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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案例(關于物流保險有比較成功的案例嗎)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0 20:09:46【】5人已围观

简介信用證中規定有SGS等第三方公證機構對裝運的貨物進行檢驗和監裝條款,那么就可以避免本案的問題出現——因此,進口公司在工作上、貿易合同條款上有缺點和錯誤。4)從本案中應汲取的教訓是:總結經驗和教訓,避免

信用證中規定有SGS等第三方公證機構對裝運的貨物進行檢驗和監裝條款,那么就可以避免本案的問題出現——因此,進口公司在工作上、貿易合同條款上有缺點和錯誤。

4)從本案中應汲取的教訓是:總結經驗和教訓,避免再犯同類的錯誤。今后應注意并采取措施就是:訂立合同時,應該有對貨物品質的約定和檢驗條款,并要求買方提交的單據中應該規定有SGS等第三方公證機構對裝運的貨物進行檢驗的報告和監裝條款,以防類似案件的再次發生。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希望高手幫忙。買賣雙方簽訂FOB合同,買方向保險公司投保艙至艙條款的一切險,當貨物

案情分析

“倉至倉條款”,是保險公司對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基本險(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的承保責任起訖的規定,即保險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是從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運所時開始,至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運處所或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被保險的貨物在最后到達卸貨港卸離海輪后,保險責任以60天為限。

本例中貨物是在賣方倉庫運往裝運碼頭途中發生的承包范圍內的損失,投保一切險又含“倉至倉”條款,按理應得到賠償,之所以遭到拒絕是由于FOB合同的特殊性決定的。

在FOB合同下買賣雙方的責任劃分十分明確——以貨物越過船舷為權責劃分點,賣方只要在裝運港規定的時間、地點將規定的貨物裝在買方指派的船上,并提交符合規定的運輸單據,就算完成交貨,這之前的一切風險都由賣方來承擔,當貨物越過船舷,風險就轉移給買方。因此買方投保的保險只保其應該負責的風險,即貨物越過船舷后的風險,此案例中貨物是在從賣方倉庫運往裝運碼頭期間發生了風險損失,買方不負責任,因此買方投保的“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條件。

可以說,在FOB合同下買方投保的“倉至倉條款”實際上是“船至倉條款”,保險公司只承保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風險損失。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風險損失不在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內,保險公司對此不負賠償責任。

FOB合同下買方投保的“倉至倉條款”,保險公司實際承擔“船至倉”責任。買方為保障從賣方倉庫至碼頭期間的保險利益,必須向保險公司另行投買保險,如保險公司設的“賣方利益險”。我國進口業務通常用FOB合同,對此要特別注意。另外CFR合同、FAS合同下的“倉至倉條款”也要注意。

本案例中保險公司拒賠賣方,是因為損失發生時他雖然擁有保險利益,但他不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或合法的受讓人,無權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拒絕買方索賠是因為損失發生時,他對貨物不具備保險利益,雖然他也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和合法的持有人,但保險公司有權拒絕其索賠。

保險公司只對其承保的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向擁有保險利益的被保險人或保險單的合法持有人賠償損失,否則有權拒賠。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1)保險公司應對5月3日,5月8日的損失都負責賠償,賠償2000美元。

(2)5月8日賠償原因為平安險第二條:運輸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5月3日賠償原因為平安險第三條: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平安險的承保范圍:1)、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損;2)、裝卸過程中貨物落海的整件損失;3)、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共同海損及分攤和救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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