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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在國際貿易中,爭議雙方當事人選擇的(在國際貿易中解決交易雙方發生的爭議可以采用那些方法)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5 06:55:21【】7人已围观

简介人將爭議提請第三人居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優點是通過第三人起到緩沖作用,防止矛盾激化,可使當事人有更大的回旋余地。(3)仲裁。(4)訴訟。前二種方式達成的協議不能申請強制執行。后兩種爭議解決方

人將爭議提請第三人居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優點是通過第三人起到緩沖作用,防止矛盾激化,可使當事人有更大的回旋余地。(3)仲裁。(4)訴訟。前二種方式達成的協議不能申請強制執行。后兩種爭議解決方式都須按法定程序進行,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性。

      本章的學習要求是:1.了解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的方式;

      2.掌握國際商事仲裁的概念、特點及仲裁協議的基本內容;

      3.了解仲裁與訴訟的區別和效力;

      4.了解商事仲裁的機構和程序;

      5.了解我國涉外訴訟案件的管轄原則。

      【知識結構】

      【實踐應用】

      1.試根據某一案例草擬一份仲裁協議書。

      2.試根據某一案例草擬一份仲裁申請書。

      3.組織學生參觀當地的仲裁委員會,請工作人員介紹一下仲裁委員會的工作情況。

      4.組織模擬法庭,進行國際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

俺想了解一下,為何國際貿易合同中,很多選擇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進行仲裁???

首先: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解決國際爭議的優勢在于其國家的中立地位,特別以解決涉及遠東或中國的爭議而著稱.瑞典作為中立國家與國際社會的協調關系,能夠使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仲裁在多數國家得以實現.其他具有明顯政治傾向立場的國家就不那么普遍了.

其次:機構組成人員:SCC沒有仲裁員名單,當事人可自由指定任何國家,任何身份的人作為仲裁員。通常他們選擇自己國家的國民作為仲裁員,不同國家的可各選一名,共同選擇第三名仲裁員,組成三人仲裁庭。這樣當事人對仲裁在開始就比較符合自己意識,從而為仲裁效力做了保證 。相比那些指定仲裁員的機構,總是有些仲裁員的認可問題.而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在開始就解決了這個問題,從而提高了仲裁的速度和效力. 這些都是工業、貿易和運輸領域的爭議當事人關注的.當事人都想把爭議盡早有效的解決.

再次:該仲裁院設立的目的本身就在于解決工業、貿易和運輸領域的爭議.在國際社會得到了廣泛認可.便于在各個國家執行.

備注:

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

英文簡稱:SCC。

成立于1917年,其仲裁機構組織設立于1949年。

設立的目的在于解決工業、貿易和運輸領域的爭議。

SCC的總部設在瑞典的斯德哥爾摩,包括秘書局和三名成員組成的委員會。

這是我在陳海陽律師團隊網里查的。

國際貿易中的爭議案件只能用仲裁方式解決

法律主觀:

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向其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按我國法律的規定,法院決定受理后,應將訴狀副本送達給每一個被告,并限期被告提出答辯狀。申請人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在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預繳仲裁費。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及附件后,經審查認為申請手續完備,應將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連同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各一份,寄送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20天內在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并應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天內向仲裁委員會秘書局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明文件。

法律客觀:

