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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國際貿易術語fob最新案例(貨物買賣合同案例分析)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1 22:29:20【】5人已围观

简介證的效期和裝運期各延長15天分析:我國一些進出口企業長期以來不管采用何種運輸方式,對外洽談業務或報盤仍習慣用FOB、CFR和CIF三種貿易術語但在滾裝、滾卸、集裝箱運輸的情況下,船舷無實際意義時應盡量

證的效期和裝運期各延長15天

分析:我國一些進出口企業長期以來不管采用何種運輸方式,對外洽談業務或報盤仍習慣用FOB、CFR和CIF三種貿易術語

但在滾裝、滾卸、集裝箱運輸的情況下,船舷無實際意義時應盡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種貿易術語

該出口公司所在地正處在鐵路交通的干線上,外運公司和中遠公司在該市都有集裝箱中轉站,既可接受拼箱托運也可接受整箱托運

假如當初采用FCA(該市名稱)對外成交,出口公司在當地將1200箱交中轉站或自裝自集后將整箱(集裝箱)交中轉站,不僅風險轉移給買方,而且當地承運人(即中轉站)簽發的貨運單據即可在當地銀行辦理議付結匯

該公司自擔風險將貨物運往天津,再集裝箱出口,不僅加大了自身風險,而且推遲結匯

[案例2]2002年11月8日,我國甲國貿股份有限公司與韓國乙株式會社簽訂出口各式夾克衫貿易合同,貿易術語為FOB,合同規定,付款方式為信用證,乙株式會社指定韓國丙綜合株式會社承運將該批貨物從中國上海出運至韓國釜山,丙綜合株式會社為此簽發了以甲國貿股份有限公司為托運人的正本提單

托運人為甲國貿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方為丁股份有限公司,收貨人為根據某銀行指示

由于韓國乙株式會社一直沒有付款買單,甲國貿股份有限公司現仍持有上述提單正本

經調查,涉案貨物運抵目的港后,已由前述提單通知人以銀行保函形式未憑正本提單向丙綜合株式會社提取

即涉案貨物已由丙綜合株式會社在目的港未收回正本提單即向他人進行了交付

據此,2003年10月8日,甲國貿股份有限公司訴至我國海事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相應經濟損失5.9598萬美元及該款自2002年11月起的利息損失

2004年6月25日,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本案原、被告雙方在訴訟過程中均未主張適用外國法,同時爭議雙方均引用中國法律支持其各自的訴辯主張,由此可視作糾紛訴至法院后爭議雙方對中國法律已作選擇適用

此外,本案涉及的運輸合同起運地、提單簽發地均在我國境內,因此我國與本案爭議具有密切的聯系,根據國際私法中的最密切聯系原則,本案也可以適用中國法律

綜上,法院決定適用中國法律界定爭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本案證據表明涉案貨物正本提單項下貨物已由通知人提供銀行保函而未提交正本提單向被告提取貨物,據此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應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航運慣例,理應就此向原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1、綜合會社向國泰國貿公司賠償貨款損失5.9598萬美元及利息損失

此外,依據被告乙株式會社提交的公司證明,其是一家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境外企業,但由于被告在本案中出具自己的提單承載涉案貨物,因此其實際充當了無船承運人的角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七、八、二十六條以及我國交通部《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公告》第一、三條的相關規定,其本無權未經許可自行在我國境內簽發提單從事無船承運人業務

鑒于被告的前述違法經營行為,其在本案中向原告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的同時,依法應由我國相關職能部門對其擅自在我國境內簽發提單從事無船承運人業務的行為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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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CIF、CFR三種貿易術語下,買賣雙方的責任是什么?

買賣雙方承擔的責任(運輸、保險、進出口手續等)及負擔的費用(與上述責任有關的費用)不同。

即,

FOB買方負責海運費和保險費 

CIF賣方負責海運費和保險費

CFR買方負責保險費,賣方負責海運費

解釋:

FOB 

買方

1、負責派船接運貨物

賣方

1、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上,(現在課本中不在說是船舷,注意,如果寫了船舷會錯)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CIF 

買方 

⑴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后一切風險

⑵負責裝船后裝運港到目的港通常運費、保費以外費用 

⑶辦理進口 

⑷支付貨款 

賣方

 ⑴安排運輸,支付至目的港運費,及時通知買方 

⑵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前一切風險 

⑶辦理保險,支付保費 

⑷辦理出口 

⑸提供相應單據

CFR

賣方責任:

