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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國際貿易結算風險與防范論文(論進出口貿易的結匯風險與防范措施)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8 16:12:09【】1人已围观

简介往往構成與托運人串通,對善意收貨人進行欺詐,如承運人提請訴訟,根據法律,任何有欺詐性的合同、協議或保證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因此法院不會以保函為依據來判決保函項下發生的貨損貨差的責任方,承運人因收貨

往往構成與托運人串通, 對善意收貨人進行欺詐, 如承運人提請訴訟, 根據法律, 任何有欺詐性的合同、協議或保證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因此法院不會以保函為依據來判決保函項下發生的貨損貨差的責任方, 承運人因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賠償而遭受的損失不能向托運人追償。

( 四) 無提單放貨

_海運提單是物權憑證, 貨物運到目的港后, 承運人有義務將貨物交給正本提單持有人。然而在實際業務中, 有時會發生貨物先于運輸單據到達的情況, 在與日本、韓國、香港及東南亞等近洋地區的貿易中屢見不鮮。由于收貨人手頭沒有正本提單, 無法及時提貨轉賣或銷售, 會產生貨物壓倉費用、品質變化、市場價格波動等一系列問題。碰到這種情況, 習慣上都是通過擔保提貨的方式予以解決的。即由收貨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經銀行會簽的書面保函, 要求在沒有物權憑證的情況下先提貨日后補交提單。但如果承運人將貨物交給非正本提單持有人, 有可能造成錯誤交貨構成對提單持有人的侵權。在無提單放貨過程中, 提取貨物的不一定是買賣合同的買方, 有可能被冒領, 提貨人往往不易查明, 也會有船方偷貨的可能。因此

無提單交貨風險是很大的, 船務代理憑保函放貨, 而不是憑提單放貨, 這是一種攬險自危的行為。

二、提單風險的防范措施

( 一) 杜絕或從嚴掌握預借和倒簽提單

倒簽或預借提單辦理結匯, 有損外貿企業形象及外運公司信譽, 并可能造成經濟損失。目前我國港口擁擠, 船期不準是客觀情況, 出口公司在簽約、訂艙、交貨時需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同時應加強對合同履行各個環節的管理工作, 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配合, 必要時應事先設法取得客戶的配合。如不得已“預借提單”時, 則要注意防止發生實際裝貨船舶與“預借提單”的船名不相符合的情況, 如因無艙位或貨物遲延而改裝了另一條船。一旦發生這種

情況, 則應采取緊急措施, 果斷追回全套單據, 重新繕制, 決不可有僥幸心態。因為, 從法律責任看, 出口方預借提單結匯已構成偽造裝運日期, 一旦另一方查明事實真相, 違約方須承擔一定法律責任。如出口方提供了裝于甲船“已裝船”的“清潔提單”, 而貨物卻裝上乙船, 無需細查, 即可證明出口商預借了提單, 僅憑這一點,進口商就可據此拒付貨款并提出索賠。而“倒簽提單”屬托運人和承運人合謀欺騙收貨人的行為, 因此受害方可以追究賣方的責任, 而且還可以追究承運人的責任。這種行為的法律后果無論對賣方還是對

承運人都是嚴重的。為預防發生倒簽提單, 出口商應對有關裝運期規定有一個準確的認識。例如: 國外信用證時常有以下一些關于裝運期的用語: ( 1) Latest: 31,July, 即最遲不晚于7 月31 日, 包括7 月31 日; ( 2)Not later thanJuly 31, 不遲于7 月31 日, 包括7 月31日; ( 3)During first half of July, 表示從7月1 日至7 月15 日, 包括起止日; ( 4)Within July, 即During July, 從7 月1 日至7 月31 日, 包括起止日; ( 5)At the end ofJuly, 從7 月21 日至7 月31 日, 包括起止日; ( 6)On or before July 31, 表示7 月31日之前, 包括7 月31 日; ( 7)On or aboutJuly 31, 表示7 月31 日前后5 天內, 即從

7 月26 日至8 月5 日止。出口商應嚴格按信用證規定裝運, 從正當手段獲得裝船清潔提單, 以維護良好的信譽。

( 二) 印刷和使用難以偽造的提單

國際海事局提議, 印制和使用難以偽造的提單, 控制其流通。提單的紙質、式樣都應有明確、嚴格的規定。

( 三) 選擇資信好的交易伙伴

在國際貿易交往中, 對客戶的資信情況全面了解是保障業務順利進行的先決

條件。若由于對交易伙伴的資信情況沒有進行很好的調查和了解, 僅憑熟人介紹或

貪小便宜與之成交, 則往往容易出事, 后悔莫及。所謂資信情況好, 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資產情況好, 有相當可觀的資產, 且經營狀況好, 有履約能力; 二是能在誠實信譽的原則上履約, 不會隨意撕毀契約。

如何通過結算方式選擇來規避國際貿易中的風險

對于賣方而言,其風險在于如何安全且又保障地收到貨款,而對于買方而言,其風險在于如何在付款后得到所需要的貨物。因此,角色的不同對采取結算的方式考慮也不相同。

那么,對于賣方而言,收款的風險從小到大的排序為:預收貨款,信用證(L/C),即期托收(D/P),遠期托收(D/A)和賒銷(O/A)。

對于買方而言,付款的風險從小到大的排序為:賒銷(O/A),遠期托收(D/A),即期托收(D/P),信用證(L/C)和預付貨款 。

論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的風險及其防范

信用證是現代國際貿易結算的主要方式,屬于銀行信用,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進出口雙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大大降低了交易風險,故在國際上得以廣泛應用。但是,信用證業務自身的復雜性以及銀行審單時強調信用證的獨立性加大了信用證風險防范的難度,一旦出口商出現違約或者欺詐行為,進口商將承擔很大的風險。因此,面對信用證結算的風險,進口商認清欺詐行為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1 信用證的定義及特點

