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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國際貿易合同保險條款怎么寫(國際貿易合同中應注意哪些保險條款?)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0 12:37:15【】5人已围观

简介Marks&Nos.):按信用證規定,保險單上標記應與發票,提單上一致。可單獨填寫,若來證無特殊規定,一般可簡單填成“ASPERINV.NO.XXX”5.包裝及數量(Quantity):此欄填制大包裝

Marks & Nos.):按信用證規定,保險單上標記應與發票,提單上一致。可單獨填寫,若來證無特殊規定,一般可簡單填成“AS PER INV. NO. XXX ”

5.包裝及數量(Quantity):此欄填制大包裝件數,并應與提單上同一欄目內容相同。有包裝的填寫最大包裝件數,有包裝但以重量計價的,應把包裝重量與計價重量都注上;裸裝貨物要注明本身件數;煤炭、石油等散裝貨注明“IN BULK” 再填凈重;如以單位包裝件數計價者,可只填總件數。

6.保險物資項目(Description of goods)又稱貨物名稱或保險貨物項目

根據投保單填寫,要與提單此欄目的填寫一致。一般允許使用統稱,但不同類別的多種貨物應注明不同類別的各自總稱。

7.保險金額(Amount Insured )保險金額應嚴格按照信用證和合同上的要求填制,保險金額應為發票金額加上投保加成后的金額,如信用證和合同無明確規定,一般都以發票金額加一成(即110%的發票金額)填寫。也可按含傭價加成投保,但須按扣除折扣后的價格加成投保。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應嚴格按信用證規定。

8.保險費及保險費率(Premium And Rate)此欄一般由保險公司填制或已印好ASARRANGED,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如“INOURANCEPOLICYENDORSEDINBLANKFULLINVOICEVALUEPLUS10%MARKEDPREMIUMPAID”時,此欄就填入“PAID”或把已印好的“ASARRANGED”刪去加蓋校對章后打上“PAID”字樣。

9.裝載運輸工具(Per Conveyance S.S)要與運輸單據一致,并應按照實際情況填寫。

10.開航日期(Slg on or abt.) 此欄填制應按B/L中的簽發日期或簽發日期前5天內的任何一天填,或可簡單填上ASPERB/L。

11.起訖地點(FROM…TO…)此欄填制貨物實際裝運的起運港口和目的港口名稱,貨物如轉船,也應把轉船地點填上。如:FROMWUHAN, CHINATONEWYORK,USAVIAHONGKONG(ORW/THONGKONG)。

12.承保險別(Conditions)本欄系保險單的核心內容,填寫時應注意保險險別及文句與信用證嚴格一致,投保的險別除注明險別名稱外,還應注明險別適用的文本及日期。

13.賠款償付地點(Claim payable at)此欄應嚴格按照信用證或合同規定填制地點和幣種兩項內容,地點按信用證或投保單,幣種應與保險金額一致。

14.日期(Date)此欄填制保險單的日期。由于保險公司提供倉至倉服務,所以保險手續要求貨物離開出口倉庫前辦理,保險單的簽發日期應為貨物離開倉庫的日期或至少填寫早于提單簽發的日期、發運日或接受監管日。。

15.投保地點(Place)。此欄一般填制裝運港口名稱。

16. 簽字(signature)此欄蓋與第一欄相同的保險公司印章及其負責人的簽字。實際操作中其簽章一般已經印刷在保險單上。保險單需經保險公司簽章后方才生效。

17.特殊條款(SPECIAL CONDITIONS)。如信用證和合同中對保險單據有特殊要求就填在此欄中。如來證要求“L/C NO. XXX MUST BE INDICATED IN ALL DOCUMENTS”,即在此欄中填上L/C NO.XXX.

18. “ORIGINAL”字樣。《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條款中規定,正本保險單上必須有“ORIGINAL”字樣。

如果還有疑問可以詢問歐高國際貨代。

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合同

(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訂立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訂立是由被保險人以填制投保單的形式向保險人提出保險要求,即要約,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后(即承諾后),保險合同即成立。投保單中須列明貨物名稱、保險金額、運輸路線、運輸工具及投保險別等事項。保險人應當及時向被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證,并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單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二)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內容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下列幾項:保險人名稱;被保險人名稱;保險標的;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保險期間;保險費。

1.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保險人是保險合同中收取保險費,并在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對被保險人因此而遭受的約定范圍內的損失進行補償的一方當事人。被保險人指在保險范圍內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受到損失的一方當事人。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一般也是被保險人。

2.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主要是貨物,包括貿易貨物和非貿易貨物。

3.保險價值。保險價值是被保險人投保的財產的實際價值。投保人在投保時需說明所要投保的標的的價值,而準確地確定標的的實際價值是很困難的,因此,保險價值通常是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的。這個價值是估算形成的,因此它可以是標的的實際價值,也可能與實際價值有一定的距離。

