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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國際貿易合同價格條款存在的問(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哪些形式和內容)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4 18:35:56【】9人已围观

简介合理時間內交貨。(3)“貨物相符”問題關于貨物的數量相符,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數量大于合同規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多交部分的貨物。關于貨物的質量、規格及裝箱或包裝,除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議

合理時間內交貨。

(3)“貨物相符”問題

關于貨物的數量相符,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數量大于合同規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多交部分的貨物。

關于貨物的質量、規格及裝箱或包裝,除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議外,貨物應適用于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并適用于訂立合同時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賣方的任何特定目的。貨物的質量與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貨物樣品或樣式相同,并且按照同類貨物通用或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 或包裝。

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質量和規格相符,通稱之為賣方的品質擔保義務。也叫瑕疵擔保義務。

(4)“第三方要求”問題

即賣方在取得價款的前提下,交出買方期待得到的貨物,而第三方對該項貨物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通常稱之為賣方的權利擔保義務。

包含了兩重意義:①如果第三方對買方起訴,主張他是貨物的真正所有人或對貨物享有某種權利,結果獲得勝訴,賣方應對買方承擔責任;②即使第三方對貨物提出某種請求后,由于法律上的依據不足而敗訴了,但賣方仍將被認為是違反義務。

買方必須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時間內,將此一權利或要求的性質通知賣方,否則,買方將喪失其權利;但是,賣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權利或要求的性質,他便必須承擔權利擔保的責任。

2.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證

例如海運提單,其他運輸單證以及保險單之類。現在國際貿易有一種趨勢,即要求以電子單證代替紙的單證,所以賣方應提供的商業發票,就可以改用相等的電子單證。

3.轉移貨物所有權

買方不僅要能支配貨物,更重要的是要使原不屬于自己的貨物,歸于自己所有,即要對貨物享有所有權。

怎樣才能使貨物的所有權轉移,所有權應于何時轉移,《公約》未作任何規定。除當事人在合同中已訂有專條應即按該條款辦理之外,只能通過國際私法確定適用某個國家法律的規定。

(二)買方的義務

1.支付貨物價款

買方應在約定地點支付價款。如合同中未作規定,買方應在下列地點支付價款:

A.賣方的營業地。

B.如憑移交貨物或單據支付價款,則為移交貨物或單據的地點。

關于支付價款的時間,有一點應予注意,即買方在未有機會檢驗貨物前,無義務支付價款,除非這種機會與雙方當事人議定的交貨或支付程序相抵觸。

2.收取貨物

一是采取一切理應采取的行動,以期賣方能交付貨物;另一是接收貨物。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履行其義務,倘使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條件,即為違反合同,該當事人應負違反合同的責任。

為了預

防發生違反合同的事實,為了減輕違反合同事實一旦發生可能引起的損失,《公約》作了“預期違反合同”的規定。

據《公約》第71條,另一方當事人由于下列原因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義務;(A)他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或(B)他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顯示他將不履行其主要的義務。

《公約》第72條規定的是更嚴重的情況。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亦有類似條文(第17條) (一)違反合同與補救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要對他的行為負責,采取措施,彌補損失,首先,違反合同要可歸責于一方當事人,才能要求該當事人負責。否則,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不負責任,這是“免責”問題。其次,從違反合同所造成損失的程度看,有一種違反合同特別嚴重。引致嚴重的法律后果,即“根本違反合同”的問題。再次,不同的違反合同,各有其相應的補救辦法。最后,各種補救辦法的作用,直接、明顯。

(二)賣方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

賣方的主要義務為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及轉移貨物所有權。一旦賣方違反合同,買方即可采取兩種補救方法:其一為要求賣方履行義務,或要求交付替代貨物,或要求對貨物進行修理,或宣告合同無效,也可減低價格。買方可以根據情況,選擇采用;不論選用何種補救辦法,均可同時要求損害賠償。

其二為,買方宣告合同無效,但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賣方不履行其約定或法定的任何義務,等于根本違反合同;或者在發生不交貨的情況之后,買方曾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賣方交貨,而賣方不在該額外時間內交付貨物,或賣方聲明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

2.必須賣方未交付貨物;如已交付貨物,買方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但這有一些例外。

3.如已交付貨物,買方要能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已交貨物,否則他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但這也有一些例外(參看《公約》第49條、第82條)。從以上條件看,法律對買方采用宣告合同無效這一補救辦法,限制是比較嚴的。

(三)買方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

不論何種義務,只要買方不履行,都將構成買方違反合同,《公約》作了總的規定,除要求損害賠償外,賣方補救方法有二:一為要求買方支付價款、收取貨物或履行他的其他義務;另一為宣告合同無效。不論采用何種補救辦法,均可同時要求損害賠償。 (一)含義

是指風險承擔的移轉,也就是對風險造成的損失的承擔的移轉。

風險移轉為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二)時間

這是風險移轉問題的要害,即風險在什么時候從賣方移轉給買方。

《公約》規定了合同涉及到貨物運輸的情況下和在運輸途中的以及在賣方營業地交貨的情況下風險移轉的時間。

此外《公約》還規定了風險移轉的后果。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貨物可能處于缺乏照管的境地。為了不使貨物遭到可以避免的損失,《公約》作了關于保全貨物的規定。

