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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外貿業務協調試卷附答案(上海公務員考試教材)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4 15:51:42【】9人已围观

简介p>(2)常設機構原則的作用:將跨國營業所得來源地國的征稅權限定在設有常設機構的條件下和局限在常設機構的利潤范圍內。(3)常設機構原則的例外:不適用于對從事國際海運和航空運輸企業營業利潤的征稅,這些通

p> (2)常設機構原則的作用:將跨國營業所得來源地國的征稅權限定在設有常設機構的條件下和局限在常設機構的利潤范圍內。

(3)常設機構原則的例外:不適用于對從事國際海運和航空運輸企業營業利潤的征稅,這些通常由企業居住國獨占征稅。

(4)常設機構的概念和范圍:企業進行其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一國企業在另一國承包建筑安裝工程也構成常設機構。未通過固定場所但通過營業代理人開展業務,仍可能構成常設機構。

(5)可歸屬于常設機構的利潤范圍的確定:采用了“引力原則”和“有實際聯系原則”。

(6)應稅所得額的核定:采用“獨立企業原則”和“費用扣除與合理分攤原則”。

三、案例分析題 (本大題15分)

1.2004年5月8日,一中國公司與一韓國公司簽訂合同訂購電子部件5萬套,FCA(韓國某港口)價格條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貨,合同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若發生合同爭議,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后由于此類電子產品價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國公司與韓國公司將訂貨變更為4萬套,產品價格不變。2004年11月8日,韓國公司將貨物交給中國公司指定的承運人。11月25日,中國公司收到貨物,發現韓國公司所交貨物仍然是5萬套。

(1)FCA的中文名稱是什么?本案中,貨物風險何時由韓國公司轉移給中國公司?為什么?

答: FCA“貨交承運人”。風險自韓國公司將該物交付承運人時轉移到中國公司。因為在FCA價格條件下,自賣方根據規定交貨時,由買方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2)中國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貨物,能否以韓國公司未按期交貨為由追究其違約責任?為什么?

答:不能。因FCA價格條件下,合同規定的交貨期是賣方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的日期,而非買方實際收到貨物的日期。

(3)中國公司能否按市場價收取多交的1萬套電子部件?為什么?

答:不能。若收取多交貨物須按合同價格支付價款。

(4)若其中有1.5萬套產品不合格,中國公司想向韓國公司退換不合格產品,則在實際退回韓國公司前,中國公司應該對該部分產品采取何種措施?有關費用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答:應采取貨物保全措施(答“寄存”也對)。根據《公約》規定,若買方打算退貨,則有義務保全貨物,因采取保全措施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賣方承擔。

(5)若雙方糾紛經仲裁后,韓國公司拒不執行已生效的仲裁裁決,中國公司如何使裁決在韓國得到執行?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中國公司可以請求韓國法院承認并強制執行中國仲裁機構的裁決,有關法律依據是《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答《紐約公約》也對)。

0507

三、簡答題(本大題共3小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31.簡述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主要內容。P84

答: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主要內容大體可歸納為一下五個基本方面:

(1)各國對本國內部以及本國涉外的一切經濟事務,享有完全、充分的獨立自主權利,不受任何外來干涉(總體現)

(2)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3)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4)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征用

(5)各國對世界性貿易大政享有平等的參與權和決策權

32.簡述TRIPs協議的主要特點。

答:(1)它采納了國際貿易中通行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同時又規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國民待遇”原則。

(2)它規定了較高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

(3)它特別規定了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包括成員方有義務根據國內法提供必要的程序與補救,還規定了邊境措施制度等。

(4)它規定了不同發展水平的國家實施Trips的不同時間表。

33.簡述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原因。P579

答:國際重復征稅的產生,是有關國家所主張的稅收管轄權在納稅人的跨國所得或財產價值上發生重疊沖突的結果。這種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主要有以下三種:

(1)居民稅收管轄權與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

(2)居民稅收管轄權與居民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

(3)兩個國家的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

四、論述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

34.論國際技術貿易和國際貨物貿易的區別。

答:(1)國際技術貿易的標的是無形的技術知識和經驗使用權。國際技術貿易的標的往往是某種特定的、無形的技術知識和經驗使用權。而國際貨物貿易的標的則是買賣的貨物,一般具有一定體積,占有一定空間,人們可以直接用感官感受它們的存在。

(2)國際技術貿易的技術受讓方所取得的只是技術知識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在一項技術被轉讓之后,技術受讓方、技術所有人均有權使用該技術,而其他人也有可能使用此技術。因此,在國際技術轉讓中,除非雙方約定一次性買斷或賣斷技術,受讓方一般只能在約定的范圍內享有技術的使用權,而無權將此項技術擅自轉讓或贈送給任何第三方。對于國際貨物貿易而言,貨物一旦被轉讓,原所有人便失去了所有權,而受讓方則享有該產品的所有權,他可以自由處理該產品,包括使用、轉售、贈送或出租該產品。

(3)國際技術貿易是一種長期的交易,而且交易的過程很復雜。國際技術貿易的交易過程復雜,一般而言,技術轉讓貿易的有效期在3-5年左右,甚至更長。而在國際貨物貿易中,賣方只要按照合同在規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貨物和收取貨款,而買方只要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取貨物和交付貨款,合同即告履行完畢,這個過程較短。

