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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國際貿易貨物所有權轉移原則和做法(誰能給提供一些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的名詞解釋、簡答、案例分析的題目啊?謝~)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1 10:41:05【】5人已围观

简介/p>5.特別附加稅包括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6.征收關稅的方法主要有從價稅,從量稅,混合稅和選擇稅。7.進口配額制主要分絕對配額和關稅配額。8.“自動”出口配額制是出國在進國的要求或壓力下,“自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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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別附加稅包括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6.征收關稅的方法主要有從價稅,從量稅,混合稅和選擇稅。

7.進口配額制主要分絕對配額和關稅配額。

8.“自動”出口配額制是出國在進國的要求或壓力下,“自動”規定一定期限內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額。

9.進口許可證分為公開(一般)許可證和特種進口許可證。

10.自由港和自由貿易區以發展轉口貿易取得商業收益為主,是面向商業的;出口加工區則是面向工業。

11.根據關貿總協定規定,征收反傾銷稅不得超過傾銷額。

12.普惠制的特點是普遍性,非歧視性,非互惠性。

1.關貿總協定(英文縮寫為GATT)是1947年在日內瓦簽訂的國際多邊協定。

2.關貿總協定至今已完成八輪談判,前五輪談判的主要議題是關稅減讓,肯尼迪回合首次涉及非關稅壁壘。在東京回合達成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等協議,并給予發展中國家以普惠制。

3.世貿組織首次將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和投資措施納入多邊貿易體制之中,比關貿總協定僅涉及 商品貿易的范圍廣泛。

4.世貿組織協定(英文縮寫為WTO)于1994年4月15日在馬拉喀什召開的部長級會議上通過,并采取“一攬子”方式和“單一整體”形式加以接受。

5.WTO扭轉了GATT在特定“敏感”領域的保護政策,如農產品,紡織品和服裝等。

6.關貿總協定對戰后國際貿易發展起到了一定促進作用,在歷次談判中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得利較多。

7.世貿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部長會議。總理事會可隨時召開會議以履行其解決貿易爭端和審議各成員貿易政策職責。

簡述《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關于買賣雙方風險的分擔原則。

【答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貨物風險主要指貨物在高溫、水漬、火災、嚴寒、盜竊或查封等非正常情況下發生的短少、變質或滅失等損失。在通常情況下,這些損失可通過保險在經濟上得到補償,但下列問題仍涉及買賣雙方的風險分擔:(1)誰有資格向保險公司求償;(2)在不屬保險范圍內或當事人漏保的情況下的風險分擔問題;(3)對受損貨物進行保全與救助的責任問題等。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于買賣雙方風險的分擔采用了以下原則:(1)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的原則。該公約采用了所有權與風險相分離的方法,確定了以交貨時間為風險轉移時間的原則。(2)過失劃分的原則。第1項原則的適用有一個前提,即風險的轉移是在賣方無違約行為的情況下。該公約規定: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后遺失或損壞,買方仍需履行付款義務,除非這種遺失或損壞是由賣方的作為或不作為所致。(3)國際慣例優先原則。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若當事人選擇了這種慣例或習慣做法,則其風險分擔原則優于該公約的規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貿易術語就風險在買賣雙方之間的劃分作了規定。(4)劃撥是風險發生轉移的前提條件。根據該公約,貨物在劃撥合同項下前風險不發生轉移;經過劃撥的貨物,賣方不得再隨意進行提取、調換或挪作他用。1)當交貨涉及運輸時,風險于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起轉移到買方,但在貨物未劃撥合同項下前不發生轉移;2)在交貨不涉及運輸時,風險是在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發生轉移,但在貨物未劃撥合同項下以前,不得視為已交給買方處置。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風險轉移的規定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風險轉移確定了以下原則:

1.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和某些國家,如英國,以所有權轉移時間確定風險轉移時間的原則不同,公約采用了所有權與風險相分離的方法,確定了以交貨時間作為風險轉移時間的原則。公約第69條規定,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風險轉移于買方承擔。

2.過失劃分原則。從交貨時間起,風險從賣方轉移于買方。這一原則的適用有一個前提,即風險的轉移是在賣方無違約責任的情況下。假如賣方發生違約行為,則上述原則不予適用。

3.國際慣例優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些國際慣例對風險轉移有自己的規定。公約第9條規定,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例如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FOB、CIF、CFR合同的風險劃分是以裝運港船弦為界。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弦前的風險,貨物越過船弦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選擇了這種貿易術語,那么國際貿易術語規定的風險分擔原則優先于公約的規定,即風險劃分以船弦為界而不是以交付單據(即交貨)的時候劃分。

試述《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中關于買賣雙方的分擔原則

公約對買賣雙方風險的分擔采取了以下原則:

①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原則。公約69條規定,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風險轉移于買方承擔(THE RISK PASSES TO THE BUYER WHEN HE TAKES OVER THE GOODS)。

②過失劃分風險原則。公約66條規定,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后遺失或損壞的,買方仍需履行付款義務;但如果這種遺失或損壞是由賣方的作為或不作為引起的,則風險仍由賣方承擔。公約69條同時規定,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風險轉移給買方承擔,如果買方不按時收取貨物,那么風險從貨物交給他處置(PLACED AT HIS DISPOSAL)但他不收取貨物時起轉移給買方承擔。