1、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船上,運往指定目的港,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 出口許可證 或其他核準證書

3、負責辦理 租船 或訂艙,并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4、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5、負責提供商業 發票 和貨物運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或商業 發票 等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信息

6、按照買方的要求,提供投保信息

買方責任:

1、負責按合同 規定 支付價款

2、負責辦理貨物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證書

3、負責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按合同規定接收貨物,接受運輸單據

擴展資料:

FOB,CIF,CFR都術語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Trade Terms)也被稱為價格術語(Price Terms),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來表示成交價格的構成和交貨條件,確定買賣雙方風險、責任、費用劃分等問題的專門用語。

涵義

貿易術語又稱貿易條件、價格術語(price terms),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它是用來表示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交貨地點,確定風險、費用和責任劃分等問題的專門用語。

1.有利于買賣雙方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由于每一種貿易術語對買賣雙方的義務都有統一的解釋,有利于買賣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早日成交。

2.有利于買賣雙方核算價格和成本。各種貿易術語對于成本、運費和保險費等各項費用由誰負擔都有明確的界定,買賣雙方比較容易核算價格和成本。

貨物買賣合同案例分析

貨物買賣合同案例分析

1、FOB風險轉移

案例:A(賣方)和B(買方)兩個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買成套設備的合同,FOB倫敦(在倫敦船上交貨),買方B與C(船方)簽訂了貨運合同,貨物買賣合同案例。賣方按照買方的指示將設備運到倫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桿把成套設備從A的船上往C船上運時,吊桿折斷,造成貨損,此時貨物尚未越過船舷,風險并未轉移給買方,賣方須承擔損失,由賣方A向負責裝卸的船方C提出索賠。 因此,以船舷為界原則,如貨物在裝船時脫鉤入海,則由于貨物沒有越過船舷其風險由買方承擔,但只要貨物越過船舷,如貨物掉在C的甲板上導致貨損,則風險由買方承擔。

2、FOB運輸途中的風險承擔

案例:某公司以FOB條件向境外出售一級大米300噸,裝船時經公證人檢驗,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品質要求,賣方在貨物裝船后及時發出裝船通知,但由于運輸途中海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當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級大米的價格出售,故買方要求賣方賠償大米質量下降造成的差價損失。

問題:賣方是否對該項損失負責,為什么?

評析: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FOB、CIF或CFR術語中,賣方只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貨物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而本案中,貨物的風險發生在海上運輸途中,因此,屬于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故該差價損失應該由買方承擔。

3、CFR貿易術語下的賣方裝船通知義務

案例:德國某公司與我國某公司簽訂一份CFR合同,由德國公司向我國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規定:德國公司在2005年4月交貨。德國公司按合同規定時間交貨后,載貨船于當天起航駛往目的港青島。5月10日,德國公司向我公司發出傳真,通知貨已裝船。我公司于當天向保險公司投保。但貨到目的港后,經我公司檢驗發現,貨物于5月8日在海上運輸途中已經發生損失。

問題:上述期間發生的損失由哪一方承擔?

評析:在CFR術語中,賣方負有在貨物裝船后給與買方貨物已裝船的充分通知。該義務直接關系到買方能否及時就運輸的貨物投保海上運輸保險。如果賣方怠于通知,使得買方未能及時投保,由此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賣方承擔。本案即屬此種情況。德國一方在4月即已經將貨物裝船,本應該在4月份就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而實際情況是,到5月10日才發出裝船通知,造成買方不能對貨物在裝船后至5月9日期間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投保,即造成買方投保的延誤,該風險損失只能由賣方德國公司承擔。在CIF、FOB貿易術語中,賣方承擔同樣的責任。

4、CIF合同貨物運輸的風險承擔案

案例:我國某公司與韓國某公司簽定了一份CIF合同,進口電子零部件。合同訂立后,韓國公司按時發貨。我公司收到貨物后,經檢驗發現,貨物外包裝破裂,貨物嚴重受損。韓國公司出具離岸證明,證明貨物損失發生在運輸途中。對于該批貨物的運輸風險雙方均未投保。問題:上述風險損失由誰承擔?

評析:在CIF術語中,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本案中,貨物外包裝破裂的損失發生在運輸途中,該風險屬于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因此,應該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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