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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國際貿易合同糾紛典型案例(2010年國際貨代案例分析之補償貿易合同違約及拒不應訴案)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8 04:27:19【】6人已围观

简介貨物貿易出口的層次比較低,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產品所占比重不高。我國出口的55%以上是以加工貿易的方式實現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中85%以上是由外資完成的。服務貿易發展出口嚴重滯后。服務貿易出口占我國

貨物貿易出口的層次比較低,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產品所占比重不高。我國出口的55%以上是以加工貿易的方式實現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中85%以上是由外資完成的。服務貿易發展出口嚴重滯后。服務貿易出口占我國貿易總額的10%,明顯低與世界20%左右的平均水平。客觀的市場容量也要求必需轉變轉變增長方式。在實現出口貿易增長方式的轉變的過程當中,我們要掌握和利用比較優勢動態變化的規律,一方面穩定或延續中低端產品或生產環節的比較優勢,保持出口貿易的數量增長;另一方面又要創造和積累中高端產品或生產環節的比較優勢,擴大產品出口,達到改善貿易結構,提高貿易質量的目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WTO規則是發達國家制定的有利于自己的游戲規則,要善于利用WTO規則為我國經濟發展服務。要善于在國際貿易爭端中最大限度的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利益。

關于國際貿易實務的一些案例求助

1、賣方對這1000噸小麥的交貨責任在貨物越過船舷時已完成。因做的是CFR,損失由買方與船方及保險公司磋商。

2、這種以好換次原價不變得做法欠妥當。買方依然可以認為所交貨物質量與合同規定不符,從而引發糾紛。

3、數量和金額要同時溢短裝才有意義。該案例是數量可以溢短10%,金額卻規定死了的,8000美元。如果做成22噸x400美元=8800美元議付,與信用證金額不符,遭退單難免。

4、是違約,銀行不可議付。

5、拒付有道理。收到信用證修改書,如不同意要明確向通知行表示并將其退回給通知行,否則視為接受,需按照執行。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希望高手幫忙。買賣雙方簽訂FOB合同,買方向保險公司投保艙至艙條款的一切險,當貨物

案情分析

“倉至倉條款”,是保險公司對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基本險(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的承保責任起訖的規定,即保險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是從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運所時開始,至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運處所或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被保險的貨物在最后到達卸貨港卸離海輪后,保險責任以60天為限。

本例中貨物是在賣方倉庫運往裝運碼頭途中發生的承包范圍內的損失,投保一切險又含“倉至倉”條款,按理應得到賠償,之所以遭到拒絕是由于FOB合同的特殊性決定的。

在FOB合同下買賣雙方的責任劃分十分明確——以貨物越過船舷為權責劃分點,賣方只要在裝運港規定的時間、地點將規定的貨物裝在買方指派的船上,并提交符合規定的運輸單據,就算完成交貨,這之前的一切風險都由賣方來承擔,當貨物越過船舷,風險就轉移給買方。因此買方投保的保險只保其應該負責的風險,即貨物越過船舷后的風險,此案例中貨物是在從賣方倉庫運往裝運碼頭期間發生了風險損失,買方不負責任,因此買方投保的“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條件。

可以說,在FOB合同下買方投保的“倉至倉條款”實際上是“船至倉條款”,保險公司只承保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風險損失。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風險損失不在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內,保險公司對此不負賠償責任。

FOB合同下買方投保的“倉至倉條款”,保險公司實際承擔“船至倉”責任。買方為保障從賣方倉庫至碼頭期間的保險利益,必須向保險公司另行投買保險,如保險公司設的“賣方利益險”。我國進口業務通常用FOB合同,對此要特別注意。另外CFR合同、FAS合同下的“倉至倉條款”也要注意。

本案例中保險公司拒賠賣方,是因為損失發生時他雖然擁有保險利益,但他不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或合法的受讓人,無權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拒絕買方索賠是因為損失發生時,他對貨物不具備保險利益,雖然他也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和合法的持有人,但保險公司有權拒絕其索賠。

保險公司只對其承保的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向擁有保險利益的被保險人或保險單的合法持有人賠償損失,否則有權拒賠。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數量條款糾紛案例分析 我國某外貿公司出口燈泡2000個。買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開來不可撤

《UCP600》規定,即使信用證不準分批,在數量上也允許有5%的數量增減比例這個規定主要針對的是散裝貨,而對于有包裝的貨物是不適用的

本案中的貨物是燈泡,不可能是散裝貨,所以不適用此條款

因此銀行有權拒付

國外貿易公司從我進出口公司購買小麥500噸,合同規定,1月30日前開出L/C,2月5日前裝船。1月28日買方開來L

(1)銀行有權拒絕付款要求。L/C雖然是根據合同開出的,但一經開出就獨立于買賣合同。銀行只受信用證條款的約束。本案雖然合同條款改變,但L/C條款未變,股銀行只按原L/C條款辦事,2月17日吵住了原L/C的有效期,故銀行可以拒付。

(2)可依據修改后的合同條款要求買方履行付款義務,賣方也可要求修改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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