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 > 

03 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當事人沒有普遍約束力(國際商法1)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5 10:47:59【】5人已围观

简介>(2)大陸法系和中國——收郵主義二十六、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1、締約能力2、合同形式上的瑕疵3、合同的合法性:合同違法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4、非真實意思的表示:錯誤、欺詐、脅迫5、顯失公平二十七、合同

>

(2)大陸法系和中國——收郵主義

二十六、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

1、締約能力

2、合同形式上的瑕疵

3、合同的合法性:合同違法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4、非真實意思的表示:錯誤、欺詐、脅迫

5、顯失公平

二十七、合同解釋的原則

1、主觀主義原則(意思說)

指探究當事人的意思為目標的合同解釋。雙方當事人的意思無法查明時,認為交易未達成一致。

2、客觀主義原則(表示說)

指對諾言、協議的含義確定,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推定,加入法官的意思。

主觀意思主義與客觀意思主義的關系:對立統一的辯證關系。

二十八、合同受挫(分英、美、德、法四國討論)

1、 英國——合同受挫

在英國,由于意外情事之發生,使合同的履行變得不可能、不現實或者沒有履行意義,當事人免除合同義務的基本制度是合同受挫。以下情形之一就是合同受挫(合同受挫的例證):

(1)合同標的物的滅失;

(2)當事人期望的事件未發生使訂立合同的目的落空;

(3)個人服務構成合同的標的時,提供服務的人的死亡或意外地生病造成履約的不可能;

(4)合同訂立后法律的變化使合同的履行違法;

(5)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的其他情況;

2、美國——目的受挫

美國的合同受挫的四個條件:

(1)主要目的“實質性地受挫”;

(2)該事件的不會發生是訂立合同的基本假定;

(3)該過錯不是請求免責的一方的過錯所致;

(4)該方沒有承擔法律強加之外的義務;

除此之外,美國還發展了履行不能(合同的履行變得不現實)的制度。

兩種理論的區別:

合同受挫:合同的目的實質性地落空,免責

履行不能:可以采取替代品,合同的履行變得不現實

3、法國——不可抗力

大陸法在原則上承認:當債務的不履行是由于不應歸咎于債務人的“外部原因”時,債務人對之不承擔責任 。

外部原因包含三種情況:

(1)不可抗力(三個構成要件:不可預見性、不可抵御性、外在性)

(2)第三人的行為;

(3)債權人自身的行為;

4、德國——合同受挫

(1)、履約的“嗣后不能”

在因嗣后不能免除履約責任方面,德國強調過錯概念,債務人應對故意或過失負責。并且采取“推定過錯”的制度。

(2)、交易基礎的瑕疵——兩種情況:交易基礎的事后喪失、自始欠缺。(交易基礎:合同賴以存在的基礎條件)

二十九、預期違約(英美法系特有,大陸法系不存在)

如果合同一方在合同規定的履約期到來之前毀棄了合同,另一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得到賠償,而不必等到履約期已到,前者事實了違反了合同再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

三十、實際履行和損害賠償之間的關系

(1)實際履行:令違約方實踐其諾言

(2)損害賠償:讓違約方對受損害方進行金錢上的補償,以此作為對實際履行的替代。

實際履行與損害賠償是一對相關的概念。

貿易慣例與習慣做法有何聯系和區別?

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征:

1、國際貿易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自發形成的,其形成的過程不受政府機關的控制和制約,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業自治團體自發地編纂而成的,

這使它有別于依靠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國內法以及依靠各國之間的相互談判、妥協而達成的國際條約。也正是這種非主權性大大增強了國際貿易慣例的普遍適用性。

2、國際貿易慣例是為某一地區、某一行業的人們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實踐不能成為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客觀特征。這里的普遍遵守和接受并不要求人人都已經理解和接受,而只要從事這一行業的大多數人都已經知道和接受即可。

就可以推定其他人理應知道這種慣例的存在。早期的國際貿易慣例一般形成一些比較大的港口、碼頭,慢慢地他們的一些合理的做法就為同行業的其他人們所接受,例如美國西海岸的碼頭工會為保護自身利益向集裝箱貨主征收近乎落地費性質的雜費。

這種雜費就被各國的班輪公會列入班輪運價或者班輪條款,因而這種做法就成了同業者之間的國際貿易慣例。

3、國際貿易慣例必須能使人們產生必須遵照此慣例辦理的義務感和責任感,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觀特征。心理因素對于判斷慣例的存在與否是至關重要的,單純的經常性做法而沒有相應的心理確信是不能構成國際貿易慣例的。

4、國際貿易慣例具有任意性,沒有強制適用力。只有在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時,才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則不能將國際貿易慣例強加給當事人。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根據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習慣做法而制定的規則。雖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但按各國的法律,在國際貿易中都允許當事人有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的自由,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法院有權按照有關的貿易慣例來解釋雙方當事人的合同。在國際貿易中影響最大的是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擴展資料:

基本條件

一般說來,國際貿易慣例應具有三個基本條件: 

1、必須是被一定范圍內的人們一貫地、經常的、反復地采用。

2、內容必須是明確肯定的。

3、必須是在一定范圍內眾所周知的,公認具有普遍約束力。

性質

什么是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資本主義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具有較普遍指導意義的一些習慣做法或解釋。其范圍包括由有國際上的一些組織、團體就國際貿易的某一方面,如貿易術語、支付方式等問題所作的解釋或規定;有國際上一些主要港口的傳統慣例;也有不同行業的慣例;此外,各國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的典型案例或裁決,往往也視作國際貿易慣例的組成部分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三個,它們是:《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ed Rules 193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ifinions 1941);《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B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Trade Terms).

一、《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1928年國際法協會曾在波蘭華沙開會,制定了有關CIF買賣契約統一規則,稱為《1928年華沙規則》,后經1932年牛津會議,對華沙規則進行了修訂,定名為《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全文共21條。這一規則主要說明CIF買賣合同的性質和特點,并具體規定了采用CIF貿易術語時,有關買賣雙方責任的劃分以及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方式等問題作了比較詳細的解釋。

二、《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1919年美國的9個商業團體制定了 《美國出口報價及其縮寫條例》(The U.S. Export Quptation and Abbreviations),1941年又對它作了修訂,并改稱《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該修正本在同年為美國商會、全國進口商協會和全國對外貿易協會所采用。它對E -Point of Origin 、FOB、FAS、C&F、CIF、EX-Dock等6種術語作了解釋。這6個貿易術語,除"原產地交貨"(Ex-Point ofOrigin)和"碼頭交貨"E-Dock)分別與"INCOTERMS"中的EX-Works和Ex-Quay大體相近外,其他4種與"INCOTERMS"相應的貿易術語的解釋有很大不同。上述"定義"多被美國、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美洲國家所采用,不過由于其內容與一般解釋相距較遠,國際間很少采用。近年來美國的商業團體或貿易組織也曾表示放棄它們慣用的這一"定義",將盡量采用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三、《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國際商會于1936年制定并于1953年修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定名為《INCOTERMS》,作為一種國際貿易慣例,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越來越普遍地得到承認和應用,成為當今國際貿易的雙方當事人簽約、履行及解決業務糾紛的依據。《INCOTERMS》于1953年修訂后為8種貿易術語,于1967年補充兩個貿易術語,即"邊境交貨"(DAF) 與"完稅后交貨"(DDP); 1976年又補充了"啟運地機場交貨"(FOA);1980年又增加"貨交承運人"(FRC)和"運費、保險費附至(目的地)"(CIP),到1980年第四次修訂《INCOTERMS》,已有14種貿易術語。隨著社會的發展,國際上運輸工具和運輸方式出現新變化,通訊工具的電子化、網絡化及電子數據交換系統EDI的廣泛應用,使得國際貿易領域也產生新的變化。為了進一步適應國際貿易領域新變化的需要,國際商會國際商業慣例委員會在總結了自1980年以來國際貿易新的變化后,于1989年11月通過《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修訂的新版本,并于1990年4月公布,稱為《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國際商會第460號出版物),已于1990年7月1日正式生效,共有13種貿易術語。盡管國際貿易慣例在解決貿易糾紛時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國際貿易慣例并非是法律,因此,對買賣雙方沒有約束性,可采用也可不采用;

第二,如果,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表示采用某種慣例時,則被采用的慣例對買賣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三,如果合同中明確采用某種慣例,但又在合同中規定與所采用的慣例相抵觸的條款,只要這些條款與本國法律不矛盾,就將受到有關國家的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即以合同條款為準。

第四,如果合同中既未對某一問題做出明確規定,也未訂明采用某一慣例,當發生爭議付諸訴訟或提交仲裁時,法庭和仲裁機構可引用慣例作為判決或裁決的依據。在進出口業務中,我們應該多了解和掌握一些國際貿易慣例,對交易洽商、簽訂合同、履行合同和解決爭議等是完全必要的。當然發生爭議時,我們可以援引適當的慣例據理力爭;對對方提出的合理論據,我們可避免強詞爭辯,影響爭議的順利解決或造成不良影響。特別要注意的是:在進出口業務中,我們引用慣例時一定要有根有據,以免造成被動。

國家都同意用的東西,我沒什么意見.

國際貿易慣例應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國際貿易慣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被一定范圍內的人們一貫地、經常的、反復地采用。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根據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習慣做法而制定的規則。雖

很赞哦!(84735)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的名片

职业:程序员,设计师

现居:甘肃酒泉瓜州县

工作室:小组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