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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國際貿易結算案例分析題(國際結算的案例)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9 08:04:30【】9人已围观

简介”字樣的提單不能因為未標有“original”字樣而被拒絕,這已是公認的習慣做法。此案給我們的啟示是:在處理信用證業務中固然要嚴格遵守《UCP600》的規定,但對于《UCP600》的規定,我們必須深刻

”字樣的提單不能因為未標有“original”字樣而被拒絕,這已是公認的習慣做法。

此案給我們的啟示是:在處理信用證業務中固然要嚴格遵守《UCP600》的規定,但對于《UCP600》的規定,我們必須深刻領會,同時我們必須牢記公認的一些習慣做法。

雖然此案最終是以受益人的勝訴而告終,但是倘若我方是作為出口方的銀行,筆者則認為,我們應勸阻受益人的這種做法,在每張正本提單上還是標上“ original”為好,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案例9 對有關單據的認識問題

案情

I銀行開立了一張不可撤銷信用證,經由通知行A通知給了受益人。該信用證對單據方面的要求如下:

1、 商業發票;

2、 裝箱單;

3、 由SSS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書;

4、 海運提單表明貨物從PPP港運至DDD港,提單做成開證行抬頭。

受益人在貨物出運后將全套單據送至A行議付,A行審單后指出下列不符點:

1、 檢驗證書的出單日期遲于貨物裝運日,并且未能指明具體貨物的檢驗日期。

2、 裝箱單上端末印有受益人公司、地址等文字,且裝箱單未經受益人簽署。

3、 提示了運輸行收據而不是信用證上所要求的提單。

A行將上述不符點通知受益人,受益人要求其電傳I行求其授權付款。

I行與申請人聯系后,申請人不愿取消此不符點。因為他不能確定該批貨物是否確已適當檢驗過?貨物是否已出運?除非授權其在貨到后檢驗貨物,檢驗結果表明貨物完好無損,否則他將拒絕付款。I行告訴A行其決定拒絕付款的決定,并保留單據聽候指示。

分析

A行提出的不符點中,除了裝箱單以外,其他均是正確的。

根據《UCP600》第34條: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充分性、準確性、內容真實性、虛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對單據中規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如果信用證中沒有特別規定,只要提交的單據上內容與任何其他提交的所規定單據內容無矛盾,則銀行將接受這類單據。

由于信用證根本未指明裝箱單由哪方開立,只要裝箱單上內容與其他單據不矛盾,理當接受。此外,除非信用證明確規定裝箱單要簽署,否則未經簽署的裝箱單也是可以接受的。

以《UCP600》第34條的標準來判斷,似乎檢驗證書也符合規定。但是常識告訴我們商品檢驗應先于貨物裝運前,就像保險應先于貨物裝運前一樣,所以檢驗證書的出單日應先于或等于貨物裝運日。

有運輸行承運人簽發的單據,如運輸行收據(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 FCR)不是運輸單據,因此它不屬于《UCP600》所劃定的運輸單據的范疇。若信用證要求提供海運提單,運輸行收據當然不會為銀行所接受。

國際貿易理論案例分析題題

5、合同不成立,回盤一經做出,原盤即為失效。我方在接到法方的發盤,我方沒有接受,并發出回盤。我方回盤一經發出,法方的原發盤失效。我方應明確這一點,在馬口鐵升價時,應重新向法方發盤,等法方接受后,合同才成立。我方才開出信用證。而不是在法方沒有接受的情況下,開出信用證,這些損失都由我方自己負責。

6不接受, 裝運期太短,cif條件下,賣方負責運費,買方提出一定由太古船公司的指定船只,不利于我方的選擇,其目的為歐洲的主要港口,不確定性太多。

合同成立,美方提出的用新包裝不是商品構成的因素。

國際結算案例分析

開證行可以拒付。因為:信用證是銀行應開證申請人(進口商)要求開給信用證受益人(出口商)的一份有條件的書面付款承諾。

信用證結算方式,有如下幾個特點:

1、信用證是一項獨立文件。

信用證是銀行與信用證受益人之間存在的一項契約,該契約雖然可以以貿易合同為依據而開立,但是一經開立就不再受到貿易合同的牽制。銀行履行信用證付款責任僅以信用證受益人滿足了信用證規定的條件為前提,不受到貿易合同爭議的影響。

2、信用證結算方式僅以單據為處理對象。

信用證業務中,銀行對于受益人履行契約的審查僅針對受益人交到銀行的單據進行的,單據所代表的實物是否好則不是銀行關心的問題。即便實物的確有問題,進口商對出口商提出索賠要求,只要單據沒問題,對于信用證而言,受益人就算滿足了信用證規定的條件,銀行就可以付款。

3、開證行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

在信用證中,銀行是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證的,所以,一旦受益人(出口商)滿足了信用證的條件,就直接向銀行要求付款,而無須向開證申請人(進口商)要求付款。開證銀行是主債務人,其對受益人負有不可推卸的、獨立的付款責任。這就是開證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的意思所在。

因此,銀行的信用證業務是純粹的單據業務,是不管貿易合同、不管貨物、不管單據真偽、不管是否履約的“四不管”業務。唯一要求是“單證相符的原則”。

注意:“單證相符”強調的是單據內容表面上與信用證相符,而不是指單據真正的內容相符。

如果受益人收到信用證認為條款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或者違背常規(信用證,只規定受益人洽定的載貨船只的船齡不得超過10年,但并未列明通過單據來證明。),就應該提出修改信用證。一旦接受就要完全按信用證的要求做。

