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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國際貿易術語論文參考文獻(國際貿易實務課程大綱)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1 04:05:49【】4人已围观

简介托訂艙關系;貨代公司是接受買方的委托向乙船公司委托訂艙。首先,貨代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代辦貨物清關手續、交接貨物、向承運人訂艙等。這些事項可由當事人在貨運代理合同中選擇若干作為委托內容。因此,不能根據貨

托訂艙關系;貨代公司是接受買方的委托向乙船公司委托訂艙。首先,貨代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代辦貨物清關手續、交接貨物、向承運人訂艙等。這些事項可由當事人在貨運代理合同中選擇若干作為委托內容。因此,不能根據貨代公司為賣方代辦出口清關就推斷出雙方之間必然存在包括訂艙在內的委托代理關系。本案可以參考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通過F組術語體現的意思表示:正常情況下,賣方僅需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并在起運港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即完成交貨。貨物運輸環節由買方負責,由其委托訂艙運輸。筆者認為,賣方接受甲船公司提單完全基于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的約定,與貨代公司的意思表示無關。賣方持有的甲船公司提單體現了雙方之間“虛擬”的運輸合同關系,其真正功能僅為托收貨款的貨物收據,實際上存在很大的風險。乙船公司提單則證明了買方與真正承運人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這兩個法律關系相對獨立,甲、乙船公司也不屬于《海商法》第60條規定的與同一托運人建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的契約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從本案的情況分析,賣方的損失是其接受FOB價格條件和買方提供的“影子”提單所造成的風險結果,與貨代公司和乙船公司的行為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

二.國際貿易合同關于貨款及其履行方式的約定對無單放貨案件中承運人賠償金額認定的影響

無單放貨 引起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賠償糾紛在涉外海事審判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其中無單提貨人主要是國際貿易合同的買方,而最終持有全套正本提單起訴承運人的往往是托運人――賣方,本文僅就這種情況進行討論。國際貿易通常采用貨物權利憑證與貨款對價互易的結算方式,由于現代海上運輸速度明顯加快,貨物到達卸貨港的時間經常早于提單流轉至買方手中。為了盡早提貨,買方往往通過保函形式要求承運人先行無單放貨,待其取得正本提單后,再向承運人補交提單以換回保函。從某種意義上說,正是這種“時間差”造成了運輸合同中無單放貨的大量發生;另一方面,為了加快運輸的周轉速度及減少疏港費用,承運人也有盡快交貨的主觀愿望。只要貿易合同順利履行,買賣雙方仍然可以實現貨、款兩訖。但如果買方提貨后未實現付款贖單,賣方既可以貿易糾紛為由起訴買方,也可依據銀行退回的提單起訴承運人無單放貨損害賠償。我國《海商法》對承運人無單放貨具體責任承擔問題并未作出明確規定,一種觀點認為,此類情況下可以適用《海商法》第50條第4款的規定,推定為貨物滅失,因而套用《海商法》第55條的規定,一律以貨物的實際價值,即“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 加保險費加運費”來確定承運人的賠償金額。但是,《海商法》第50條第4款規定的“視為滅失”是針對對遲延交付貨物的特殊情況的特別規范 ;而且,承運人向買方無單放貨與貿易合同的履行密切相關,其性質屬于不當交付,不同于貨物滅失。因此,筆者認為,承運人無單放貨賠償金額的確定不能一律套用《海商法》第55條的規定,而是取決于賣方的損失及其與無單放貨之間的因果關系。

筆者認為,賣方因承運人無單放貨遭受的損失應為貨物的對價,其金額依據一般就是貿易合同約定的貨款 。理由是:首先,賣方貿易貨款落空與承運人無單放貨之間通常存在著因果關系。例如貿易合同約定以銀行托收方式結算貨款,由于銀行沒有憑單付款的信用保證,因此可以推定承運人無單放貨與買方拒絕付款贖單之間存在直接聯系。其次,即使貿易合同約定以不可撤銷信用證方式議付貨款,此時雖然銀行與賣方(受益人)之間形成獨立的保證議付關系,承運人無單放貨并不構成銀行止付的理由,與賣方貨款落空之間似乎也沒有必然聯系。但是,承運人無單放貨實際上使賣方喪失了通過繼續行使貨物處分權,追求貨物價格最大化這一正常貿易目的的可能性。因此從公平原則的角度出發,筆者認為仍可將貿易合同約定的貨款作為對賣方貨物對價損失的合理定位。

