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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國際貿易談判和解決爭端的場所是(wto爭端解決的原則有哪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01:13:21【】2人已围观

简介。否則,有關的出口關稅及簽證費用將由我方另行電匯。問: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分析:美商的要求是合理。根據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據的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是《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否則,有關的出口關稅及簽證費用將由我方另行電匯。問: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分析:美商的要求是合理。根據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據的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是《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根據該慣例的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產生的其它費用,而我方開出的信用證中未包含此項費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4、我某進出口公司與美國H公司洽談進口一批乳膠制品,經往來電子郵件和傳真磋商,幾經還價,2月20日我公司發出接受通知“接受各項交易條件,以簽訂書面確認書為準。”24日H公司將擬就合同草稿寄達我公司,要我方確認。我方由于對某些條款的措辭需要進一步研究,未及時給予答復。不久,交貨期臨近,H公司來電催促我公司開立信用證。此時,該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下跌,我方遂以未簽訂確認書、雙方合同尚未有效成立為由拒絕開證。問:我公司這樣做是否合理?為什么?

分析:合理的。因為合同沒有簽署,而且價格下跌。所以不開證則說明該進出口公司風險防范意識強。

5、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實盤給B,A在發盤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銷”的字樣,規定受盤人B于2月25日前答復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電報發出撤回通知,該通知與2月18日上午送達B處。B于2月19日才收到A空郵寄來的實盤,由于B考慮到民盤的價格對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電報發出接受通知。事后雙方對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糾紛。問A和B之間的合同能否成立?為什么?

分析:A與B之間的合同不能成立根據《公約》第 15 條規定:1)發盤于送達受盤人時生效。2)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發盤送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送達受盤人。”本例發盤人 A 對 B 發出的盤雖然是實盤,并注有不可撤銷的字樣,但這個盤是 2月 17日用航空信發出的,2月 19 日才送達 B 處。A 在2 月17日上午用空郵發出實盤后,又于當天下午用電報發出撤回通知,這項通知于 2 月 18 日上午送達 B 處。由于 A 的實盤尚未送達B處,即在該項實盤生效之前,A的撤回通知已送達 B 處。當 B 于 2 月19日收到實盤時,該項實盤已經失效盡管B立即發出接受電報,合同仍是不能成立

6、我某出口公司就鋼材對外發盤,每公噸2500美元CIF倫敦,現外商要求我方將價格改為FOB深圳鹽田,我出口公司應如何調整價格?如果按CFR倫敦條件簽訂合同,買賣雙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與FOB、CIF有何不同?

分析:1、我方應提高對外報價。因為以CIF價格成交時,我方需要負擔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和保險費。2、當最后我方以CIF術語成交時,賣方不但增加了訂立運輸合同和辦理保險手續責任,而且還增加了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和保險費這兩項費用的負擔。但不論以FOB還是CIF術語成交,買賣雙方承擔的風險都以裝運港的船舷為界。

7、我方以FCA貿易術語從意大利進口布料一批,雙方約定最遲的裝運期為4月12日,由于我方業務員的疏忽,導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將貨物交給我方指定承運人。當我方收到貨物后,發現部分貨物有水漬,據查是因為貨交承運人前兩天大雨所致。據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賠,但遭到拒絕。問:我方的索賠是否有理?為什么?

分析:我方的索賠是無理的。因為本案中,我方收到貨物后,所發現的部分貨物的水漬,是因為我方業務員的疏忽而導致意大利商人推遲交貨而造成的,責任應由我方承擔。因此,我方的索賠是無理的

關貿總協定有哪些成果?其局限性有哪些??