國際結算案例分析:我國某食品進出口公司向澳洲某國出口鮮活品一批,雙方規定以即期信用證為付款方式

銀行做法有理。本中信用證條款改變了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開證銀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的性質,使本證下開證行付款的前提條件不是“單證一致、單單一致”而是開證申請人收到單證相符的單據并承兌后,只要開證申請人不承兌,開證行就強以此為由拒付。因此,銀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我方失誤在于收到信用證后,對我方銀行提出的問題沒有引起注意,過于相信老顧客資信,導致了問題的發生。

1、 銀行拒絕付款沒有道理——因為信用證是開證行和受益人之間的單獨的單據買賣,且開證行是信用證的付款責任人,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開證行就必須付款,與開證申請人是否承兌無關。

2、 我方沒有失誤。如果一定要說有,那么就是應該拒絕信用證中的“一旦開證人收到單證相符單據并承兌后,我行立即付款”這個條款。但是,開證行不能夠以該條款來推卸自己作為信用證的責任付款人的責任——信用證是開證行對受益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而這個條件就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而該單據與開證申請人無關。

拓展資料:

一、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培養的學生應較系統地掌握經濟學原理和國際經濟、國際貿易的理論,掌握國際貿易的知識與技能,了解當代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現狀,熟悉通行的國際貿易規則和慣例,以及中國對外貿易的政策法規,了解主要國家與地區的社會經濟情況,能在涉外經濟貿易部門、外資企業及政府機構從事實際業務、管理、調研和宣傳策劃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

二、國際結算概述

1、國際結算定義:用貨幣清償國際間債權債務的行為。產生國際間債權債務的原因主要有,有形貿易和無形貿易類。 有形貿易引起的國際結算為國際貿易結算。無形貿易引起的國際結算為國際非貿易結算。

2、國際結算與國內結算的區別:

(1) 貨幣的活動范圍相同,國內結算在一國范圍內,國際結算是跨國進行的。

(2) 使用的貨幣不同,國內結算使用同一種貨幣,國際結算則使用不同的貨幣。

(3) 遵循的法律不同,前者遵循同一法律,后者遵循國際慣例或根據當事雙方事先協定的仲裁法。

國際貿易專業案例分析題

1.國內 A公司從香港B公司進口A套德國設備,合同價格條件為CFR廣西梧州,裝運港是德國漢堡,裝運期為開出信用證后90天內,提單通知人是卸貨港的外運公司。

合同簽訂后, A公司于7月25日開出信用證,10月18日香港B公司發來裝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將全套議付單據寄交開證行,A公司業務員經審核未發現不符并議付了貨款。

船運從漢堡到廣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轉船正常時間應在 45—50天內。12月上旬,A公司屢次查詢梧州外運公司都無貨物消息,公司懷疑B公司倒簽提單,隨即電詢B公司,B公司答復卻已如期裝船。

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見貨物,再次電告B公司要求聯系其德國發貨方協助查詢貨物下落。B公司回電說德國正處圣誕節假期,德方無人上班,沒法聯絡。A公司無奈只好等待。

元月上旬,圣誕假期結束, B公司來電,稱貨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運抵廣州黃埔港,請速派人前往黃埔辦理報關提貨手續。此時貨物海關滯報已40多天,待A公司辦好所報關提貨手續已是次年元月底,發生的滯箱費,倉儲費,海關滯報金,差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達十幾萬元。

案例分析:

造成上述結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

(1)合同未列明轉運港。A公司按經驗想當然認為轉運港定是香港,卸貨港A定是梧州。可德國發貨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來往,他們安排了漢堡—香港—廣州—梧州的運輸路線。而上述路線是合理的。

(2)原合同規定提單通知人為卸貨港的外運公司較籠統。貨抵黃埔后,黃埔外運不知貨主是誰。按原外貿公司進口合同標準合適,提單“收貨人”通常為“憑指定”,“通知人”為“目的港外運公司”。A公司認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們只和梧州外運聯系,根本沒想到黃埔外運。

解決辦法:

今后對采用《INCONERMS》“C”組(如CFR,CIF,CPT,CIP),即由合同賣方安排運輸支付運費條款的進口合同,如目的港是內河或內陸口岸,或裝運港與目的港間無直達航線需要周轉的:

(1)可允許轉船但要明確規定轉船的地點。轉船地點的選擇要考慮經濟和便捷的原則,最好在中國關區以外(如香港,新加坡等),已避免在異地辦理報關或轉關手續。

(2)合同和信用證最好要求在提單“通知人”欄打上收貨人或外貿代理公司的名字,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等,以便聯系。

(3)如有可能,進口合同盡可能采用FOB價格術語,由買方自行尋找船公司安排運輸。

2.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國外來證,貨物為 40000只打火機,總價值為4萬美圓,允許分批裝運,采用海運方式。后客戶來傳真表示急需其中10000只(總數量的1/4)打火機,并要求改用空運方式提前裝運,并提出這部分貨款采用電匯方式(T/T)在發貨前匯至我方。遇到此類問題該怎么辦?

案例分析:

收到 T/T后立即空運10000只打火機,然后,在裝運有效期前海運剩余30000只打火機,隨后遞交全套單據向銀行議付,單據上的數量與金額分別為30000只與3萬美圓。因該證規定允許分批裝運,銀行便認為貨物已被分批裝運,只要單據與信用證完全相符,根據《UCP500》第十條d款規定,開證行憑單證相符履行付款責任。假如該客戶要取消其中10000只打火機,出口商也可采取類似的方法進行處理。如果該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或我方沒有充分利用“允許分批裝運”條款,為解決上述問題,我方只得要求客戶修改信用證,從而給進出口雙方帶來不必要的銀行費用和麻煩。

3.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國外來證,貨物為 1X20 集裝箱各式運動鞋和塑料底布面庫存拖鞋,價值分別45154美元和2846美元,允許分批裝運,單據要求規定我方必須提供由中國商品檢驗局簽發的品質檢驗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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