③國際慣例優先原則。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當事人一般都采用某種貿易術語來確定貨物風險轉移的時間。公約第9條規定,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合同中選擇了某種慣例,那么該慣例規定的風險分擔原則優于公約適用。

④特定化是風險發生轉移的前提。根據公約67條第2款的規定,貨物在未明確劃撥到合同項下之前,風險不發生轉移。從公約的規定來看,無論是何種情況下的風險轉移,都必須以特定化來做為風險轉移的前提。

國際貿易中貨物風險轉移與所有權轉移的聯系

FOB:買方負責海運費和海運保險費;

CIF:賣方負責海運費和海運保險費,但是裝船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CFR:賣方承擔海運費,買方承擔海運保險費。

以上3種情況的風險轉移都是在裝運港的貨物越過船舷前后,也就是說,不管運費,保險費誰出,貨物裝船后的風險都由買方承擔;

以上3種情況的所有權的轉移都是隨正本提單而轉移的,只有正本提單交到買方,買方才正式獲得了貨物所有權,但是在貨物裝船后發生了意外的話,雖然貨物所有權沒有發生根本性轉移,但是依照術語的風險承擔的原則,買方要根據保險向保險公司索賠,但是要照付給賣方正常的貨款!

誰能給提供一些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的名詞解釋、簡答、案例分析的題目啊?謝~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復習資料

名詞解釋部分:

1、貿易術語——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來表明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貨物交接過程中有關的風險、責任、費用劃分問題的專門術語。

2、象征性交貨——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的地點完成裝運,并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貨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過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

3、良好平均品質——一定時期內某地出口貨物的平均品質水平,一般指中等貨而言。(指農產品的每個生產年度的中等貨、指某一季度或者某一裝船月份在裝運地發運的同一種商品的“平均品質”)

4、品質公差——國際上公認的產品品質的誤差。在工業制成品生產過程中,產品的質量指標出現一定的誤差有時是難以避免的。

5、品質機動幅度——某些初級產品的質量不穩定,為了便于交易順利進行,在規定其品質指標的同時,可另訂一定的品質機動幅度,允許賣方所交的貨物的品質指標在一定幅度內有靈活性。

6、溢短裝條款——賣方在交貨時,可按合同中的數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他一般是在數量條款中加訂的。(散裝貨:糧食、礦砂等)

7、中性包裝——即不標明生產國別、地名、廠商名稱,也不標明商標或者品牌的包裝。(無牌中性包裝、定牌中性包裝)

8、定牌——賣方按照買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者包裝上面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或品牌。

9、滯期費——負責裝卸貨物的一方,如果未按約定的裝卸時間和裝卸率完成任務,需要向船方繳納延誤船期的罰款。

10、速遣費——如果負責裝卸貨物的一方在約定的裝卸時間內提前完成任務,有利于加快船舶周轉,則可以從船方取得獎金。

11、OCP條款——陸上運輸通常可到達的地點。OCP地區是以落基山脈為界,其以東地區均定為內陸地區范圍。從遠東地區向美國OCP地區出口貨物,如按OCP條款達成交易,出口上可以享受較低的OCP海運優惠費率,進口商在內陸運輸中也可以享受OCP優惠費率。

12、提單(B/L)——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貨物后簽發給托運人的一種證件,它體現了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相互關系。

13、聯運提單——在由海運和其他運輸方式所組成的聯合運輸時使用,他是由承運人(或其其代理人)在貨物啟運地簽發運往貨物最終目的地的提單,并收取全程運費。

14、過期提單——提單晚于貨物到達目的港;向銀行交單時間超過提單簽發日期21天。

15、多式聯運單據——證明多式聯運合同以及證明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并且負責按照合同條款交付貨物的單據,它由多式聯運經營人簽發,這種單據應依發貨人的選擇,或為可轉讓單據,或為不可轉讓的單據。

16、共同海損(GA)——載貨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災害、事故,威脅到船貨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為了解除這種威脅,維護船貨安全,是航程得以繼續完成,船方有意識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損失或者支出特殊額外費用。

17、艙至艙條款——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地倉庫貨儲存處所開始,包括正常運輸中的海上、陸上、內河、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者儲存處所,或者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但被保險人的貨物在最后到達卸載港卸離海輪后,保險責任以60天為限。

18、聯合憑證——是一種更為簡化的保險憑證。在我國,保險機構在外貿企業的商業發票上加注保險編號、險別、金額,并加蓋保險機構印戳,即作為承保憑證,其余項目以發票所列為準。此種憑證不能轉讓,目前只適用于香港地區一些中資銀行由華商開來的信用證。

19、保險單——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承保證明,是規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各自權力和義務的契約,當被保險貨物遭受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時,它又是保險索賠了理賠的主要依據。

20、對等樣品——賣方可以根據買方提供的樣品,加工復制出一個類似的樣品交給買方確認,這種經確認后的樣品稱為回樣(確認樣品)。

21、價格調整條款——在定約時只規定初步價格,同時規定,如原材料價格和共資等發生變化,按原材料價格和工資等的變化來計算合同的最終價格。(主要適用于類似生產加工周期較場的機器設備等商品的合同)

22、匯票(Draft)——一個人向另外一個人簽發的要求見票時或者在將來的固定時間,或者可以確定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的書面支付命令。

23、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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