關貿總協定有著一套極為復雜和特殊的運行方式。一般他說,關貿總協定以三種方式運轉:一是作為一套一致同意的管理國際貿易行為的多邊規則,實質上也就是進行國際貿易的“交通準則”;二是作為談判和對話的場所;三是作為解決締約國之間貿易爭端的國際“法院”。與這一運轉方式相 適應,關貿總協定在國際貿易關系中所發揮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一些方面:

首先,作為世界性的國際貿易組織,它所制訂的一系列多邊貿易規則已成為各締約國所普通接受的共同準則。保證了進行國際貿易的相對自由、透明及其穩定性,極大地促進了世界貿易的增長和發展。據統計,自總協定成立以來,世界貿易總額增長了10倍以上。

其次,它所主持的多輪多邊貿易談判,使備締約國達成了一系列的互惠 互利恢議,導致關稅總體水平的大幅度削減。在前七輪談判中,發達國家的 平均關稅從36%減到4.7%,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平均關稅在同期也下降到13%;正在進行的第八輪談判還謀求將總體關稅水平再削減三分之一。

再次,它為各國在經濟貿易上提供了談判和對話的場所,特別是為解決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的貿易矛盾提供了機會。在長期的接觸對話過程中,經過發展中國家的不懈努力,關貿總協定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利益逐步開始注意,制定了一些適用發展中國家的特別優惠展中國家的貿易和經濟發展起了極大的作用。

最后,它在處理各締約國問經濟貿易糾紛方面起著關鍵的作用。因總協定適用于所有締約國,故而一旦發生爭端,用多邊貿易規則取代一國的貿易法進行裁決,可以較為公正地解決糾紛。雖然總協定在處理國際經貿糾紛方面尚缺乏強制性手段,而主要依賴于協商、調解,但它仍有一個最后手段: 即締約國全體的聯合行動。這無論對哪一個締約國都是有著強大的威懾力。

因此,自總協定簽約以來,總協定已成功地解決了100多起締約國之間的貿易糾紛。總的看來,關貿總協定40多年在調節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促進世界貿易自由化,推動世界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隨著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進展,關貿總協定所包括的領域將越來越廣,在世界經濟中的作用 也會越來越重要。但是,也必須看到,關貿總協定還存在著許多缺陷和不足,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和發展。

可以說,關貿總協定是先天不足的。作為40年代未為打破高關稅壁壘的 產物,原本是想建立一個國際貿易組織,以促進國際貿易自由化,為此而起草的“哈瓦那國際貿易組織大憲章”因與一些國家的國內立法相矛盾而未被通過。關貿總協定只是將大憲章中可以被當時23個原始締約國接受的有關貿易政策部分與當時原始締約國在關稅減讓談判中取得的協議合在一起而成的一個“臨時協定”。故而本質上這只是一個臨時協定。雖在生效后的實施過 程中,它慢慢演變成一個越來越龐大,越來越復雜的國際性組織,但它仍只 是個準國際組織,這就是為什么在正進行的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人 們還在醞釀籌建一個新的真正的多邊貿易體系的原由。

那么,關貿總協定的局限性具體表現在哪里呢?

首先,總協定的許多規則不很嚴密,有些規則缺乏法律約束,同時,還缺乏必要的核查和監督手段。例如,關貿總協定的第二部分第6條“反傾銷 稅和反補貼稅”中規定,“用傾銷的手段將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辦法 進入另一國市場內,如因此對某一國領土內已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產生實質性威協。”其中“正常價值”和“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威脅” 等等實際上都是難以界定的。于是,一些國家就可借口利用國內立法來征收反傾銷稅,使其成為推行貿易保護主義的重要手段,從而違背總協定制定此 項規則的初衷;還有在總協定的第十九條有關保障條款中曾規定:當進口增加對國內生產者造成嚴重損害或嚴急限制措施。這里仍未規定如何確定損害和如何進行確定損害的調查及核 實,也未就“國內生產者”下定義,這也就給該條款的實施造成很多的困難和麻煩。

其次,在解決國際貿易糾紛方面,關貿總協定的主要手段是協商,最后 只是締約方的聯合行動,至今仍沒有具法律約束性的強制手段。這也是許多 重大國際貿易爭端無法真正解決的重要原因。美日貿易戰曠日持久,美歐農 產品之爭相持不下,而總協定對此卻束手無策,無能為力,其局限性也可窺 見一斑。

