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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外貿企業稅務稽查(出口單證備案不齊被追補出口退稅款知識)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5 04:25:01【】6人已围观

简介撐稽查改革、轉變工作方式提供信息化支撐。27.加強稽查大數據應用。進一步強化稽查大數據挖掘應用,重點推進稽查選案大數據分析機制和全國稽查工作總體統計監控分析平臺,探索建立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涉案企業和涉案

撐稽查改革、轉變工作方式提供信息化支撐。

27.加強稽查大數據應用。進一步強化稽查大數據挖掘應用,重點推進稽查選案大數據分析機制和全國稽查工作總體統計監控分析平臺,探索建立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涉案企業和涉案人員信息庫。各地稅務機關切實提高稽查精準度,提升稽查案件管理和稽查成果統計分析水平,實現精準制導、定向打擊。

28.有序研發應用稽查應用軟件。以滿足稽查工作實際需要為出發點,按照稅務總局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業務標準,積極研發推廣應用選案分析、電子查帳、電子取證、移動辦公、辦案指揮協調等稽查外掛軟件,確保與金稅三期系統相關稽查業務模塊規范對接,不斷提高稽查信息化應用水平,不斷提交稽查工作質效。

29.改造升級協查系統。稅務總局稽查局對協查系統實施改造升級,擴大增值稅抵扣憑證協查范圍,增加協查要素,修改回復結果代碼。規范協查發函,普遍推行要素協查,增強發函的必要性。優化系統操作,增加業務操作個性化定制功能。引入電子簽章,確保回函的真實性、權威性,使協查系統更適合稽查工作需要。

六、完善稽查制度,增強對案件查處支撐保障能力

30.落實稽查規范化建設。抓好《全國稅務稽查規范(1.0版)》的落實,組織開展全員培訓,推動規范落地執行。稅務總局稽查局跟蹤落實情況,及時總結評估,適時優化完善。

31.推動稽查執法法律保障工作。稅務總局稽查局繼續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修訂工作,在明確虛開和騙稅的定性要素、細化金融機構稅收協助義務、明確稅務強制檢查權等方面,積極爭取立法機關的理解和支持。配合修改完善涉稅刑事司法解釋,力促其有效解決涉稅犯罪定性處理難題。修訂《稅務稽查工作規程》,進一步完善稽查制度體系。

32.落實完善行政查處工作制度。稅務總局稽查局研究制定文件,進一步做好稅收違法案件查處相關工作,改進和規范稅收違法案件協查工作,充分發揮稅務機關在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加大對虛開和騙稅犯罪團伙的查處力度,確立不立案不委托協查的原則。各地稅務機關切實加大稅收行政執法力度,充分運用行政手段積極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堅持用行政方法和手段查處稅收違法案件的導向,認真做好行政定性、行政處理工作,并做好與司法程序的銜接。

33.推動資金查詢的法律保障工作。積極參與和探索反逃騙稅、反洗錢行政執法合作方式,尋求法律途徑上的有力支持,在資金流查詢上力求突破,從而獲得案件查辦直接依據。

34.完善案件協查制度。各地稅務機關做好稅收違法案件要素協查工作,改進協查方式。明確案件協查發起條件,規范委托協查行為,實施分級分類協查,優化協查資源。加強協查結果回復質量監控力度,提高協查回函質量。繼續實施協查工作月度通報,進一步開展協查系統數據分析,逐步規范失控發票協查工作,充分發揮協查服務案件、服務稽查作用。

35.完善舉報工作制度和管理機制。修訂《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落實與12366的對接和快捷通道制度,規范領導批辦、紀檢監察轉辦、實名舉報案件等案件內部運轉和反饋機制,完善金稅三期系統舉報相關信件息子系統升級工作。

七、打造高效廉潔專業稽查隊伍

36.加強稽查內控機制建設。稅務總局研究下發關于稅務系統稽查風險內部控制的相關制度和操作指引,在試點的基礎上全面實施。各地稅務機關全面落實和推進稽查工作內控有力、考評有據、高效運轉。

37.組建專業精英團隊。充分發揮領軍人才、人才庫人才和系統各類優秀人才的引領作用,組建專門團隊,直接組織查處一定數量的重大騙稅和虛開發票案件,安排稽查人才參與案源管理分析、重點稅源隨機抽查、隊伍建設等稽查重點工作。

38.強化作風紀律建設。各地稅務機關要充分發揚稽查敢于擔當、迎難而上的優良傳統,確保系統上下令行禁止、步調一致。以落實《稅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辦法》及補充規定為抓手,對檢查中發現的涉及稅務內部人員違法違紀線索及時報告,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39.提高教育培訓的針對性。稅務總局稽查局舉辦稽查處級干部落實深化稽查體制機制改革培訓班、稽查人才庫培訓班、雙隨機和聯合懲戒培訓班、打虛打騙培訓班、領軍人才稽查業務培訓班,注重不斷增強培訓內容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會同教育中心研究制定五年培訓規劃,以提高稽查業務技能為主,建立分級分類培訓機制,促進稽查人員工作水平不斷提高。

