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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外貿會計案例分析題(自學考試《票據法》案例分析題第一部分)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0 15:31:56【】9人已围观

简介應否承擔連帶責任,為什么?答:(1)甲公司應當履行付款責任。因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為承兌人(其同時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為由拒付票款,該抗辯事由只是對乙公司的抗辯事由,不得對抗善意持票人。S銀

應否承擔連帶責任,為什么?

答:(1)甲公司應當履行付款責任。因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為承兌人(其同時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為由拒付票款,該抗辯事由只是對乙公司的抗辯事由,不得對抗善意持票人。S銀行通過貼現,支付了相應的對價,經原持票人背書后成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S銀行在承兌期間提示承兌,甲公司不能與持票人的前手即乙公司的抗辯事由來對抗S銀行,甲公司應履行其付款責任……

(2)乙公司不負擔連帶責任。因為S銀行的追索權時效已屆滿。雖然我國票據法規定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依法被迫索和現追索的金額和費用。所以,在本案中,訟爭的商業承兌匯票在1996年4月24日被拒付后,S銀行有權在法定期間內向前手即背書人乙公司行使追索權。但S銀行并未及時行使這一權利,直到1996年11月2日才對前手進行追索,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6個月的追索時效。因此乙公司不需承擔連帶責任。

6、案例分析題

董某系A市某服裝廠的會計。某日,董某前往A市客戶方某處催收服裝廠的一筆貨款。當時,方某剛好收到第二輕公司(出票人)支付給他的一張5萬元金額勞務費的支票。方某見董某前來收款,就將該支票背書給了服裝廠,作為支付貨款的款項。由于當時已屆下班時間,董某遂將收到的支票帶回家中,打算第二天再去銀行辦理手續,但是由于不慎,董某的支票被其家人用洗衣機絞成了碎片。在董某不知所措之際,某服裝廠請教有關專家后,決定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某法院立案看了該服裝廠的申請公示催告書并了解到有關情況后,拒絕受理,理由有兩點:某一,支票雖然被絞碎,但尚未滅失,不存在被冒領的危險,只需要求出票人重新簽發一張支票即可,無須啟動公示催告程序;某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也應由支票上的收款人方某提起,某服裝廠不是該支票的收款人,沒有資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同時,法院也認為應先到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然后才可以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請問:(1)本案中的支票是否屬于票據喪失,為什么?

(2)某法院的拒絕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理由能否成立,為什么?

答:(1)本案中的支票屬于票據喪失。因為原支票被洗衣機絞碎以后,不能再作為證券來證明權利,這屬于票據的絕對喪失。A市某服裝廠因為并不是該支票出票的票據原因關系的直接當事人,。所以其不能要求出票人重新簽發票據,以免發生票據糾紛。此外,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防止票據被他人冒領的功能,但它的本質功能在于是票據權利的一種復權方法。

(2)某法院的拒絕理由不能成立。原因有二:其一,票據法規定,有權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請人是失票人而非收款人。某服裝廠申請公示催告的該支票有明確的付款人,符合提起該程序的必要條件。其二,掛失止付并不是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必要程序,也不是票據的復權方法。

7、案例分析題

1996年1月23日,一個自稱名為王江(下落不明)的人持漯河市農行源匯區支行簽發的IVl00162661號銀行匯票,到被告正陽麻紡廠處購買麻袋和麻繩,匯票載明的收款人是正陽麻紡廠,匯票金額為7萬元。正陽麻紡廠的經辦人員經審查該匯票無誤后,將王江所購價值7萬元的一萬條麻袋和一噸麻繩交王江提走。同月25日,正陽麻紡廠在該匯票上加蓋印章后,到原告正陽農行處辦理解付手續。正陽農行的經辦人員經審核匯票無誤后,按票面金額將7萬元款項轉入正陽麻紡廠賬戶。同月26日,正陽農行在解訖通知書上加蓋轉訖章,隨聯附代付單寄給匯票簽發行。同月30日,匯票簽發行來電話告知正陽農行:你行解付的匯票金額7萬元與原簽發的匯票金額不符,原簽發的匯票金額為700元。正陽農行遂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因王江下落不明,未能追回差額款。正陽農行責成當時的經辦人員如數退賠了損失款69300元以后,又向正陽麻紡廠要求返還損失69300元。被正陽麻紡廠拒絕后,正陽農行以正陽麻紡廠對匯票審查不嚴,造成其經濟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正陽麻紡廠返還其損失款69300元。

