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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國際貿易貨物所有權轉移原則和做法(國際貿易中貨物風險轉移與所有權轉移的聯系)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12:16:53【】6人已围观

简介直接投資的關系來看,對外直接投資是跨國公司形成的物質基礎,跨國公司則是對外直接投資的載體。5.服務貿易在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中被納入談判議題,于1994年簽定了服務貿易總協定,簡稱GATS。1.對外

直接投資的關系來看,對外直接投資是跨國公司形成的物質基礎,跨國公司則是對外直接投資的載體。

5.服務貿易在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中被納入談判議題,于1994年簽定了服務貿易總協定,簡稱GATS。

1.對外貿易政策由對外貿易總政策,國別(地區)政策和進出口商品與服務政策構成。

2.對外貿易政策的基本類型有:自由貿易政策,保護貿易政策和協調管理貿易政策。

3.重商主義者認為金銀是財富的惟一形態,財富來源于流通領域。主張采取保護貿易政策來發展對外貿易。

4.19世紀工業革命時期,英國和法國主張實行自由貿易政策,而與此同時,美國和德國則主張實行保護貿易政策,其代表人物是漢密爾頓和李斯特。

5.特別附加稅包括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6.征收關稅的方法主要有從價稅,從量稅,混合稅和選擇稅。

7.進口配額制主要分絕對配額和關稅配額。

8.“自動”出口配額制是出國在進國的要求或壓力下,“自動”規定一定期限內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額。

9.進口許可證分為公開(一般)許可證和特種進口許可證。

10.自由港和自由貿易區以發展轉口貿易取得商業收益為主,是面向商業的;出口加工區則是面向工業。

11.根據關貿總協定規定,征收反傾銷稅不得超過傾銷額。

12.普惠制的特點是普遍性,非歧視性,非互惠性。

1.關貿總協定(英文縮寫為GATT)是1947年在日內瓦簽訂的國際多邊協定。

2.關貿總協定至今已完成八輪談判,前五輪談判的主要議題是關稅減讓,肯尼迪回合首次涉及非關稅壁壘。在東京回合達成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等協議,并給予發展中國家以普惠制。

3.世貿組織首次將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和投資措施納入多邊貿易體制之中,比關貿總協定僅涉及 商品貿易的范圍廣泛。

4.世貿組織協定(英文縮寫為WTO)于1994年4月15日在馬拉喀什召開的部長級會議上通過,并采取“一攬子”方式和“單一整體”形式加以接受。

5.WTO扭轉了GATT在特定“敏感”領域的保護政策,如農產品,紡織品和服裝等。

6.關貿總協定對戰后國際貿易發展起到了一定促進作用,在歷次談判中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得利較多。

7.世貿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部長會議。總理事會可隨時召開會議以履行其解決貿易爭端和審議各成員貿易政策職責。

簡述《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關于買賣雙方風險的分擔原則。

【答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貨物風險主要指貨物在高溫、水漬、火災、嚴寒、盜竊或查封等非正常情況下發生的短少、變質或滅失等損失。在通常情況下,這些損失可通過保險在經濟上得到補償,但下列問題仍涉及買賣雙方的風險分擔:(1)誰有資格向保險公司求償;(2)在不屬保險范圍內或當事人漏保的情況下的風險分擔問題;(3)對受損貨物進行保全與救助的責任問題等。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于買賣雙方風險的分擔采用了以下原則:(1)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的原則。該公約采用了所有權與風險相分離的方法,確定了以交貨時間為風險轉移時間的原則。(2)過失劃分的原則。第1項原則的適用有一個前提,即風險的轉移是在賣方無違約行為的情況下。該公約規定: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后遺失或損壞,買方仍需履行付款義務,除非這種遺失或損壞是由賣方的作為或不作為所致。(3)國際慣例優先原則。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若當事人選擇了這種慣例或習慣做法,則其風險分擔原則優于該公約的規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貿易術語就風險在買賣雙方之間的劃分作了規定。(4)劃撥是風險發生轉移的前提條件。根據該公約,貨物在劃撥合同項下前風險不發生轉移;經過劃撥的貨物,賣方不得再隨意進行提取、調換或挪作他用。1)當交貨涉及運輸時,風險于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起轉移到買方,但在貨物未劃撥合同項下前不發生轉移;2)在交貨不涉及運輸時,風險是在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發生轉移,但在貨物未劃撥合同項下以前,不得視為已交給買方處置。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風險轉移的規定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風險轉移確定了以下原則:

1.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和某些國家,如英國,以所有權轉移時間確定風險轉移時間的原則不同,公約采用了所有權與風險相分離的方法,確定了以交貨時間作為風險轉移時間的原則。公約第69條規定,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風險轉移于買方承擔。

2.過失劃分原則。從交貨時間起,風險從賣方轉移于買方。這一原則的適用有一個前提,即風險的轉移是在賣方無違約責任的情況下。假如賣方發生違約行為,則上述原則不予適用。

3.國際慣例優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些國際慣例對風險轉移有自己的規定。公約第9條規定,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例如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FOB、CIF、CFR合同的風險劃分是以裝運港船弦為界。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弦前的風險,貨物越過船弦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選擇了這種貿易術語,那么國際貿易術語規定的風險分擔原則優先于公約的規定,即風險劃分以船弦為界而不是以交付單據(即交貨)的時候劃分。

試述《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中關于買賣雙方的分擔原則

公約對買賣雙方風險的分擔采取了以下原則:

①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原則。公約69條規定,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風險轉移于買方承擔(THE RISK PASSES TO THE BUYER WHEN HE TAKES OVER THE GOODS)。

②過失劃分風險原則。公約66條規定,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后遺失或損壞的,買方仍需履行付款義務;但如果這種遺失或損壞是由賣方的作為或不作為引起的,則風險仍由賣方承擔。公約69條同時規定,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風險轉移給買方承擔,如果買方不按時收取貨物,那么風險從貨物交給他處置(PLACED AT HIS DISPOSAL)但他不收取貨物時起轉移給買方承擔。

③國際慣例優先原則。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當事人一般都采用某種貿易術語來確定貨物風險轉移的時間。公約第9條規定,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合同中選擇了某種慣例,那么該慣例規定的風險分擔原則優于公約適用。

④特定化是風險發生轉移的前提。根據公約67條第2款的規定,貨物在未明確劃撥到合同項下之前,風險不發生轉移。從公約的規定來看,無論是何種情況下的風險轉移,都必須以特定化來做為風險轉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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