(4)國際技術貿易與國際貨物貿易適用的法律不同。許多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都制定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對國際技術貿易的管理。國際技術貿易除了適用民法、合同法的規定之外,還應該遵守工業產權法,技術轉讓法等有關規定,以及該國參加或締結的有關國際技術貿易的雙邊條約或多邊條約的有關規定。而國家貨物貿易則主要適用民法、合同法、買賣法(或外貿法),該國參加或締結的有關國際貨物貿易的雙邊或多邊條約的有關規定,以及在國際貨物貿易領域的大量的慣例。

35.試述發展中國家外資立法的主要特征。

答:發展中國家基本上處于資本輸入國的地位,因此在外資立法上的特征表現為:

(1)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為吸引外資而頒布專門的外國投資法典或系列性的專門法規。而發達國家一般不對外國投資進行系列性的特別規定。

(2)發展中國家的外資立法在對外資進行限制、監督的同時,往往給予外資優于內資的種種特惠待遇。這在發達國家的外資立法中是少有的。

五、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1小題,每小題15分,共15分)

36.甲國A公司2004年1月10日致電乙國B公司:“長期求購汽車配件,請按本公司提供的樣品生產10000件,每件FCA 500美元。該批貨物請于2004年4月10日至20日交貨。”2004年1月20日A公司收B公司電:“接受你方來電,因生產能力所限,2004年4月25日至30日方能交貨。”2004年1月26日,B公司收A公司電:“請貴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貨為盼。”B公司未能按時交貨,A公司為此給予其20天寬限期。2004年7月10日A公司收到該批貨物。A公司將裝有該配件的汽車上市銷售后,2004年9月甲國C公司起訴控告A公司生產的汽車上所用上述配件侵犯專利權和商標權,并要求賠償。A公司認為該配件系乙國B公司生產,自己不應承擔責任,應由B公司承擔責任。上述甲、乙兩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成員國。

(1)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合同是什么時候成立的,為什么?

答:合同成立于1月26號。B公司電:“接受你方來電,因生產能力所限,2004年4月25日至30日方能交貨。這構成實質修改,為反要約。 A公司電:“請貴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貨為盼。”為承諾。

(2)B公司不按時交貨,A公司能否立即宣告合同無效,為什么?A公司能否行使其他權利?

答:不按時交貨不能立即宣告合同無效。只存在解除合同的可能。合同有效無效不是雙方宣告的,而是由法院宣告。如果B公司不按時交貨,在A公司給予寬限期后仍不能,則B可以行使解除合同權,和損害賠償權。

(3)C公司提出侵犯工業產權訴訟請求,A公司和B公司誰應承擔責任?為什么?

答:這個是憑樣品買賣,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被人起訴侵犯知識產權的風險分擔,則對C公司而言,雙方都負責任,然后二者之間再進行分配責任。

0504

一、簡答題 (本大題共3小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1.簡述跟單托收的概念及種類。 (5分)

答:托收是由賣方(出口方)根據發票金額以買方(進口方)為受票人開出匯票,委托銀行代向買方收取貨款的一種支付方式。如果有關貨運單據須連同匯票一起交銀行托收,這種托收就是跟單托收。依交單條件不同,跟單托收分為付款交單托收和承兌交單托收。其中,付款交單托收又分為即期付款交單托收和遠期付款交單托收。

2.簡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國在匯率安排方面的一般義務。 (5分)

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宗旨之一是促進成員國匯率的穩定。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以下稱《基金協定》)的規定,成員國在匯率安排方面承擔以下一般義務:

(1)盡量以自己的經濟和金融政策來達到促進有秩序的經濟增長這個目標,既有合理的價格穩定,又適當照顧自身的狀況。

(2)努力通過創造有秩序的基本經濟和金融條件和不會產生反常混亂的貨幣制度以促進穩定。

(3)避免以操縱匯率或國際貨幣制度妨礙國際收支的有效調整或取得對其他成員國不公平的競爭優勢。

(4)奉行與《基金協定》第4條第1款所規定的保證不相矛盾的外匯政策。

3.簡述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 (5分)

答:國際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形式上不違法的方式來減輕或規避其就跨國征稅對象本應承擔的納稅義務的行為。 (1)納稅主體的跨國移動。 (2)征稅對象的跨國移動。 (3)資本弱化。 (4)套用稅收協定(也即“濫用稅收協定”)。

二、論述題 (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

1.試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賣方違反合同時買方的補救方法。 (15分)

答:(1)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2)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如果賣方所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買方可要求其交付替代物,但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嚴重不符合合同規定,構成根本違約;二是買方能夠按實際收到的貨物原狀歸還原交付的貨物;三是交付替代物符合《公約》的時間要求。

(3)要求賣方對貨物進行修理。如果對貨物進行修理即能使之符合合同要求,買方可要求賣方對貨物進行修理。買方必須在《公約》規定時間內提出修理的要求。

(4)宣告合同無效。必須符合一個條件:賣方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

(5)減低價格。不論價款是否已付,只要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買方就可要求減價,減價按實際交付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

(6)請求損害賠償。無論采取上述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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