由此可見,國際貿易合同中關于貨款及其履行方式的約定對無單放貨案件中承運人賠償金額的認定具有重要影響。如果賣方根據貿易合同已收取了買方的保證金、預付款或定金等,相應部分應從承運人的賠償金額中扣除;如果國際貿易的方式是來料加工,而定作物已交付給定作方(買方)的,則承運人無單放貨的賠償金額應為承攬方(賣方)因此遭受的輔料及勞務報酬損失。因無單放貨導致賣方收匯不成,由此產生不能退稅的損失,也可作為無單放貨的損失予以賠償 。同時,還應注意區分賣方將其貿易違約導致的損失轉嫁給承運人的情況。審判實踐中就出現過銀行因賣方提單所載的貨物品名、數量等與貿易合同約定不符而退單止付的案例。此時,由于提單記載是承運人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承運人應予賠償的賣方貨款損失也應當根據提單所載貨物確定,而不能機械地適用貿易合同約定的貨款。

三.國際貿易過程中貨物風險和所有權轉移對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案件中保險利益認定的影響

貨物在海上運輸過程中存在著滅損等風險,買賣雙方通常在國際貿易合同中對此種風險在雙方之間的承擔和轉移作出約定。買方或賣方可以據此與保險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以求填補可能遭受的損失。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人的責任期間通常涵蓋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海運承運人也因此成為保險人代位求償的主要對象。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證明――保險單可以通過背書轉讓,其效力與保險單的持有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密不可分。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單持有人能否獲得保險賠償也取決于其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在貿易和運輸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提單和保險單可能由不同主體持有而發生分離;貨物風險和所有權也可能發生分離,前者通常于貨交承運人時轉移,后者一般隨提單轉讓而轉移。這些都可能對保險利益產生影響。例一:在CIF價格條件下,賣方訂立保險合同并取得保險單;保險單和提單通常一并轉讓用以托收或議付貨款。這樣,無論結匯成功與否及保險事故何時發生,保險單和物權憑證提單均不會發生分離,保險單持有人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獲得保險賠償。例二:在FOB價格條件下,買方訂立保險合同并取得保險單,而此時提單可能在賣方手中;在成功轉讓用以托收或議付貨款之前,提單與保險單發生分離。這時會出現兩種情況:1.如果結匯成功,持有保險單的買方最終也持有提單,買方承擔的貨物風險與貨物所有權合一。因此,買方具有保險利益,可以因保險事故的發生獲得保險賠償。2.如果結匯最終失敗,提單仍由賣方持有;買方承擔的貨物風險與貨物所有權也無法最終合一。由于買方所承擔的風險事實上已不可能轉化為實際權利或損失,其對貨物發生保險事故所具有的保險利益也已喪失。而且,由于提單在賣方手中,買方也不可能保證保險人對保險事故責任人的代位求償權。因此,買方無法獲得保險賠償,否則將違反保險“損失填補”與“防止賭博”的立法本意。對于保險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賣方雖然具有保險利益卻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也無法行使保險索賠權;但卻可以依據持有的提單從承運人等事故責任人處獲得賠償,使損失得到平衡。

由此可見,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案件的審理中,為確定保險單持有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需要對貿易、運輸過程中貨物風險和所有權轉移的事實進行審查。另一方面,保險人理賠后,有權向海上運輸承運人等責任人代為求償,這一代位訴訟必然涉及保險合同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等兩種法律關系。從本質上看,這是國際貿易中的風險通過貿易、運輸、保險合同等法律關系在各主體之間獲得最終平衡的過程,必然受到國際貿易與運輸關聯性的影響。