再次,關貿總協定中還存在著”灰色區域”,基本規則的例外也過多。

在實際的國際貿易活動中,一些締約國往往采取“灰色區域”措施通過雙邊 安排來限制某些產品的出口貿易,所謂“灰色區域措施”指的是成員國為繞 開總協定第十九條的保障條款而采取的一些歧視性貿易政策措施,如“自動 出口限制”、“有秩序的銷售安排”等等。這些灰區措施在總協定中沒有適 用條款。自東京回合以來,“灰色區域”措施已達 90 多種,涉及鋼鐵、半導 體等敏感商品,影響總貿易量的 10%以上,極大地損害了最惠國待遇原則。同時,由于關貿總協定規則的過多例外,致使許多原則不能得到很好的適用。例如,美國就曾利用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無理地取消過波蘭的最惠國待 遇;許多締約國也常利用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的例外而大量采用非關稅壁 壘的措施,推行貿易保護主義等等。

最后,關貿總協定被某些大國政策左右的局面長期未能得到根本改變。

關貿總協定的成立和歷屆多邊貿易談判一直受到少數大國特別是美國國內政策的影響。30年代,因美國國會通過了“互惠貿易協定法”,由此導致了以 后一系列雙邊貿易談判和關貿總協定本身的建立; 50年代,由于美國國內 貿易保護主義抬頭,國會修改了“互惠貿易協定法”,增加了國家安全條款 和一般保護條款等,又致使總協定的第三輪和第四輪談判收效甚微;70年代,美國推出“貿易改革法案”,這又成為美國發動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法律依據;70年代以后,雖然發展中國家在關貿總協定中的 地位明顯提高,但少數發達國家決定關貿總協定命運的狀況仍嚴重存在。烏拉圭回合多邊談判因美國與歐共體在農產品問題上的分歧而一再中斷的事實 即明顯他說明了這一點。

近年來,關貿總協定還受到區域經濟集團化的挑戰。區域經濟集團對外 的排它性是不可避免的,故而這一趨勢必將削弱總協定基本原則的實施。如 何使各區域集團的成員國遵守總協定的原則和規定,無疑是擺在關貿總協定 面前的一個大難題。

至于關貿總協定未來的去向,由于生產國際化趨勢的不斷加強,國際交往與經濟聯系的日益密切,旨在推動世界貿易自由化的關貿總協定必將在不斷克服其缺陷和局限性的基礎上,對調整世界經濟貿易關系和建立國際貿易新秩序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wto爭端解決的原則有哪些

您好,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原則包括七個方面:

第一,多邊原則。世貿組織成員承諾,不針對其認為違反貿易規則的事件采取單邊行動,而訴諸多邊爭端解決制度,并遵守其規則與裁決。世貿組織鼓勵各成員在遇到爭端時,應該盡量采用多邊機制來進行解決。

第二,統一程序原則。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規定了統一的爭端解決程序。凡是有關《建立世貿組織的協定》、《多邊貨物貿易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知識產權協定》、《諒解》、《諸邊協議》的爭端,都適用于統一程序,其中關于諸邊協議的爭端還要適用諸邊協議各方通過的決定。

第三,協商解決爭端原則。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鼓勵爭議雙方盡量采取友好協商的辦法來解決問題。《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規定,每個成員保證對另一成員提出的有關問題應給予考慮,并就此提供充分的磋商機會。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在于“為爭端尋求積極的解決辦法”。因此,對于成員之間的問題,鼓勵尋求與世貿組織規定相一致的、各方均可接受的解決辦法。

一般情況下,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磋商的要求,接到要求的一方應該在10天內給予答復,并在30天之內進入磋商程序,以達成雙方滿意的結果。

第四,自愿調解與仲裁原則。如果說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中,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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