要求的。根據《INCOTERMS2010通則》,賣方只須按《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或其他類似的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投保,如果買方要得到更大的責任保險險別的保障,則買方需自行支付加保戰爭險的保費,故而,對于買方加保戰爭險的要求,我方可以辦理,但我方有權要求買方支付相應的保費。

      10. EXW術語風險轉移問題

      有一份出售茶葉的合同,采用EXW條件,數量10000公斤,總值為25000美元,合同規定買方應于10月份提取貨物,賣方于10月8日將提貨單交付給買方,買方也已付清貨款,但買方直到10月31日尚未提走貨物,于是賣方將茶葉搬到一個存放牛皮的倉庫與牛皮一起存放,當買方于11月15日提貨時,發現有10%的茶葉已與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銷價值,對此雙方發生爭議。

      試分析:(1)本案中買方應承擔何種責任?為什么? (2)本案中賣方應承擔何種責任?為什么?

      案例分析:

      (1)買方應承擔延期提貨的責任。應賠償因延期提貨而給賣方造成的實際損失。并從11月1日起承擔貨物的風險。因為在EXW條件下,由買方自理運輸并提貨,在正常情況下貨物風險隨貨轉移;而在本案中,買方依照有關的公約與慣例應從約定受領貨物的日期或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的風險。(2)因為串味是賣方將茶葉存放不當造成的。本案中,賣方有義務在買方提取貨物之前保全貨物,保全不當應承擔責任。

      11. 貿易術語的選擇

      我某進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貿易公司出口香料15噸,對外報價為每公噸2500美元FOB湛江,裝運期為10月份。我方10月16日收到買方的裝運通知,為及時裝船,公司業務員于10月17日將貨物存于湛江碼頭倉庫,不料貨物因當夜倉庫發生火災而全部滅失,以致貨物損失由我方承擔。問:該筆業務中,我方選用的貿易術語是否妥當?若不妥,應選用何種貿易術語?

      案例分析:

      我方選用FOB術語不妥當,應選擇FCA術語成交。本案采用集裝箱運輸,若采用FCA術語成交,比采用FOB術語有以下好處:(1)可以提前轉移風險(2)可以提早取得運輸單據(3)可以提早交單結匯,提高資金的周轉率(4)可以減少賣方的風險責任。

      12. 貿易術語的選擇

      新疆某公司和日本客商洽談一項出口合同,計劃貨物由烏魯木齊運往橫濱,我方不愿承擔從烏魯木齊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貨物風險,日本客商堅持由自己辦理運輸,則采用何種貿易術語使雙方都滿意?

      案例分析:

      應選用EXW或FCA術語。因為根據“日本客商堅持由自己辦理運輸”的要求,可排除C組和D組術語,因為這兩組術語下都是賣方負責辦理運輸;根據“我方不愿承擔從烏魯木齊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貨物風險”的要求,可排除FAS和FOB術語,因為這兩個術語下,賣方都需承擔貨物裝船前的風險。而EXW或FCA術語可滿足雙方的要求。但采用EXW術語的前提是買方能辦理出口通關手續,采用FCA的前提是交貨地點應在烏魯木齊。

兩題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1、(1)美方的要求確有依據。(2)進口方的失誤在于沒有注意FOB Vessel New York 條款在美國的商業習慣和法律中另有解釋,即《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3)進口方如果不愿負擔上述出口稅費,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的FOB釋義版本《INCOTERMS2000》,即應在合同中注明FOB條款按照《INCOTERMS2000》的規定釋義為準。

2、(1)進口商以貨物晚到為由拒收貨物的理由充分——因為合同中明確規定“合同中規定裝運期不得晚于 10 月 31 日, 貨物應于 11 月 31 日前到達目的地魁北克, 如晚于 11 月 31 日到達,買方有權拒絕貨物。”所以,進口方拒收貨物理由充分。(2)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裝運期不得晚于 10 月 31 日, 貨物應于 11 月 31 日前到達目的地魁北克, 如晚于 11 月 31 日到達,買方有權拒絕貨物。這樣的條款,則出口方完全可以用CIF象征性交貨為由不承擔晚交貨的責任。(3)書讓所述,因為合同中規定裝運期不得晚于 10 月 31 日, 貨物應于 11 月 31 日前到達目的地魁北克, 如晚于 11 月 31 日到達,買方有權拒絕貨物。則該合同不再是單純的CIF象征性交貨合同。(4)這個案例的啟示就是,出口方不能夠輕易在合同中確認實際到貨期限,尤其是采用象征性交貨的價格術語或條款,因為貨物在實際運輸過程中出口方是無法掌控實際運輸的時間,因此,只能夠確認最遲交貨期,但不能夠確認最后到貨期,以免因無法掌控實際到貨期,而在自己的脖子上套上絞索,再把絞索的另一頭遞給對方。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FOB價格條件下船貨不銜接引起的糾紛

本案例是涉及FOB價格術語下船貨銜接的問題。按照FOB術語成交的合同屬于裝運合同,這類合同中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是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完成裝運。然而,由于FOB條件下是由買方負責安排租船訂艙,所以,就存在一個船貨銜接問題,處理不當,自然會影響到合同的順利執行。根據有關法律和慣例.如果買方未能按時派船,賣方有權拒絕交貨,而且由此產生的各種損失均由買方負擔,因此,在FOB術語下成交的合同,對于裝運期和裝運港要慎重規定,訂約之后,有關備貨和派船事宜,雙方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保證船貨銜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為賣方盡到了自己的責任。在裝運期臨近時,賣方電告催促買方派船接貨.但買方仍沒有及時派船接貨。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賣方有解除合同之權利,并要求買方賠償損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據理力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來從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發.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權而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也是適當的。如果行情發生了變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給我方帶來損失時,我方當然可斷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權。

國際貿易 中的一個案例分析

.(1)按英國法律,A商提出撤銷要約的要求不合法,英國法律規定:承諾一經發出,立即生效,本例B商5月6日上午作出承諾,A上兩商之間的合同已經成立

(2)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A上雙方存在合同關系

按《公約》規定:一項發價在被發價人發出承諾通知前通知被發價人,發價可以撤銷,但本案A商作出撤銷要約通知前上商已作出承諾人商撤銷不能成立出商承諾于5月8日下午到達A商時生效,合同成立

國際貿易中有關合同糾紛的個案分析與討論

撤回邀約的通知只有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才能撤回。否則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合同理論上即生效。

所以結合案例,a發出的撤回通知晚于b發出承諾。則合同已經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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