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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在國際貿易中,如果交易雙方愿將履約(國際貿易合同)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09:59:39【】9人已围观

简介迪回合首次涉及非關稅壁壘。在東京回合達成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等協議,并給予發展中國家以普惠制。3.世貿組織首次將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和投資措施納入多邊貿易體制之中,比關貿總協定僅涉及商品貿易的范圍廣泛。4

迪回合首次涉及非關稅壁壘。在東京回合達成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等協議,并給予發展中國家以普惠制。

3.世貿組織首次將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和投資措施納入多邊貿易體制之中,比關貿總協定僅涉及 商品貿易的范圍廣泛。

4.世貿組織協定(英文縮寫為WTO)于1994年4月15日在馬拉喀什召開的部長級會議上通過,并采取“一攬子”方式和“單一整體”形式加以接受。

5.WTO扭轉了GATT在特定“敏感”領域的保護政策,如農產品,紡織品和服裝等。

6.關貿總協定對戰后國際貿易發展起到了一定促進作用,在歷次談判中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得利較多。

7.世貿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部長會議。總理事會可隨時召開會議以履行其解決貿易爭端和審議各成員貿易政策職責。

國際貿易結算方式

國際貿易結算方式

對于國際貿易經常發生貸款外結算,以結清買賣雙方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建立在商品交易貨物與外匯兩清基礎上的結算,又稱為有形貿易結算。下面是由我為大家提供國際貿易結算方式,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1.匯付

(1)匯付定義:remittance,又稱匯款,是最簡單的國際貿易貨款結算方式。采用匯付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將貨物發運給對方后,有關貨運單據由賣方自行寄送買方,而買方則徑自通過銀行將貨款交給賣方。

(2)匯付風險表現形式:

①賒銷(O/AOpenAc買粉絲unt):是出口商將貨物發送給進口商,在沒有得到付款或付款承諾的情況下,就將貨物運輸單據交給進口商,讓進口商提取貨物的一種結算方式。這種先貨后款的方式是一種給了進口商較大信用、較長融資時間的結算方式。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能否得到貨款,完全依賴于進口商的信譽,一旦進口商違約,就會出現錢貨兩空的局面。而進口商則在沒有支付任何貨款的情況下得到了貨物,并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處理貨物。

②貨到付款:出口商先行將貨物出運,在進口商收到貨物后再將貨款匯付給出口商。貨到付款具體又可以分為寄售和售定兩種,在付款時間點上兩者有細微的差別,但是都是出口商向進口商提供的單方融資渠道,并且出口商還要承擔進口商拒付的風險。在國際貿易實務中,多用售定方式,即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在進口商收到貨物后立即將全部貨款以電匯的形式付給出口商。

③預付貨款:進口商先將貨款匯交出口商,出口商在收到貨款后再發貨給進口商的方式,多見方式為預付定金。

(3)匯付風險的防范:

①對客戶進行有效的資信調查,弄清對方的資信情況,僅和那些資信可靠、經營作風正派的貿易商采用匯付結算方式。

②在預付貨款的交易中,進口人為了減少預付風險,采用憑單付匯的做法。進口人將貨款匯付給匯入行,并指示匯入行憑出口人提供的某些指定的單據和裝運單據付款給出口人。因此對進口人來說,比一般的匯付方式多了一層保障,對出口人來說,只要按時交貨交單就可以拿到全部貨款。

對于預付定金,一般為合同總值的25-30%,或者以起運地到目的港所需運輸費用的兩倍或者略高一點。這樣做,首先預付金并不算多,如果是有一定信用的進口商,這種方式并不會觸及其根本利益,從而體諒出口商的苦衷而給予配合;其次,進口商預付了貨款,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牽制,即使日后想毀約,也會考慮其預付金而勉強履約。退一步而言,就算進口商到時真的不提貨、不付款,出口商還可以降價銷售或用其他辦法處理,其損失的部分可用進口商的預付金來補償,最壞結果也可以將貨物全部運回。

2.托收

(1)托收定義:買粉絲llection,根據《托收統一規則》,托收定義如下: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銀行處理金融單據和/或商業單據以便取得承兌或者付款,或者憑承兌或者付款交出商業單據,或憑其他條件交出單據。

(2)托收風險的表現形式:

①進口商的信用風險和代收行銀行風險。在市場行情不好的情況下,進口商會找借口拒收貨物拒付貨款;還有可能與代收行串通,或者偽造代收行騙取提貨單據。

②進口國的政治風險。進口商可能會因為進口國的戰爭騷亂、罷工、未能取得出口許可證、進口國的外匯管理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時付款。這些都屬于出口商需要考慮的進口商所處國家的政治風險。

③財務風險。一旦進口商拒絕付款收匯失敗,出口商即使在掌握物權的情況下,也不得不獨自承擔相關的財務損失。如:貨物轉售的價格損失;目的港的倉儲、提取和保險費等,貨物存儲時間過長還可能腐朽變質;實在不能轉售,還不得不承擔往返的運費等等。

(3)托收風險的防范:

①加強對進口商和進口商銀行的信用審查。詳細調查客戶的信用狀況及代收行銀行的可靠程度。

②投保出口信用險以轉嫁出口收匯風險。出口信用保險是一國政府為鼓勵和擴大出口而以財政資金做后盾,由專門保險機構向出口商提供的保證其收匯安全的一種政策性風險保障制度,是一種政策性保險業務,它所保障的風險是一般商業保險公司不愿或不能承保的境外商業信用風險或政治風險等。

