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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國際貿易風險高案例(國際貿易的風險有哪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1 14:43:17【】4人已围观

简介大米的價格條件是FOBS廣州,即FOB船上交貨并理倉,買方承擔租船訂艙的義務,賣方租的船應該適航、適貨,我方的責任就是將大米裝船并理艙,并無清潔船艙的責任。所以因船艙不潔所致的貨物污損,責任不在我方,

大米的價格條件是FOBS廣州,即FOB船上交貨并理倉,買方承擔租船訂艙的義務,賣方租的船應該適航、適貨,我方的責任就是將大米裝船并理艙,并無清潔船艙的責任。所以因船艙不潔所致的貨物污損,責任不在我方,在買方。

例題七:

有一份CIF合同,貨物已在規定的期限和裝運港裝船,但受載船只在離港4小時后因觸礁沉沒。第二天,當賣方憑提單、保險單、發票等單證要求買方付款時,買方以貨物已經全部損失為由,拒絕接受單證和付款。

試問:在上述情況下,賣方是否有權利憑規定的單證要求買方付款?

標準版答案:

1、 賣方有權利憑規定的單證要求買方付款。

2、 此案例涉及CIF術語,CIF術語條件成交時,買賣雙方的風險界點在于裝運港船舷,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另外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貨,即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只要賣方所提交的單據是齊全的、正確的,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買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 結合本案例,賣方已完全履了自己的合同義務,貨物滅失是在離港4小時的事情,風險早已轉移給買方,再加上CIF術語象征性交貨的特點,所以盡管這批貨物在運輸途中已完全滅失,買方仍需用付款。所賣方有權利憑規定的單證要求買方付款。

例題八:

某公司按FCA條件出口一批鋼材,合同規定是四月份裝運,但到了四月三十日,仍舊未見買方關于承運人名稱及有關事項的通知。在此期間,備作出口的貨物因火災而焚毀。

問:此項貨損應由誰負擔?

標準版答案:

1、 此項貨損應由賣方負責。

2、 此案例涉及FCA術語,根據2000年《通則》,在FCA術語條件下,買賣雙方的風險界點在指定地點貨交承運人控制,賣方承擔貨物交給承運人控制之前的風險,買方承擔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控制之后的風險。該批貨物因買方遲遲未訂立運輸契約指定承運人,故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滿仍未能交于承運人處置,風險尚未轉移給買方。

3、 結合本案例,在FCA條件下,2000年《通則》曾規定,如果買方未能及時通知賣方承運人及其它事項,買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風險和損失,是合同規定的交付貨物的約定日期或期限屆滿后發生的,而非裝運期滿后發生的,因此,買方不應承擔此項貨損,此項貨理應由賣方自己承擔。

例題九:

我某公司按FCA條件進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規定由賣方代辦運輸事項。結果在裝運期滿時,國外賣方來函通知,無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貨。因此我公司向國內生產廠家支付了10萬元違約金,問:對我公司的這10萬元損失,可否向國外的賣方索賠?

標準版答案:

1、 我方的10萬元延期交貨違約金,不能向國外公司索賠,應由自己承擔。

2、 這個案例涉及FCA術語問題,買方負責訂立運輸契約,指定承運人到裝運地點接貨,買方可以委托賣方代辦運輸事項,但此項活動的風險和費用均由買方承擔。

3、 結合本案例,FCA術語應由我公司負責租船訂艙,但我公司在自己承擔風險的責任下由賣方代辦運輸,所以賣方租不到船、訂不到艙的風險應由我公司承擔,由此而導致的對國內企業的違約金的損失也應由我公司承擔。

案例十:

我某公司按照FAS條件進口一批木材,在裝運完成后,車外賣方來電要求我方支付貨款,并要求支付裝船時的駁船費,對賣方的要求我方應如何處理?

標準版答案:

1、 我方對于賣方支付裝船時的駁船費的要求可以拒絕。

2、 按照2000年《通則》的解釋,采用FAS術語成交時,買賣雙方承擔的風險和費用均以船邊為界,即買方所指派的船的船邊,在買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況下,賣方應負責用駁船批貨物運至船邊,駁船費用是在風險費用轉移以前發生的,理應由賣方承擔。

3、 故此,在本案例中,國外賣方要求我方承擔駁船費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權拒絕。

案例十一:

某公司以CFR術語進口一批面粉,國外賣方按期租船將貨物發往我方目的港。貨到目的港后,發現該批面粉嚴重霉變,經調查,原因是船舶是艘超齡服役的船,設備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攬貨物,致使航期延長了一個多月,由于是高溫潮濕季節,長時間在船艙中面粉因此發生霉變。對此損失,我方應向誰索賠?

標準版答案:

1、 對此損失,我方應向賣方索賠。

2、 此案例涉及CFR術語,

案例十二:

某公司按EXW條件出口一批電纜,但在交貨時,買方以電纜的包裝不適宜出口運輸為由,拒絕提貨和付款,問:買方的行為是否合理?

參考答案:

1、 買方的行為是不合理的,我方應拒絕。

2、 本案例涉及EXW條件下交貨的問題,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在EXW術語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規定,賣方一般無義務提供出口包裝,如果簽約時已明確該貨物是供出口的,并對包裝的要求作出了規定,賣方則應按規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裝。

3、 結合本案例,賣方在交貨時以電纜的包裝不適宜出口運輸為由拒絕提貨和付款,并沒有說不符合合同規定,由此說明,在合同中并無有關貨物包裝的規定,根據慣例,故買方以此借口拒付貨款和提貨理由是不充分的。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電報出口某農產品,在發盤中除列明必要條件外,還表示“Packing in Sound—bags”。在發盤有效期內,美商復電稱:“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復電后,即著手備貨,數日后該農產品國際市場價格猛跌,美商來電稱:“我方對包裝條件做了變更,你方未確認,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則堅持合同已經成立,于是雙方對此發生爭執。 此案應如何處理?

