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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國際貿易合同又稱進出口貿易合同(國際貿易)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1 18:33:56【】8人已围观

简介報發出接受通知。事后雙方對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糾紛。問A和B之間的合同能否成立?為什么?分析:A與B之間的合同不能成立根據《公約》第15條規定:1)發盤于送達受盤人時生效。2)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

報發出接受通知。事后雙方對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糾紛。問A和B之間的合同能否成立?為什么?

分析:A與B之間的合同不能成立根據《公約》第 15 條規定:1)發盤于送達受盤人時生效。2)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發盤送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送達受盤人。”本例發盤人 A 對 B 發出的盤雖然是實盤,并注有不可撤銷的字樣,但這個盤是 2月 17日用航空信發出的,2月 19 日才送達 B 處。A 在2 月17日上午用空郵發出實盤后,又于當天下午用電報發出撤回通知,這項通知于 2 月 18 日上午送達 B 處。由于 A 的實盤尚未送達B處,即在該項實盤生效之前,A的撤回通知已送達 B 處。當 B 于 2 月19日收到實盤時,該項實盤已經失效盡管B立即發出接受電報,合同仍是不能成立

6、我某出口公司就鋼材對外發盤,每公噸2500美元CIF倫敦,現外商要求我方將價格改為FOB深圳鹽田,我出口公司應如何調整價格?如果按CFR倫敦條件簽訂合同,買賣雙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與FOB、CIF有何不同?

分析:1、我方應提高對外報價。因為以CIF價格成交時,我方需要負擔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和保險費。2、當最后我方以CIF術語成交時,賣方不但增加了訂立運輸合同和辦理保險手續責任,而且還增加了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和保險費這兩項費用的負擔。但不論以FOB還是CIF術語成交,買賣雙方承擔的風險都以裝運港的船舷為界。

7、我方以FCA貿易術語從意大利進口布料一批,雙方約定最遲的裝運期為4月12日,由于我方業務員的疏忽,導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將貨物交給我方指定承運人。當我方收到貨物后,發現部分貨物有水漬,據查是因為貨交承運人前兩天大雨所致。據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賠,但遭到拒絕。問:我方的索賠是否有理?為什么?

分析:我方的索賠是無理的。因為本案中,我方收到貨物后,所發現的部分貨物的水漬,是因為我方業務員的疏忽而導致意大利商人推遲交貨而造成的,責任應由我方承擔。因此,我方的索賠是無理的

國際貿易問題3-2

有些題目不是很明確,感覺是對的,你做個參考吧,希望可以幫到你

25、(

)農產品因受自然條件的影響較大,難以用文字說明,所以確定其品質的方法通常是憑等級買賣。

改正:憑樣品買賣

26、(

)國際貿易中最主要的運輸方式是鐵路運輸。

改正:海洋運輸

27、(

)在定程租船方式下,對裝卸費的收取辦法中FO的含義是船方只負擔卸貨費,而不負擔裝貨費。

改正:船方只負擔裝貨費,不負擔卸貨費。

28、(

)裝運港和目的港的規定方法中可酌情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裝運港和目的港

改正:只能填一個

29、(

)我國內地經由鐵路供應港澳地區的貨物,向銀行輸收匯的憑證是國際鐵路聯運單。

改正:交銀行收匯的運輸憑證是承運貨物收據

30、(

)多式聯運單據的運輸限于海運與其他運輸方式的聯合運輸。

改正:聯運提單的運輸限于海運和其他運輸方式的聯合運輸。

31、(

)在保險人所承保的海上風險中,擱淺、觸礁屬于自然災害。

改正:屬于意外事故

32、(

)在國際貨物保險中,平安險是不能單獨投保的險別。

改正:附加險不能單獨投保

33、(

)某外面公司出口茶葉5公噸,在海運途中遭受暴風雨,海水涌入倉內,致使一部分茶葉發霉變質,這種損失屬于共同海損。

改正:單獨海損

34、(

)航空運輸途中,如被保險貨物未到達保險單所載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貨地卸離飛機起,索賠期限為60天。

改正:30天

35、(

)為使擱淺或觸礁的船舶脫離險境,而求救于第三者,由此支付額外費用的損失屬共同海損。

改正:是救助費用,救助成功,保險公司承擔。

36、(

)國際貨物買賣中,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是承兌。

改正:轉讓票據權利的方式可以是背書,

承兌(Acceptance)是指遠期匯票的付款人在匯票上簽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為。

37、(

)由開證銀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履行其義務時向受益人償付的信用證是對開信用證。