《爭端解決諒解》規定的爭端解決程序基本上分為以下幾個階段:磋商、斡旋和調解、專家小組、上訴程序。(一)磋商磋商是爭端解決的第一個程序階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成員為使相互間的爭議問題得到解決或達成諒解而進行國際交涉的一種方式。由于磋商解決爭端問題是爭端各當事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有利于所達成協議的執行,因此這一階段是爭端解決的必經階段,也是世界貿易組織所提供的爭端解決方式。《爭端解決諒解》第4條規定,某一成員方認為另一成員方在其境內采取的措施影響了世界貿易組織所管轄協議的實施,并損害了該成員方的利益,可提出要求磋商的請求,另一成員方應對此請求給予同情的考慮,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機會。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任一成員方在被提起磋商請求時,有提供磋商機會的義務。《爭端解決諒解》第4條還規定了磋商的具體程序和各個階段的具體時限:1.某一成員方提出磋商請求后,接到請求的成員方應白收到請求的10日內對該請求作出答復(但在雙方同意情況下可不受此時限約束),并在收到請求后30日內開始進行磋商。如果接到請求的成員方未在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0天內作出答復,或者在收到請求后30日內未開始進入磋商程序,則提出請求的成員方可直接請求設立一個專家小組,以便直接進入爭端解決的專家小組階段。2.磋商請求應由請求磋商的成員方向爭端解決機構及有關的理事會和委員會通報。請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提出請求的理由,包括對請求事由的鑒定和對起訴的法律依據的提示。3.磋商應在保密狀態下進行,磋商的內容不妨礙任一成員方在下?步訴訟程序中享有的權利。4.自收到磋商請求之后的60日內,爭端各當事方未能達成解決爭端的一致意見,則起訴方可在仍日期限屆滿時要求設立一個專家小組。如果在60日期限內各當事方?致認為磋商無法解決他們之間的爭端,則起訴方可在60日期限內就提出設立專家小組的請求。5.緊急情況下的特別時限規定。在涉及易損壞、易腐爛貨物等緊急情況下,成員方應在收到請求后不超過10日內進行磋商,如果在收到請求后的20日內磋商未能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則起訴方可請求設立專家小組。在緊急情況下,爭端各當事方、專家小組及受理上訴機構應盡最大努力加速完成訴訟程序。6.參與磋商的成員方以外的某一成員方如果認為正在進行的磋商所涉及的問題對其有重大貿易利益,可自磋商的請求分發之日起10日內,向參與磋商的各成員方和爭端解決機構通告其參加磋商的愿望。若參與磋商的各成員方同意其提出的理由,則可參與磋商。如果要求參與磋商的請求未被接受,則該成員方可直接向有關成員方提起要求磋商的請求,以開始另一個磋商的程序。(二)斡旋、調解和調停這一程序不是爭端解決的必經程序,根據《爭端解決諒解》第5條的規定,只有在爭端各當事方自愿接受的情況下才可進行。爭端的任何當事方在任何時候均可請求斡旋、調解和調停,該程序可在任何時候開始,也可在任何時候終止。如果在提出磋商請求后的60日內已進入斡旋、調解和調停,則起訴方應在自磋商提起之日起至要求設立專家小組之前留出60天的時間。如果在60日期限內各當事方?致認為斡旋、調解和調停不能解決該爭端,則斡旋程序終止,起訴方可于仍日內提出設立專家小組的請求。對進入斡旋、調解和調停程序的案件所涉及的具體情況,特別是在此期間爭端各當事方所持的立場應予以保密,并且各當事方在此期間所持立場在斡旋、調解和調停失效后,對其今后的訴訟并不起作用,不影響其按規定應享有的權利的行使。如果爭端各當事方一致同意,在專家小組丁作的同時,仍可繼續進行斡旋、調解和調停。(三)專家小組程序在爭端各當事方經磋商達不成一致或一方對磋商的請求未予以答復的情況下,應起訴當事方的請求,爭端解決進入專家小組程序階段。該程序是整個爭端解決程序中最為復雜的部分,也是最為重要的部分。專家小組經過對案件的審查所作出的決定往往直接決定了案件的處理結果,因而《爭端解決諒解》對專家小組程序作了非常詳細的規定,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多邊投訴程序及第三方當事人根據《爭端解決諒解》第9條的規定,如果不止一個成員方就同一問題請求設立專家小組時,可設立一個單一的專家小組同時處理各不同當事方的起訴。雖然如此,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各當事方的權利不應受到任何損害。如果就同一問題的投訴設立了不止一個專家小組,應盡量考慮由相同的人員充任專家小組成員。根據《爭端解決諒解》第10條的規定,對于在將由專家小組處理的問題上具有重大利益的成員方,可向爭端解決機構通報成為該爭端案件的第三方。第三方應有機會向專家小組提出意見并提交書面報告,其所提交的書面報告也應分發給爭端各當事方,并應在專家小組報告中得到體現。2.制定專家小組工作進程時間表《爭端解決諒解》第12條第3款規定,在爭端各當事方就專家小組的組成及其職權范圍達成一致后的I周內,專家小組成員應盡快確定工作進程時間表。根據附錄3第12條的規定,專家小組的工作進程一般應以下述時間表為準、但處理具體個案時允許有所變動:(1)接受各當事方的第一次書面文件:起訴方為3?6周,被訴方為2?3周;(2)與各當事方舉行第一次實質性會議、第三當事方會以:1?2周;(3)接受各當事方書面反駁:2、3周;(4)與各當事方舉行第二次實質性會議:1、2周;(5)向各當事方分發專家小組報告的陳述部分:2、4周;(6)接受各當事方對報告陳述部分的評論:2周;(7)向爭端各當事方分發包括調查結果及結論在內的臨時報告:2、4周;(8)當事方請求重新審查部分報告的期限:1周;(9)專家小組進行審核,包括與各當事方可能舉行的附加會議:2周;(10)向各當事方分發最終報告:2周;(11)在各成員方之間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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