四.結結語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國際貿易與貨物進出口的數額和規模將有顯著的提高與擴大,其中絕大多數必然通過海路完成貨物運輸,由此產生的涉外海事案件數量也將呈現上升趨勢。雖然海事個案審理的范圍僅限于與海上運輸、保險等相關的特定法律關系,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但從國際貿易的整個過程分析,特定的海上運輸等法律關系絕非孤立、靜止地存在著,買賣、貨運代理、運輸、保險、結算等各種法律關系之間互動關聯,存在著特殊的因果聯系。這種關聯性必然對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審理產生影響,本文僅從海事審判這一角度對其中的幾種情況進行了初步分析。筆者認為,在審判實踐中,正確掌握和運用這些關聯性有助于更為準確、客觀地認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希望這種思路對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實踐具有某些實際參考價值。

參考文獻:

1.<>。陳晶瑩、鄧旭主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0年4月出版。

2.<>。傅旭梅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

3.<>。司玉琢等主編,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

4.《CIF & FOB CONTRACTS》。David M.Sassoonz著,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年1月出版。

5.《國際貿易法新論》。沈達明、馮大同編著,法律出版社1995年6月出版。

6.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審理無單放貨案件情況分析》。刊載于《上海審判實踐》2001年第9期。

7.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1年6月25日印發《審理海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一)》(試行)。

什么是國際貿易,它都牽扯哪些方面的專業知識,怎樣學好它?

什么是國際貿易,它都牽扯哪些方面的專業知識,怎樣學好它?

你好,我是廈門大學國際經濟與貿易系本科學生。很高興能幫上你。國際貿易用專業術語是這么詮釋的:國際貿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不同國家(和/或地區)之間的商品和勞務的交換活動。其實我學了3年的國際貿易,覺得國際貿易是一個很龐雜的學科,我對它的詮釋是搗騰東西,從國內搗騰到國外,從國外搗騰到國內。

其實我們學的課程很多,從基本的《經濟學原理》到《微觀經濟學》《宏觀經濟學》和高數等等,其實都是為了學習經濟學類的通修課程。為什么要學呢?因為國際貿易是經濟大背景下的產物,它的興衰和經濟發展是有非常大的關系的。然后到了大3,我們專業課就開始居多:有《中國對外貿易概論》《國際經濟合作》《國際金融》《世界經濟概論》《國際貿易實務》《國際商法》等等。

當然國際貿易學中還要求要學會《市場營銷》和掌握強大的外語。

大學國際貿易系它主要讓大學生學會:整個經濟運行的機制還有讓你搞清楚和明白一個商品是如何從生產到貿易再到國外的一個過程。當然,這個貿易鏈所涵蓋了許許多多東西。

看國際貿易不能單純地看一個部分,應該考察整個商品流通的過程。但是,學習這個專業,以后出來工作的時候很可能是在企業里當跟單員,或者在銀行里當客戶經理,甚至從事跟國際貿易部相干的東西。因為它所學的很多,但是很泛不精。比如說我們會學到《市場營銷》,但是與管院的相比,我們的《市場營銷》明顯沒有它們學的多。我們也學過《會計學》,但是也沒辦法與專業是會計的相提并論。我們唯一有優勢的就是《國際貿易實務》和《國際結算》。這兩門課程對實踐性操作有很強的務實性,但是也比不上有一兩年工作經驗的人。

國貿是好專業,如果你學得細,你會觸類旁通。國貿也可以是爛專業,如果你不思考,那么它什么都比不上別人。

國際貿易的專業知識考什么?

考貿易術語里面的內容,例如各種貿易術語買賣雙方的責任,風險的劃分。

國際貿易需要的專業知識有哪些

大到天文地理,小到民族風俗,應有盡有!

我的專業是國際貿易實務,我想把英語學好,主要是學習哪些方面的/

外貿方面的英語,主要是詞匯量和口語,看你做什么方面了,我就是學這個專業的,很有體會。

國際貿易操作需要具備的專業知識

有國際貿易的專業背景,英語流利,溝通能力強;如果是應屆學生如實描述學習內容,最好加上專業對口的實習經歷;如果是有操作經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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