4.保險金額。保險金額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的最高賠償數額。當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時為足額保險;當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時為不足額保險;當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時為超額保險。財產保險中的保險金額通常以投保財產可能遭遇損失的金額為限,即不允許超額保險,因為保險是以損失補償為原則的,如果允許超額保險就等于被保險人可以通過保險賺錢。正因為如此,法律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5.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保險責任是保險人對約定的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約定的危險事故”就是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保險人承保的風險可以分為保險單上所列舉的風險和附加條款加保的風險兩大類,前者為主要險別承保的風險,后者為附加險別承保的風險。

除外責任就是保險人不承保的風險。保險所承保的是一種風險,所謂風險就是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如果該風險必然發生則保險人是不承保的,因此,自然損耗這種必然發生的風險保險人通常會約定不予承保。市價跌落引起的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保險人也往往將其列入除外責任的范圍。此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造成的損失,屬于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等不是由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約定的人為風險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也不予承保。

6.保險期間。保險期間也就是保險責任的期間。保險責任的期間有三種確定方法:(1)以時間來確定,例如規定保險期間為1年,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2)以空間的方法來確定,例如規定保險責任自貨物離開起運地倉庫起至抵達目的地倉庫止。(3)以空間和時間兩方面來對保險期間進行限定的方法,例如:規定自貨物離開起運地倉庫起至貨物抵達目的地倉庫止,但如在全部貨物卸離海輪后60日內未抵達上述地點,則以60日期滿為止。

7.保險費和保險費率。保險費率是計算保險費的百分率。保險費率有逐個計算法和同類計算法之分。船舶保險的保險費率通常采用逐個計算法來確定,每條船舶的保險費率由保險公司依該船舶的危險性大小,損失率高低及經營費用的多少來確定。同類計算法指對于某類標的,保險人均采用統一的保險費率的方法。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保險費等于保險金額乘保險費率。

(三)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變更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變更,指在運輸貨物保險合同主體不變的情況下,對合同中原約定的某些內容進行的改變。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內容需要修改時,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人提出申請,由保險人出具保險批單,保險批單的效力大于保險單正文的效力。

(四)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終止

保險合同的終止可以由于各種原因。引起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終止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1)自然終止,指保險單的有效期限已屆滿。(2)義務已履行而終止,依保險單的規定,保險人已履行了賠償責任,保險單的責任即告終止。(3)違約終止,指保險人因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而終止保險合同。(4)因危險發生變動而終止。(5)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之外的原因而滅失,從而使保險合同終止。

(五)委付與代位求償

1.委付。委付發生在保險標的出現推定全損的情況下。當保險標的出現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可以選擇按部分損失向保險人求償或按全部損失求償。當被保險人選擇后者時,則由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而由保險人賠付全部的保險金額。這種轉讓保險標的權利的做法被稱為委付。對于保險人來說,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

2.代位求償權。如果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或過失造成的,保險人依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支付了約定的賠償后,即取得了由被保險人轉讓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就是代位求償權。我國保險法和海商法均規定了被保險人在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應履行的義務,如提供必要的文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不得因放棄或過失而侵害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等。在代位求償的名義上,依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的規定,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提起訴訟。

國際貿易合同有哪幾部分及主要條款?

國際貿易合同主要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種類較多,各類合同內容都不盡相同,它們都有著各自特點,但也都有其共同點,從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內容分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開頭部分。主要包括買、賣雙方的全稱、住址、訂約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訂約的詞句,合同的名稱、編號等。

②合同的結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數,雙方當事人的簽字。

開頭和結尾部分規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圍和有效條件的主要問題,全稱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開頭部分注明的訂立合同中的時間和地點,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對合同生效的時間另有規定,否則應以該日期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對該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發生法律沖突時,按國際私法的法律沖突原則,關于該合同的有效性的問題,一般應由合同成立地法律來確定。

(2)權利與義務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內容的主要成份:

①標的物條款(也稱商品條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稱、規格、質量、性能、質量、包裝等。對有些商品還要商品的生產國別、制造廠商加以規定。

②價格條款。合同中規定的標的物單位和總價的各條文,屬于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總是以"貿易術語"為基礎和一個特定數額的貨幣單位來表示商品單位的。如"鋁錠FOB安特衛普港每噸640英鎊"單價乘以交易商品的數量,即為總價。價格條款一般應包括價格的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交貨地點的貿易術語。

③保留所有權條款。賣方在收到用現金支付的貨款以前,保留貨物的合法所有權;如果買方對賣方的貨物作出處分,則買方仍是作為賣代理人或受信托人持有此項收益,賣方有權獲得此項收益。

④裝運和保險條款。主要規定裝運時間、裝運港與目的港以及裝運通知事項。這一條款主要是規定由誰負責投保和支付保險費用、投保險別、保險金額等。此條款規定與所采用的貿易術語有著直接的聯系。

⑤支付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買方支付貨款的各個條款。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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