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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外貿信用證付款風險(用信用證付款的風險)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04:58:58【】2人已围观

简介齊,所以不能把它們當成中資銀行。然而,國家宏觀政治和經濟風險往往導致該地區銀行業系統性信用風險上升。因此,外貿人必須核實開證行的信用狀況。風險:可轉讓信用證的風險在出口貿易中,最大的風險是收不到貨款就

齊,所以不能把它們當成中資銀行。然而,國家宏觀政治和經濟風險往往導致該地區銀行業系統性信用風險上升。因此,外貿人必須核實開證行的信用狀況。

風險:可轉讓信用證的風險

在出口貿易中,最大的風險是收不到貨款就無法主張債權。這種情況也存在于大量的信用證業務中。在出口業務中,轉讓信用證是常見的,它廣泛存在于中間貿易中。如果歐美客戶向香港中間商(第一受益人)開立信用證,中間商通過轉讓銀行在原信用證基礎上稍作修改,轉讓給浙江出口企業(第二受益人)。由于開證行只對第一受益人負責,出口企業作為第二受益人,往往無法向開證行主張權益。

說完了信用證的風險,再以格蘭德多年深厚的外貿經驗來分享一下信用證支付的風險規避方法。

畢竟在海外市場,要求信用證付款的海外進口商不在少數,我們不能“一刀切”,放棄所有要求信用證付款的訂單,畢竟不能為了遠離風險而自斷財路。那么下面就告訴你如何在信用證支付的風險中完成訂單并獲得收益。

1.選擇一個可靠的發行銀行

這里先說清楚,雖然信用證有很多波折,有不符點會扣錢,但從理論上講,信用證其實是一種更安全的支付方式。因為信用證實際評估的是銀行的信用,是獨立于合同的單據買賣,與實際貨物無關。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開證行就必須兌現對受益人的付款承諾。

發達國家和知名銀行開出的信用證安全性還是很高的。但是由許多發展中國家和貧窮國家的小銀行發行的信用證的安全性是另一回事。

這就需要企業在接單時進行區分,盡可能選擇發達國家和國際知名銀行作為開證行,盡可能避免信用狀況差、風險高的“垃圾”銀行的信用證服務。

2.選擇信用高的客戶

在銀行信用水平不高的前提下,更多考驗的其實是海外買家的信用水平。

比如出口商提交的單據有不符點,但對買家無害時,一般會找開證行付款,然后開證行完成付款。畢竟開證行是中介,貨物的風險與銀行無關。相反,如果客戶想“騙”你,那么即使單據沒有不符點,開證行仍可能與買方合作,不為你付款。

所以,選擇好的開證行,不如選擇好的買家。做外貿的人可以用Grande找客戶確定精準客戶,在源頭上篩選優質客戶,避免低質客戶。中期可以及時調用客戶的格蘭德全球信用報告,查看其真實信用,確認支付方式或信用額度,規避后期貿易風險。

如果后期遇到客戶欠款,

及時使用格蘭德催全球提交案件情況,催全球將第一時間介入,幫助國內生產商進行海外催收。

最后信仔想說,做外貿不能因噎廢食,信用證并非完全就是風險,只要合作前期的調查做到位,那就可以很大程度地避免風險的發生。外貿本就是一個風險與收益并存的貿易方式,企業不可能因為害怕風險而放棄國際貿易,所以做好準備在風險中求收益才是正解。

相關問答:信用證付款期限

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

1、即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2、遠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遠期信用證最長期限有360天以上(含360天)。共有90天以內、90天~360天(含90天)和360天以上(含360天)3個不同期限。

3、假遠期信用證。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并規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講,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在信用證中有“假遠期”條款。

法律依據:《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第二十八條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已轉讓信用證不得應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轉讓給任何其后的受益人,但第一受益人不視為其后的受益人。

已轉讓信用證指已由轉讓行轉為可由第二受益人兌用的信用證。

相關問答:怎樣使用信用證來付款?

在此,我先簡單介紹信用證付款的概念,然后以圖文形式描述信用證付款的流程,最后介紹信用證付款的主要注意事項。

一、信用證付款的概念

信用證付款是當今國際貿易中大額交易最為主要的一種付款方式。由開證銀行在單據與信用證相符情況下代進口商向出口方付款的一種結算方式,以銀行信用做擔保支付,解決了進、出口雙方在付款和交貨問題上的矛盾,出口商只要按信用證規定發貨和提交單據就能收到貨款,進口商收到單據后才支付貨款。

二、信用付款的流程

我們平時用信用證付款可能只會接觸到信用證開立及修改、信用證款項的支付,但其實這是一個復雜的流程,幕后的大部分工作都由銀行做了。詳細流程如下:

由上圖,信用證付款是出口商提交單據后議付行先行將貨款支付給出口商,議付行憑單據要求開證行付款,開證行審單無誤后先行支付貨款給議付行,然后要求進口商付款贖單。

三、信用證付款的注意事項

1、信用證業務實質是信貸業務,現在銀行對信用證開立的審核很嚴格,一般要求提供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所以要提前與銀行溝通好,以免因沒有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而耽誤開證;

2、對于大額的信用證,銀行還需要向總部報授信額度,根據金額大小時間在半個月到兩個月之間,企業要早做籌劃;

3、根據企業資信,銀行會要求支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現在基本都是全額保證金),企業可以與銀行協商,要求按照協定利率對保證金計息,否則銀行會按活期計息。