被告正陽麻紡廠在答辯中稱:審查匯票真偽是銀行部門的職責。原告因其工作人員疏忽大意未審查出匯票是假的,且已將貨款轉入我廠賬戶,損失應由原告自負。

請問:(1)法院應當如何裁判?為什么?

(2)正陽麻紡廠和源匯區支行應承擔多少票據責任?為什么?

答:(1)法院應當駁回正陽農行對正陽麻紡廠的訴訟請求。因為持票人出于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如已取得票據權利,則可依侵權或不當得利之由追回其所得的票據利益。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重大過失付款的,應自行承擔損失的責任。本案中正陽麻紡廠取得案涉票據,是信其票據金額為7萬元的記載內容的,并付出了與7萬元票據金額相等價值的貨物,符合票據取得應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給付相應對價的要求。同時,該廠并未參與票據的變造,也不明知該票據為變造的票據,故其取得的票據不存在惡意取得的問題;而該廠在受理案涉匯票時,經辦人經審核匯票未發現票據金額被變造的問題,按《銀行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其審查只需要進行形式審查,性質為普通人的注意義務,故不構成重大過失。而付款人正陽農行作為專業辦理銀行結算義務者,在辦理業務中的注意義務要大大高于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即其應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在本案中,票據的變造問題連負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付款人正陽農行都不能發現,就更不能要求負有普通注意義務的持票人正陽麻紡廠去發現了。因此,本案中正陽麻紡廠因不存在持票人的重大過失,享有所取得的票據權利,其所取得的票據利益也不屬于不當得利,應為合法取得的利益,不存在返還的問題。故正陽農行對正陽麻紡廠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法院應當駁回其對正陽麻紡廠的訴訟請求。正陽農行所受的損失只能依侵權關系追究票據變造人的侵權民事責任。

(2)本案涉及的匯票簽發時票據金額為700元,正陽麻紡廠取得時票據金額為7萬元,顯然發生了票據的變造。但票據被變造并不影響票據本身的效力,只是變造前后的簽章人的票據責任不同,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變造前原記載的事項負責。在本案中,簽發行源匯區支行在700元的金額內負票據責任。而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應對變造后記載的事項負責,故本案中正陽麻紡廠應在7萬元金額內負票據責任。

8、案例分析題

王某為某私營紡織廠的業主,1998年4月間,在搬遷廠房和辦公場所的過程中,不慎遺失空白支票格式憑證3張。王某未及時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票據格式憑證管理的規定報失和刊登告示。后所遺失的其中一張支票格式憑證被孫某拾到并偽刻名稱為“某某建材公司”的財務章加以簽署。支票的收款人處空白,金額填寫為20萬元。其后,孫某又持該偽造支票及身份證,到某商場購物,當場將該商場填寫為支票的收款人。商場將該支票送銀行人賬時,遭到退票。經公安機關循支票格式憑證編號查實該支票格式憑證系王某所遺失,但無任何證據顯示上述騙購貨物事件與王某有關;而“某某建材公司”則根本不存在。某商場起訴王某,要求他支付該支票票款或賠償貨物損失。

請問:(1)王某應否承擔票據責任?

(2)某商場持有該偽造的支票是否享有票據權利?

(3)王某應承擔什么責任?