⒈1 信用證的定義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即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600,簡稱UCP600))對信用證所作的定義是:“信用證意指一項約定,無論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該約定不可撤銷并因此構成開證行對于相符提示予以兌付的確定承諾。”

簡言之,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這里所說的一定條件,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

1.2 信用證的特點 信用證的特點表現為三方面:

1.2.1 開證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證,負第一性付款責任。只要出口商遞交的單據滿足“單證相符、單單相符”,開證行必須付款,其付款不以進口商的付款為前提條件。

1.2.2 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信用證的開立雖以買賣合同為基礎,但一經開立就成為獨立的法律文件,不受合同的約束。銀行審單只審核單據與信用證一致,不過問合同。如果開證申請人對合格單據付款后,發現貨物與單據不一致,只能根據買賣合同和收到的相關單據與受益人和有關責任方交涉,與銀行無關。

1.2.3 信用證是純單據業務。UCP600規定:“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其它行為。”

2 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進口商的風險

信用證交易的特點使它經常成為被詐騙分子利用、從事詐騙活動的主要工具。

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銀行的付款責任同買賣雙方合同項下的履約責任相分離,銀行無法對基礎交易過程進行有效的監控。銀行履行付款責任的前提是出口商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的規定“表面”相符,正如UCP600規定:“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充分性、準確性、內容真實性、虛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對單據中規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任何單據所代表的貨物、服務或其他履約行為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付、價值或其存在與否,或對發貨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收貨人、貨物的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誠信與否,作為或不作為、清償能力、履約或資信狀況,也概不負責。”當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后提貨時才發現無貨可提,或貨物與合同不符,而此時出口商早已安全收匯。進口商已不能要求開證行退回貨款或要求開證行向出口方追索,只能依照貨物買賣合同的規定向出口商追索貨款,而行騙者早已銷聲匿跡,索賠很難成功。

進口商可能遭到的欺詐有以下幾種:

2.1 偽造單據。欺詐者利用信用證憑單付款獨立于合同的性質,通過偽造信用證項下所要求的全套單據,騙取貨款。其典型特征是無基礎交易存在、“假買假賣”、“假單無貨”,旨在套取銀行融資或不知情的第三方的定金或預付款。

信用證通常要求受益人提交商業發票、保險單和提單等運輸單據。其中商業發票由出口商制作,容易偽造;保險單據雖然由保險公司簽發,但是保險公司在簽發時完全依賴于投保方的誠實告知,不可能實地了解。因此,如果賣方不作誠實說明,保險單中的內容也不真實;承運人一般根據包裝物上的說明和外表來簽發運輸單據,托運人的不誠實陳述會導致運輸單據內容的不真實,例如出口商收到信用證后,將殘次品或廢物載入假造的提單中,卻使提單表面上符合信用證的要求,所以開證行必須付款,其結果導致進口方遭受損失。

⒉2 憑保函換取清潔提單。UCP600規定銀行只能接受清潔運輸單據,清潔運輸單據是指未載有明確宣稱貨物或包裝有缺陷的條款或批注的運輸單據。如果貨物存在瑕疵,應該在提單上做出不清潔批注,但有的出口商向承運人出具保函,保證補償承運人簽發清潔提單可能造成的損失,要求其不做出上述不良批注,以便順利收匯。從法律角度講,這是出口商與承運人串通共謀對收貨人的欺詐行為。

2.3 倒簽提單、順簽提單和預借提單

2.3.1 倒簽提單、順簽提單和預借提單的概念

①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都是承運人或代理人應托運人的要求,以早于貨物實際裝船的日期作為提單簽發日期的提單。倒簽提單是在貨物裝船完畢后簽發,預借提單是在貨物還未裝船或未裝船完畢的情況下簽發。②順簽提單是指在貨物裝船完畢后,承運人或代理人應托運人的要求,以晚于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作為提單簽發日期的提單。

這些提單的簽發方式都屬于違法行為。

2.3.2 托運人換取倒簽、順簽和預借提單的目的。托運人要求承運人這樣做,是為了使提單上記載的簽發日期符合信用證關于裝運期的規定,以便能結匯。承運人通過偽造裝運日期以掩蓋出口商違反信用證裝運條件的行為。

2.3.3 倒簽提單、順簽提單和預借提單對進口商造成的危害。在訂立合同時銷路較好的貨物,由于到貨期晚了,在貨物運抵后價格下跌,造成進口商無利可圖甚至有可能虧本;對于應節貨物,如果不能在進口商預計供貨的節前運抵,進口商的損失會很大,除了金錢上的損失外,進口商還要花大量的時間和人力來處理倒簽提單所造成的貨物補給不及時等情況。對于進口商來說,提單的簽發日期是裝船時間的證明,承運人應出口商的請求提供倒簽提單,進口商如果找不出證據證明此提單屬于倒簽,就會失去向出口商提出索賠或取消合同的權利。可見,倒簽提單是對進口商的一種侵權行為。

2.4 倒填交單日期。受益人應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提示單據,若受益人未能在此期限內提示單據,則開證行有權拒絕支付信用證項下的貨款。因此,受益人可能要求出口地銀行倒填付款、承兌或議付的日期。

這是利用了《UCP600》上所說的:“銀行應有一個合理的工作時間,即從收到單據的翌日起算五個工作日來審核單據”。例如,某信用證規定“6月30日到期”,但是受益人將單據送達銀行議付的日期是7月4日,該信用證已經逾期交單四天了。銀行應在其面函上批注:“LATE PRESENTATION”或者“L/C EXPIRED”,(遲交單,或信用證已逾期),但是這樣做就造成了“單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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