40.加強稽查辦案專項經費管理。稅務總局稽查局配合財務司研究下發關于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管理使用的補充規定,統一專項經費使用的政策口徑。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嚴格稽查辦案經費日常使用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合規列支;督促經費預算執行進度,保障稽查辦案執法,促進稽查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

41.進一步健全稽查質效考核體系。稅務總局稽查局研究制定稽查質效管理辦法,建立健全質效考核評價體系,與績效考評有機結合,進一步改進和細化績效考評指標,確保各項稽查重點工作任務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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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什么情況要求企業函調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到目前為止,仍然采用函調的方式,來對該筆出口退稅業務的真實性稽核,還沒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一般外貿企業出口每一批次貨物,尤其是初次收到采購發票的企業,都會逐一發函進行函調,具體做法是:由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時,當地主管退稅部門函調(原來都是紙質函調,通過郵寄,現在一般都用電子形式的,分地區要求也不同)到你的供貨方的主管國稅局,通過供貨方國稅局對供貨企業實地調查,查看是不是業務真實,是否如實做了銷售及交稅等,然后再將信息反饋給發函方稅務局,完成此次貨物的函調手續。

擴展資料

出口單證備案不齊被追補出口退稅款知識

一、基本案情:

1.案件起因

國稅稽查局于2012年4月17日至2015年2月4日對外貿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間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經向海運提單開具單位調查核實,取得了相關貨代和船公司出具的書面證明,證實外貿公司提供的備案單證(海運提單)中有45份為虛假海運提單。

2.外貿公司舉證

外貿公司分別于2013年10月18日和2014年4月21日出具兩份申訴說明,并向市國稅稽查局提供了蛇口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和鹽田國際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開具的兩份證明,用于證明本案所涉的45份海運提單對應的貨柜已經從上述兩碼頭出口。

3.稅務機關檢查處理結果

根據檢查情況,市國稅稽查局于2015年5月8日作出常國稅稽處[2015]34號稅務處理決定書,其中第二條認定常州外貿公司提供的備案單證(海運提單)有45份為虛假海運提單,據此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99號,以下簡稱[2005]199號文)第六條規定,追繳外貿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稅3362650.43元。

4.外貿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外貿公司認為市國稅稽查局的處理依據不充分且認定有誤,于2015年6月18日向市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市國稅局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常國稅復字決字[2015]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市國稅稽查局作出的上述稅務處理決定。外貿公司不服,于2015年9月9日訴至原審法院,認為常國稅稽處[2015]34號稅務處理決定第二條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法院撤銷該稅務處理決定第二條,并退還已追繳的出口退稅款。

二、法院審理觀點

(一)一審法院觀點

1.關于認定海運提單虛假的證據是否充分的問題

市國稅稽查局在稽查過程中獲取了馬魯巴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出具的書面證明,證明本案所涉45份海運提單并非上述五家公司開具。

對取證做了一些說明:這五家公司還提供了詳細的海運提單查詢清單,并對部分提單中單號形式不符、營業時間不符、起運港口不符以及不具備開具海運提單資格等問題進行了說明,進一步證明了海運提單虛假的事實。

對此外貿公司雖持有異議,但在稅務稽查和本案審理過程中均未能提供相應的反證,而其提供的貨物離港證明也只能證明相應的貨物已經從港口起運的事實,并不能證明上述45份海運提單的真實性。因此,市國稅稽查局在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時根據上述五公司出具的證明,可以確認本案所涉的45份海運提單是虛假的這一事實。

2.關于稅務處理決定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的問題

首先,按照[2005]199號文第一條的規定,海運提單屬于應備案的單證。本案中所涉的45份海運提單確系外貿公司提供,且被證明是虛假的,屬于[2005]199號文第六條“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情形,市國稅稽查局依照[2005]199號文第六條的規定作出及時追回已退(免)稅款的稅務處理決定并無不妥。

其次,關于外貿公司主張其并無提供海運提單義務一節。因外貿公司涉案業務的價格條款為FOB,貨物的船運環節并不受其掌控,故外貿公司主張應適用《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以下簡稱[2013]12號文)第五條第(八)款之規定,即”因出口貨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業沒有有關備案單證的情況除外”,免除其涉案FOB條款下的單證備案義務。對此原審法院認為,FOB的成交方式并未被明示免除單證備案義務,且本案所涉出口業務均為2010年發生,當時稅務部門按照舊的規范性文件要求外貿公司提供單證備案并無不妥,而外貿公司也確實對相應的海運提單進行了備案,并未出現”沒有有關備案單證的情況”。(筆者注:企業只要備案了,無論真假,就可以證明其知曉該政策,并實施了動作)

第三,關于[2005]199號文第六條被廢止后能否適用的問題。在溯及力方面,我國的法律體系遵循的是”從舊兼從輕”的溯及既往原則。《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2005]199號文是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和發布的一份規范性文件,其中第六條在2012年被《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稅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以下簡稱[2012]24號文)的《廢止文件目錄》廢止。同時,[2012]24號文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以下簡稱財稅39號文)第七條第(一)款第4項和第九條第(二)款第5項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發生增值稅、消費稅不應退稅或免稅但已實際退稅或免稅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當補繳已退或已免稅款。可見,依據財稅39號文和[2012]24號文的規定,出口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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