答:(1)王某丟失的是支票格式憑證,并非經簽章的空白支票。王某因為沒有在票據上簽章,未進行任何票據行為,故不承擔票據責任。

(2)某商場在本案的情形中不享有票據權利。因為偽造的票據為實質無效票據,直接從偽造出票的人手中取得票據,不能獲得支付請求權。同時,在本案的偽造出票據上,無任何真實簽章,即無任何真實票據行為人承擔票據義務。這一點與偽造的票據經真實的承兌或背書簽章后,再流入持票人手中的情形不同。

(3)事實上,王某亦無須承擔普通民事責任。因為王某丟失支票格式憑證的行為,與某商場的損失之間無任何法律上的必然因果關系。但是,王某因怠于履行經濟管理關系中的義務,應受到金融主管機關的處罰。但這屬于另一法律關系了。

會計信息失真的案例

案例一:綠大地股份公司會計信息失真的案例分析

一、引言

2010年3月,因綠大地涉嫌信息披露違規立案稽查,發現該公司存在涉嫌虛增資產、虛增利潤、虛增收入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上市公司綠大地惡性財務造假案不僅誤導經營管理者、投資者、債權人做出合理的判斷和決策,而且對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有很大的危害。 

二、會計造假行為 

綠大地主要通過偽造合同、偽造單據和銷售退回等手段虛構經濟業務從而達到虛增利潤和收入的目的。 

1、偽造合同,虛構交易 

首先綠大地公司注冊了一些由其實際控制或掌握銀行賬戶的關聯公司,這些公司存在的意義就在于擁有各種不同的公章,而擁有這些公章就可以制造各種合同、發票。

財務背景出身的何學葵對此更是駕輕就熟。有了這些公章后,綠大地再利用相關銀行賬戶操控資金流轉,通過偽造合同的手段虛構交易業務,虛增收入和利潤。

公司的主營業務為苗木,綠大地通過偽造的合同虛構受控公司之間的苗木交易,資金在各個受控公司之間周轉,最終又回到了綠大地,進出之間虛增了營業收入2.96億元。 

2、偽造銀行單據虛構銀行交易 

2004年,綠大地對五家供應商發生了數千萬元的采購和支付。但在其提供的會計憑證中,通過支票付款的只附有支票存根,無銀行轉賬回單,且有一半支票存根上填寫的收款方與銀行實際資金去向不明。其目的是以虛假采購的方式將資金流出,再通過其控制的五家關聯公司將資金轉回,虛增銷售收入和利潤。 

3、通過銷售退回虛構經濟業務

在綠大地成功上市后,大客戶陸續退回其購買的苗木,而這些銷售合同是其在上市前所簽,營業收入及凈利潤均體現在上市前的財務報表中,上市后無故發生銷售退回,綠大地難逃"虛增收入、虛增利潤"的嫌疑。

因此,中審亞太會計師事務所對綠大地2008年、2009年的銷售退回出具了保留意見。綠大地2010年在接受監管層調查中承認,2008年苗木銷售退回2348萬元,并由此追溯調減2008年2348萬元營業收入和1153萬元凈利潤;而2009年苗木銷售退回金額更高達1.58億元凈利潤。

由此可以看出綠大地通過虛構經濟業務虛增收入。 

此外,綠大地還通過購買土地的方式虛增資產,并把"60塊樹苗估成300塊"的手段高估存貨,與中介機構串通,隱瞞企業問題,使得綠大地通過財務造假手段順利上市。 

三、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 

1、誠信缺失 

對企業以及大股東來說,上市與不上市有著天壤之別。一旦上市成功,不僅可以通過高價發行股票獲得大量募資,控股股東和大股東也可以實現個人資本的擴張。

綠大地財務造假是專業人士所為,可以說有著很高的知識素養,但是面對巨大的經濟利益,誠信不守,知識成了犯罪的幫兇,再加之上市公司違規成本與懲罰力度低,促使他們鋌而走險,為了一己私利給廣大股民和社會造成了嚴重的損失。 

2、內部治理機構混亂 

原則上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理應分別履行其權力機構職能、決策職能、監督職能和執行董事會決策的經營職能,形成權責分明、協調運轉、有效遏制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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