改正:備用信用證

38、(

)背書人在匯票背面只有簽名,不寫被背書人,這是空白背書。

改正:空白背書是指不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而僅由背書人簽章的背書。這題好像對

39、(

)信用證方式下,愿意買入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的銀行是保兌銀行。

改正:議付銀行

40、(

)在托收結算方式下,一旦貨款被買方拒付,在進口地承擔貨物的提貨、報關、存倉、轉售等責任的當事人是托收銀行。

改正:當事人是委托人

41、(

)在出口國檢驗檢疫由于否定了買方對貨物的復驗權利,對買方極為不利。

改正:好像是對的

42

)1980年我國成立了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總公司,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辦了分公司,以官方身份獨立開展進出口商品的檢驗、鑒定業務、簽發相應的證書,并對進出口雙方當事人提供買粉絲服務。

改正: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總公司(英文簡稱CCIC)成立于1980年,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內第一家以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和認證檢驗為主兼營進出口貿易業務的綜合性檢驗機構,是國內惟一的全國性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公司。

43、(

)半官方商品檢驗檢疫機構是由政府授權,代表政府進行貨物檢驗檢疫的機構,從性質上看,屬于政府機構,如美國保險人實驗室就屬于此種情況。

改正:民間機構

44、(

)《公約》報違約分為“根本性違約”和“非根本性違約”,而“非根本性違約”受損害方只能要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宣告合同無效。

改正:好像是對的

45、(

)一般貨物的索賠期限為貨物到目的港卸貨的60天或60天以上。

改正:30或45天

46、(

)罰金條款又稱為違約金條款,按照慣例,罰金數額以不超過貨物總金額5%為宜,賣方支付罰金后,可以解除其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

改正:不能接除賣方交貨義務

47、(

)若買方沒有利用合理的機會檢驗貨物,就是放棄了檢驗權,拒收貨物的權力。

改正:喪失拒收貨物的權利

48、(

)在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驗這種檢驗條款的規定方法比較公平合理,它照顧了買賣雙方的利益。

改正:好像是對的

49、(

)在國際貿易中,仲裁是被采用最廣泛的解決爭議的方式,采取仲裁方式具有程序簡單、費用較低的特點,敗訴方可以上訴繼續進行訴訟。

改正:敗訴方不可以上訴進行訴訟。

50、(

)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最終只能是解除合同。

改正:一種是解除合同;一種是延遲履行合同

51、(

)國際速遞進出境的郵遞物品也屬于進出境貨物需要申請報關。

改正:屬于進出境物品,需要報關

52、(

)進口貨物的報關時限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24天內,出口貨物除海關特準外,報關時限為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

改正:進口:14天內

國際貿易合同的商定和履行

交易磋商是買賣雙方為買賣商品,對交易的各項條件進行協商以達成交易的過程,通常稱為談判。在國際貿易中,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因為交易磋商是簽訂合同的基礎,沒有交易磋商就沒有買賣合同。交易磋商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合同的簽訂及以后的履行,關系到雙方的經濟利益,必須認真做好這項工作。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為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

一、詢盤

指交易的一方準備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買賣該商品的有關交易條件。

詢盤的內容可涉及:價格、規格、品質、數量、包裝、裝運以及索取樣品等,而多數只是詢問價格。所以,業務上常把詢盤稱作詢價。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有時一方發出的詢盤表達了與對方進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對方接到詢盤后及時發出有效的發盤,以便考慮接受與否。也有的詢盤只是想探詢一下市價,詢問的對象也不限于一人,發出詢盤的一方希望對方開出估價單。這種估價單不具備發盤的條件,所報出的價格也僅供參考。

二、發盤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1.發盤的定義及具備的條件。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后面簡稱公約)第14條“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隨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對于這個宣言,可以看出一個發盤的構成必須具備下列四個條件: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寫人提出: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或稱邀請做出發盤。

(2)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發盤必須表明嚴肅的訂約意思,即發盤應該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將按發盤條件承擔與受盤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發盤”遞盤等術語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類似上述術語和語句,而按照當時談判情形,或當事人之間以往的業務交往情況或雙方已經確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

(3)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發盤內容的確定性體現在發盤中的列的條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終局的。

(4)送達受盤人。發盤于送達受盤人時生效。

上述四個條件,是《公約》對發盤的基本要求,也可稱為構成發盤的四個要素。

2.發盤的撤回和撤銷

《公約》第15條對發盤生效時間作了明確規定:“發盤在送達受盤人時生效”。那么,發盤在未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如發盤人改變主意,或情況發生變化,這就必然會產生發盤的撤回和撤銷的問題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屬于兩個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在發盤尚未生效,發盤人采取行動、阻止它的生效。而撤消是指發盤已生效后,發盤人以一定方式解除發盤的效力。

《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盤人”。

根據《公約》的規定,發盤可以撤銷,其條件是:發盤人撤銷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傳達到受盤人。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能再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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