1)根據《公約》的解釋,對發盤條件的添加或變更是指“有關貨物的價格、付款、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實質上變更發盤的條件”。除這些內容以外的添加或變更就屬于非實質性的了。《公約》還規定“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改變該項發盤的條件,除非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差異外,仍構成接受。”這就是說,非實質性的的添加或變更能否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取決于發盤人是否反對。如果發盤人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反對,接受無效,合同不成立;如果發盤人不表示反對,則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2)該案例中美商對包裝的變更屬于非實質性變更,仍構成了有效接受,而使合同得以成立,并且合同的條件以該項發盤的條件以及在接受中所載的更改為準,即該合同除包裝條款改為IN NEW BAGS外其他仍按我某出口公司在發盤中列明的條款,雙方應按此合同承擔義務與責任。

求信用證中出口商遭遇風險的案例以及分析,兩個以上

信用證至今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現代國際結算方式的發展與創新,信用證結算方式日臻完善。由于使用信用證手續煩瑣費用較高等原因,在發達國家,信用證已經不是一種主要的結算方式,但是在我國,從事出口業務的貿易商在選擇結算方式的時候仍然很青睞信用證。因為與其他的以商業信用作為結算基礎的結算方式相比,信用證確實給賣方提供了銀行的付款保證。但是從事國際經貿活動的人士普遍認為,沒有絕對安全的結算方式。由此看來使用信用證結算也是存在風險的,其風險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來自開證行的風險

1.開證行資信不佳。信用證是開證行的有條件的付款保證。信用證開立后,開證行負有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因此,開證行的資信和付款能力成為關鍵性的問題。在全球數量眾多的銀行中,并不是每家都能開出讓人放心的信用證。對于一些實力較弱的銀行,或外匯短缺國家的銀行開出來的信用證,受益人一旦接受,面臨的可能就是收匯困難。所以,要了解開證行的資信。

2.開證行因破產或喪失償付能力對受益人構成的風險。在一些國家銀行破產的事時有發生,即使一些歷史悠久的大銀行也不例外。其中最著名的要數英國著名的巴林銀行倒閉事件,到現在這一事件仍是銀行界,學術界和有關教育內容研究和引用的典型案例。

二、單證不符引起的拒付風險

在所有的信用證交易糾紛中,由于單證不符引起的拒付占五成以上。而這一現象實際上是由信用證本身的特點決定的,因為開證行付款的條件是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要和信用證的要求一致,即單證一致,那么對于單證不符的開證行就不再保證付款義務了,至于不符的單據最終是否會被付款,取決于進口商是否有付款的愿望和付款的能力,即最終取決于進口商的資信。

三、國家風險

對于出口商來說,國家風險指來自進口商的國家風險,主要包括:外匯管制風險、外貿管制風險以及戰爭或內亂等。外匯管制有些是在交易之前就存在的,有些是突發的,如果貿易伙伴位于突然發生外匯管制的國家情況就更糟糕,因為一旦該國宣布全面凍結外匯,則由該國開出的信用證也被止付。外貿管制這是大多數國家都存在的,因而出口商對于其新的政策調整是難免要受到影響的,如果不能很快適應,也很可能會給履約收匯帶來困難。對于戰爭或內亂顯然其影響是多方面的也是最具有破壞性的。

四、來自進口商的風險

在進口商品的市場行情發生變化即由暢銷轉為滯銷的情況下,信用不好的進口商往往會利用信用證結算的特點拖延或拒絕付款,給出口商帶來風險,常見的有以下幾種做法:

1.不嚴格按照合同條款開證。例如,不及時開證(不開證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開證)或者在信用證條款中附加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條件,例如提高信用證中的保險險別,變化目的港等來達到變更合同的目的,致使受益人無法按時履行合同而出現違約的現象。

2.開立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軟條款”信用證是指信用證表面要式完整,但是規定了一些受益人難以辦到的條款,這種信用證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因為受益人無法滿足信用證上這些條款的要求而失效,受益人就會面臨收不到貨款嚴重時面臨錢貨兩空的局面,非常被動。例如要求受益人提交不易獲得的信用證某特定人簽字的單據、或注明貨物配船部位、或明確要求FOB和CFR條件下憑保險公司回執申請議付(這兩種貿易術語由買方投保),這些條款對作為受益人的賣方來說根本無法履行或無法控制。

面對以上的風險受益人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防范,爭取把損失降到最小:

1.審查開證行的資信。受益人了解開證行資信可以通過出口地銀行來進行。銀行對開證行的資信調查,要靠平時資料的積累。對一些大銀行的資信情況,則可以從其信用等級中了解大概。國際金融界每年都對世界性大銀行的資信進行評級,譬如:最高評級為AAA,最差為D,若一家銀行被評為C級或D級,則其資信屬于差的行列。開證行資信不清楚的,應在仔細查清其資信后才能使用信用證;開證行所在國與出口人所在國無外交往來的,一般不接受;對于資信欠佳的銀行或政治局勢緊張或外匯匯率動蕩的國家開來的信用證,應建議受益人盡量分散風險,或請其它銀行對信用證進行保兌。

2.提高結算人員的素質和責任心,爭取在公司或企業做單時不出錯誤或少出錯誤,另外,對于新加入結算隊伍的人員要請富有經驗的業務人員對其進行培訓,使他們充分認識結算風險給企業帶來的危害。

3.關注進口商所在國的政治經濟和法律等的變化。對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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