4、信用證一旦開立,就是獨立的文件,不依附于貿易合同,發生爭議時不能以合同條款來約束信用證。因此,開證前要保證信用證、合同、出口商的開證指示一致。

5、由于銀行是憑單付款,不管貨物質量如何,也不受合同約束。為使貨物質量符合規定,可在信用證中支付發貨款的單據中加入“提供指定商檢機構的商檢證書”;

6、一般支付信用證尾款時只需雙方簽字的驗收合格證,注意只是簽字而不需要蓋章,意味著驗收合格證只需要雙方工程師簽字就行,不需要其他部門審核。為保證貨物在支付前安裝、調試到位,可此條款規定的更詳細,比如“驗收合格證必須寫明設備運行良好”等限制性條款,另外要加強對工程師的培訓。

7、如果在信用證中規定允許分批裝運,那么出口商每發運一批貨物就需要支付相應貨值比例的貨款,如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則出口商需要一次將貨物發運出去。

信用證買賣雙方風險及防范

考試發特別推薦:信用證買賣雙方風險及防范

從目前存在的三種支付方式來看,由于信用證承擔的是銀行的信用,無論是匯付還是跟單托收,相比而言,信用證的風險最小,而且信用證的種類比較多,能夠根據買賣雙方不同的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選擇適用不同的信用證,不僅能保障安全的收匯,而且還能給買賣雙方帶來融通資金的便利。因此信用證被稱為國際貨物買賣的“生命血液”。但是由于信用證是一項獨立的文件,一經開立,它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以外的契約。信用證的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責任完全以信用證中所列條款為依據,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所以有關銀行只審查單據表面內容是否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不考慮單據所涉及的基礎交易的真實性和履約情況,甚至對有關單據本身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也不負責,這樣就給不法之徒利用信用證進行欺詐提供了可乘之機,在信用證的條款和單據上制造陷阱,給對方造成極大的損失。

一、來自賣方的風險

對于賣方來說,它的主要義務是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提單,所以來自賣方的風險就會體現在提單上。主要有兩種情形:

1、賣方偽造或變造虛假單據騙取貨款支付。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四條,“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只要賣方提供表面記載與信用證要求相符的單據,即可獲得支付。因而在國際貿易中,賣方常偽造或變造虛假單據,使其表面上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但實際上不能代表真實貨物,在獲得銀行支付之后則消失的無影無蹤,而買方得不到貨物或得不到符合買賣合同約定的貨物。

2、賣方委托船運公司倒簽提單。信用證一般規定賣方提交清潔提單和“已裝船”提單或者提單上有已裝船批注并加列裝運日期,而這個日期必須是信用證允許的最遲裝運日期那天或以前。賣方為了取得與信用證要求完全相符的提單,以便結匯,往往會出具保函來換取船東簽發的內容不準確的提單協助他欺騙買方,即清潔提單或倒簽提單。例如在倒簽提單情況下,在貨物到達目的港但錯過了出售的時機,價格有較大下跌時,將會給買方造成重大損失。

二、來自買方的風險

對于買方來說,信用證的開立,是依據買方的申請開立的,所以買方為了能夠騙取賣方貨物而不付款;騙取賣方預付的保證金,使自己在貨物價格大跌時,處于有利地位,可以討價還價、拒收貨物,為了達到以上的目的,買方完全可以在信用證上制造風險。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買方不依合同開證。信用證其條款應與買賣合同嚴格一致。但實際上由于多種原因,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證,從而使合同的執行發生因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的損失。最常見的是:進口商不按期開證或不開證;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對其有利的附加條款,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做出許多限制性的規定等。

2、買方偽造、變造信用證,或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已倒閉或瀕臨破產的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出信用證,等經寄出口商,若未察覺,出口商將導致貨款兩空的損失。

3、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所謂"偽造信用證詐騙",是指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賣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證,金額為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干蛇皮。但查銀行年鑒,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后,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此時,受益人稱貨已備妥,急待裝運,以免誤了裝船期。為了慎重起見,該中行一方面勸阻受益人暫不出運,另一方面,抓緊與紐約瑞士聯合銀行和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聯系查詢,先后得到答復:"從沒聽說過開證行情況,也從未保兌過這一信用證。"至此,可以確定,該證為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分子企圖憑之騙取我方出口貨物。

4、信用證規定的要求與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不一或有關部門規章不一。實踐中,賣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雖然信用證表面規定有利于己方的條件,但有關國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關出單部門的規定,不允許信用證上的規定得以實現,因此,應預防在先,了解在先,適當時應據理力爭,刪除有關條款,免受別國法律的約束。如:國外開來的信用證規定,要求投保倫敦協會的保險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根據信用證要求投保倫敦協會的一切險(all risks)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戰爭(war risks)條款,雖然這兩種險別可以同時投保,但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不能同時投保中外兩個保險機構,只能取其一。因此,中方出口商應及時聯系客戶,刪除其中一個機構,然后再投保。

5、利用“軟條款”信用證詐騙。“軟條款”是指買方在信用證中規定的一些限制性,或含義不清、責任不明的條款,使買方和開證行可隨時、單方面解除其付款責任,而將賣方 (受益人)置于非常不利的位置。因“軟條款”信用證欺詐方式比較隱蔽,需要賣方有很強的業務素質和防范意識。

(1)暫不生效條款。買方在信用證中規定,需待開證行簽發通知書或買方取得進口許可證后才能生效 。這樣的條款會使買方和開證行通過不簽發通知書,買方不申請進口許可證而讓信用證失效或遭到拒付。

(2)限制性裝運條款。信用證規定船運公司、船名、目的港、啟運港或驗貨人、裝船日期需由買方通知或經其同意,并以修改書形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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