③多種結算方式結合,預收部分貨款以降低收匯風險。根據委托代理理論的觀點,為使代理人有足夠的激勵去自動選擇有利于委托人的行動,就必須在合同的設計中讓代理人也承擔一部分不確定的風險,并從這種風險承擔中獲得相應的補償。所以,為了確保托收方式下的收匯安全,出口商可以預收一定的預付金,余額用D/P即期的方式收匯。預付金的比例和匯付一樣,一般為合同總值的25-30%為宜。

3.信用證

(1)信用證的定義:letterofcredit,即由一家銀行依照客戶的要求和指示或自身的名義,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據,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兌并付受益人出具的匯票;或授權另一家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承兌并支付該匯票;或授權另一家銀行議付。

(2)信用證風險的表現:

①開證行信用風險。信用證雖然是銀行信用,但是也不是絕對安全的。在一些國家銀行的.成立不像中國這樣嚴格,并且需要有注冊資本的限制,國外銀行的所有權也大多是私有性質的,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的資信非常重要。進口商會同一小銀行或者根本不存在的銀行聯合進行詐騙是完全可能的。

②信用證硬條款風險。在信用證的規定格式中,有許多的硬性條款,這些構成信用證的基本要素,如受益人、有效期、裝運期、交單期、議付行等,任何一個條款的細微變化都可能給出口商帶來麻煩。

③信用證軟條款風險。在信用證業務中,進口商或開證行有可能利用信用證只關注單據這一特點設置“陷阱條款”,或稱為信用證軟條款。

④單據風險。信用證是一種單據買賣,實行的是憑單付款的原則。首先,銀行審單只要“單單一致,單證一致”就會把貨款付給出口方而不管實際貨物是否符合進口方的要求。其次,如果單證可能完全做到一致,就會出現單據不符。對于單據不符包括兩種情況,UCP500也有明確的規定:一是無關緊要的不符;二是名符其實的不符。無關緊要的不符是指雖然單據表面與信用證不符,卻可以視為相符的不符點,這種不符點單據仍可為銀行所接受。名符其實的不符,即構成可以拒收拒付的單證不符。包括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規定;單據不符合UCP500的規定;單據之間相互矛盾三種情況。該類型不符點單據的后果是開證行解除了單證相符條件下的付款責任,將銀行信用證轉為商業信用證,也就給進口商提供了拒付的理由。

4.總述

國際貿易錯綜復雜,由于交易雙方在不同的地域、國家,所以更加增加了貿易結算的困難。不論采用哪種國際貿易結算方式,最基本前提是對貿易方的資信狀況要了解清楚,只有雙方有良好的信譽,才能促使貿易的順利完成。在貿易結算方式的選擇上,盡量規避風險比較大的方式,積極采用保險或者多重結算方式抵消風險,一旦采用某種結算方式,要盡可能的考慮到風險隱患并較早采取相應措施,保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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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好頂次的貿易,這種做法在國際貿易上是否妥當?

以好頂次的貿易,這種做法在國際貿易上不妥當。

商業發票中的貨物描述必須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如果以次充好的貿易買方完全可以借與原合同不符拒收或提出索賠。

國際貿易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在訂立進口合同和履約過程中,交易雙方當事人都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都同樣受到法律的約束和保護。我國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締約自由是指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訂立合同,是國際上一般通行的準則。國際統一司法協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中明確規定:當事人有權自由訂立合同并確定合同的內容。我國規定:當事人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3、公平交易是國際上公認的一項通行的準則,于此相對應的是顯失公平,即明顯地偏袒一方的當事人而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規定:“當事人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據此,當事人約定履行的義務和享受的權利應當對等,應當公平合理;

4、誠實信用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強調開展國際貿易必須遵循誠實守信用的原則。我國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誠實守信原則是一項強制性規范,將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融為一體,當事人既不得約定排除其適用,也不得有任何違反此項準則的行為;

5、恪守合同,進出口合同訂立后,交易雙方都應嚴格履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和終止合同。

國際貿易合同

國際貿易合同 篇1

自從我國改革開放,特別是20xx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國際貿易相關的立法及法律制度對我國對外貿易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本篇論文以國際貿易合同履行中的違約為關鍵點,研究國際貿易合同履行中的違約問題及其表現形式,并深入分析針對相關違約的應對策略,從而指導我國國際貿易理論與實踐,降低國際貿易風險,推動我國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

在國際經濟貿易日益發展的今天,各國之間的交往異常活躍與頻繁,國際貿易合同的簽訂與履行時刻都在發生,但由于現實的種種原因,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履約問題也時常發生。因此,對國際貿易中的違約問題及相關救濟措施非常值得我們探究。

一、合同履行中違約的類型

(一)根本性新違約與非根本性違約

所謂根本性違約,按《公約》第25條的規定為: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使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實現,以致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根本性的損害,即因為一方的違約導致另一方基于合同約定的可期待利益受到了損害。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即出現不可抗力的情形時,違約方可以以此為由進行抗辯。不可抗力是指出現了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形,在這種情形下,任何一般的自然人都無法預知該種情形的發生。因而根本違約方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責任。根據以上論述不難看出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一是違反約定與損害的產生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二是違約使另一方當事人的合理期待利益完全喪失,即損害結果嚴重;三是不存在不可抗力情形。

(二)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根據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違約行為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預期違約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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