(一)保全貨物的義務

有時要由賣方承擔,有時要由買方承擔。

承擔保全貨物義務的人都有一種權利:他有權保有這些貨物,直至對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費用償還給他為止。

(二)保全貨物的措施

《公約》只原則地規定:

“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此外也規定了兩種具體措施,以借選擇采用;在某種情況下,還必須采用。第一種是寄存;第二種是。 合同關系,因合同的訂立而發生,隨著合同的終止而撤銷。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告終止:

1.合同已按約定條件得到履行;

2.由于障礙(不可抗力),履行合同義務成為不可能;

3.雙方當事人就終止合同達成協議。

4.宣告合同無效。

但不影響合同中關于解決爭端的任何規定,也不影響合同中關于雙方在宣告合同無效后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其他規定。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應具備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國際貿易

跨越國界進行商業貿易,這便是國際貿易。

長時期來,國際貿易一直以有形貨物的跨國交易為內容,國際貨物買賣同國際貿易幾乎就是同義語。但二戰之后,特別是五十年代以后,由于科學技術的發展突飛猛進,屬于智力成果的專利技術、專有技術也成為商品,于是出現了國際技術貿易。

此外國際間還有以無形勞務的提供與接受為內容的無形貿易,這也屬于國際貿易。于是國際貨物買賣只是國際貿易的一個部分,但它始終是國際貿易傳統的主要的部分。

相關法律

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主要包括三部分:

1、國際貿易慣例。

2、各國有關國際貨物買賣的國內立法及其沖突規范。

3、國際貨物買賣公約。

在西方,11世紀出現于地中海沿岸的所謂“商人習慣法”,就是貨物買賣習慣的匯集。直至今天,國際貿易慣例,依然在發揮著調整國際貨物買賣的作用。

貨物買賣習慣便完全具備了法的形式和法的效力,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內容。不同國家的國內立法的內容不可能是一樣的,適用時一定會發生法律沖突,因而國際私法中有關的沖突規范調整國際貨物買賣關系的法律手段。

國際貨物買賣公約,例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是調整國際貨物買賣的統一實體法,是二戰之后在國際貨物買賣法領域出現的新產物。代表著國際貨物買賣法的發展趨勢。

擴展資料:

國際貨物買賣公約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重要淵源。它所設定的規范是統一規范,所以國際貨物買賣公約也被稱為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是國際貨物買賣統一實體法。

國際貿易中采用非固定價格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 正確掌握成交數量

在洽商交易時, 應正確掌握進出口商品成交的數量, 防止心中無數, 盲目成交。

1. 對出口商品數量的掌握

為了正確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 在商訂具體數量時, 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 )國外市場的供求狀況。當我們確定向某市場出口時, 應了解該市場的需求量和各地對該市場的供應量, 有效地利用市場供求變化規律, 按國外市場實際需要合理確定成交量, 以保證我國出口商品能賣得適當的價錢。對我國出口商品的主銷市場和常年穩定供貨的地區與客商, 應經常保持一定的成交量, 防止因成交量過少或供應不及時, 而導致國外競爭者乘虛而入, 使我們失去原有市場和客戶。

(2 )國內貨源供應情況。確定出口商品的成交數量, 應當同國內的生產能力貨源供應狀況相適應.在有生產能力和貨源充沛的情況下, 可適當擴大成交量; 反之, 如貨源緊張, 則不宜盲目成交,以免給生產企業和履行合同帶來困難。

(3 )國際市場的價格動態。在確定出口商品成交數量時, 還應考慮該項商品的市場價格動態。當價格看跌時, 如有貨源, 應爭取多成交, 快拋售; 價格看漲時, 不宜急于大量成交, 應爭取在有利的時機拋售。

(4 )國外客戶的資信狀況和經營能力。出口商品的成交數量應與國外客戶的資信狀況和經營能力相適應, 對資信情況不了解的客戶和資信欠佳的客戶, 不宜輕易簽訂成交數量較大的合同, 對小客戶的成交數量也要適當控制, 對大客戶的成交數量過小, 勢必缺少吸引力。總之, 要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確定適當的成交量。

2. 對進口商品數量的掌握

為了正確地掌握進口商品的成交數量, 一般需要考慮下列因素:

(1 )國內的實際需要。在洽購進口商品時, 應根據國內生產建設和市場的實際需要來確定成交量, 避免盲目進口。

(2 )國內支付能力。確定進口商品數量, 應與國內支付能力相適應, 當外匯充裕而國內又有需要時, 可適當擴大進口商品數量;反之, 如外匯短缺, 而非急需商品, 則應控制進口成交數量, 以免浪費外匯和出現不合理的貿易逆差。

(3 )市場行情變化。在洽購進口商品時, 還應根據國際市場行情變化情況確定成交數量, 當市場行情發生對我方有利的變化時,應適當擴大成交數量; 反之, 則應適當控制成交數量。

(二) 數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

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爭議, 進出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比如, 在規定成交商品數量時, 應一并規定該商品的計量單位。對按重量計算的商品, 還應規定計算重量的具體方法, 如“ 中國大米1000 公噸, 麻袋裝, 以毛作凈”。某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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